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此,于2008年至2010年间,按照刘志军的授意,为原铁道部政治部主任
何洪达
开脱或减轻罪贵、为刘志军职务调整创造条件疏通关系,先后两次以花钱办事的方式给予刘志军钱款共计4900万元;为达到树立正面形象以逃避有关部门查处的目的,丁羽心经与时任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外资项目管理中心主任
范增玉
(另案处理)商议,由丁羽心向该中心进行捐款,由范增玉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安排在有关表彰会上发言、在有关刊物上刊登慈善事迹等。为此,
丁羽心
先后38次给予范增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000余万元。
此外,丁羽心还于2007年至2010年间伙同郑朋、
胡斌
、甘新云、
侯军霞
、郭英等人(均另案处理),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违反国家规定.与投标铁路工程项目的公司商定,以有偿运作的方式帮助中标,后丁羽心通过获取铁道部相关人员帮助,先后使23家投标公司中标“向塘至莆田铁路
永泰
至莆田12标段”等57个铁路工程项目,中标标的额共计1858亿余元。为此,丁羽心等人以收取中介费的手段从中获取违法所得共计30余亿元。其中,
丁羽心
违法所得数额共计20余亿元,严重扰乱了铁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案发后,
司法机关
对丁羽心行贿犯罪获得的不正当利益和非法经营犯罪的违法所得在本案及相关案件中进行了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