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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衡阳市政府工作报告

2017年1月5日在衡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周 海 兵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一、本届政府工作回顾

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的四年,是我市发展进程中极具挑战、极不平凡的四年。在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市政府团结、带领和依靠全市人民,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有效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坚持以发展提振信心、以发展重塑形象,经济社会发展呈现稳中有进的良好态势,谱写了加快全面建成小康衡阳的新篇章。

四年来,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积极适应新常态,综合实力迈上新台阶。从经济总量看:地区生产总值2013年突破2000亿元,2016年达2820亿元(预计数,下同),年均增长9.1%;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013年突破200亿元,2016年达277.96亿元,年均增长10.7%;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013年突破700亿元,2016年达1127亿元,年均增长12.6%,主要经济指标增长稳定性增强,综合实力稳居全省第一方阵。全市全面小康实现程度预计达91%,蒸湘区获评全省首批全面小康达标县(市),珠晖区获评全省全面小康推进工作十快进县。从发展支撑看:项目个数和投资规模连创新高,累计实施重点项目1763个、完成投资3291亿元,投资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保持在55%以上。累计争取国省资金850亿元。深入开展精准招商,20家世界500强企业和18家央企来衡发展,富士康工业新城、五矿金铜、中兴网信等一大批产业项目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从创新驱动看: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扎实推进,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全市市场主体达20.86万户。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发展,新增上市企业13家,湖南机油泵成功在A股上市。创新创业园区“135”工程建设推进有力,累计建成标准厂房369.8万平方米。智能制造和“互联网+”行动扎实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21.7%。发明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年均分别增长47.4%、30.7%,衡山获评全国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耒阳获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

二是加快转型升级步伐,产业发展开拓新局面。三次产业结构优化为15.1∶43.9∶41.0,三产占比较2012年提升6个百分点。现代农业加速转型。粮食年产量稳定在330万吨以上,收购量稳居全省第一,获评全国粮食生产先进市。油茶、有机茶、酥脆枣等特色产业不断发展壮大,获评全国油茶产业发展示范市。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达338家,农产品加工业总产值年均增长25%。在全省率先建成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完成水利工程建设32.86万处,衡邵干旱走廊综合治理成效明显。新型工业加速推进。克服清理历史虚增等影响,工业保持平稳健康发展,规模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8.7%。天雁机械、湖南机油泵、南岳电控等20多家企业在全国细分行业处于领先地位。项目环保、能耗准入门槛明显提高,六大高耗能行业增加值占规模工业增加值比重较2012年下降4.6个百分点。市直“两区一园”完成调规扩区,衡山科学城、白沙绿岛军民融合产业园启动建设,全市园区新增建成区面积51.45平方公里;获批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国家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省级以上园区规模工业增加值占全市规模工业增加值比重达62.6%,较2012年提升31.8个百分点。现代服务业加速壮大。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完成,服务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56.5%,较2012年提高15.8个百分点。红星美凯龙、中建衡阳中心等城市综合体形成消费新热点,丽波酒店、崇盛国际中心加快建设,万达、碧桂园、恒大等知名企业纷纷抢滩登陆,华耀城、衡缘物流中心等物流枢纽项目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电子商务来势喜人,电商年交易额突破100亿元,成为全国首批信息消费试点市。金融事业蓬勃发展,全市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贷款余额分别达3300亿元、1423亿元,年均分别增长16.5%、19.5%。旅游经济持续升温,接待国内外游客、实现旅游总收入年均分别增长12.6%、17.8%,新增3A级以上景区9个,南岳区获批“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耒阳被评为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

三是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内生动能激发新活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顺利。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成效明显,水泥、煤炭、钢铁分别压缩产能800万吨、299万吨、16万吨;烟花爆竹生产整体退出;中心城区房地产库存去化周期缩减为12个月,处于合理区间;政府债务管理日益规范。投融资体制改革扎实推进,市本级投融资公司现代企业制度基本建立,县域投融资公司实现全覆盖。财税体制改革稳步推进,“营改增”及各项企业减税降费政策全面落实,累计为企业减负24亿元以上。重点改革成效显著。395家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圆满完成,国企国资改革持续深化。在全省率先推出商事制度“改革套餐”,“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全面启动。农村综合改革不断深化,金融服务“三农”在全国创造“衡阳经验”,耒阳“两权”抵押贷款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国家试点成效明显。城区4家信用联社成功改制组建市农商行。城市公交改革成为人民满意的民生工程。国有林场改革全面完成。不动产登记制度、公务用车制度、生态文明体制、园区管理体制等改革扎实推进。开放带动效应不断放大。全省首家综合保税区运行良好,公路口岸建成投用。深入实施“走出去”战略,累计实现外贸进出口总额102.4亿美元,总量居全省第二,对外经济合作遍及全球40余个国家和地区。累计实际利用外资38.37亿美元、内资1107.5亿元。

四是突出统筹协调发展,城乡面貌呈现新变化。城市骨架全面拉开。完成第7次城市总体规划修编。中心城区带动战略加快实施,来雁新城、滨江新区、陆家新区、酃湖高铁新城、东洲岛片区建设有序推进;累计新(扩)建衡州大道、船山路、蒸湘南路等城市主次干道22条,基本形成“三纵三横三环”的城市路网格局。交通融城战略扎实推进,县城扩容提质步伐不断加快,城镇综合承载力不断提升,全市城镇化率达50%。农村公路通畅率达100%,行政村客班车通达率达97.8%。城市功能大幅提升。南岳机场成功通航并开辟8条航线;湘桂高铁、吉衡铁路开通运行,怀邵衡铁路建设推进顺利,娄衡高速建成通车,绕城高速“三纵两横”全线贯通,铁路、高速公路总里程分别跃居全省第2、第3位;湘江土谷塘航电枢纽4台机组全部投产发电,湘江2000吨级航道衡阳至株洲段开工建设。“两供两治”建设扎实推进,全市新(扩)建污水处理厂9座,垃圾焚烧发电厂建成投产,餐厨垃圾处理中心基本建成,城市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率分别达85.7%、100%。海绵城市及地下综合管廊加快建设,“四湖一河一湿地”建设推进顺利。建成公园5个,新建“三江六岸”风光带30.8公里。获评电信普遍服务试点城市,宽带出口流量占全省35%。城市管理明显加强。统筹推进“八城同创”,成功获批全国文明城市提名城市。市区两级管理职能调整持续深化,城管、环卫、园林等职能全面下放。大力开展“城市管理年”“六大战役”“两大工程”等活动,深入实施“规电”“禁停”等专项行动,社区“两化两体系”建设和中心城区“三清三建”、主次干道两厢提质改造、农贸市场标准化改造扎实推进。烟花爆竹逐步限放禁放。殡葬改革经验在全省推介。城乡环境持续改善。圆满完成湘江保护和治理“一号重点工程”第一个“三年行动计划”,水口山、合江套等重点区域及湘江流域综合整治成效明显,省里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全面完成。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稳定为100%。全面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城区空气优良率达80%。扎实开展“三边”造林、通道绿化和裸露山地造林,森林覆盖率达47%。围绕城市周边连片推进新农村建设,30个村被评为省级“美丽乡村建设示范村”或“秀美村庄示范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现全覆盖,中心集镇“五乱”现象得到有效整治,农村基本不见暴露垃圾。获批全国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

五是坚持民生为本,社会民生得到新改善。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坚持财政收入用于民生支出主导向,民生支出累计达1229.38亿元,占财政总支出的67.9%,年均增长17.2%。城乡居民收入稳步提高,2016年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分别达28901元、15675元。脱贫攻坚扎实推进,全市395个贫困村实现驻村帮扶全覆盖,累计减少贫困人口25.6万,农村低保兜底脱贫经验在全省推广。农村电网第二期改造基本完成。解决205.6万农村人口饮水不安全问题。社会保障不断健全。累计新增城镇就业29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27万人。五大险种参保基本实现全覆盖,新农合参合率稳定在99%以上,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实现“十二连调”。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工建设15.7万套,完成危房改造4.66万户。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体系不断完善。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全面或超额完成省、市重点民生实事98件。创建义务教育合格学校1449所,高中招生改革顺利完成,中心城区中小学“大班额”现象有效化解。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有序推进,药品零差率销售实现公立医院全覆盖。生育政策调整平稳有序,出生人口性别比稳步下降。“公共文化服务进社区”荣获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项目,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繁荣发展。市游泳馆、体育馆建成投用,市十运会成功举办,全民健身运动蔚然成风。社会大局和谐稳定。安全生产“六大攻坚战”扎实推进。应急管理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全面加强。平安衡阳创建深入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进一步健全,防范打击违法犯罪有力有效。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稳步推进,房地产领域矛盾纠纷化解有力,获评2010-2015年全省信访工作先进集体。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民族宗教管理规范有序。

