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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2 年统计年报和 202 3 年
定期统计报表制度修订的主要内容
国家统计局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总体说明
(一)本文未提及修订内容的各项报表制度继续执行,所列文号改为 “国统字 〔 2022 〕 90 号 ”。
(二)各制度报表时间根据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适当调整。
二、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
以下内容不另行在相关专业统计调查制度修订中说明。
(一)报表时间。
调整 数据采集和验收时间( 附表 1 )。
(二)总说明。
1. 充分应用 “五证合一”成果,调整调查单位确定内容。增加“ 已经共享 ‘五证合一’相关部门信息,并能直接利用该信息验证企业身份的地区,可免于提供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可从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并整屏截图(带查询页面的完整表),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供”。
2 . 统计范围及调查单位确定中增加 “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 2011 〕 96 号)第十条规定的百货零售业和超级市场零售业法人单位跨省分支机构,应依据《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跨省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统计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统办字〔 2013 〕 35 号)规定申请视同法人单位统计”。
3. 统计范围及调查单位确定中汽车整车制造行业产业活动单位视同法人单位认定的有关表述改为 “ 3. 汽车整车制造行业产业活动单位视同法人单位按经营地在地原则进行统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跨省(区、市)汽车整车制造行业产业活动单位视同法人单位按经营地在地原则进行统计,有义务按照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有关要求,及时在经营地所在统计机构申报纳入一套表统计调查范围,独立报送统计数据。( 1 )主营业务为汽车整车制造(汽车整车制造收入占企业总收入 50% 以上);( 2 )拥有汽车整车制造资质和汽车整车制造生产线;( 3 )年主营业务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符合上述条件的产业活动单位无论是否纳入一套表调查单位库,法人单位报送数据均不得包含以上跨省(区、市)产业活动单位数据 ”。
(三)调查单位基本情况( 101-1表、201-1表)。
1. 更新“零售业态( E02 )”(附表 2 )。
2. 增加“ C02 建筑业企业新资质编码(若已更换最新资质证书,按新资质再次填写)”。
(四)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 202-1表)。
1. “本季”“ 1- 本季”改为本季各月,一季度分别填写 1 月、 2 月、 3 月数据,二季度分别填写 4 月、 5 月、 6 月数据,三季度分别填写 7 月、 8 月、 9 月数据,四季度免报。
2 “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下增加其中项“一次性奖金或补发工资”。
(五)财务状况。
1. “信用减值损失”改为“信用减值损失 ( 损失以“ - ”号记 ) ”, “资产减值损失”改为 “ 资产减值损失 ( 损失以“ - ”号记 ) ”。
2. 取消“财务状况(非成本费用调查单位填报)”( B103-1 表)。
3. “工业企业成本费用”( B103-2 表)改为“财务状况(成本费用)”( B103 表),统计范围为全部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增加“信用减值损失 ( 损失以“ - ”号记 ) ” “净敞口套期收益 ( 损失以“ - ”号记 ) ” 。
4 . “财务状况”( F103 表),增加“净敞口套期收益(损失以“ - ”号记)” 。
(六)生产经营。
1. “规模以上工业产品产量目录”,“石灰”下增加其中项“生石灰”;“铁合金”下增加其中项“锰铁合金”“铬铁合金”;“锂离子电池”下增加其中项“汽车用锂离子动力电池”;取消“十种有色金属”下其中项“汞”;“硅”改为“工业硅”,作为“十种有色金属”其中项。
2. “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C204-1 表),增加“九、本年新签智能建造工程项目合同额 * ”“其中:新签运用 BIM 技术的合同额 * ”,加 * 指标仅四季度填报。
3. “重要商品购进、销售和库存目录”,取消“ 07 食用植物油、 08 猪肉、 09 牛肉、 10 羊肉、 11 禽肉、 12 鲜蛋、 13 彩色电视机、 14 家用电冰箱、 15 房间空调器、 16 电脑(微型计算机) 、 19 钢材、 20 铜、 21 铝、 22 水泥、 23 化学肥料、 24 化学农药 ”。
4. “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情况”( X204-1 表),“项目基本情况”中增加“保障性住房情况”,设置“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共有产权房”“其他”分组;增加“配建项目中所占比重”;增加“期末项目建设状态”,设置“在建”“缓建”“停建”“竣工在售”“竣工已售罄”分组;增加“房地产集团企业目录”;“项目投资完成情况”中增加“本月完成投资”;“项目房屋面积施工、销售及待售情况”中增加“可售面积”“其中:待售面积”。
5.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和土地情况”( X204- 2 表),取消 “本年土地购置面积”“本年土地成交价款”。
(七)能源和水消费。
“主要耗能工业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费情况目录”,取消“ 1760 吨桑蚕丝综合能耗、 2610 单位烧碱生产综合能耗(隔膜法 42% )、 2611 单位烧碱生产耗交流电(隔膜法 42% )、 2613 单位烧碱生产综合能耗(隔膜法 96% )、 2614 单位烧碱生产耗交流电(隔膜法 96% )”。
(八)固定资产投资。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206 表),“项目基本情况”中“是否为 PPP 项目”改为“是否为政府专项债项目”;“项目投资情况”中“本年完成投资”下增加“本月完成投资”,“其中:住宅”改为仅 12 月月报填报;“债券”改为“其中:债券”,作为“其他资金来源”其中项。
(九)信息通信技术应用和数字化转型。
“信息化和电子商务应用情况”( 109 表),表名改为“信息通信技术应用和数字化转型情况”,并调整报表(附表 3 )。
(十)生产经营景气问卷。
1. “生产经营景气状况”( B210 表 ), 增加 “本季度盈利比上季度” “本季度企业接到的产品订货量比上季度” “本季度利润变动主要影响因素”“对下季度国内宏观经济形势的合理预期”; “预计下季度企业用工计划比去年同期”改为“预计下季度企业用工计划比本季度”;“下季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比去年同期”改为“下季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比本季度”。
