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完全未有履行《稅務條例》規定的責任,但個案沒有涉及任何刑事意圖;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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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須要進行調查或編製資產遞增表,否則難以作出評稅;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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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中的納稅人已持續多年未有履行《稅務條例》所規定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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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內第二次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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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上文第2至9段所釐定的罰款額上調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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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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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徵稅款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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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內第二次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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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徵稅款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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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內第三次違例或其後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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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徵稅款的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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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該人根據第50AAF(5)或50AAK(9)條計算的經評稅收入而評定的稅款;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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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使該人於報稅表所述明的收入款額,為評稅的目的而獲接納,該人會被評定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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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定價處理方式的性質及
納稅人在相關方面所作出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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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加徵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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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比率
(包括商業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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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紀錄轉讓定價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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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紀錄轉讓定價處理方式,但沒有作出合理努力以釐定獨立交易款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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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紀錄轉讓定價處理方式,並已作出合理努力以釐定獨立交易款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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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紀錄須在該人就有關課稅年度提交報稅表前已經備妥;或在《稅務條例》第58C條的擬備檔案規定適用的情況下,在有關會計期結束起計的9個月內備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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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紀錄須以中文或英文,或以隨時可取覧或轉為中文或英文的方式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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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紀錄須解釋第50AAF或50AAK條適用於有關事宜的具體方式,或該等條文不適用於有關事宜的原因;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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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紀錄須解釋為何第50AAF或50AAK條以上述方式應用於有關事宜,是最為符合《經合組織規則》(《稅務條例》第50AAC條所界定者)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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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該紀錄能說明第50AAF或50AAK條以何種方式適用於(而非不適用於)有關事宜,該紀錄亦必須能說明在有關事宜上,以該方式應用上述條文,與不應用上述條文,兩者的結果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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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第50AAF或50AAK條而言,關乎有關事宜的實際條款;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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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第50AAF或50AAK條而言,關乎有關事宜的實際利潤、以獨立交易條款計算的利潤、以及其活動詳情及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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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拖延或妨礙轉讓定價審查的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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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遞交報稅表後發現因轉讓定價而少報收入或利潤,但沒有在合理時間內通知本局;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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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過往曾根據第82A(1D)或 (1F)條被評定補加稅或曾根據第50AAF(5)或50AAK(9)條被評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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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納稅人有以下情況,則有關補加稅款額會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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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在提交報稅表後而本局尚未展開轉讓定價審查前,主動通知本局其因轉讓定價而少報的收入或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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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在得悉本局已對其展開轉讓定價審查後的6個月內,解決所有有關轉讓定價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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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在轉讓定價審查過程中與本局充分合作,提交所有需要的文件和資料,並表示準備接受調整款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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