六是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政府自身建设取得新进展。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并乡合村工作圆满完成。“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在全省率先完成权力清单动态调整,创新推行“两集中、两整合、两公开”改革,企业、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时间分别提速70%、65%。市县两级“12345”政府服务热线建成投用,服务质量位列全国地级市第4位。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充分采纳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意见、建议,累计办理市人大代表议案4件、建议1177件,办理市政协提案1448件。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积极推行。建市以来首获地方立法权,首部地方性法规《衡阳市南岳区综合管理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即将施行。“六五”“七五”普法有序衔接。第九次村委会换届选举圆满完成。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扎实开展。坚决落实市政府党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强化效能监察和审计监督,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大力建设廉洁政府,发展环境持续优化。

各位代表!四年来,我们坚决落实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全力支持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国防动员和后备力量建设不断加强,人防工作获评全国先进,军民融合发展开创新局面。

各位代表!本届政府取得的成绩来之不易,这是省委、省政府及市委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全市人民团结拼搏、共同奋斗的结果,是社会各界人士关心支持、大力帮助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全市各族人民,向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向驻衡部队、武警官兵和政法干警,向国内外所有关心支持衡阳发展的各界朋友,表示诚挚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回顾四年历程,我们深刻体会到:只有坚持解放思想才能赢得主动,我们正是在持续深入解放思想中不断抢抓机遇、顺势而为,才牢牢把握住了新常态下经济发展的主动权;只有坚持改革创新才能永葆活力,近年来衡阳经济社会保持平稳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关键在于立足实际,坚定不移加快改革开放步伐、加大创新力度,让发展活力在改革创新、扩大开放中倍乘释放;只有坚持真抓实干才能奋发有为,在全市爬坡过坎的攻坚时期,我们围绕既定目标任务埋头苦干、一任接着一任干,展示了敢于担当、积极进取的责任政府形象;只有坚持执政为民才能砥砺前行,衡阳的改革发展历程告诉我们,必须把扩大群众获得感作为想问题、办事情的第一标尺,在谋求发展中集中民智、在抢抓发展中汇聚民力、在共享发展中赢得民心。我们坚信,这些宝贵的精神财富必将继续转化为推动发展的强大动力。

同时,我们也清醒认识到,我市改革发展中仍存在不少问题:经济下行压力仍然较大,发展不足、不优、不平衡的状况尚未根本改变,社会投资动力不足,企业整体创新能力不强,金融等领域存在风险隐患,财政收支矛盾比较突出,部分经济指标低于预期。新旧增长动力接续不畅,冶炼、化工、钢铁等传统支柱产业拉动作用逐步减弱,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等新兴产业支撑作用有待加强,城镇综合承载力不足,县域经济、工业经济、旅游经济等发展短板亟待补齐。保障改善民生任重道远,生态文明建设面临不少挑战,脱贫攻坚任务艰巨繁重,教育、医疗、住房等民生领域还存在薄弱环节,部分群众生活还比较困难。政府自身建设仍需进一步加强,“四风”问题还没有彻底根除,部分党员干部的进取精神和担当意识有待提升,为官不为、为官慢为等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政务服务、亲商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对此,我们必须积极应对、努力解决,确保经济发展行稳致远。

二、新一届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及奋斗目标

今后五年,是我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实现基本现代化新征程的关键时期。只要我们牢牢把握目前我市所处的历史方位和阶段特征,抢抓机遇、乘势而上,就一定能在新的起点上谋求新发展、实现新突破。

今后五年,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瞄准打造“现代产业强市、文化旅游名城、幸福和谐家园”,决胜全面小康,着力植优补短,坚持改革开放,全面从严治党,为建设经济繁荣、百姓富裕、生态优美、社会和谐、政治清明的新衡阳而努力奋斗。

今后五年的奋斗目标是:

——坚持植优补短,建设经济繁荣新衡阳。落实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持续厚植已有优势、全面补齐发展短板,有序推进中心城区周边县调整为市辖区,建成更具竞争力的全省第二大城市。到2021年,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4000亿元以上,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突破400亿元,固定资产投资年均增长16%以上,规模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8.5%,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均增长12%以上。县域经济总量、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均占全市的45%以上。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超过40%。旅游业真正成为富民强市的主导产业。

——坚持共建共享,建设百姓富裕新衡阳。2018年率先实现整体脱贫,2020年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2021年,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9%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每千人医疗床位数达6.0张,社区医养结合日间照料服务覆盖率达30%,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超过95%,建成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建立文化旅游融合发展体系,成功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推进南岳衡山申遗工作。加快构建综合交通枢纽体系。市民文明素质与受教育程度明显提高。成功创建全国文明城市。

——坚持绿色发展,建设生态优美新衡阳。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全面加强,能源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大幅提高。大气环境质量、重点流域和重要水库水质达标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稳步提升,湘江干流及主要支流水质稳定在Ш类标准以上,全面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加快建设全国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到2021年,全市城镇化率达56.2%,森林覆盖率超过50%,空气优良率超过85%,县级以上污水处理率达95%,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35%,90%的村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处理。

——坚持以人为本,建设社会和谐新衡阳。始终把维护人民合法权益摆在首要位置,扎实办好省、市重点民生实事。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发展壮大,多方参与的现代社会治理体系不断完善。公共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防灾减灾能力大幅增强。信访法治化改革深入推进,社会大局持续和谐稳定。

——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政治清明新衡阳。中国梦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加深入人心。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全面加强,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明显提高,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得到切实保障。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干部作风持续好转,腐败问题得到有效遏制,政治生态风清气正。

三、2017年的工作安排

2017年是新一届政府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关键之年,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做好2017年政府各项工作,必须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全力做好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努力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2017年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是:地区生产总值增长8.5%左右,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7%左右,规模工业增加值增长7.5%左右,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4%左右,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2%左右,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8.5%左右,全面完成省里下达的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约束性指标。

围绕以上目标,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着力推进植优补短,确保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发展特色产业。引导和支持各县(市)结合自身优势和产业基础,分别打造1-2个具有鲜明特色的主导产业:衡南重点发展高端装备制造、空港物流产业,衡阳县做大做强生物医药、陶瓷产业,衡山提质发展旅游、汽车零部件制造产业,衡东加快发展机械制造、化工产业,祁东重点推进新材料、农副产品深加工产业,常宁致力打造全省最大的水口山铜铅锌深加工综合基地、油茶生产基地,耒阳着力发展工矿业、煤电冶炼产业。抓实重点项目。积极实施重大项目带动战略,大力推进五矿金铜(二期)、特变电工南方智能电网科技产业园等项目建设,重点支持中科光电、恒生制药等骨干民营企业发展壮大。挖掘园区潜力。各县(市)按照“先建园区再引项目”的思路,加快园区规划编制及基础设施建设,加大重大产业项目招引力度,深化园区管理体制改革,着力打造县域经济增长极。

加快工业经济发展。提升制造业层次和水平。实施制造强市“663行动计划”,打造全省先进制造业基地。加快产业集聚集群发展。着力发挥细分行业领军企业的辐射带动作用,支持富士康南方精密模具生产基地、中兴衡阳科技园、镭目科技核辐射安全监测成套设备研发及产业化发展,加速形成电子信息产业集群;支持特变电工智能电网配套、湖南机油泵节能汽车零部件智能制造、天雁机械涡轮增压器、南岳电控高压共轨项目建设,加速形成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集群;支持五矿金铜、建滔化工、春昌有色等企业延长产业链,加速形成有色金属加工产业集群。支持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推动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企业。提质升级市直工业园区。优化“一核一圈二带”工业产业空间布局,推进产城融合发展,加快衡山科学城基础设施建设和高新区、白沙洲工业园、松木经开区扩区提质。

加快旅游经济发展。统筹规划“一龙头、一中心、两圈、三带、四区”空间布局,加快旅游产品开发,打造全域旅游示范区。启动南岳衡山旅游经济新区建设,抓好方广寺禅修文化养生基地、传奇古镇等重点项目建设。打破封闭性景点景区建设和经营模式,支持各县(市)对接南岳打造精品旅游景区和线路,加快庙前、蔡伦竹海、岣嵝峰、四明山、岐山、四方山等景区提质改造。积极申报雨母省级风景名胜区,建设城区后花园。抓好酃湖公园、青草桥风情休闲街等景区建设,支持石鼓书院、东洲岛、廻雁峰打捆创建5A级景区。大力发展乡村旅游,推进宝盖、渣江、归阳、新市等古镇的保护和开发。探索推进旅游市场和景区管理体制改革,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强化基础设施配套,实施“旅游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和“引客入衡”工程,力争全市接待国内外游客、实现旅游总收入分别增长15%、24%。