2. “生产经营景气状况”( C210 表), “本季度新签订工程合同额”改为“本季度新签订工程合同额比上季度”,选项为“增加、持平、减少”; “下季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比去年同期”改为“下季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比本季度”。
3. “生产经营景气状况”( E210 表、 S210 表),增加“本季度接到的业务预定量比上季度”,选项为“增加、持平、减少”;“下季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比去年同期”改为“下季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比本季度”。
4. “生产经营景气状况”( X 210 表) “本季度商品房预售面积”改为“本季度商品房预售面积比上季度”,选项为“增加、持平、减少”; “下季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比去年同期”改为“下季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比本季度”。
5. “生产经营景气状况”( F 210 表) ,取消 “本季度企业外部融资情况及主要来源”“您认为国家哪些政策还有待改进,请注明”;“本季度接到的业务预定量”改为“本季度接到的业务预定量比上季度”,选项为“增加、持平、减少”;“受益的政策措施有哪些”修改选项; “下季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比去年同期”改为“下季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比本季度”。
三、 “四下”单位抽样调查统计报表制度
(一) “‘四下’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 117 表),统计范围不再包括“采矿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7 个行业门类;取消“四、当年专利申请数”“其中:发明专利”。
(二) “四下”企业创新情况( 118 表)增加 2 个开放性主观题,追问具体创新实现相关的问题与建议。
(三) “‘四下’企业调查问卷”( 220 表),“预计下报告期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同比增速)比本报告期会”改为“预计下报告期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比本报告期会”;“本报告期企业享受到的政策优惠(多选)”修改选项;增加 3 个机动问题。
(四) “‘四下’企业财务状况”( 214 表),取消“自年初开始本年新签合同总额(建筑业单位填报)”。
四、国民经济核算统计报表制度
(一)总说明, “本制度是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一部分”改为“本制度是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的一部分”。
(二) “调查表式”改为“核算表式”。
(三)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制度, “按当年价格计算的地区生产总值”改为“按当年价格核算的地区生产总值”;“按当年价格计算的地区生产总值构成项目”改为“按当年价格核算的地区生产总值构成项目”;“按不变价格计算的地区生产总值”改为“按不变价格核算的地区生产总值”。
五、基本单位统计报表制度
(一)总说明,增加 “(七)开展基本单位统计调查的单位按照本制度填报信息;开展名录库动态维护更新机制改革试运行的地区,不开展基本单位统计调查的单位按照新机制业务方案及相关工作要求填报信息”。
(二) “法人单位基本情况”( MLK101-1 表),更新“零售业态”;增加“建筑业企业新资质编码(若已更换最新资质证书,按新资质再次填写)”。
(三) “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 MLK101-2 表)更新“零售业态”。
六、农业产值和价格综合统计报表制度
(一) “农林牧渔业总产值”( M301 表),取消“狩猎和捕捉动物”,并入“其他畜牧业”。
(二) “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年度计算表”( M304 表),取消“零星植树”;取消“狩猎和捕捉动物”,并入“其他畜牧业”。
(三) “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季度计算表”( M404 表),取消“零星植树”。
(四)规范 “农林牧渔业产值核算方法”“农产品生产者价格调查与价格指数编报方案”“农产品集贸市场价格调查方案”部分文字表述。
七、工业统计报表制度
(一)总说明,增加 “在工业统计数据审核中,利用聚类分析等大数据方法定位疑似存在问题的地区和企业,有针对性地进行重点监控,进一步加强工业统计数据的源头质量控制”。
(二)对《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中的重点产品和服务进行补充说明。
(三) “规模以下工业主要产品产量目录”,增加“石灰”和其中项“生石灰”。
八、运输邮电互联网软件业统计报表制度
(一)制度名称改为《交通邮电互联网软件业统计报表制度》。
(二)总说明,增加 “公路货运量、货物周转量等统计指标的加工利用了 ETC (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的收费数据作为数据源”。
(三) “载客汽车能源消费调查”( D102 表)、“载货汽车能源消费调查”( D103 表)、“全省(区、市)公路运输能源消费”( D347 表)、“全省(区、市)营业性运输车辆按车型分类数量”( D348 表),数据采集汇总方式改为联网直报系统;车辆“液化天然气”改为“天然气”;简化“天然气”下的细分车型。
(四) “运输邮政重点企业业务量及经营情况”( D201 表),月报改为季报,企业报送截止时间改为季后 15 日,调整报表(附表 4 )。
九、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报表制度
(一) 总说明,增加“ 利用第三方支付数据作为评估主要统计指标的参考依据 ” 。
(二) “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情况调查表”( E107 表 ),更新 “零售业态( E02 )”。
(三) “批发和零售业连锁经营情况”( E120-1 表),更新“批发零售连锁业态( E08 )”。
(四) “网购用户网上购物消费习惯调查问卷”( E150-1 表、 E150-2 表),“今后一段时期,您预计网购消费支出占全部生活消费支出的比例会怎么变化”改为“您通过网络直播购物金额占网络购物总金额的比例为? 1. 无 2.5% 以下 3.5%-15% 4.15%-25% 5.25% 及以上”。
(五) “重点网上交易平台交易情况”( E231 表),增加“月度活跃商家数”“月度活跃用户数”;“平台交易额”下增加“农村商家交易额”“跨境电商交易额”;商品(服务)类别下增加“其中:农产品类”“宠物食品用品类”“教育培训服务类”“医疗养老服务类”;“家庭服务类”改为“居民家庭服务类”。
十、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制度
( 一 ) “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资金和土地情况表”( X401 表),增加“本月完成投资”。
(二) “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销售和待售情况”( X402 表),增加“可售面积”“其中:待售面积”。
