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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 你们关于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2021-2030年)的请示(苏环办〔2021〕32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2021-2030年)》,由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印发各地各有关部门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是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依据。要加强水质监测,根据不同水域的功能定位,切实做好分类保护和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相应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完善管理规定,如期实现各水(环境)功能区水质目标。在水资源管理、水污染防治、节能减排等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与国土空间规划、“三线一单”等协调衔接。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5日 暂无相关说明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
  • 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 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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