(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不断增强经济发展的动力活力

坚决落实创新引领战略。加强创新平台建设,加快构建区域性科技创新中心,建立多层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企业技术中心,推进衡山科学城科技创新中心、高新区双创中心等一批科技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力争高新技术企业突破100家。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重点突破核级海绵锆(铪)、重型共轨供油泵、国六喷油器等关键技术。推动产学研合作体制机制创新,支持园区、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合作开展核心技术、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研发与攻关,加快创新成果转移转化。启动企业与在衡高校联合培养人才计划,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智力引进,加快建设人才强市。

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继续推动钢铁、煤炭、水泥等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防止已化解的过剩产能死灰复燃,有序处置“僵尸企业”。支持合理自住购房,加快发展机构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科学合理供应住宅用地,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完善支持金融发展的政策体系,建立政银企对接长效机制,加大股权融资力度,降低企业杠杆率。下决心处置一批风险点,着力防控资产泡沫。大力振兴实体经济,提高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精准度和实效性,加大减税、降费、降低要素成本工作力度,推动企业眼睛向内降本增效。引导企业发扬“工匠精神”,加强品牌建设,培育“百年老店”。

着力促进关键领域改革落地。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加快驻衡中央、省属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加强投融资体制改革,努力降低融资成本,大力推广PPP模式。深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大力推进农村综合改革,重点推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抓好农村产权制度和新一轮农垦体制改革。有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统筹推进医药卫生、财税、价格、生态文明等体制改革。

全面提升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坚持开放崛起战略,提升开放平台功能,加快建设开放强市,打造更具辐射力的区域性中心城市。支持有色、钢管等优势产业抱团出海,转移优质剩余产能,进出口总额增长8.5%左右。重点围绕龙头企业开展建链补链强链招商行动,着力引进一批行业领军企业,努力提升招引的质量效益。做好外事侨务和港澳台工作,充分发挥异地商会作用,引进有实力的外地客商来衡投资兴业。

(三)统筹推进“三农”发展,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

发展现代农业。大力实施新增粮食产能工程,确保粮食总产量稳定在330万吨以上。全面推进“十百千万”现代农业发展工程,支持大三湘、绿海粮油、角山米业等一批农产品加工企业做大做强,培育领军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0家以上,力争全市农产品加工业总产值增长20%以上。加快国家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九龙生态等现代农业特色产业园建设。着力打造以精细农业为特色的优质农副产品供应基地,加快发展蔬果、油料、茶叶、烟叶等高效经济作物,支持油茶加工主导行业标准制定。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推进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强化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应用,加大种质资源创新和新品种开发力度,不断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加强“五小”水利工程建设,着力解决农田灌溉“最后一公里”问题。

建设美丽乡村。开展新农村建设提质升级行动,重点打造雨母山、茶山坳、横江、萱洲等一批高档次、有品位的美丽乡村特色片区,常态化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力争全市文明村镇达标率在30%以上。加快完善农村公路、农田水利、自来水、网络宽带等基础设施。规范农村新建、扩建、改建房屋,鼓励引导村民到农村集中居住点建房,大力推进农村“空心房”拆除工作。

加快脱贫攻坚。全面落实十大扶贫举措,按照“四跟四走”思路,加大产业扶贫力度,扎实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和农村危房改造。加大扶贫小额信贷支持力度。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将符合政策规定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确保贫困村全部通电、通路、通电视、通宽带。力争贫困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0%以上,贫困县“摘帽”、贫困村退出、贫困人口基本脱贫。

(四)推进服务业集聚发展,着力打造区域性服务中心

全面放宽服务业市场准入。推进服务业市场便利化改革,进一步放开银行、证券、保险、电信、邮政快递等行业市场准入,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教育、医疗、健康、文化等领域,加快形成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体系。积极扩大向社会购买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比重。规范完善政府采购办法,加快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

引导传统服务业创新发展。繁荣商贸服务业,提质改造老旧商业区,加快华耀城、万达广场、丽波酒店、衡阳国际会展中心建设,规划建设、培育壮大新兴专业市场,推动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休闲娱乐等生活性服务业向精细化和高品质转变。完善市场体系,建设华新跨境电商产业园,加快推进乡镇配送中心和农村电子商务网络建设。

推动现代服务业加速发展。做强现代物流业。努力建设全国重要物流枢纽城市。发挥临铁、临空、临港优势,发展云集空港物流产业,加快大浦通用机场建设;加快白沙洲物流园、衡缘物流园及唯品会配送、衡东仓储物流中心建设,支持品牌快递企业在衡建立区域转运中心。壮大金融服务业。加快金融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建设与运用,健全金融信用信息服务体系;吸引各类金融机构来衡设立分支机构,实现全市县域村镇银行全覆盖。大力发展总部经济、科技研发、文化创意、汽车后市场等业态。

(五)加快构建新型城镇体系,建设安居乐业美好家园

增强中心城区辐射能力。实施第8次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推进中心城区区划调整,加强重要地段、街区的城市设计。启动城市轨道交通前期工作,加快推进怀邵衡铁路衡阳段、瓦松铁路及湘江2000吨级航道衡阳至株洲段等项目建设,加快二环路、北三环形象进度,基本完成中心城区主次干道提质改造。深入推进交通融城战略,加快衡州大道西延、衡岳大道北延、东风路南延建设。加大来雁新城、滨江新区、陆家新区、酃湖高铁新城、东洲岛片区建设开发力度。推进蒸水北堤、湘江西岸风光带建设。大力建设海绵城市、智慧城市,构建城市防洪防涝、山洪地质灾害防御体系。加强城市供水及能源通道建设。加快旧城改造步伐,加大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力度。

实施县城建设攻坚行动。支持各县城对标中心城区强化基础设施配套,不断完善服务功能,努力提高管理水平,真正让县城成为各县(市)推进新型城镇化的主阵地。衡南全力推进新县城“两带四新区”建设开发,衡阳县加快西渡高新区核心片区建设和船山西路沿线开发,衡东、衡山与南岳区融合打造南岳-开云-新塘组团,祁东着力推进撤县设市,常宁有序实施“三年兴城行动”,耒阳加快打造中等规模城市。

差异化推进小城镇建设。推进西渡、樟木、云集、三塘、车江、店门、南岳等城镇与中心城区高效联动、一体发展。各县(市)每年抓好1-2个特色集镇建设,打造一批经济强镇、特色小镇。提高市、县边际中心城镇建设水平。完善城镇水、电、路、讯等基础设施和环卫、绿化等配套设施,启动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加快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提质改造步伐,大力开展路域环境和超限超载整治,推进农村信息基础设施三年行动计划。

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深入开展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充分运用“数字衡阳”建设成果,推进信息采集服务外包。扎实推进城市执法体制和管护市场化改革,强化交通动态管控和智能化管理。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严格控违拆违,加大建成区违法建设清理整治力度。深化社区“两化两体系”建设,全面完成中心城区“三清三建”和农贸市场标准化改造,加快推进人行天桥和地下通道建设,深入开展占道经营、乱停乱放、渣土污染和火车站、高铁站周边环境等专项治理,全面推进城区烟花爆竹禁放限售工作,让城市更洁净、更美丽、更有序。

(六)致力改善生态环境,努力建设美丽衡阳

推进低碳发展。建立健全绿色发展引导机制和政策体系,积极参与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大力推进“气化衡阳”工程,加快煤改气、电改气、油改气步伐。鼓励绿色出行,加强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建设,提高城市公共交通运输比重,扩大新能源交通工具使用范围,推动城区公共交通加速向“零排放时代”迈进。加快淘汰改造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全面完成黄标车淘汰任务。推广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材,加快住宅产业化步伐,确保政府投资的公建项目产业化建设全覆盖。

抓好污染防治。扎实推进湘江保护和治理“一号重点工程”第二个“三年行动计划”,强化水口山、松江、大浦、合江套等重点区域污染治理,全面封堵蒸水两岸排污口,巩固提升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成果,确保湘江、蒸水城区段水质稳定在Ⅲ类标准以上。加快雁栖湖等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加强河道采砂、船舶、码头污染执法监管和饮用水水源保护,确保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稳定为100%。推行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全覆盖试点,完成角山、松木、酃湖等污水处理厂建设,中心城区、主要工业园区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加快重点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进城镇垃圾转运站、垃圾填埋场建设。