(三)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和土地情况”( X401 表 ),取消 “本年土地购置面积”“本年土地成交价款”。
十一、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
(一) “本季”“ 1- 本季”改为本季各月,一季度分别填写 1 月、 2 月、 3 月数据,二季度分别填写 4 月、 5 月、 6 月数据,三季度分别填写 7 月、 8 月、 9 月数据,四季度免报。
(二) “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下增加其中项“一次性奖金或补发工资”。
十二、能源统计报表制度
(一)总说明,增加 “通过收集部门和行业监测数据,不断丰富能耗核算审核方法,持续提高能源统计数据质量,准确客观反映能源生产、购进、销售、消费和库存等情况”。
(二)取消 “四下企业主要能源产品产量”( P106 表)。
十三、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
(一)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情况”( H108 表),取消“ 353 轮胎外胎”“ 354 轮胎内胎”“ 597 民航机场跑道”“ 598 民航机场跑道”“ 601 飞机购置”“ 602 候机楼”“ 603 候机楼”。
(二) “投资项目申请表”( H202 表),“规定事项变更项目填写中“审批类型”改为“审核类型 03 ”;表底说明“备案文件、施工(购置)合同或现场照片”改为“备案文件、施工(购置)合同和现场照片”。
(三) “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完成情况表”( H401 表),增加“本月完成投资”。
十四、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制度
“重点企业研发及相关情况”( L111 表),省级统计机构数据上报截止时间改为次年 1 月 10 日前。
十五、企业创新活动统计报表制度
“工业企业创新情况”( L121 表)、 “ ‘ 四下 ’ 企业创新 情况 ” ( 118 表),增加 2 个开放性主观题,追问具体创新实现相关的问题与建议。
十六、互联网经济统计报表制度
(一)总说明,第二条改为 “(二)本制度是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的一部分,是国家统计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局、公司)的综合要求,国家统计局将充分利用大数据做好名录更新维护,各地区和各部门应按照全国统一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统计口径和填报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地方、部门特殊需要的统计资料应通过地方统计调查和部门统计调查搜集,并避免与国家统计调查内容相重复” 。
(二) “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情况”( U201 表),取消“平台交易服务费”“互联网广告收入”;增加“直播电商交易额”“分商品类别平台交易情况”“分服务类别平台交易情况”;调查频率由季报改为月报,“ 1- 本季”改为“ 1- 本月”。
(三) “重点互联网出行平台基本情况”( U202 表),取消“本季”“订单数”,“网络车辆租赁服务”下“小型汽车”“公交巴士”,“期末注册用户数”“月度活跃用户数”,“期末自有车辆数”下“小型汽车”;调查频率由季报改为月报,“ 1- 本季”改为“ 1- 本月”;增加“上年同期”。
(四) “重点互联网医疗平台基本情况”( U203 表),取消“本季”“期末注册用户数”“月度活跃用户数”;调查频率由季报改为月报,“ 1- 本季”改为“ 1- 本月”;增加“上年同期”。
(五) “重点互联网教育平台基本情况”( U204 表),表名改为“重点互联网教育培训平台基本情况”;取消“本季”“在线学习人次”,“按教育类型分”下“特殊教育”“党政教育”,“按地域分”及其下“境内教育”“跨境教育”;“按教育类型分”下增加“其他”;调查频率由季报改为月报,“ 1- 本季”改为“ 1- 本月”;增加“上年同期”。
(六) “重点互联网房屋共享平台基本情况”( U206 表),取消“订单数”“接待住宿人次数”;增加“房东个数”;调查频率由季报改为月报,“ 1- 本季”改为“ 1- 本月”。
(七)增加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及发展情况”( U207 表)、“重点互联网旅游平台基本情况”( U208 表)、“重点互联网餐饮平台基本情况”( U209 表)、“重点互联网文化平台基本情况”( U210 表)月报表(附表 5-8 )。
十七、城市基本情况统计报表制度
“城市基本情况表”( G301-1 表),取消“ 第一产业(农、林、牧、渔业)”“第二产业”“其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第三产业”“其中: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业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实际使用外资额”“互联网宽带接入用户数”;“细颗粒物( PM2.5 )年平均浓度”改为“细颗粒物( PM 2.5 )年平均浓度 ” ; “普通高等学校数”改为“普通、职业高等学校数” ; “普通高等学校专任教师数”改为“普通、职业高等学校专任教师数”;“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数”改为“普通、职业本专科在校生数”;“在校学生数”表述均改为“在校生数”;“供气总量(人工煤气、天然气)”改为“天然气供气总量” ; “民用航空客运量” 改为 “民用航空旅客吞吐量” ; “民用航空货邮运量” 改为 “民用航空货邮吞吐量” ; “总说明(四) 3 ”中“ 10 月 31 日前”改为“ 11 月 20 日前”;“数据来源参照表”中主管部门栏指标 139-153 ,由“教育部”改为“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十八、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制度
(一)总说明,“(八)数据处理与资料管理 4 ”改为 “ 4. 主要数据推算。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根据调查结果并参考大数据,推算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2022 年主要人口数据”。
(二) “ 2021 年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表”( R101 表)取消“一年内( 2020 年 1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0 月 31 日期间)是否有户口迁移”“工作地点”“前往工作地主要交通方式及所需时间”“主要生活来源”“是否打算把孩子送到托育服务机构”“送孩子去托育机构的合适时间”“希望送孩子到哪种托育机构”“居住状况”“身体健康状况”“养老意愿(倾向选择哪种养老方式)”“养老费用(如果入住养老机构,每月能承受的最高费用)”;增加“在本地(本区县)居住的时间”“不打算近期生育的主要原因”“是否使用手机”“使用的手机卡( SIM 卡)数量”“所用手机卡( SIM 卡)是否是使用本人的身份证件办理的”“最近一年内是否更换过手机通信运营商”“是否会使用智能手机”“是否会使用智能手机做以下事情”;工作情况追问“过去一年内从事工作所属行业情况”以及“过去一年内从事的最主要工作所属行业” ; “是否有过生育”改为“一年内( 2021 年 1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0 月 31 日)生育情况”,询问过去一年内生育孩子的出生年月、性别、属于第几个孩子。
