中華民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隊員大會決議通過
第 一 條 本隊定名為「精誠高級中學怡心志工隊」,簡稱怡心志工隊。
第 二 條 本隊隊址設於精誠高級中學學務處,其章程及所有文書資料亦皆存放於學務處訓育組。
第 三 條 本隊為本校學生自治組織,以培養志工精神及服務學習為目的,並以落實志工服務精神為最高宗旨。
第 四 條 本隊之目標:
一、
積極主動服務學校、回饋社會。
二、
配合主管機關政令宣導,促進學區祥和,社會安定。
三、
結合社區資源與學校教育之力量,以健全學生人格發展。
第 五 條 凡本校高中在學學生參加本校舉辦的志工基礎訓練與志工特殊訓練之本校學生均為本隊當然隊員,或者有意願加入本隊且已完成志工基礎訓練與志工特殊訓練之本校學生,經報名完成且登錄於本隊名冊後,始成為本隊隊員。
第 六 條 本隊隊員應享之權利:
一、
怡心志工隊各項幹部之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二、
各項志工服務與活動參與權。
第 七 條 本隊隊員一學年應參加三次以上(包含三次)本隊所舉辦之活動,始得保留
次年隊員資格。本校高三學生,不受限於上述出席次數之規定。
第 八 條 本隊隊員應盡之義務:
一、
遵守本章程及隊員大會之決議案。
二、
配合本隊推行之各項措施。
第 九 條 本隊設隊長一名,對外代表本隊,對內負責隊務推動,並設副隊長兩名,另為順利推行隊務,分設活動、美宣、總務、器材、資源、文書六組及視該屆情況得予以增減組別,每組設組長、副組長各一名。
第 十 條 隊長及幹部任期為一年。
第十一條 副隊長及幹部籌組辦法
一、 副隊長由隊長指任之。
二、 組長由隊長提名,經該次隊員大會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得任
命之。
三、 各組副組長由各組組長指任之。
第十二條 工作職掌:
隊 長:總理一切隊務,並為校方與對外之間的溝通橋樑。
副隊長:襄助隊長處理各項工作。隊長缺席或無法執行職權時,代理隊長
職務。
活動組:負責怡心志工隊網路平台以及辦理本隊活動各項業務。
美宣組:各項活動海報製作、宣傳設計、證書製作等相關業務。
總務組:負責怡心志工隊的收支、志工時數統計、志工記錄冊等相關業務。
器材組:在志工服務時負責攝影及影像分類保存,管理怡心志工隊隊內之器材。
資源組:負責隊員相關資料及內政部志工網站本隊資料管理等相關業務。
文書組:負責會議紀錄及活動成果報告製作及保存、隊員名冊登錄等相關
業務。
聯絡組:負責聯繫各班志工服務事宜。
資訊組:負責管理本隊網站與重要活動公告。
第十三條 本隊之指導老師由學務主任及訓育組長兼任之。
第十四條 本隊所作成之決議及推動之各項活動不得違背校規與有關法令,且應受本校相關規範和上級單位之指導。
第十五條 本章程經怡心志工隊隊員大會通過,並經學務處核准,由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住址:50055 彰化市林森路200號 學校總機:(04) 762 - 2790
No.200, Linsen Rd., Changhua City, Changhua County 500, Taiwan (R.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