强化生态保护。努力争创国家园林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严守环境质量底线、耕地保护和生态保护红线。加快推进横江、幸福河等湿地公园建设。全面推行河长制,加强河湖空间用途管制,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快山水林田湖生态修复及重点土壤污染治理修复项目建设。加大祁东、衡南国家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工程实施力度。强化人工造林、封山育林和森林管护,巩固提升“三边”造林、通道绿化、村庄绿化和砂场复绿成果。力争全市森林覆盖率达47.6%、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超过42%。

(七)积极弘扬先进文化,着力打造文化名城

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深入开展中国梦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大力推进公民思想道德建设工程,加强未成年人思想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培育传承良好家风家教、校风校训、企业精神和乡贤文化。组织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不断提升社会文明程度。继续实施文化惠民工程,提升“周末百姓剧场”等群众文化品牌影响力,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加快市影剧艺术中心、市图书馆、市艺术学校实验剧场等项目建设。

加快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建设。大力挖掘并弘扬具有衡阳个性特征的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名人名居及纪念设施保护展示,加大船山书院、申公馆、来雁塔、珠晖塔、接龙塔、湘江东路等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历史街区的保护和修缮力度。加强张家山抗战遗址、酃县遗址、云集古窑遗址的保护与开发。

增强文化产业竞争力。挖掘整理并传承保护好衡州花鼓戏、衡阳湘剧、祁剧、衡山影子戏、南岳庙会等地方传统文化,努力申报一批国家、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提升壮大传统文化产业,鼓励发展新型文化业态,推进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培育和引进一批有实力的文化企业。加快衡阳文化“走出去”步伐,讲好衡阳故事,传播衡阳声音,扩大衡阳影响。

(八)促进社会事业全面发展,切实保障改善民生

做好就业托底工作。加强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做好“双百资助工程”、省级示范基地、“2151工程”申报推荐工作。实施“雁归兴衡”行动计划,加大大学生自主创业奖补扶持力度,支持大学生创业园区建设。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的就业工作,确保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打造人民满意教育。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完成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试点,规范、扶持发展义务教育阶段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建设。扩大学位供给,努力解决“大班额”“择校热”和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上学难等问题。加快市铁一中、市九中搬迁,逐步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推进市中小学素质教育综合实践基地、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示范园区建设。继续实施第二轮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支持在衡高校发展,加快南华大学新校区建设。大力发展继续教育。办好特殊教育。强化教师队伍建设,推进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深入实施“名师工程”,逐步提高教师待遇。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

建设健康衡阳。加强公共卫生服务,推进医疗卫生信息平台和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建立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强化重大疾病疫情防控。大力发展健康产业,加强社区医养结合、居家养老日间照料等服务能力建设。加强重点专科建设,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完善医疗纠纷调解机制,依法严惩涉医犯罪和“医闹”行为。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扎实做好省十三运会和省第十届残运会筹备工作,加快市体校搬迁,促进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全面发展。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健全参保缴费激励约束机制,提高统筹层次。鼓励发展政策性保险及商业保险。发展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完善临时救助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积极关爱留守儿童和孤寡老人。全面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货币结算安置工作。

加强社会治理创新。坚持安全发展,落实安全责任,强化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监管,完善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全面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扎实推进社会治理“四化一制”,加快“雪亮工程”等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推行网格化管理,加强禁毒工作,严厉防范、依法惩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规范民间融资,加快构建地方金融组织的过程监管体系,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依法管理民族宗教事务和场所,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六进”工作。积极创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优秀城市。

(九)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高行政能力和服务水平

坚持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深入开展“七五”普法宣传。健全重大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跟踪评估和责任追究机制。党政机关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不断完善政府合同管理。积极推动雨母山生态保护立法。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试点工作,探索委托乡镇开展行政执法。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认真办理各级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提案。支持监察、审计、法制等部门依法开展工作。

坚持科学施政,提升服务发展水平。加快简政放权,深化“两集中、两整合、两公开”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让群众和企业少跑腿、好办事。全面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建立完善综合监管体系。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加快农村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建设,推进便民服务向基层全覆盖。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考评机制、容错纠错机制及绩效管理体系,完善政府债务管理和风险防控机制。

坚持从严治政,切实改进工作作风。继续扩大财政预决算公开范围,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深化和扩大政务公开,全面公开“三清单一目录”及政府权力运行流程。严格实行首接首办制,重点整治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问题,坚决纠正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行为,确保政令畅通、执行高效。完善提升“12345”政府服务热线功能。

坚持廉洁从政,提升拒腐防变能力。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廉洁风险防控体系。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行使权力的监督,严禁领导干部插手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土地矿产拍卖等经济活动。坚决整治和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努力建设廉洁政府。

加强国防和后备力量建设。支持国防和军队改革,广泛开展全民国防教育、国防动员和“双拥”共建活动,争创全国双拥模范城市。做好人民防空和军事设施保护工作。推进军民技术双向转移和融合发展,扎实推进白沙绿岛军民融合产业园建设,开创军政军民团结新局面。

各位代表!立足新起点,展望新征程,我们深感责任重大,使命光荣。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团结和带领全市人民,凝聚共识、锐意进取、开拓创新,为建设“五个新衡阳”、加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努力奋斗!

《政府工作报告》相关名词解释

1、“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P4):将原先分别到工商、质监、税务、人社、统计五个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证、统计登记证等五本证照,统一合并为由工商部门向企业颁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2、“两权”抵押贷款(P4):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

3、三纵三横三环(P5):三纵即蔡伦大道、蒸阳路、蒸湘路,三横即解放路、船山路、衡州大道,三环即二环、三环、高速环。

4、三纵两横(P5):三纵即京港澳高速、京港澳高速复线、南岳高速,两横即衡邵高速、泉南高速。

5、四湖一河一湿地(P5):四湖即平湖公园、南湖公园、雁栖湖公园、酃湖公园,一河即幸福河,一湿地即横江湿地公园。

6、“两集中、两整合、两公开”改革(P7):两集中即部门的行政审批职能向行政审批服务科集中,行政审批服务科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两整合、两公开即将建设领域行政审批事项整合为“一个窗口进出、一枚公章受理”,公开“涉审中介目录、涉企收费目录”。

7、663行动计划(P13):6大专项行动、6大重点发展领域及3大标志性工程的简称。6大专项行动即工业强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创新载体建设、智能制造、绿色制造、质量品牌提升行动,6大重点发展领域即新一代信息技术、电力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节能及新能源汽车、精密模具和机器人,3大标志性工程即标志性产业集群、标志性领军企业、标志性品牌产品。

8、一核一圈二带(P13):一核即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与衡山科学城,一圈即松木经开区、白沙洲工业园以及周边县(市)园区,二带即先进制造产业带和循环经济产业带。

9、一龙头、一中心、两圈、三带、四区(P14):一龙头即南岳龙头发展区,一中心即城市中心休闲区,两圈即环南岳旅游圈、环城游憩圈,三带即107国道旅游经济带、湘江生态旅游带、湖湘名人文化休闲带,四区即耒阳蔡伦文化旅游区、常宁印山-天堂山瑶寨风情旅游区、衡东洣水-罗荣桓元帅故里生态旅游区、洪桥-岐山-曲兰名人山水休闲区。

10、“三供一业”分离移交(P15):将国有企业家属区水、电、暖(南方为气)和物业管理职能剥离,转由社会专业单位实施管理。

11、土地“三权分置”(P15):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即所有权归集体、承包权归农户、经营权可流转。

12、四跟四走(P17):资金跟着穷人走、穷人跟着能人走、能人跟着产业项目走、产业项目跟着市场走。

13、智慧城市(P18):以现代信息技术为基础,将人的智慧与物的智能在政务、交通、城管、社区、环境、旅游、产业园区等领域进行深度融合,实现城市智慧式管理和运行。

14、住宅产业化(P20):用工业化生产的方式建造住宅,实现建筑设计标准化、部品部件工厂化、现场施工装配化、土建装修一体化。

15、双百资助工程(P22):在全省范围内,每年对100个自主创业就业个体工商户、100家创新创业带动就业优质初创企业给予奖励。

16、2151工程(P22):在全省范围内,每2年择优评选奖励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成效显著的10个示范县(市)区、50个示范街道(乡镇)、100个示范社区(村)。

17、雁归兴衡(P22):通过降低创业门槛、降费减税、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落实社保补贴、提供创业就业服务等措施,鼓励和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

18、四化一制(P23):社会化、法治化、信息化、专业化和实名制。

19、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六进”工作(P23):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企业、社区、乡镇、学校、寺庙。

(以上说明均根据相关单位提供资料整理)

衡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衡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政发〔2017〕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0日

衡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切实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提高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资产)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资产)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性资金等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全部投资和部分投资。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上级财政专项补助、主权外债和其它政府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承担的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具体包括政府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政府回购、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实施以及政府投融资公司承担的政府投资项目,涵盖全部使用政府资金或政府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

