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鑫江歌案】被告人陈世锋在日本能执行死刑吗? | 法纳刑辩
【江歌刘鑫案】被告人陈世锋在日本能执行死刑吗? | 法纳刑辩
2016年11月3日,中国留学生江歌在租住的日本东京中野区公寓门口被杀。江歌的脖颈处、身上多处刀伤,刀刀毙命,惨不忍睹。
经过日本警方调查,锁定了犯罪嫌疑人陈世峰。
陈世峰是江歌好朋友刘鑫的前男友。案发前,刘鑫因遭到陈世锋骚扰,搬到江歌处暂避。
案发当日,陈世锋与刘鑫、江歌在公寓外纠缠。刘鑫躲入了公寓,江歌留在门外与陈世锋继续理论。接着,刘鑫和邻居听到了尖叫声,出来一看,江歌倒在走廊里,脖子被刺数刀,直冒鲜血。
在日本警方对嫌疑人陈世峰进行逮捕后,对陈世峰的衣物进行了DNA检验,发现衣物上的DNA残留与江歌一致。同时,警方也在此前调出了现场附近的监控录像,在监控录像中也出现过嫌疑人的身影。
日本警方于2016年12月14日对杀害江歌的嫌疑人陈世峰以杀人罪正式起诉。目前本案将于本年12月正式开庭审理。而死者江歌的母亲正在积极奔走,希望日本司法部门能够判处犯罪嫌疑人陈世锋死刑。
那么,陈世锋真的能被判处死刑吗?今天我们来一起聊聊日本的死刑。
一、 日本的死刑适用
在日本刑法中能被判处死刑的只有12个罪名,分别是:
内乱罪、诱致外患罪、援助外患罪、对现住物等放火罪、爆炸罪、现住建筑物等侵害罪、颠覆列车列车等致死罪、威胁交通罪(加重犯)、水道投毒致死罪、杀人罪、强盗致死罪、强盗强奸致死罪;
另外,在特别法中还规定了5个罪名,分别是:
使用炸物罪、决斗致死罪、劫持航空器致死罪、使航空器坠落致死罪、杀害人质罪。
从上述罪名中可以看出,在日本判处死刑的罪名大部分是伤及人性命的恶性刑事案件。但是,在日本司法实践中并非被害人身亡嫌疑人就会被判处死刑。
在日本,法院要判处犯罪嫌疑人死刑必须经过四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适用前提阶段
本阶段法官审查两个要素:1、检察院是否提出死刑的量刑建议;2、犯罪嫌疑人是否出于故意;二者均具备,进入下一个阶段。
第二个阶段,决定性阶段
本阶段法官审查一个重要因素是被害人的人数。
在日本司法实践中,被判处死刑最多的两个罪名分别是杀人罪和强盗致死罪,而根据日本的死刑执行情况,极少数被害人为1人的案件被判处了死刑,通常须达到3人以上。
第三个阶段:初步结论阶段
在第三阶段,法院综合审查的因素为犯罪行为及其结果的危害性与重大性,包括犯罪行为的性质与目的、是否有前科、杀人行为是否一击致命、在共同犯罪中的主导性、杀人行为是否是有计划的、是否存在性侵害等。
第四个阶段:验证初步结论阶段
在这个阶段,法院审查的因素为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动机及其形成的原因、杀人行为的残酷性与持续性、遗属的情感、犯罪行为的社会影响、犯罪的年龄(例如是否是少年犯)、是否存在悔罪情节、成长背景以及是否有改善的可能性等。
经过以上四个阶段,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死刑后,死刑犯不一定能被最终执行死刑,原因是日本奇葩的死刑复核制度。
二、日本的死刑复核
自1983年以来,日本开始严格控制死刑执行。从下图可以看出,从1983年到2010年,日本全国被执行死刑的总人数仅为84人。
即使有些被告人被法院判决了死刑,仍然无法执行死刑。截至2015年,日本判处死刑但等待执行死刑的人数为126人。
最为典型的就是上个世纪九十年代震惊中外的东京地铁沙林毒气案件的主犯,“奥姆真理教”教主松本智津夫被判处死刑后10年仍未能执行死刑。
(奥姆真理教教主被捕)
1、尴尬的死刑申诉
日本的刑事诉讼法规定: 执行死刑应在死刑的终审判决下达后6个月以内由司法部长签发死刑执行令,签发后5日内应当执行死刑。
但无论何时,只要死刑犯提出申诉或者要求赦免,就可以进入再审程序,“6个月”的期间相应延长。
那么日本死刑再审程序中,死刑犯申请再审有什么限制呢?
答案是: 没有限制 。
根据日本的刑事诉讼法,只要存在一定的有可能改变原审判决的事由,死刑犯就可以申请再审。于是只要死刑犯不希望被执行死刑,就可以不停的以各种理由提出再审申请或者豁免请求,以达到拖延执行死刑的目的。
在日本最极端的案例是,2003年9月死刑犯富山长喜在狱中生活了40年后,因病在监狱里去世了。据说当时富山长喜正在准备第三次申诉。
真的应了那句励志名句——“我命由我不由天”!
