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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宝璟之子诉称,父亲袁宝璟离婚后,自己随母亲生活。父亲袁宝璟再婚,娶本案被告为妻。袁宝璟生前拥有北京市东城区帽儿胡同4号房屋。2000年5月自己与袁宝璟共同购买了北京市东城区国子监47号房屋,并依法办理了相关手续。2006年3月袁宝璟去世后,上述两处房屋及袁宝璟的其他所有遗产均由被告实际占有。

由于双方在客观上无法通过协商途径解决上述房产分割问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自己与袁宝璟共有的北京市东城区国子监47号房屋(价值1250万元)的二分之一;继承袁宝璟生前拥有的北京市东城区国子监47号房屋的共有份额(价值625万元)及北京市东城区帽儿胡同4号房屋(价值580万元)的二分之一。(李媛 蒋秀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