采用转贷、贷款贴息、投资补助等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与社会合作PPP项目、专项建设基金项目,有特别规定的按有关规定管理。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投资理念,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有关建设标准、规范。

(二)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应当“集中财力、保证重点、适当超前、综合平衡”,执行情况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三)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实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强化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控制。

(四)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备案制、工程监理制、资金专账专户管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重大项目跟踪审计制。

(五)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公众参与、机构评估、专家评议和风险评估制。

(六)项目融资要合理举借、降低成本、统一管理、风险可控,确保科学举债、有效用债、诚信还债。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建立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运行机制。

(一)市发展改革委为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三年滚动计划、年度计划编制和项目储备库、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全程协调监督检查稽察、项目代建、投资后评价等综合管理工作,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牵头向上级部门申报建设资金,统筹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二)市财政局为政府投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全过程监管,安排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按规定审核拨付基本建设资金,对项目工程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查,对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进行绩效评估;牵头编制年度项目融资计划和偿债计划,筹集政府性融资项目资本金,监管融资项目债务和评估风险。

(三)市国资委为政府投融资公司管理部门,对政府投融资公司进行协调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奖惩等。

(四)市金融办参与研究重大政府性融资项目的融资方案,协调相关融资工作。

(五)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概算、预算、结算、决算和项目融资事项、政府投融资公司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重大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

(六)市监察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行政监察,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七)市国土、住建、规划、环保、农业、水利、交通、卫生、教育、民政等有关政府部门协同向上级申报项目建设资金,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八)市政府投融资公司根据市政府授权承担建设项目的融资、投资、建设、营运和管理工作,并按市场化原则运作相应资产、资源,编制和实施融资计划、偿债计划,建立健全融资内控机制,规范融资资金使用和风险管控。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按下列程序进行(按编号顺序依法依规、高效执行,上级规定可精简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一)立项(项目建议书)审批,可同时核准勘察和方案设计招标事项;

(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同时核准招标事项、审查节能评估;

(四)用地审批、工程规划许可、详细勘察、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预算审批和招标方案报批等;

(五)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和依法招标采购;

(六)中标合同审查、签订和备案;

(七)施工许可、开工建设;

(八)竣工验收;

(九)结算、决算审查和资金支付;

(十)资产移交。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七条 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领域,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原则上不支持经营性项目,具体领域:

(一)社会公益服务;

(二)公共基础设施;

(三)农业农村;

(四)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五)重大科技进步;

(六)社会管理和国家安全。

鼓励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采取政府和社会合作PPP模式,推进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等领域项目建设。

市本级政府投资应优先民生项目、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优先续建项目,优先为中央和省投资项目配套。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安排,由市各部门和项目业主咨询论证提出项目,送市发展改革委列为备选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政府投资储备库管理。项目业主完成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等前期工作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列为储备项目,确定项目入库编号。

第九条 依托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编制全市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项目计划。有关部门应于每年9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并与市财政局、国资委分别进行资金预算、投资决策初步衔接。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国土、规划、环保等职能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衔接审核,于每年11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审定实施,并按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草案。

第十条 政府年度投资项目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发展改革委向各建设单位下达,并抄送其行业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备案。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在每年第三季度前按原报批程序调整下达执行。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二条 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由市政务服务中心作为首家受理单位“一站式”受理、“全流程”服务、一家负责到底,确定建立投资项目统一代码。对可以并列审批和联合评审的环节,应当采用“多评合一、统一评审”模式。

审批权限属市本级审批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同级职能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批;审批权限属上级审批的项目,由市本级职能部门按相关上级规定审核后报批。委托行使审批权限的工业园区政府投资项目,由所在园区管理机构按委托权限报委托机关核定审批备案。

第十三条 依据政府投资三年滚动和年度投资计划或政府批示,市发展改革委在市财政局出具意见或资金来源证明的基础上,依法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项目建设的依据。估算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可以适当简化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审批项目建设必要性、建设依据、建设内容及规模、资金来源和投资估算书。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概算。初步设计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市发展改革委备案。项目概算由市发展改革委在初步设计阶段委托评审后审批,或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实额度后提交与初步设计一并批复。概算评审与初步设计评审可同步安排,合并评审。

经批准的项目总概算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安排政府投资和控制项目总投资的依据,报市审计局备案。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总投资的,应优化初步设计方案或降低建设标准。优化初步设计方案或降低建设标准后仍超过估算总投资10%以上的,须按程序重新上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可以不编制和报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其建设投资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估算投资进行控制。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按规定选择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限额设计,并按规定编制项目预算和工程量清单。施工图设计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备案;施工预算和工程量清单报市财政局审核、市审计局备案。

采用“一阶段设计(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合一)”的项目,其施工图设计及工程预算应执行概算审批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资金筹集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要坚持多元化筹集模式,采用申报国家、省资金与项目融资相对接、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相结合、短期融资与中长期融资相配套的方式筹集。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上级资金支持方向和申报要求,对口申报项目。除特殊情形外,单个项目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资金申报主管部门应当牵头组织现场踏勘、实地核查,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性、有效性。上级资金计划下达后,资金申报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转发下达。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和政府投融资公司结合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于每年10月底前将申请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依据可用财力情况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国资、行业主管部门会商提出下年度基本建设资金预算计划,与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衔接后,报市政府批准、市人大审议后下达实施。

第十九条 市政府投融资公司结合年度投资计划,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年度融资计划及项目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国资、金融等部门会商综合平衡提出下年度政府性融资项目融资计划,与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衔接,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到市政府投融资公司实施。设立政府投资项目融资服务平台,定期发布信息、对接项目、高效融资。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不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由政府采用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制方式或授权政府投融资公司明确建设单位,代表政府行使项目业主职能,竣工验收后移交相关单位。

第二十一条 政府性投资为主、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代建制,项目业主为使用单位。不具备实行代建制条件的,经本级政府批准实行自管,由项目业主为建设单位。采用代建制或自管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

第二十二条 经营性、准经营性项目经政府批准采用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PPP建设模式的,在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和融资服务等,应当依照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市标准招标文件执行。项目的招标方案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变更标准招标文件的须报市政府审定。最高投标限价由市财政局审核,不得超过审定的施工预算造价。开标后、评标前,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清标工作。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标准合同范本签订,并按规定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市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变更标准合同范本的须报市政府审定。标准合同范本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并约定明确工程结算以财政、审计核定结论为依据。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以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理。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在申请施工许可证前,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环境保护部门办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环境评价等申报手续,并在项目开工前按国家有关规定到行业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月调度、季考评、半年检查讲评、年终绩效评估的调度管理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要求做好投资统计、融资事项报告和建设信息报送工作。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不得随意调整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需调整变更增加工程造价的,由市财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市相关职能部门和参建各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会审,上报市政府批准、市审计局备案。除规划设计变更和不可抗力客观因素外,因主观故意或过失造成工程变更增加造价超过合同价10%、单次增加造价超过500万元的,由市财政局牵头先行甄别后启动,如存在责任问题则移交市监察局问责后,再启动变更程序。工程变更增加的工程造价不计入监理费用计算基数,价格上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其它费用的取费基数。增加工程造价超过概算投资10%以上的,相应核定批复调整概算。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科学确定工期,且必须在合同工期内完成建设任务,依法实行竣工验收和交接制度,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市发展改革、审计、财政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按各自职责进行验收。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完成综合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完整的项目结算资料报市财政局审查、市审计局终审,并将市审计局出具的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及其它相关资料按时移交市财政局办理竣工决算批复。在资料完整的情况下,市审计局、财政局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自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依法办理公共资产登记,纳入公共资产监督管理。在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维护管理部门办理管理移交手续。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财政基本建设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资金申报主管部门按照审定的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工程建设进度、配套资金到位和财政评审情况同比例拨付。

第三十三条 融资项目建设资金,由政府投融资公司依据年度投资计划、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拨付,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工程款支付累计额原则上不超过备案合同价(含经政府审批增加的规划设计变更追加价款)的70%;竣工验收后支付累计额原则上不超过备案合同价(含经政府审批增加的规划设计变更追加价款)的85%;竣工结算审计终审后支付累计额原则上不超过备案合同价的95%。因规划设计之外造成工程变更增加的工程价款,不纳入工程进度款支付范围,在竣工结算审计终审后支付。

第三十五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在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统筹安排、滚动管理。待项目完成前期工作后,计划安排的前期工作经费在拨付建设资金时予以扣还。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必须设立专门账户,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并严格按投资计划要求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进行行业监管,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 实行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制度。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依据相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稽察,稽察结果报市政府。

