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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在承办案件过程中应担负起更多的社会责任,不应先入为主地促使当事人达到离婚的目的,或是使当事人坚定离婚的意志。而应在接受委托时,深刻领会当事人真实意图,掌握“合”与“离”的精神实质与法律内涵,运用灵活的工作方法,力争使纠纷双方握手言和、重归于好。确实没有和好可能或没有和好必要的,在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同时,又能使矛盾控制在最小范围,以至“好合好散”,从一个家庭的稳定来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
◆对于如何保持夫妻亲密关系维系问题,经研究中、英、美、法、德、日等国家关于夫妻关系及男女心理专著,发现男女在胎儿时期由于荷尔蒙的刺激差异而大脑发育就有不同,并由此而发展为男女间七十三处心理差异。在处理夫妻关系时,由于双方未能认识到各自对事物的心理反映差异,且大都套用父母辈、甚至祖父母辈的夫妻关系相处的模式,在现代社会生活理念的冲击下,必然产生各种看似“不可调和”的矛盾,亦或发生夫妻间的相敬如冰”。而其实,一旦掌握男女心理的差异,并学习一定的夫妻关系相处技巧,夫妻关系必会更为亲密、温暖和幸福。而法律与婚姻心理调整的有机结合,使得婚姻关系调整的积极效果日臻完美。实践表明:让来访者在“安全”的环境下作出改善婚姻关系的努力,消除来访者利益关系的顾虑,比单纯的心理调整效果要明显的多。
一、通过确认 婚姻无效 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四种)
我国婚姻规定了四种无效的婚姻情形:
1. 重婚 的;
2.有禁止结婚的 亲属 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 法定婚龄 的。
如果具备上述条件,解除婚姻关系不会困难,一般通过一次诉讼便能解除婚姻关系。
二、通过撤销方式解除婚姻关系(一种)
我国婚姻法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 婚姻登记机关 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提请当事人注意,如果是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应当自 结婚登记 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主张。超过一年的时间,只能通过 诉讼离婚 予以解决。
注意事项:
被确认 无效婚姻 、撤销婚姻在财产权上有如下后果:
1.夫妻之间不发生 继承 关系;
2.同居期间的财产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同居期间的财产认定较为复杂,同时会照顾无过错方。
如果您既不能 协议离婚 ,也不具有无效、可撤销的情形应当通过下面的方式来解决您的 婚姻问题
三、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五种)
感情破裂是我国婚姻法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 家庭暴力 或虐待、 遗弃家庭成员 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 宣告失踪 ,另一方提出 离婚诉讼 的,应准予离婚。
四、调解无效,可判决离婚的情形(十种)
1.一方患有法定 禁止结婚 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 结婚登记 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 买卖婚姻 ,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0.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