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浏阳市大瑶镇壹加壹生活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30181MA4M5U8M4J
经营场所:浏阳市大瑶镇崇文社区茶园农贸市场
经营者:李才付
身份证号码:
****************
当事人系本局核准登记并获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个体工商户,因涉嫌销售检测出含孔雀石绿的食用农产品黄颡鱼,于
2021年6月28日,被本局立案调查。
现查明:
20
21
年
5
月
2
6
日
,
本局委托湖南鼎誉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
经营
的
农产品
黄颡鱼
进行抽样检测,该检测机构出具了编号为
№:JDLY20210913(黄颡鱼)的检验报告
。
检验报告的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
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20
21
年
6
月
28
日,本局将
上述
《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该检验结果认可,无异议。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场
未发现上述批次不合格
黄颡鱼
。
在得知上述产品抽检不合格情况后,
当事人对涉案产品发布了召回通知。经查实,上述抽检不合格
农产品黄颡鱼系当事人于
2021年5月25日从长沙市芙蓉区火星街道伍锡建水产经营部以30元/千克的价格购进30千克,尔后加价以37.6元/千克在店内销售完毕。共计进货金额为900元,销售金额为1128元,违法所得112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
3
页,证明当事人已经取得从事
食用农产品
经营的主体资格。
2、20
21
年
6
月
28
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笔录》
1份共
2
页,现场检查照片
2
张共
2
页,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情况。
3、20
21
年
7
月
1
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
1份共
5
页,陈述材料
1份
1
页,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产品的数量、货值金额、购进渠道、违法所得等事实。
4、湖南鼎誉检验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各1份共2页
;编号为:
0004239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
1份共1页;《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1份共1页;
湖南鼎誉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
№:JDLY20210913(黄颡鱼)
的《检验报告》
1
份共
4
页
,
《送达回证》
1
份共
1
页,证明抽检程序及检验报告的合法性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认可的事实。
5、
当事人提供的
购进上述
农产品黄颡鱼进货单据、经营者营业执照复印件、检验报告各
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产品的进货渠道及购进、销售数量及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等相关情况。
证据
6
:
当事人提供的
《产品下架召回通知》
及张贴在其经营场所照片各
1
份共
2
页,证明当事人对本次违法行为采取的改正措施;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本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
2021年9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浏市监罚告[2021]0003030号《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
按照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
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化合物清单》要求,孔雀石绿为不得检出项目,
当事人销售
含孔雀石绿
的
食用农产品黄颡鱼
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
(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
高毒农药
,或者添加
食品添加剂
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之规定,系其所指
经营使用国家禁止添加
食品添加剂
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用农产品
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无主观恶意,对涉案产品积极进行召回,未造成不良后果。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减轻处罚。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第一款:
“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一款: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1128元;
2、处以罚款10000元。
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
没
款交至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浏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账号:
********************,地址:浏阳市浏阳大道1号)。到期不缴纳,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应当缴纳罚款的数额),并由本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
21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