第三十九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对于未按要求执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制度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条 依托国家重大项目库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各项目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将项目信息上报录入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各监管单位依托信息系统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管。

第四十一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考核和后评价体系。市财政局牵头对预算投资、政府融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和评估监督,市发改委牵头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投资后评价。绩效考核和后评价结果报市政府。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政府门户网站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专栏,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按规定公布项目信息,依法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诉举报机制。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违规批准立项、用地、环评、规划、设计、施工许可的;

(二)违规批准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和决算的;

(三)未按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干预招标采购活动的;

(五)监督检查结论严重失实或弄虚作假的;

(六)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七)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八)其它违反本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暂停项目建设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视情节严重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政府投资的;

(二)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内容和故意漏项、报小建大的;

(四)未依法组织招标采购的;

(五)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六)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七)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八)因严重过错造成重大损失的;

(九)未按要求如实报送统计报表的;

(十)其它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和参建单位(工程咨询、评估、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采购代理、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及其从业人员与项目建设单位或相关方进行串通违规操作的,出具的成果报告或审查结论严重失实、弄虚作假的,或造成项目质量低劣的,根据情节轻重,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在媒体上予以公布,相关部门在5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参建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还应依法追究项目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以及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

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办法》的通知

衡政函〔2016〕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和制定政府规章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4日

衡阳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效率,保证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从本市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具体工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起草或协助起草工作。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所需经费,按照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纳入市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立 项

第五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规章应当立项。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或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的,应当于上一年度8月底之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立项申请,并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建议稿及有关参考资料。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市政府法制网站或者以书面信函的形式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立法项目建议。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立项申请、立法项目建议组织论证,与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充分协商后,拟订市人民政府下一年度起草地方性法规计划草案,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市政府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重要立法项目应当组织开展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和社会风险评估。

第八条 拟列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地方立法权限,不与上位法相抵触;

(二)经立法调研和立项论证,具有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立法条件成熟;

(三)已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规章建议稿,初步确立了主要制度和措施,符合地方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第九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应当按照确定的立法计划进行。因实际情况变更,确需要对立法计划进行调整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论证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应当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相关市直部门、市政府法制部门参加,吸收行业专家的起草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起草部门,任务进度时间,落实人员、经费,制定起草计划,必要时可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参与起草。

第十一条 涉及重大公众利益、法律关系复杂、专业性强的立法项目,可以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或起草部门委托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经费由财政保障。

第十二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通过网上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涉及重大法律问题或者特殊专业技术问题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专家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意见,形成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包括论证会的基本情况、发言人的基本观点、论证结论等,作为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重要参考。

第十三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

(二)内容直接涉及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三)内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

(四)其他需要听证的情形。

第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时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拟规范事项涉及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调整的,在形成正式文本前应报市委、市政府决策。

有关部门对征求意见稿应当认真研究,提出同意或修改的意见,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加盖本部门印章后及时反馈。

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有关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意见合理的,应当予以采纳;有争议的,应当予以协商;经协商后不能达成一致的,起草部门应当在报送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时书面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五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应当经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审核,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形成送审稿,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查。涉及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十六条 报送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送审稿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审查请示;

(二)送审稿正文;

(三)送审稿起草说明;

(四)可行性评估情况,包括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内容;

(五)论证情况,举行了论证会和听证会的,应当附论证会、听证会报告;

(六)征求意见和重大争议问题协调情况等,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对送审稿不同意见及部门之间协商会签的资料;

(七)相关法律依据及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起草单位应当按照立法计划确定的时限完成起草工作;逾期未完成的,起草单位应当向市政府书面报告原因,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后,可以取消规章立法项目,取消法规项目还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

第四章 审 查

第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送审稿由市政府法制部门统一审查。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否与地方性法规、规章相冲突;

(二)有关部门之间的分歧意见是否已协调一致;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是否已妥善处理;

(四)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文字表述是否规范、准确、严谨;

(五)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部门可以退回起草单位:

(一)未列入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的;

(二)设定的主要制度脱离本市实际或者缺乏可操作性,立法基本条件尚不成熟,需要重新调查研究或论证的;

(三)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举行听证会情形,起草部门未举行听证会的;

(四)立法技术上存在较大缺陷,需要作全面调整和修改的;

(五)有关部门对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部门协商的;

(六)立法条件发生变化,暂不适宜立法的;

(七)送审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

第二十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送审稿,分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组织、专家及管理相对人征求意见。

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反馈市政府法制部门;逾期不反馈的,视为无意见。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就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单位、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府法制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送审稿意见。

第二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送审稿涉及重大问题的,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召开由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第二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送审稿涉及部门之间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市政府法制部门可以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协调,也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评估结果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与起草部门协商后,对送审稿进行修改,经市政府法制部门集体讨论后,形成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审议稿以及审查说明。

第二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审议稿在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前,应当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组织相关部门讨论,达成一致。

第二十六条 拟报市人民政府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地方立法权限,无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增设其义务;

(二)符合上位法规定原则,便于及时实施上位法、解决行政管理实际问题;

(三)拟设定的制度与措施具有操作性,利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规范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与可执行性;

(四)体现行政机关职权与责任的统一,合理设定行政裁量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平正义;

(五)与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协调、衔接;

(六)符合立法技术规范。

第五章 决定、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时,由市政府法制部门作说明。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起草部门负责人以及与草案内容有关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起草部门的负责人,负责对会上提出的询问作出解释,说明情况。有关部门对已经协调一致的意见不得重新提出异议。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进行修改,形成修改稿,报请市长签署。

地方性法规草案由市长签署议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政府规章由市长签署市人民政府令公布施行。市人民政府令应当载明制定机关、规章名称、令号、通过日期、施行时间、市长署名及签署时间。

第二十九条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代表市人民政府作说明。

第三十条 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应当及时在《衡阳市人民政府公报》、《衡阳日报》和衡阳市党政门户网全文发布。

《衡阳市人民政府公报》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三十一条 政府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涉及国家安全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政府规章公布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30日内将规章文本及说明报国务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超过1年未审议,需要重新审议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进行论证、修改后再提请审议。

第六章 解释、修改和废止

第三十四条 政府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解释:

(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

规章解释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规章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组织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评估工作应当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管理、统计和社会分析等方法,对规章的立法质量、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及影响等进行调查和评价,形成立法后评估报告,并提出继续实施、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或者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及时提出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规章建议:

(一)上位法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地方性法规、规章主要内容被有关上位法或者其他规章替代的;

(三)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的社会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行政管理体制机制、调整对象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应当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意见

衡政办发〔2016〕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

戏曲具有悠久的历史、独特的魅力和深厚的群众基础,是表现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15〕5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意见》(湘政办发〔2016〕24号)文件精神,为促进我市戏曲艺术繁荣发展,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二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向、“双百”(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扬弃继承、转化创新,保护传承与发展并重,更好地发挥戏曲艺术在建设中华民族精神家园中的独特作用。

(二)总体目标。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健全戏曲艺术保护传承工作体系、学校教育与戏曲艺术表演团体传习相结合的人才培养体系,完善戏曲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机制、戏曲工作者扎根基层潜心事业的保障激励机制,大幅提升戏曲艺术服务群众的综合能力和水平,培育有利于戏曲活起来、传下去、出精品、出名家的良好环境,形成全社会重视戏曲、关心支持戏曲艺术发展的生动局面。

二、加强戏曲保护与传承

(一)开展地方戏曲剧种普查。对我市地方戏曲剧种生存与发展现状进行全面普查,建立和完善地方戏曲剧种数据库和信息共享平台。

(二)实施地方戏曲振兴工程。制定针对本市地方戏曲保护与传承工作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开展实施地方戏曲振兴工程,将振兴工程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通过相关文化专项资金鼓励和支持本地戏曲艺术发展。

(三)传承保护非遗剧种及曲艺。以政府购买演出时段、提供场租补贴等形式,支持湘剧、祁剧、花鼓戏、皮影戏、衡阳丝弦等非遗剧种及曲艺的保护与传承,做好相关剧种优秀折子戏录制工作。

(四)设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地。鼓励采取灵活的产权形式,安排资金支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增加戏曲类保护利用项目的比重。

三、支持剧目生产

(一)加大剧本创作扶持力度。实施戏曲剧本孵化计划,落实国家、省、市优秀戏曲剧本创作扶持政策,通过“征集新创一批、整理改编一批、买断移植一批”,调动全社会戏曲剧本创作积极性、主动性,推出一批优秀戏曲剧本。组织我市各级院团积极申报国家艺术基金创作项目,加大对优秀戏曲剧本创作的扶持力度,采取“以奖代拨”的方式,鼓励戏曲剧本创作。