2、法务大臣的自由裁量
除了死刑犯自己的“不懈努力”外,还有一个因素影响了死刑的执行效率,那就是法务大臣(司法部长)的死刑命令书签署。
在日本,法务大臣可以依据自己对死刑的态度自由裁量是否签发死刑命令书。
多数法务大臣因为政治主张或者其他理由不愿意当刽子手,在任期内迟迟不签发死刑命令书。比如贺屋兴宣、赤间文三两位前法务大臣在任期间就没有签发过一份死刑命令书。
(日本前法务大臣千叶景子,她一上任就宣布在她的任期不处决死刑犯)
当然,也有对死刑持支持态度的法务大臣。比如前法务大臣中堩国男在任期间一共签发了33份死刑命令书;而另外一位前法务大臣田中伊三次任期间,在记者会上一次性签署了23份死刑命令书。
日本最近一次执行死刑是在今年的7月13日,两位死刑犯分别为:61岁的死刑犯西川正胜和34岁的住田宏一。前者在1991年至1992年杀害了4名女性,以强盗杀人罪判处死刑;后者在2011年杀死一名女派遣员,也以强盗杀人案判处死刑。
根据日本学者统计,在日本死刑犯从被判处死刑到执行死刑的平均用时为7年零6个月。
三、日本的死刑执行
经过了上述的法院审判、被告人申诉、法务大臣签发这所有的程序后,死刑犯最终可以执行死刑了。而日本死刑执行方式和过程可能也是影响死刑执行的人文阻却因素,因为日本执行的死刑是最原始的方式——绞刑!
(绞刑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死刑执行方式之一)
在日本执行死刑时,行刑者会先依受刑人的身高不同而决定绞绳的长度,然后由三名刽子手各自按下三个按钮,但只有其中一个会产生作用。
当按钮按下时,地上的活门便会开启,死刑犯便会瞬间从高处坠落,系在死刑犯颈部的绞绳会瞬间将头部向后拉,以致颈椎折断造成严重骨折,中断大脑对其他器官的指令,使死刑犯失去知觉,然后心脏停止跳动,造成死亡。
(东京死刑执行场所内部全景)
实际上,真正确定死刑犯已经死去要在死刑犯身体下落十几分钟以后,有的人甚至需要二十多分钟才断气,行刑时大部分死刑犯都会大小便失禁。
由于死刑执行过程的恐怖,导致被判处死刑的犯人每天都在无边的恐惧中惶惶不可终日,不少死刑犯因此精神失常。这也成为反对死刑的人们一项重要的反对理由。
延伸阅读——日本著名的死刑案件
1、日本第一例未成年判死案件
1999年4月14日,一个刚满18岁的少年福田孝行(日本法律规定20周岁为成年)乔装成排水管检查的工人,按门铃顺利进入被害人本村弥生家中欲对其进行强奸,遭到被害人激烈的反抗。
少年于是动手掐死被害人,被害人弥生窒息死后,福田孝行用事先准备好的胶带将被害人双手捆绑,并在口鼻处也黏上胶带(预防被害人"万一"又苏醒),对死去的被害人进行尸奸。
当时11的月的婴儿夕夏一直在妈妈的旁边哭泣不休,少年将婴儿抛往别处,可是婴儿还是挣扎哭着,往已死去的母亲遗体处爬去。兽性大发的少年怕婴儿的哭声引起邻人的注意而坏了他的好事,于是将哭闹不止的夕夏从母亲遗体旁边拉开,重摔地面数次之后再用绳索勒毙。
(被害的母子生前照片)
1999年6月,山口地方检察署向地方裁判所提起公诉。1999年12月,检察官请求判处被告死刑。2000年3月22日,山口地方裁判所判处被告无期徒刑,检察官提起上诉。
2002年3月14日,广岛高等裁判所驳回上诉,维持无期徒刑判决。
2006年6月20日,最高裁判所废弃广岛高等裁判所原判决,发回更审。2008年4月22日,广岛高等裁判所更审判处被告死刑,辩护团即日提出上诉。
2012年2月20日,日本最高法院第一小法庭驳回被告上诉,终审维持死刑判决。
2、手枪连环杀人案
1968年10月至11月间,永山则夫因为纯粹的金钱目的,以及对社会的仇恨和愤怒,于是在横须贺潜入驻日美军基地某宿舍,盗窃了一把左轮手枪。然后,他先后在大街上用枪射杀了四个人。其中包括一个看门人,一个夜巡警察,以及两名出租车司机。
(永山则夫还有另一个身份——“凶手作家”。他被捕后在监狱自学,最后竟然在狱中成为了高产作家)
1969年4月,永山则夫在东京被捕入狱,年仅19岁10个月。少年连续杀人,这在当时是爆炸性的新闻。而且当时日本法律上还没有可给青少年判死刑的案例,因此永山的案件开始拖延,经过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后巡回至最高法院。
一直到1990年,41岁的永山才被判了死刑,7年后48岁的永山被执行死刑。
3、名古屋网络招募杀人案