(三) “死亡人口调查表”( R102 表)增加“是否开具死亡医学证明”。
(四) “ 2021 年人口调查村、居委会(社区)基本情况表”( R103 表)取消“是否有养老机构”“是否有托育机构”“距离最近的小学”“距离最近的初中”“距离最近的医院”“有无超市”“有无农贸市场”;增加“本村 / 居委会可提供的养老服务”。
十九、新增和修改指标解释
(一)单位基本情况统计指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指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 2015 〕 33 号)规定,由赋码主管部门给每一个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 18 位的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不使用 I 、 O 、 Z 、 S 、 V )组成,第 1 位为登记管理部门代码、第 2 位为机构类别代码、第 3-8 位为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第 9-17 位为组织机构代码、第 18 位为校验码。
第 1 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分为 1 机构编制; 2 外交; 3 司法行政; 4 文化; 5 民政; 6 旅游; 7 宗教; 8 工会; 9 市场监管; A 中央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 N 农业; Y 其他。
第 2 位:机构类别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分为:
1 机构编制: 1 机关, 2 事业单位, 3 中央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 9 其他;
2 外交: 1 外国常驻新闻机构, 9 其他;
3 司法行政: 1 律师执业机构, 2 公证处, 3 基层法律服务所, 4 司法鉴定机构, 5 仲裁委员会, 9 其他;
4 文化: 1 外国在华文化中心, 9 其他;
5 民政: 1 社会团体, 2 民办非企业单位, 3 基金会, 9 其他;
6 旅游: 1 外国旅游部门常驻代表机构, 2 港澳台地区旅游部门常驻内地(大陆)代表机构, 9 其他;
7 宗教: 1 宗教活动场所, 2 宗教院校, 9 其他;
8 工会: 1 基层工会, 9 其他;
9 市场监管: 1 企业, 2 个体工商户, 3 农民专业合作社;
A 中央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 1 军队事业单位, 9 其他;
N 农业: 1 组级集体经济组织, 2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3 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 9 其他;
Y 其他:不再具体划分机构类别,统一用 1 表示。
第 3-8 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2260 〕)。
第 9-17 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参照《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 GB 11714 〕)。
第 18 位:校验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已经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必须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填写时,要按照《营业执照》或其他证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由统计部门赋予统计用临时代码。(修订)
隶属关系 指本单位隶属于哪一级行政管理单位,分为中央、地方和其他。中央与地方双重领导的单位,以领导为主的一方来划分中央属或地方属。国有控股企业法人单位填写本项。 (修订)
产业活动单位数 本项指标填写法人单位所属的全部产业活动单位数。 (修订)
(二) 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统计指标。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指月度或年度最后一日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其中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和在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修订)
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指月度或年度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年度平均人数按单位实际月平均人数计算得到,不得用期末人数替代。
1. 月平均人数是以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之和,除以报告月的日历日数。计算公式为:
月平均人数 =( 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之和 )/ 报告月的日历日数
对人员增减变动很小的单位,其月平均人数也可以用月初人数与月末人数之和除以 2 求得。计算公式为:
月平均人数 = ( 月初人数 + 月末人数 ) / 2
在计算月平均人数时应注意:
( 1 )公休日与节假日的人数应按放假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人数计算。
( 2 )对新建立不满整月的单位(月中或月末建立),在计算报告月的平均人数时,应以其建立后各天实有人数之和,除以整月天数求得,而不能除以该单位建立的天数。
2. 年平均人数是以 12 个月的平均人数之和除以 12 求得,计算公式为:
年平均人数 =( 报告年内 12 个月平均人数之和 )/12
在年内新成立的单位年平均人数计算方法为:从实际开工之月起到年底的月平均人数相加除以 12 个月。计算公式为:
年平均人数 =( 开工之月平均人数 + … +12 月平均人数 )/12 (修订)
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指本单位在月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 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需要明确的是,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缴纳部分以及房费、水电费等,但 不包括从单位工会经费或工会账户中发放的现金或实物,入股分红、股权激励兑现的收益和各种资本性收益等。
工资总额具体包括:
1. 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基本工资指本单位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按照法定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工作的劳动报酬,各单位给个人确定的底薪可作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指根据本单位利润增长和工作业绩定期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奖励性工资。