(二)探索剧目创作新路径。探索实施重大题材剧目、精品剧目创作面向全国招标制度,通过引进、购买、合作等方式,组织征集一批国内优秀剧本。探索戏曲艺术多元投入机制,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戏曲艺术。

(三)建立完善剧目生产制度。建立“衡阳舞台艺术创作服务中心”,构建“衡阳市剧本创作题材库”,搭建优秀剧本推介交易平台,形成剧目创作与生产的良好沟通机制。建立全市戏曲专家评审委员会及剧目生产专家论证制度。

四、支持戏曲演出

(一)培育戏曲演出市场。统筹全市戏曲表演团体和国有演出场馆资源,探索建立全市戏曲演出市场交易平台。各戏曲院团要集中优秀艺术家及精品剧(节)目,建立院团保留剧目演出季制度。以南岳景区、耒阳蔡伦竹海、衡东罗荣桓故居等景点为基础,设立戏曲演出基地,促进演艺与旅游有机结合。

(二)加大政府购买力度。根据群众实际需求,将地方戏曲演出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通过政府购买等方式,组织地方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到农村和社区为群众演出,扩大戏曲惠民面和影响力。根据实际需求可逐年增加演出场次并提高政府购买标准。把“演艺惠民、送戏下乡”“周末百姓剧场”列为地方戏曲艺术表演团体考核指标内容,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实施效果、服务效能的监管,开展绩效评价。

(三)打造戏曲演出品牌。办好衡阳艺术节、“雅韵三湘,幸福衡阳”高雅艺术普及计划、“演艺惠民、送戏下乡”“周末百姓剧场”等活动。举办全市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新创剧(节)目汇演,开展全市青年演员戏曲折子戏、新创小戏及曲艺比赛,逐步打造知名演艺品牌,带动我市戏曲艺术创作生产整体水平不断提升。

五、优化戏曲生态环境

(一)建设地方戏曲生态保护地。鼓励各地立足特色戏曲资源,打造地方戏曲文化名片,规划建设若干“戏曲名城”、“戏曲之村”等。

(二)改善戏曲创作生产条件。加强剧场、剧院、演艺设施建设,逐步达到国家演艺场馆建设标准。在“市影剧中心”为市直专业文艺院团配备专门的排练、演出剧场,配置流动演出车。在城镇建设和旧城改造中,合理布局文化特别是戏曲演出空间,注重保护利用古戏台。各级群艺馆、文化馆(站)、剧场等通过资源共享、项目合作等方式,为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含民营剧团)免费或低价提供排练演出场所。

(三)实行差别化的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用地政策。按照国家规定,进一步完善有关用地标准和建设标准,提出戏曲教学排练演出场所建设要求。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独立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提供。支持现有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改造建设,在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现有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改造可兼容一定规模的商业、服务、办公等其他用途,并按协议方式补充办理用地手续。严格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用地供后监管,需改变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中单独建设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用地应在用地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中明确,改变用途应由政府依法收回后重新供应。

六、扶持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发展

(一)资助基层和民营戏曲艺术表演团体。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市级以下(含市级)转企改制国有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和民营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在购置和更新服装、乐器、灯光、音响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加强民营戏曲剧团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二)实行财政配比政策。对地方国有戏曲艺术表演团体捐赠收入,参照中央财政的做法实行财政配比政策。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落实转企改制戏曲艺术表演团体有关优惠政策。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以及免征部分小微企业教育费附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各项已出台的税费优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发展。

(四)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支持戏曲艺术表演团体。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通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建立专项基金等形式参与扶持地方戏曲的保护、传承和发展,营造有利于社会力量支持戏曲艺术表演团体的良好环境,发挥好政府引导和社会参与的综合效益。

(五)健全机构保障机制。对获得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地方戏曲单位(项目),纳入传承保护类机构。

七、加强戏曲人才队伍建设

(一)加强学校戏曲专业人才培养。落实大中专戏曲职业教育生均拨款制度,对中等职业教育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实行免学费。鼓励戏曲表演类民间艺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参与戏曲职业教育教学,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双向进入"机制。支持戏曲艺术表演团体与戏曲职业院校合作,建立学生学习(实践)基地及人才培养基地。

(二)完善戏曲艺术表演团体青年表演人才培养机制。实施“名师传艺”工程,支持各级各类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学校、研究机构采取“一带一、一带二”等方式传授戏曲表演艺术精粹。建立戏曲院校青年教师与戏曲艺术表演团体青年骨干“双向交流”机制,为培养新一代青年拔尖人才创造良好条件。

(三)畅通引进、使用优秀戏曲专业人员的通道。保留事业性质和划转为研究类、传承保护类机构的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在公开招聘戏曲专业技术人员时,按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要求,个别行业和岗位确因工作需要,可采取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等适当方式进行,按照"干什么、考什么"的原则,合理设置考试科目和内容,突出岗位要求。加强对现有编剧、导演、作曲、舞美、表演等各类艺术人才的培养和扶持,对有特殊专长、特殊贡献的专业人员要打破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的限制,破格使用。

(四)扩大职称评审范围。将转企改制的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和民营戏曲艺术表演团体中的专业技术人员纳入职称评审范围。畅通申报渠道,由具有人事档案托管权的部门和进行人事代理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统一申报。

(五)切实保障戏曲从业人员社会保障权益。将市直专业文艺院团退休职工养老保险纳入社保体系,戏曲艺术表演团体依据衡办发〔2012〕6号文件精神为2012年改制前在编职工办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为2012年改制后招聘职工办理企业养老保险,有条件的可购买商业保险,切实维护戏曲从业人员合法权益。鼓励社会团体、社会资本等对戏曲武功伤残、患职业病等特殊人员进行救助,有条件的可以发起设立戏曲从业人员保障公益基金会。

(六)实施“戏曲名家”工程。聚集一批在国内外有较高知名度的戏曲名家,培养、引进一批专业贡献突出、引领作用明显的中青年戏曲拔尖人才,培养一批在戏曲艺术经营管理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青年戏曲骨干人才,形成老中青相结合的良性可持续发展的优秀戏曲人才队伍梯队。

八、加强戏曲普及和宣传

(一)加强学校戏曲常识教育。大力推动戏曲进校园,鼓励中小学与本地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合作开展校园戏曲普及活动。在全市各中小学开设戏曲音乐课程,鼓励学校建设戏曲社团和兴趣小组,特聘校外戏曲专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担任学校兼职艺术教师,为学生普及传统戏曲知识,提高戏曲欣赏水平及观看热情。鼓励大中小学生走进剧场,支持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到各级各类学校演出,严把到学校演出和向学生推荐的戏曲剧目的内容质量关,向中小学生推荐优秀戏曲,争取每年让学生免费欣赏到2场优秀的戏曲演出。

(二)扩大戏曲社会影响力。实施优秀经典戏曲剧目宣传计划,支持将本市优秀经典戏曲剧目拍摄成戏曲电影进行播放,鼓励开设、制作宣传推广戏曲作品、传播普及戏曲知识的栏目。新闻媒体要加大戏曲宣传力度,报道戏曲创作演出优秀剧目,报道传承发展戏曲的好经验、好做法,报道戏曲界树立新风、弘扬美德、服务人民的精神风貌。

(三)加强戏曲艺术的评论工作。建立全市戏曲评论队伍,发挥文艺评论组织、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的积极作用,强化文艺批评功能。巩固和拓展文艺评论阵地,开辟戏曲评论专栏、专刊和节目。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戏曲评论活动,倡导积极健康、建设性的戏曲批评,营造戏曲批评的良好氛围。

九、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指导,精心部署,认真落实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各项政策,积极推进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做好政策落地和督查工作。文化部门要切实强化责任意识,深化艺术院团(公司)内部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健全相关考核奖励制度,认真抓好具体实施工作,确保取得实效。文联协助做好实施工作。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扩大对戏曲艺术精品创作生产、重点剧目加工打磨、精品剧目巡演和宣传推广等环节的支持。贯彻资金层级累进投入理念,按照立项、投排、演出、修改加工等环节,分阶段、分步骤投入资金。加大考核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重大戏曲创作项目顺利实施。加大奖励力度,提高以奖代投的比例,对获得国家大奖的剧目给予市级配套奖励。

(三)健全社会效益的评估与反馈机制。合理设置反映社会接受程度的量化指标,把价值取向、艺术水准、审美情趣、群众口碑等作为评价的主要标准,形成科学合理的社会效益评估与反馈机制。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7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涉审中介服务清单的通知

衡政办发〔2016〕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意见》(湘政办发〔2015〕54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衡政办发〔2016〕12号)的要求,现将衡阳市涉审中介服务事项、收费标准、中介服务机构目录清单印发:

