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鹿县公安局立足辖区社会治安实际,始终保持对违法犯罪分子的高压态势。以超常的决心和措施、超常的精神状态、超常的工作力度、超常的工作节奏,精心组织开展了“平安巨鹿”严打整治一号行动、打击盗窃“三车”犯罪专项行动,以及涉黑涉恶线索排查“百日会战”等一系列严打整治战役,向各类违法犯罪活动连出重拳。先后侦破查处马某故意杀人案、张某故意杀人案、韩一昌宇棉纺厂职工被害案、唐某被伤害致死案、肖某敲诈勒索案、定魏公路系列抢劫案等各类大要案,特别是在近日仅用5个小时就快速侦破6月25日发生在东辛庄村的吴某兄弟二人被杀案,仅用一天多时间就快速侦破6月30日发生在县城某足疗店的一死一伤命案,使辖区内新发的6起命案全部侦破,现行命案侦破率达到100%,极大地震慑了违法犯罪活动,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巨鹿县公安局以全面深化“三项建设”和“三项重点工作”为契机,把大力加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作为构建“平安巨鹿”的一项系统性工程来抓,构建了点、线、面相结合,全天候、全方位、立体化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精心编织了一张张维护稳定的“安全网”。 针对全县治安状况,我局采取巡警加强城区重点街道、部位巡逻,刑警组织便衣队蹲坑跟踪打现行,派出所开展农村平安互助网建设等方式,强化治安防范。大力实施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把警务室设在群众的“家门口”,让民警融入到百姓中,实现警民关系“零距离”,使民警成为服务群众的“贴心人”和打击违法犯罪的“保护神”。经过努力,辖区内刑事案件和交通、火灾事故发生数量与去年同期相比明显下降,盗窃、抢劫、抢夺等多发性侵财案件的发案率稳中有降,实现了辖区社会治安秩序的和谐稳定。
巨鹿县公安局把队伍建设作为全部公安工作的根本和保证来抓,通过开展“队伍建设跨越年”、 “和谐警民关系建设年”、“七查七纠”、 “争创学习型警营,争当知识型警官” 等系列活动,全面强化了政治建警,使广大民警在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上都有了很大的提高,有效地提升了队伍的向心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整体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队伍建设的累累硕果换来了各项工作的丰厚回报,巨鹿公安整体工作跨入邢台市公安系统乃至全省公安系统先进行列,先后被上级公安机关授予市级公安法制工作先进单位、全市严打整治先进单位、全市执法质量优秀单位、全市优秀公安局、全省优秀公安局等荣誉称号,被上级综治部门评为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被县委县政府评为实绩突出单位、支持项目工作先进单位、民主评议先进单位。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订相关政策、措施和办法,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按照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公安部门的指示及工作部署,研究安排和组织实施全县公安工作,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三)规划全县公安工作,研究全县公安工作重大情况和重大问题,推进全县公安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四)搜集、掌握影响政治稳定、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有关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适时组织实施。
(五)指导对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刑事案件、经济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恐怖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直接立案侦办重大案件。
(六)指导全县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治安案件,组织协调或直接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和治安事故;承担社会治安、户籍、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爆炸物品、特种行业等管理工作;推进治安行政管理改革工作。
(七) 指导监督全县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重点建设工程、重要油、气管(线)及其他重点部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和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加强企事业单位保卫组织的建设。
(八)组织实施消防工作,依法进行消防监督。
(九)组织实施全县公安机关警卫工作,负责对来我县的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和重要会议的安全警卫工作。
(十)组织指导全县公安机关开展网络安全保卫工作,监督检查指导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直接立案侦办涉及网络安全的重特大案件。
(十一)指导全县监管场所及监视设备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对收押人员的监管、教育工作。
(十二)指导监督全县公安机关执法活动,拟订有关公安工作规范性文件;指导办理劳教、收教案件审批及听证、行政复议、国家赔偿、刑事诉讼案件工作。
(十三) 指导、监督并组织实施全县公安机关维护城乡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及对机动车辆驾驶人的管理工作。
(十四)监督、检查和指导全县出入境管理工作,管理全县公民非公务活动出境和来县境外人员,依法组织侦办和查处涉外案(事)件。
(十五)规划全县公安科学技术和公安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公安信息技术、刑事科学技术及技术侦察手段建设。
(十六) 规划、指导并组织实施全县公安队伍正规化、职业化建设以及公安宣传、教育、训练和思想政治工作;按照权限管理公安干部;搞好全县消防等公安现役部队建设。
(十七)组织实施并指导全县公安机关的警务督察工作;查处和督办公安民警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维护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
(十八)执行公安机关装备、被装配备标准并负责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公安机关财务、经费等保障工作。
(十九)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