2. 奖金,指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具体包括:年终奖、全勤奖、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和其他名目的奖金以及某工作事项完成后的提成工资、年底双薪等。
3. 津贴和补贴,指本单位制定的员工相关工资政策中,为补偿本单位从业人员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的津贴,以及为保证其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的物价补贴。具体包括:补偿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如:过节费、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公车改革补贴、取暖补贴、物业补贴、不休假补贴、无食堂补贴、单位发的可自行支配的住房补贴以及为员工缴纳的各种商业性保险等。
4. 其他工资,指单位发放给从业人员除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外的劳动报酬。如补发上一年度的工资等。 (修订)
一次性奖金或补发 指本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一次性奖金或补发之前应发未发的、工资正常发放周期外的工资。 (新增)
在岗职工工资总额 指本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修订)
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指本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全部劳动报酬。 (修订)
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指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度或年度平均每人所得的工资额。计算公式为:
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 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 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修订)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指本单位在岗职工 月度或年度平均每人所得的工资额 。计算公式为: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 在岗职工工资总额 / 在岗职工平均人数 (修订)
劳务派遣人员平均工资 指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月度或年度平均每人所得的工资额。计算公式为:
劳务派遣人员平均工资 = 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 / 劳务派遣人员平均人数 (修订)
其他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指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月度或年度平均每人所得的工资额。计算公式为:
其他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 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 其他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修订)
(三) 财务状况统计指标。
资产减值损失 指企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根据会计 “利润表”中“资产减值损失”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如果会计“利润表”未设置该项目, 填 0 。 (修订)
信用减值损失 指企业计提的各项金融工具减值准备所形成的预期信用损失。根据会计 “利润表”中“信用减值损失”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如果会计“利润表”未设置该项目,填 0 。 (修订)
(四) 农业统计指标。
农用化肥施用量 指统计报告期内(一般指本年内)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化肥数量,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和复合肥(复合肥指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营养元素的化肥),分为农用化肥施用量(实物)和农用化肥施用量(折纯)。农用化肥施用量(实物)是指实际施用的化肥数量。农用化肥施用量(折纯)是指把氮肥、磷肥、钾肥分别按含氮、含五氧化二磷、含氧化钾的百分比进行折算后的数量,复合肥按其所含主要成分折算。计算公式为:某种化肥折纯量 = 该种化肥实际施用量×折纯率(某种化肥有效成分含量的百分比),具体折纯率以化肥包装标识为准,也可参考农业农村部官网发布的《化肥折纯量参考计算表》 。(修订)
再生稻 指播种一次收获两次的水稻种植模式。在头季水稻收割后,不需要重新播种,在适宜的环境条件下,通过合理的栽培管理措施,利用原稻桩重新发苗、长穗,再收一茬水稻。再生稻(二茬)收获面积不纳入粮食总播种面积。(新增)
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 指大豆玉米进行间种的一种种植方式,分 “ 2+2 ”(两行玉米两行大豆间作)“ 2+3 ”(两行玉米三行大豆间作)“ 2+4 ”(两行玉米四行大豆间作)等多种带型,是对传统间套作的改良升级。间作以比例折算面积, 1 亩复合种植,玉米和大豆播种面积合计为 1 亩。(新增)
养殖场经纬度 指养殖场大门口所在位置的坐标。采用十进制表示,基本单位是度( °),保留 6 位小数。东、北半球(东经、北纬)为正数,西、南半球(西经、南纬)为负数。(新增)
(五)建筑业统计指标。
本年新签智能建造工程项目合同额 指建筑业企业报告期内新签的采用智能建造方式的项目合同金额。 (新增)
新签运用建筑信息模型( BIM)技术的合同额 指报告期内企业新签的在设计、施工等主要环节使用建筑信息模型( BIM )技术的合同金额。 (新增)
(六)运输邮电互联网软件业统计指标。
天然气车 指以天然气为燃料提供动力的汽车,包括压缩天然气( CNG )车和液化天然气( LNG )车。(修订)
(七)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指标。
零售业态 指零售企业(单位)为满足不同的消费需求进行相应的要素组合而形成的不同经营形态;分类原则是,零售业态按零售店铺的结构特点,根据其经营方式、商品结构、服务功能,以及选址、商圈、规模、店堂设施、目标顾客和有无固定营业场所进行分类。
零售业态从总体上可以分为有店铺零售业态和无店铺零售业态两类。有店铺零售业态分为便利店、超市、折扣店、仓储会员店、百货店、购物中心、专业店、品牌专卖店、集合店、无人值守商店等;无店铺零售业态分为网络零售、电视 / 广播零售、邮寄零售、无人售货设备零售、电话零售、直销、流动货摊零售、其他等。具体参见《统计用零售业态分类目录》。(修订)
零售额 指售给个人用于生活消费和社会集团用于公共消费的商品金额。
