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美国上市企业的退市方法有三种:1、12h-6规则退市(Rule 12h-6 delisting);2、终止注册(termination of registration);和3、私有化(going private),其中终止注册和私有化是中概股公司常见的退市方法,而12h-6规则退市比较鲜见。
(一)12h-6规则退市[3](Rule 12h-6 delisting)
2007年,SEC采纳了一条原美国1934证券法下有关外国发行人终止证券登记(registration)义务和报告(report)义务(“注册义务”)的新规则,也即12h-6规则(New Exchange Act Rule 12h-6),据此,如果一个已经在美国上市的外国发行人,其(i)已申报过一次年报;(ii)在过去12个月内,没有出售过经登记的证券;且(iii)在美国以外的他国交易所以主要上市(primary listing)方式已经上市一年,那么,当最近12个月内,美国的平均日交易量和全球的交易量相比不超过5%时,允许该外国发行人从美国交易所摘牌。[4]
从12h-6规则来看,如果选择这种方式退市对中概股公司来说成本低,且最便捷。但我们注意到,目前被暂定为被识别实体的五家中概股公司,除盛美半导体目前只有一家子公司分拆在科创板上市外,其他四家均已在香港上市。其中百胜中国和再鼎医药采用的是第二上市(secondary listing),和黄医药和百济神州尽管在香港都用了双重主要上市(dual listing)的方式,形式上看百胜中国和再鼎医药不符合12h-6规则下的在他国主要上市的要求。尽管现在不少中概股公司都将港股/A股二次回归常态化,且如果香港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上市股份全球成交量(包括该等股份的预托证券的成交量)总金额有55%或以上在香港联交所市场进行,香港联交所即视其上市股份交易已大部分永久转移到香港联交所[5],但即使这样,想要完全符合12h-6规则的退市仍然比较困难,甚至会牺牲掉一定的利益,因此,目前情况下,12h-6规则下的退市对中概股公司来说不会是首选。
(二)终止注册(termination of registration)
12h-6规则出台前,如果外国发行人想要终止注册义务,须遵循1934证券法下的规则12g-4和规则12h-3,其中的关键点是经登记的股东(record shareholder)必须少于300名。登记的股东是券商登记在册的显名股东,实际股东的数量可能远超过登记的股东。所以,如果一家中概股公司宣布计划终止注册义务后,任何一家券商将登记的股东从显名股东直接变更为实际股东,且此时,中概股公司的终止注册义务的申请文件尚未生效,则该中概股公司必须重新开始注册义务。另一种情况是,即使该中概股公司的终止注册义务的申请文件已经生效,但该中概股公司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将经登记的股东控制在300名以下,则SEC仍有权要求该中概股公司重拾报告义务。[6]
需要注意的是,12h-6规则似乎更符合中文语境中的“退市”,而事实上,在美国,终止注册才是实质上的退市,即使按照12h-6规则进行退市,也要遵守终止注册义务。
相较于私有化,需要引入新的投资人提供新的资金来完成,终止注册的退市方法成本较低,程序也更简单。
(三)私有化(going private)
如上所述,终止注册的退市方法关键是要控制经登记的股东人数,如果中概股公司在计划终止注册后不采取任何市场措施,那么,很容易又要重新履行注册义务。而所谓的市场措施,主要指回购、合并股数、兼并、出售资产等方式,而这些方式本身又构成了私有化,此时需要遵守13e-3规则。
实践中,私有化退市,SEC重点关注两个方面:全面披露和公允价格。无论采取哪种私有化方式,全面、完整和准确的披露私有化交易都是美国证券法下的法定要求。而私有化交易基本都会与美国上市公司大股东、管理层有关,因此私有化的价格和交易程序需要详细的披露。通常美国上市公司都会设立由独董构成的独立委员会来设计、制定、评估和监督整个私有化交易,且独立委员会有权聘请独立第三方顾问就私有化交易提出建议。在确定私有化价格时,美国上市公司通常会聘请合格的投行出具公允价格报告(fairness opinion)来确保价格的公允性(at arm’s length),以应对来自SEC、交易所和小股东的问询。
当一家中概股公司完成私有化后,实际上已经不符合美国证券法下维持挂牌的条件,此时,这家中概股公司可以通过终止注册,完成最后的退市程序,退市后,经私有化的中概股仍然可以申请港股/A股上市。中概股公司私有化并不鲜见,且在实操中也比较成熟,尽管成本较高,程序繁琐,但相信仍然会是中概股退市的主流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