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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民事侵权还是刑事犯罪

根据民法典、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抛物行为的追责应根据情况或民或刑或民刑并举

近年来,高空抛物事件逐渐成为人们“悬在头顶上的痛”,由此引发的案件也层出不穷。高空抛物行为,不仅是令人厌恶的“缺德事儿”,更需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和制裁。那么,高空抛物,到底是民事侵权,还是刑事犯罪?

(论坛主持人/本报记者简洁)

【典型案例】

案例一: 蒋某与父母发生争吵,将手边的平板电脑、手机、水果刀等物品从14楼扔出窗外,将停放在小区公共道路上的三辆轿车击中,造成不同程度损坏。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二: 王某住宅下方是小区公共健身场所,因长期饱受广场舞侵扰,一日傍晚其随手拾起几只啤酒瓶从阳台扔下,一名老人因躲闪不及,被砸中头部并导致六级伤残。王某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

案例三: 唐某受雇在六楼拆钢窗,以为楼下有工友看护,应该没问题,就往下扔钢窗。钢窗落地时弹起将关某左侧腰部砸伤,致其脾摘除。唐某本已预见自己高空抛物可能会发生危害他人的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他人重伤,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四: 黄某在楼顶进行安装保温板施工作业,清理施工现场时将一混凝土块从楼顶抛下。混凝土块砸中经过楼下的工人刘某头部,刘某送医后因伤势严重死亡。黄某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李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第一检察部):

高空抛物定性不能一概而论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新颁布的《民法典》第1254条对原《侵权责任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完善了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的规则。此外,高空抛物行为的入刑也在立法进程中。从上述几起典型案例可以看出,高空抛物引发的刑事案件在实践中处理起来较为复杂,该行为可能涉及的罪名不能一概而论。司法机关审查高空抛物案件时,应从以下几方面界定行为性质,准确适用法律:

第一,要区分行为性质是属于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如果给受害者造成的损害或者行为人当时的主观心态、行为方式达不到相关犯罪的入刑标准,就不应认定为犯罪,同时建议受害者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有关规定,通过民事途径寻求救济。实践中既要防止将民事侵权扩大到刑事司法领域,又要避免将刑事犯罪作非法的无罪化处理。

第二,要区分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对高空抛物、坠物案件涉及的罪名进一步明确。高空抛物是指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的行为,主观恶性较大,所涉罪名包括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高空坠物是指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的行为,主观心态为过失,所涉罪名包括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司法机关可结合物品掉落方式和行为人主观心态来判断主观故意,进而确定是抛物还是坠物。

第三,要准确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高空抛物案件的一大难点在于何时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首先,行为方式要与放火、决水、爆炸等方法具有相当性。即结合行为地点、被抛物属性、抛物高度等因素判断行为是否具有高度危险。其次,必须要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通常要具备抛物较多和楼下人员密集两个条件。

王晶(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空抛物入法带来的指导与挑战

新出台的《民法典》第1254条为破局“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提供了全面、可行的法律依据。但同时我们亦应认识到,高空抛物案件一旦发生,不但将引发民事赔偿,还极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而高空抛物引发的刑事案件在罪名认定中存在多种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高空抛物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罪名认定及从重处罚情节作了指导。在罪名的认定上,高空抛物行为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可能涉嫌罪名不同。主要包括,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此罪名须有从高空抛弃物品的主观故意,且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认定此罪名,行为人应有伤害、杀害特定人员的主观故意),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认定此罪名,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的行为应系过失),重大责任事故罪(认定此罪名,行为发生在生产、作业中,行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要准确认定高空抛物行为所涉嫌的罪名,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主观意图、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其社会危害程度。作为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要全面、深入分析案情,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及《意见》的精神,特别是在案件存在刑民交叉的情况下,厘清法律关系,找准切入点,才能充分发挥好民事代理职能和刑事辩护职能,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王贞会(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教授):

准确辨别高空抛物民刑责任的内在逻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对法院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要点作出规定,《民法典》对高空抛掷物品的侵权责任予以明确,《刑法修正案(十一)》则拟将高空抛掷物品行为独立纳入犯罪治理。

根据我国民法典、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高空抛物行为是一种民刑并举的责任承担方式,可能涉及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的双重评价,从而在民事侵权和刑事犯罪两个方面来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因此,准确辨别高空抛物行为在民事和刑事上的内在逻辑,区分高空抛物行为在性质上是民事侵权还是刑事犯罪,是认定行为人法律责任的基础和前提。

高空抛物可能只构成民事侵权行为,行为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一般来说,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满足行为人有过错、造成损害后果以及过错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等要件。如果高空抛物行为满足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但尚未达到刑事犯罪构成要件,就只需根据民法典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行为人的民事侵权责任。

高空抛物也可能只构成刑事犯罪行为,行为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法律责任。从民事法律的角度看,高空抛物行为如果没有造成损害后果,行为人就无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但这并非意味着同时排除高空抛物行为的刑事评价。高空抛物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根据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认定。

当然,高空抛物还可能同时构成侵权行为和犯罪行为,行为人依法应当同时承担民事和刑事的双重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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