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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甲与乙签订船舶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所有的A轮以100万元人民币卖予乙但未完成交付,此后甲又于2021年1月5日将A轮以同样价格卖予丙并于同日完成交付。

2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02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 17号)第7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船舶作为特殊动产,在同一船舶上先后订立多份合法有效的船舶买卖合同,不问合同成立先后顺序,采用优先受领交付原则,丙于1月5日从甲处优先受领A轮,有权要求甲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乙不能取得A轮所有权,只能基于甲、乙双方之间签订的船舶买卖合同向甲主张违约责任。

(二)船舶买卖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021年1月1日,甲与乙签订船舶买卖合同,约定甲将所属A轮以100万元人民币卖予乙,但均未到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变更登记,也未完成交付。此后甲于1月5日将A轮同样以100万元价格卖予不知情的丙并完成交付。

2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225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船舶作为特殊动产,在发生转让后应及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登记,取得船舶所有权。乙与甲签订买卖合同后未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善意第三人丙与甲签订船舶买卖合同并完成交付手续,丙最终取得A轮所有权,乙只能基于甲、乙双方之间签订的船舶买卖合同向甲主张违约责任。

(三)船舶买卖期间毁损、灭失风险承担

2021年1月1日,甲与乙签订船舶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所有的A轮以100万元人民币卖予乙,双方约定于2021年1月15日在某港进行交付,但A轮于1月10日在航行途中发生沉没造成A轮灭失。

2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604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采用的是交付转移原则,即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此为标的物风险转移的一般规则,如果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甲与乙签订船舶买卖合同,未约定船舶毁损、灭失风险承担,在A轮交付之前发生沉没,灭失风险应由甲承担,甲仍负有向乙交付A轮的义务,因A轮灭失导致履行不能,乙可主张甲向其承担违约责任。

(一)抵押正在建造中的船舶

2021年1月1日,甲因船舶建造资金紧缺,遂向银行申请100万元贷款,并以正在建造中的B轮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担保。

为拓宽融资渠道,盘活航运市场经济,法律允许债务人将正在建造中的船舶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甲为申请获得银行贷款,将正在建造中的B轮抵押给银行合法有效。

(二)船舶抵押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021年1月1日,甲与乙签订船舶抵押合同,约定甲将其所有的B轮抵押给乙,但未到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此后甲于2021年1月10日将B轮以100万元价格卖予不知情的丙并完成交付。

2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403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船舶作为特殊动产,在抵押权设立后应及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取得船舶抵押权。乙与甲签订船舶抵押合同后未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善意第三人丙在进行交易时如已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B轮的登记情况、信息进行调查,在此基础上与甲签订船舶买卖合同并完成交付手续,丙最终取得B轮所有权。此时,乙不能行使对B轮抵押权,只能基于甲、乙双方之间的船舶抵押合同向甲主张违约责任。

(三)船舶抵押期间发生船舶转让

2021年1月1日,甲与乙签订船舶抵押合同,约定甲将其所有的B轮抵押给乙,抵押期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此后甲于2021年1月15日在未经乙同意的情况下,将B轮以100万元价格转让给不知情的丙并完成交付。

2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406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海商法》第17条规定,船舶抵押权设定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舶转让给他人。

《民法典》虽然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特殊规定,抵押期间甲可以转让B轮给丙,乙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是《民法典》与《海商法》属于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在未经抵押权人乙同意的情况下,甲、丙之间的船舶转让协议应被确认无效,丙即便善意也无法取得B轮所有权。

(一)船舶租赁合同效力

2021年1月1日,甲与乙签订光船租赁合同,约定甲将其所有的C轮光船租赁给乙,租赁期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但未到船舶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2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706条规定,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甲、乙之间签订有效的光船租赁合同虽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25条的规定,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但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并不影响甲、乙之间光船租赁合同的效力。

(二)船舶抵押不破租赁

2021年1月1日,甲与乙签订船舶租赁合同,约定甲将其所有的C轮租赁给乙,并于1月5日将C轮移转给乙占有,此后甲于1月10日将C轮抵押给丙,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

2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405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海商法》第151条规定,未经承租人事先书面同意,出租人不得在光船租赁期间对船舶设定抵押权。出租人违反前款规定,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按照抵押不破租赁原则,甲、丙签订抵押合同设立抵押权前,乙已经与甲签订船舶租赁合同并已实际占有C轮,甲、丙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丙对C轮享有抵押权,但乙对A轮仍享有承租人利益,甲、乙之间签订的船舶租赁合同不受影响。

(三)船舶买卖不破租赁

2021年1月1日,甲与乙签订船舶租赁合同,约定甲将其所有的C轮租赁给乙,租赁期间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并于1月5日将C轮移转给乙占有,此后甲于1月10日又与丙签订船舶买卖合同,约定甲将C轮以100万元出售给丙。

2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725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海商法》第138条规定,船舶所有人转让以及租出的船舶的所有权,定期租船合同约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但是应当及时通知承租人。船舶所有权转让后,原租船合同由受让人和承租人继续履行。

按照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甲、丙签订船舶买卖合同前,乙已经与甲签订船舶租赁合同并已实际占有C轮,甲、丙之间的船舶买卖合同有效,但在乙租赁期间,丙无权要求乙向其交付C轮,甲、乙之间签订的船舶租赁合同不受甲、丙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的影响,乙继续对C轮享有承租人权益,出租人权益则由丙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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