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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书苗 ,现名 丁羽心 ,1955生, 山西 沁水县人,曾在山西以煤炭运销起家,山西省政协委员。2011年初,丁书苗因非法经营罪和 行贿罪 被警方抓获归案。2013年9月,北京市检二分院已对丁书苗 提起公诉 ;2013年09月24日上午10时左右,丁书苗案在北京市二中院 开庭审理 ,被告人丁羽心就指控其先后两次以花钱办事的方式给予刘志军钱款的事实予以认可,承认为刘办事是为了感谢刘,关于 非法经营罪 的指控,丁对事实表示认可。
2011年年初山西晋城女 企业家 丁书苗 被有关部门带走调查 ,以煤炭运输起家的丁书苗,是博宥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该集团旗下企业涉足高铁设备、 影视广告 、酒店等多个领域。
丁书苗被视为中国高铁及衍生项目重要既得利益者之一 ,由该集团实际控制的山西金汉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武广高铁、郑西高铁及广深港高铁工程中均有中标项目 ,在 北京南站 拥有大型 LED显示屏 的高铁传媒广告公司,亦由博宥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全资持有。
丁书苗案,现年55岁的 丁书苗 ,后更名 丁羽心 ,2006年丁书苗出资50万元帮助湖北 罗田县 平湖乡 胡家河村 修建乡村公路,2008汶川地震后博宥集团先后捐资1.14亿元,2009年5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1.5亿元的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博宥基金”成立仪式,2011年年初山西晋城女企业家丁书苗被有关部门带走调查,知情人士称 刘志军 案与丁书苗案有直接关联。
公诉机关 指控,2004年至2011年间, 丁羽心 通过时任铁道部部长 刘志军 (已判刑),为其及其与亲属实际控制的公司获得铁路货物运输计划、获取经营动车组轮对 项目公司 的股权、运作铁路建设工程项目中标、解决企业经营资金困难等事项提供帮助,获取了巨额不正当经济利益。
为此,于2008年至2010年间,按照刘志军的授意,为原铁道部政治部主任 何洪达 开脱或减轻罪贵、为刘志军职务调整创造条件疏通关系,先后两次以花钱办事的方式给予刘志军钱款共计4900万元;为达到树立正面形象以逃避有关部门查处的目的,丁羽心经与时任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外资项目管理中心主任 范增玉 (另案处理)商议,由丁羽心向该中心进行捐款,由范增玉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安排在有关表彰会上发言、在有关刊物上刊登慈善事迹等。为此, 丁羽心 先后38次给予范增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000余万元。
此外,丁羽心还于2007年至2010年间伙同郑朋、 胡斌 、甘新云、 侯军霞 、郭英等人(均另案处理),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违反国家规定.与投标铁路工程项目的公司商定,以有偿运作的方式帮助中标,后丁羽心通过获取铁道部相关人员帮助,先后使23家投标公司中标“向塘至莆田铁路 永泰 至莆田12标段”等57个铁路工程项目,中标标的额共计1858亿余元。为此,丁羽心等人以收取中介费的手段从中获取违法所得共计30余亿元。其中, 丁羽心 违法所得数额共计20余亿元,严重扰乱了铁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案发后, 司法机关 对丁羽心行贿犯罪获得的不正当利益和非法经营犯罪的违法所得在本案及相关案件中进行了追缴。
公诉机关认为,丁羽心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特别严重;以非法运作铁路项目招投标等方式从事非法经营犯罪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应以 行贿罪 、非法经营罪追究其 刑事责任 。据此, 提起公诉 丁书苗案庭审现场
2013年9月24日,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公开 开庭审理 原博宥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丁羽心 涉嫌犯 行贿罪 非法经营罪 一案。上午10时,丁羽心被法警带入法庭。
公诉机关 指控丁羽心 行贿 刘志军4900万元,为树立正面形象行贿国务院扶贫办 范增玉 4000余万元。非法经营所得20余亿元。
在上午的庭审中, 被告人 丁羽心就指控其先后两次以花钱办事的方式给予刘志军钱款的事实予以认可,承认为刘办事是为了感谢刘。关于其先后38次给予范增玉财物的事实,丁辩称每次都是范主动找她要的。关于非法经营罪的指控,丁对事实表示认可。
庭审过程中, 丁书苗 流下了眼泪,而且突然出现血压升高情况,医务人员马上进入法庭救治,鉴于 丁羽心 的身体情况,审判长宣布暂时休庭,让其休息之后继续庭审。下午14时继续开庭。下午4时,审判长宣布休庭,案件择日宣判。 备受社会关注的山西女商人 丁书苗 (现名 丁羽心 )涉嫌 行贿罪 非法经营罪 一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 开庭审理 ,丁书苗当庭认罪。这位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腐败案的关键人物、在中国内地呼风唤雨的“ 权力掮客 ”(所谓“权力掮客”,就是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牵线搭桥,并且从中捞取好处,这些人有的是官员的秘书,有的是不法商人等)的真相浮出水面。
这些“权力掮客”利用人脉关系,打通政商渠道,大肆进行钱权交易,甚至出现了职业化趋势;他们帮助官员降低了受贿的风险,同时也加剧了官员腐败,使权力运行严重偏离了正常轨道,其危害性巨大。如今,“ 权力掮客 ”现象已成为违法乱纪、贪污腐败的“催化剂”,同时也是破坏市场秩序的“毒瘤”,必须严厉惩治。
另一方面,必须加强对 “一把手”权力的监督和约束,使其透明运作,特别是对于资金密集、权力集中的行业和部门,要有分散权力和多方制约的应对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