商品零售 包括: ( 1 )售给城乡居民和入境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各类生活消费品;( 2 )售给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和武警等机构和各类企业用于非生产、非经营的商品。具体包括:用于非生产和非经营的办公用品,如通讯设备、计算器具和设备、电讯网络设备、文印设备、音像视听器材和设备、纸张、本册、文具及装订文印材料、家具、日用电器、针纺织品、清洁卫生用品、文体用品、奖品、纪念品、礼品等;供内部人员乘坐的交通工具和燃料;用于办公设施修缮的各类配件、材料、工具等;用于取暖和防暑降温的设备、燃料、材料及食品等;专用于教学的用品和设备;非专用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对外营业的内部食堂用的餐具、炊具、设备、清洁卫生工具和食品、燃料等;军队、武警用于其人员生活的衣着品和个人用品;其他各类非生产性设备和用品。
商品零售不包括:( 1 )售给城乡居民已确知是用于生产、经营的商品;( 2 )售给各类农业生产者的生产资料类商品,如农机、农药化肥、农膜、种子饲料等商品;( 3 )售给企业单位生产用具及生产上专用的劳动保护用品;( 4 )专用于科研的用品和设备;( 5 )售给医疗机构的中、西药品、中药材和医疗设备器材;( 6 )以投资为目的商品,如黄金、收藏品等。 (修订)
平台交易额 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在报告期内完成的商品和服务交易额总和。(修订)
月度活跃商家数 指报告期内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商家数(商家不重复计算)。(新增)
月度活跃用户数 指报告期内通过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用户数(用户不重复计算)。(新增)
农村商家交易额 指报告期内农村商家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实现的交易额。(新增)
跨境电商交易额 指报告期内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促成的商品和服务跨境交易订单的金额。(新增)
其中:农产品类 指源自农业的初级产品。主要包括各种粮油作物、肉禽蛋奶、水产品、干鲜蔬果及其他等,不包括经过加工的各类产品。 (新增)
宠物食品用品类 包括用于宠物的各种食品、玩具、清洁用品、箱包、装饰品、保健品和药品等。 (新增)
文化娱乐服务类 包括演出、体育、视听及游戏娱乐服务。 (新增)
教育培训服务类 包括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特殊教育、技能培训、教育辅助等。 (新增)
医疗养老服务类 包括医院、基层医疗卫生、专业公共卫生、健康体检等医疗服务,慈善、救助、福利、护理、帮助等社会工作服务和养老照护、老年医疗卫生、老年健康促进与社会参与、老年社会保障、养老教育培训和人力资源、养老金融等养老服务。(新增)
(八)房地产开发统计指标。
可售面积 指截至本报告期末可供销售但未售出的房屋面积。计算公式: 1. 对于非政策保障类房屋:可售面积 = 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的面积 - 已销售面积。 2. 对于保障类房屋(没有销售或预售许可证):可售面积 = 已开工面积(按栋计算) - 已销售面积。(新增)
保障性住房情况 指政府主导,为特定对象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包括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共有产权房、回迁安置房等政策保障性住房。 (新增)
保障性租赁住房 指政府主导,为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问题群体建设的,以建筑面积不超过 70 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租赁性住房。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小户型的具体面积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保基本的原则合理确定。 (新增)
公租房 指政府主导,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的租赁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 房困难条件, 由城市人民 政府确定。 (新增)
共有产权房 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开发建设,销售价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水平,并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新增)
其他 除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房、公租房以外的保障性住房,例如回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等。 (新增)
配建项目中所占比重 指配建项目中保障性住房所占的比重。 (新增)
期末项目建设状态 指报告期末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状态情况。包括在建、缓建、停建、竣工在售、竣工已售罄五种建设状态。(新增)
在建 指房地产开发项目本年正在进行建筑或安装施工活动,且施工进程基本正常,但在报告期末尚未竣工,处于建设阶段。 (新增)
缓建 指房地产开发项目仍处于建设阶段,但施工进程缓慢,无法按照原计划竣工时间交付使用。 (新增)
停建 指房地产开发项目正处于停工状态。 (新增)
竣工在售 指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达到住人和使用条件,经验收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但仍有房屋正在出售。(新增)
竣工已售罄 指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达到住人和使用条件,经验收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且所有房屋均已销售完毕。(新增)
房地产集团企业目录 单独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填写所属房地产集团企业名称;联合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填写股权比重最高的房地产集团企业名称。
本年完成投资 指从本年 1 月 1 日起至报告期完成的全部投资额。
具体指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房地产开发法人单位统一开发的住宅、饭店、宾馆、度假村、写字楼、办公楼等房屋建筑物,配套的服务设施,土地开发工程(如道路、给水、排水、供电、供热、通讯、平整场地等基础设施工程)和土地购置的投资。本年完成投资不包括单纯的土地开发和交易活动。 ( 修订)
本月完成投资 指从本月 1 日起至报告期完成的全部投资额。按照本月实际发生的投资额,依据工程形象进度、会计科目或付款凭证进行填报。(新增)
土地购置费 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费用 及全部涉税费用,如契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但不包含商品房销售后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土地购置费包括: 1. 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及土地征收管理费等; 2. 通过“招、拍、挂”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资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所支付的资金在房地产项目竣工后计入新增固定资产,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权所支付的出让金不计入新增固定资产。土地购置费按实际发生额填报,分期付款的应分期计入。项目分期开发的,只计入与本期项目有关的土地购置费。前期支付的土地购置费,项目纳入统计后计入。 填报时应注意土地购置费与建安工程投资的匹配性,确保土地购置费占房地产开发投资比重应处于合理区间,不得超进度报送土地购置费,从而准确反映房地产开发投资进度。 (修订)
