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批准;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第二条第五款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严格论证,通过国土资源部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依规报国务院批准。
(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
(五)《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第二条 规范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用地用海用岛审批。上述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之外,确
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用地用海用岛审批。第(二)款办理要求。上述项目(不含新增填海造地和新增用岛)按规定由自然资源部进行用地用海预审后,报国务院批准。
(一)建设项目用地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规则。
(三)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已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
(四)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占用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已组织踏勘论证。
(五)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和涉及征地补偿、土地复垦的,建设单位需承诺将补充耕地、征地补偿、土地复垦等相关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
(六)建设项目符合占用自然保护区和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生态保护红线的要求。
(七)建设项目不涉及违法用地和信访等问题,或涉及有关问题已处理到位。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批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通过“自然资源部行政审批网上申报系统”接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资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
(二)部内审批
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司会同会审司局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用地预审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报部审批。
(三)办理批复
自然资源部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政务大厅通过远程报批系统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送电子签章的
审批
结果。申请人可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领取
审批
结果。
办理流程图见附件。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部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我部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我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申请人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我部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在提交申请材料的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部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我部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部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依法改正。
4.我部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5.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我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我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部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部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取得我部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部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3.我部对申请人取得我部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4.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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