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貨車(車輛總重量低於8噸且最大載重量低於5噸的3車軸以下類型,或未連結被拖吊車輛的雙車軸半拖車用曳引機。)
小型巴士(乘坐人數高於11人但低於29人,且車輛總重量低於8噸的類型。)
輕型牽引車等與拖車(雙車軸以上)的聯結車輛
普通拖車與被拖吊車輛(單車軸)的聯結車輛
普通貨車(車輛總重量超過8噸以上或最大載重量大於5噸以上的3車軸以下類型、車輛總重量與長度等低於車輛限制令第3條第1項第2號之2規定之上限的4車軸類型、以及未連結被拖吊車輛的3車軸半拖車用曳引車。)
巴士(乘坐人數超過30人以上或車輛總重量超過8噸以上的客運巴士,以及車輛總重量超過8噸以上,乘坐人數低於29人且車長不足9公尺的類型。)
普通拖車與被拖吊車輛(雙車軸以上)的聯結車輛
中型拖車與被拖吊車輛(單車軸)的聯結車輛
大型拖車(雙車軸)與被拖吊車輛(單車軸)的聯結車輛
特大型車輛
普通貨車(4車軸以上,歸類為大型車之普通貨車以外的其他類型。)
中型牽引車與拖車(雙車軸以上)的聯結車輛
大型牽引車與拖車的連結車輛,合計車軸數高於4車軸的類型。
由特大車型牽引的聯結車輛
大型特殊汽車
巴士(乘坐人數超過30人以上,或車輛總重量高於8噸的類型(兩者皆不包含客運巴士))
日本國土交通省與日本六家高速公路公司於2020年12月17日共同發布《ETC專用路線圖》,決定在市區重點位置策略性推動使用ETC收費系統,目標是在五年內全面完成。
根據這項決定,自2022年4月起指定首都高速公路35處收費站為ETC專用收費站。根據非使用ETC之車輛的車流量及附近入口的替代性,選擇了35處收費站。
使用ETC可望實現「透過緩解塞車情況,提高用路人行車效率」、「在難以確保收費站服務人員配置的情況下,依舊維持收費站長久運作」,以及「實現基於行駛距離的公平通行費率」。
請點擊
此處
,查看ETC專用收費站。
僅裝設有ETC車載裝置的車輛才能通過這些收費站。如果您想用現金或信用卡支付,請使用周圍的入口。
如果您不慎駛入ETC專用收費站,請前往標有「サポート」的車道,並且按照對講機的指示行駛。(根據情況,車道上可能會標有「ETC/サポート」的字樣)
請勿在首都高速公路上掉頭或折返,這樣的舉動非常危險。
收費距離與實際行駛距離不同。
關於個別出入口之間的收費距離,可利用
「費用、路徑說明」
確認。
關於出入口的組合,即使在地理上非常靠近,但仍可能因道路結構上的原因、或基於道路交通法實施管制等理由,而無法使用行進方向的出口。因此有時會出現並非以連結入口與附近出口的距離作為收費距離的情況。
關於路徑選擇
連結出發地點(開始使用首都高速公路的地點)至目的地(結束使用首都高速公路的地點)的區間,若路徑超過一條以上,不論駕駛人實際上使用哪條路徑,皆以僅使用首都高速公路時最短路徑的距離作為收費距離。來回路徑不同時,將以去程或回程中最短路徑的距離作為收費距離。
以八重洲出入口為出發/到達地點時的特殊事例
以八重洲出入口為出發地點或目的地,並以行駛首都高速道路後,繼續行駛東京高速道路,接著又繼續行駛首都高速道路(D8)的路徑距離最短時,將以經由東京高速公路(D8)時的距離作為收費距離。此時,收費距離不包含東京高速道路的距離。
關於
ETC的使用方法
與使用相關詳情,請瀏覽「ETC指南」。
以現金付費的使用者,若在進入首都高速公路後第一個通過的收費站(下稱「首次進入收費站」)即繳納表中的基本費用,可使用首都高速公路全線。
*部分區間需收取基本費以外的其他費用。
詳情請瀏覽「基本費以外的區間」
。
*過首次進入收費站後,在未曾離開首都高速公路的情況下,再次通過其他收費站時,只須出示收據,即可憑基本費用使用。詳情請瀏覽
「關於連續使用」
。
*若車輛配備ETC車載器,但希望以現金付款時,請在抽出ETC卡片的狀態下使用一般車道或混合車道(以插著ETC卡片的狀態通過時,ETC可能會在日後向您請款)。
輕型機車、機車
¥1,590
¥1,950
¥2,310
¥3,110
特大型車輛
¥5,080
連續使用乃指在通過進入首都高速公路第一個收費站(下稱「首次進入收費站」)後,未曾離開首都高速公路,即再次通過其他收費站時的通行方法。在首都高速公路上,可能會遇到通過入口閘道收費站後,再次通過主線收費站與出口收費站(下稱「連續使用對象收費站」)的情況。此時可出示在入口閘道收費站取得的收據,免費通過此類收費站。連續使用對象收費站,如表中所示。曾經離開首都高速公路或未出示收據時,不視為連續使用。
連續使用對象收費站

高速5號池袋線
來自埼玉方面的車輛

高速埼玉大宮線
浦和南本線
來自東京方面的車輛

高速埼玉大宮線
浦和南(下行)出口

高速神奈川1號橫羽線
來自東京方面的車輛

高速神奈川1號橫羽線
大師(下行)出口
請在首次進入收費站領取收據,並妥善保管避免遺失。要連續使用時,必須在連續使用對象收費站向收費站員出示收據。
②在連續使用對象收費站出示收據。
請在連續使用對象收費站向收費站員出示收據。出示收據即可免費通行,無須再次繳費。未出示收據或曾經離開首都高速公路時,不視為連續使用,必須再次繳納通行費。
例:連續使用埼玉→東京→神奈川的情況
在連續使用對象收費站,可出示收據免費通行。
例:無法連續使用的情況
離開首都高速公路後,再次通過連續使用對象收費站時,將視為首次進入,無法以收據連續使用(須繳納通行費)。
請於收據正面記載的連續使用有效時間截止前,通過對象收費站。無正當理由超過連續使用有效時間或無法出示收據時,必須在對象收費站繳納通行費。
可利用收據連續使用的車輛,僅限取得收據的車輛。不屬於連續使用對象收費站的其他首都高速公路收費站,以及由NEXCO管理的外環道、中央道等高速公路的收費站,皆非連續使用對象。另外,經由外環道再次使用首都高速公路時,亦不屬於連續使用的對象。
使用ETC卡片繳納首都高的費用時,直到抵達出口為止前,請勿將收費站歸還的卡片插入ETC車載器中。要連續使用,請於對象收費站出示使用證明書。
規避繳費時,除了需補繳逃避的金額之外,還須另行繳納規避金額的2倍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