利用外资 指报告期内收到的境外(包括外国及港澳台地区)资金(包括设备、材料、技术在内)。包括对外借款(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出口信贷、外国银行商业贷款、对外发行债券和股票)、外商直接投资、外商其他投资(包括补偿贸易、加工装配由外商提供的设备价款、国际租赁,外商投资收益的再投资资金)。不包括我国自有外汇资金(国家外汇、地方外汇、留成外汇、调剂外汇和中国境内银行自有资金发放的外汇贷款等)。各类外资按报告期的外汇牌价(中间价)折成人民币计算。(修订)
(九)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指标。
本月完成投资 指从本月 1 日起至报告期完成的全部投资额。按照本月实际发生的投资额,依据工程形象进度、会计科目或付款凭证进行填报。(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制度通用。)
政府专项债项目 指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的项目。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指省级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政府债券,包括新增专项债券和再融资专项债券等。(新增)
建设用地费 指建设项目通过各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以下内容:
( 1 )土地购置费。指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出让金。
( 2 )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指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附着物(房屋和树木等)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征地动迁费、水利、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补偿费以及土地征收管理费等。
( 3 )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指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破坏的土地,按规定支付的土地复垦费用和土地损失补偿费用。
( 4 )土地使用税。指建设期间按规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具体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
( 5 )耕地占用税。指建设单位按规定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建设为征收对象的税种,属于一次性税收。纳税人是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建设的单位和个人。耕地占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其标准取决于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和经济发达程度。
( 6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
( 7 )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 指为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政府出台失地养老保险制度,将失地农民纳入社保,从而解决其长期基本生活保障的需要。包括: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政府补助资金等。 ( 修订)
利用外资 指报告期内收到的境外(包括外国及港澳台地区)资金 ( 包括设备、材料、技术在内 ) 。包括对外借款 ( 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出口信贷、外国银行商业贷款、对外发行债券和股票 ) 、外商直接投资、外商其他投资 ( 包括补偿贸易、加工装配由外商提供的设备价款、国际租赁,外商投资收益的再投资资金 ) 。不包括我国自有外汇资金 ( 国家外汇、地方外汇、留成外汇、调剂外汇和中国境内银行自有资金发放的外汇贷款等 ) 。各类外资按报告期的外汇牌价(中间价)折成人民币计算。 (修订)
(十)信息化及电子商务统计指标。
信息化投入 指企业生产运营过程中在信息化建设方面的投入,如开发或购买软件投入;开发或购买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投入;开发或购买互联网接入、搜索、安全、数据等服务投入;开发或购买集成电路设计、信息系统集成、物联网技术、运行维护、信息处理和存储支持、信息技术咨询、地理遥感信息及测绘地理信息、三维( 3D )打印技术及其他信息技术服务投入等。(修订)
网站或应用程序( APP)交易 指企业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 1 )企业自建网站或 APP ,包括小程序、公众号等;( 2 )电子商务网站或 APP ,如淘宝、 1688 、美团、携程等。不包括通过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等形成的订单。(新增)
电子数据交换( EDI)类型交易 指按照统一规定的格式,将标准的经济信息通过互联网在企业与客户的计算机系统之间传输,从而进行订单信息数据交换和自动处理。包括通过 EDI 服务提供商形成的订单;通过自动化系统形成需求导向的订单;通过 ERP 系统直接接收的订单。(修订)
云计算服务 指 通过互联网获取软件、算力、存储空间等信息通信技术服务。这类服务具备以下特征:通过服务商的服务器实现;用户数量、存储空间等可动态伸缩;用户可按需获取各类服务并进行付费。(修订)
物联网技术 指相互联通的设备或系统,通过收集交换各类数据,借助互联网进行监控或远程控制。如:智慧仪表、温度自动调节器、智慧路灯、智慧警报系统、智慧烟感器、智慧门锁以及智慧摄像头等;以及各类信息传感器和射频识别( FRID )设备等。不包括运动、声音、温度、烟雾等常用传感器,以及无法通过网络进行监控或者远程控制的射频识别( FRID )设备。(修订)
人工智能技术 指通过文本挖掘、机器视觉、语音识别、自然语言处理、机器学习、深度学习等收集使用数据,进而实现预测、推荐、决策等目的。人工智能可完全基于软件,如基于自然语言处理技术的聊天机器人、数字虚拟助手, 基于机器视觉和语音识别技术的人脸识别系统,机器翻译软件,基于机器学习的数据分析等;也可与硬件设备相结合,如用于库房自动化管理或生产自动化组装的智能机器人,用于生产监控或处理包裹的智能无人机等。(修订)
平台交易额 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在报告期内完成的商品和服务交易额总和。(修订)
平台交易服务费 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为交易提供信息搜集、信息交互、交易撮合等服务收取的相关费用。(新增)