2007年,神田司与其他两人在招募行凶者的手机网站上结识,后于2007年8月在名古屋市路上将女公司职员矶谷利惠(当时31岁)绑架至车内并实施监禁。神田司在抢夺现金之后用绳子勒死该女性,后弃尸于岐阜县的山林之中。
2009年4月,神田司因抢劫杀人等罪名确定为死刑。2015年6月25日,神田司被执行了死刑。
签发死刑命令书的是前法务大臣上川阳子。上川阳子在记者会上称“这是一起以自私理由剥夺宝贵生命的极其残忍的案件。经法院充分审理确定判处死刑,在谨慎研讨的基础上,下达了执行命令。”
4、黑寡妇案
2017年11月7日,在经过约4个月的审判之后,一名名叫笕千佐子的女性被日本京都地方法院判处死刑。
2014年11月19日,67岁的笕千佐子被日本警方以涉嫌杀夫为由逮捕。2007年至2013年间,以氰化物害造成前后四任丈夫,造成3人死亡、1人重伤。
因为数任丈夫的死亡,笕千佐子获得大约10亿日元(约合人民币5987万元)的保险赔偿和遗产。直到75岁的笕勇夫于2013年12月因在家中不适,入院后不治,院方在其血液发现含有俗称山埃的氰化物,而当时他和笕千佐子结婚不到两个月,事情才得以曝光。
(笕千佐子被捕后电视台的报道画面)
“京都地方法院称,70岁的笕千佐子通过先说服男伴把她列为人寿保险的受益人,然后想方设法让他们喝下加入了高致命性氰化物的饮料,将他们一一毒害。
笕千佐子被指毒死三名男子和企图毒杀另一名男子,其中一名死者是她的第四任丈夫笕勇男。由于受害者皆是与她交往过的男性,她也因此被称为“黑寡妇”。
5、东京·崎玉连续幼女诱拐杀人事件
1988年至1989年间,日本崎玉县入间市附近发生4宗幼女拐带杀害案件,女童被虐待并杀死,其遗灰甚至被人摆回家中门前一纸皮箱内。市内人心惶惶,对连环杀人凶手身份茫无头绪。
1989年7月23日,青年宫崎勤被一名女童父亲发现在拍女童照片。最后警方拘捕宫崎勤,怀疑他与他居所19公里范围内连续4桩案件有关。在他家中搜出6000个成人色情录像、儿童色情录像及动漫画等,当中包括含有受害人裸照或残害片段等其他物品在内。宫崎最后自动供出幼女拐杀事件真相。
(照片中间戴眼镜穿白色衣服的就是宫崎勤)
1988年8月22日,第一被害人(4岁)被诱拐。尸体被焚烧。
1988年10月3日,第二被害人(7岁)被诱拐中被杀害。
1988年12月9日,第三被害人(4岁)被诱拐,被绳索勒死后尸体被抛弃在森林中。
1989年6月6日,第四被害人(5岁)被诱拐后杀害。
1989年7月23日,猥亵一名6岁女童。过程被女童的父亲发现并且跟踪,其后女童的父亲报警将宫崎逮捕。
1989年8月7日,警方以猥亵诱拐、强制猥亵罪正式起诉宫崎。
1989年8月9日宫崎招认与第四被害人之凶案有关,次日警方据宫崎的口供发现第四被害人的头部。
1989年8月13、14日,宫崎承认与第一及第三被害人之凶案有关。
1989年9月2日,宫崎正式以第四被害人之凶杀案被正式起诉。
1989年9月5日,宫崎招认与第二被害人之失踪案有关。翌日警方据宫崎的口供发现第二被害人的尸体。
1989年9月29日,宫崎正式以第一被害人之凶杀案被正式起诉。
1989年10月19日,宫崎正式以第二、三被害人之凶杀案被正式起诉。
1997年4月14日,东京地方法院宣判宫崎勤死刑。
2006年1月17日,日本最高法庭宣判宫崎死刑。其后宫崎放弃上诉。
2006年2月1日,日本最高法庭确定宫崎死刑。
2008年6月17日,于东京监狱执行环首(吊颈)死刑。
参考文章、案例来源说明:
1、《论日本的死刑制度》李贵鑫、于文沛 ,发表于《学术交流》2010年6月期;
2、《日本死刑司法控制的经验及其借鉴》周振杰,发表于《法学》2017年第6期;
3、日本第一例未成年判处死刑案件来源百度百科;
4、名古屋网络招募杀人案来源中国新闻网;
5、黑寡妇案来源澎湃新闻;
6、幼女诱拐杀人案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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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国家是否有真正的自由,试金石之一是它对那些为有罪之人,为世人不齿之徒辩护的人的态度。”
——艾伦·德肖维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