平台其他服务费 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和广告费之外的其他服务费用,如提供 Saas 等软件服务的费用,提供物流、金融等其他增值服务的费用。(新增)
月度活跃商家数 指报告期内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商家数(商家不重复计算)。(新增)
月度活跃用户数 指报告期内通过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用户数(用户不重复计算)。(新增)
跨境电商交易额 指报告期内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促成的商品和服务跨境交易订单的金额。(新增)
面向境外的电商销售额 指报告期内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销售给大陆以外国家或地区商品或服务的金额。(新增)
面向境外的电商采购额 指报告期内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从大陆以外国家或地区进口商品或服务的金额。(新增)
直播电商交易额 指报告内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即时视频、音频、图文或上述多种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介绍展示,从而实现的商品和服务交易额的总和。(新增)
直播场次 指报告内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即时视频、音频、图文或上述多种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介绍展示的直播场次数。(新增)
直播销售员数 指报告期内在平台上,通过即时视频、音频、图文或上述多种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营销推广的人员数量(人员不重复计算)。(新增)
直播间用户数 指报告期内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直播间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用户数(用户不重复计算)。(新增)
月度活跃农村商家数 指报告期内注册地在乡村,且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商家数(商家不重复计算)。(新增)
农村商家交易额 指报告期内农村商家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实现的交易额 。(新增)
互联网旅游 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为游客提供交通、参观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各项服务。(新增)
国内旅游 指国内游客通过平台预订的大陆地区交通、参观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各项服务。(新增)
省内游 指国内游客通过平台预订的国内游客所在省内地区交通、参观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各项服务。(新增)
跨省游 指国内游客通过平台预订的国内游客所在省以外地区交通、参观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各项服务。(新增)
跨境旅游 指国内游客通过平台预订的大陆以外国家和地区交通、参观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各项服务,以及境外游客通过平台预订的大陆地区交通、参观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各项服务。(新增)
出境旅游 指国内游客通过平台预订的大陆以外国家和地区交通、参观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各项服务。(新增)
入境旅游 指境外游客通过平台预订的大陆地区交通、参观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各项服务。(新增)
提供向导服务的人数 指报告期内在平台上,提供旅游向导、导游等服务的人数(人员不重复计算)。(新增)
互联网餐饮 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为用户提供餐饮优惠、外卖送餐等各项服务。(新增)
外卖送餐服务 指根据消费者的订单和食品安全的要求,选择适当的交通工具、设备,按时、按质、按量送达消费者,并提供相应单据的服务。(新增)
到店餐饮服务 指通过平台为消费者提供代金券购买、到店套餐预订等各种优惠服务。(新增)
正餐服务 指平台内正餐商家通过平台提供的在线餐饮优惠、外卖送餐等各项服务。(新增)
快餐服务 指平台内快餐商家通过平台提供的在线餐饮优惠、外卖送餐等各项服务。(新增)
饮料及冷饮服务 指平台内饮料及冷饮商家通过平台提供的在线餐饮优惠、外卖送餐等各项服务。(新增)
其他餐饮 指平台内其他类型商家通过平台提供的在线餐饮优惠、外卖送餐等各项服务。(新增)
网约配送员数 指报告期内在平台上,从事接收、根据订单需求,按照平台智能规划路线,在一定时间内将订单物品递送至指定地点的服务人员数(人员不重复计算)。(新增)
互联网文化 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为用户在提供网络视频(短视频)、网络直播、网络游戏、网络音频、文化艺术等各项服务。(新增)
网络视频(含短视频 ) 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为用户提供的视频资源传播服务。包括网络电视、电影、广告、短视频等视频资源。
短视频,指在各种互联网媒体平台上播放的几秒到几分钟的视频内容。不同于传统网络视频依赖于专业的团队,短视频可由平台上用户自行录制并上传平台进行传播。(新增)
网络直播 指用户通过平台利用视频方式进行网上现场直播。(新增)
网络游戏 指通过互联网提供的休闲类网络游戏、网络电子竞技游戏、角色扮演类网络游戏,和其他网络游戏。(新增)
付费用户数 指报告期内为内容和会员服务、咨询服务等各种服务付费的用户数(用户不重复计算)。包括按年付、按季付或其他付款方式的有效期内用户。(新增)
网络主播人数 指报告期内在平台上,负责参与视频策划、编辑、录制、制作、观众互动等工作,并由本人担当主持工作的人员数量。包括唱歌、舞蹈等秀场主播,游戏主播,美食主播,教育主播,及其他类型主播(人员不重复计算)。(新增)
互联网信息审核员数 指报告期内在平台上,负责审核音频、直播、短视频、图文等内容是否存在违规、违法等有害信息的人员(人员不重复计算)。(新增)
(十一)城市基本情况统计指标。
天然气供气总量 指报告期燃气企业(单位)向用户供应的天然气数量。包括销售量和损失量。(修订)
民用航空旅客吞吐量 指报告期内进机场和出机场的旅客人数。(修订)
民用航空货邮吞吐量 指报告期内货物和邮件的进出机场数量。(修订)
根据元数据管理相关要求,对部分统计指标解释进行规范。
重庆市统计局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的项目
(一) “四下”单位抽样调查统计报表制度
增加工业调查样本。
(二)能源统计报表制度
扩大 “非工业重点耗能单位能源消费情况”( 205-5 表)调查单位范围。
二 、 新增地方统计调查制度
重庆市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报表制度
三、继续执行的地方统计调查制度
(一)重庆市全社会能源统计报表制度
(二)重庆市新金融统计报表制度
(三)重庆市城市商业综合体统计调查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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