一、严格执行清单

各行政审批部门、中介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涉审中介服务事项的设定依据、收费标准执行,不得随意扩大范围或提高标准。没有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行政机关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审批部门依照规定需要委托相关中介机构提供的技术性服务,应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二、实行动态管理

涉审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将适时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变化进行动态调整和管理,动态调整主要包括涉审中介服务事项的调整、取消、增加和要素变更、收费标准调整、服务时限改变等情形。涉审中介服务事项调整由行政审批部门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后公布实施。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调整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涉审中介机构目录清单,也将采用动态更新的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建立中介信息库

在本次公布的89家涉审中介机构目录清单的基础上,各审批部门要按照“主动自愿、预选入库、行业分类、动态管理、竞争择优”的原则,组建并完善中介机构信息库,本地新成立涉审中介机构、在衡执业的外地中介机构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均可申请加入中介机构信息库,信息库包括中介机构名称、业务范围、资质资格、联系方式、执业情况、诚信档案等。各审批部门负责本行业中介机构信息库的组建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开展中介星级评定

各审批部门负责分行业制订涉审中介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办法,评定办法包括评定范围、评定原则、评定方法标准及考核指标、评定结果运用、加强监督管理等内容。通过开展星级评定,建立涉审中介机构诚信档案,整合运用信用信息,引导中介机构诚信守法经营,优化中介市场环境,为全市企业发展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中介服务。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7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涉企收费目录的通知

衡政办发〔2016〕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为切实降低企业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现将《衡阳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2016版)》、《衡阳市涉企政府性基金目录(2016版)》、《衡阳市涉企服务性收费(价格)目录(2016版)》(以下简称《涉企收费目录》)印发:

一、对于2016年9月1日之前衡阳市仍在执行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涉企政府性基金项目、涉企服务性收费(价格)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按照《涉企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对于2016年9月1日之后衡阳市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涉企政府性基金项目、涉企服务性收费项目,按照国家及省、市的相关文件对《涉企收费目录》进行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三、《涉企收费目录》在衡阳市党政门户网站(http://www.hengyang.gov.cn/)上公布,接受各界监督。监督举报电话:12358。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7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阳市推进分级诊疗制度 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衡政办发〔2016〕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

《衡阳市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1日

衡阳市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分级诊疗是依据疾病轻重缓急及治疗难易程度,由不同级别和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按疾病种类及病情变化情况进行诊疗和转诊。为推进我市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立足我市经济社会和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的实际,遵循医学科学规律,坚持以人为本、群众自愿、统筹城乡、创新机制的原则,以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为重点,以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分级诊疗为突破口,综合运用医疗、医保、医药、价格等手段,完善服务网络、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引导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构建以协同服务为导向的医疗服务体系,形成科学合理的就医新秩序,切实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可及,确保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稳健运行。

(二)目标任务。2016年,启动分级诊疗工作试点,初步建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诊疗目录和临床路径;到2017年,分级诊疗政策体系逐步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基本形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量占总诊疗量比例明显提升;到2020年,分级诊疗服务能力全面提升,保障机制逐步健全,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逐步形成,基本建立符合市情的分级诊疗制度。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分级诊疗服务体系。

1.明确医疗机构诊疗服务功能定位。全市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纳入分级诊疗管理体系。省市属三级医院主要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的诊疗服务,接收辖区内二级医院向上转诊的急危重症患者,逐步减少普通门诊和常见病一般诊疗服务;其中三级专科医院可横向接收三级综合医院相关专科的疑难复杂疾病患者。三级中医医院利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和现代科学技术,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的中医诊疗服务,以及中医优势病种的中医门诊诊疗服务。城市二级医院主要接收三级医院转诊的急性病、术后恢复期患者及危重症稳定期患者,提供辖区内常见病、多发病、部分疑难复杂疾病的诊疗服务,以及超出功能定位和超过服务能力的疑难复杂疾病向上转诊服务;其中二级专科医院可横向接收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中超出服务范围和疑难复杂专科疾病患者;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能承担相应医疗服务功能的情况下,城市二级医院要承担其医疗服务功能。县级医院主要提供县市区域内常见病、多发病、部分疑难复杂疾病诊疗,以及急危重症患者抢救和超出服务能力的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向上转诊服务,接收三级医院转诊的急性病恢复期患者、术后恢复期患者及危重症稳定期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康复医院、护理院等(以下统称慢性病医疗机构)主要承担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和疑难病转诊以及为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康复期患者、老年病患者、晚期肿瘤患者等提供治疗、康复、护理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同时提供超出功能定位和超过服务能力的疾病的向上转诊服务。逐步建立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疾病诊疗目录,将服务功能定位具体化,为分级诊疗提供患者科学、合理、有序分流的依据。

2.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通过基层在岗医师转岗培训、全科医生定向培养、提升基层在岗医师学历层次等方式,多渠道培养全科医生,逐步向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过渡,实现城乡每万名居民有2-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每个乡镇卫生院拥有1名以上全科医生、城市全科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不低于30%的目标。加强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建设和管理,规范培养内容和方法,提高全科医生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发挥全科医生的居民健康“守门人”作用。建立全科医生激励机制,在绩效工资分配、岗位设置、教育培训等方面向全科医生倾斜。加强康复治疗师、护理人员等专业人员培养,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健康服务需求。落实乡村医生补偿政策,加强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各县市区可采取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途径,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有效化解乡村医生执业风险。

3.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和乡镇行政区划调整,重新调整乡镇卫生院布局,促进人力和设备资源适当向中心乡镇卫生院集中,通过政府举办或购买服务等方式,科学布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理划分服务区域,实现城乡居民全覆盖。大力推进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对尚未达标的,通过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和本级财政加大投入等方式,加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力度,力争到2017年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达标率≥95%。实施社区卫生服务提升工程,因地制宜发展中医、康复、护理等特色服务。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药品品种和数量,加强二级以上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衔接,满足患者需求。强化乡镇卫生院基本医疗服务功能,提升急诊抢救、二级以下常规手术、正常分娩、高危孕产妇筛查、儿科等医疗服务能力。大力推进社会办医,简化个体行医准入审批程序,鼓励符合条件的医师开办个体诊所,就地就近为基层群众服务。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和医疗康复服务能力,加强中医药特色诊疗区建设,推广中医药综合服务模式,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防治中的传统优势。到2017年,提供中医药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占同类机构的比例分别达到100%、100%、85%、7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诊疗量占同类机构诊疗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

4.增强县级公立医院综合能力。结合服务人口、疾病谱、诊疗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县级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按照“填平补齐”原则,加强县级公立医院临床专科建设,重点加强县域内常见病、多发病相关专业,以及传染病、精神病、急诊急救、重症医学、肾脏内科(血液透析)、妇产科、儿科、中医、康复等临床专科建设,提升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服务能力。在具备能力和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适当放宽一级医院开展相对成熟的二类技术、二级医院开展相对成熟的三类技术的条件,鼓励有条件的一级医院创建二级医院、二级县级医院创建三级医院,提升在县域医疗体系中的龙头作用。县级中医医院重点加强内科、外科、妇科、儿科、针灸、推拿、骨伤、肿瘤等中医特色专科和临床薄弱专科、医技科室建设,提高中医优势病种诊疗能力和综合服务能力。通过上述措施,力争将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

5.提升医疗资源整体利用效率。鼓励和支持市区部分二级医院转型为慢性病医疗机构或开展养老、康复服务,提供接续性医疗服务。在统一质量控制标准前提下,实行同级医疗机构间医学检查检验结果和医学影像资料互认。整合和利用现有资源,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置专门的医学影像、病理学诊断和医学检验中心并对外开放,促进医疗机构之间大型医用设备共享使用。加强医疗质量控制和质量评价,引导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信。加快推进医师多点执业,鼓励和规范医师在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的医疗机构之间流动,探索区域注册和多点执业备案管理试点。

6.推进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加快实施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实现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的连续记录以及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确保转诊信息畅通。提升远程医疗服务能力,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医疗资源纵向流动,提高优质医疗资源可及性和医疗服务整体效率,鼓励二、三级医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远程会诊、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影像诊断、远程心电图诊断、远程培训等服务。促进跨地域、跨机构就诊信息共享。发展基于互联网的医疗卫生服务,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在分级诊疗中的作用。到2017年,远程医疗服务覆盖50%以上的县市区,整合现有医疗卫生信息系统,完善分级诊疗信息管理功能,基本覆盖全部二、三级医院和8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构建分级诊疗模式。

7.推行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核心在于实现基层首诊。鼓励并逐步规范常见病、多发病患者首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对于超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的疾病,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患者提供转诊服务。实行基本医保对象基层首诊制度,下调非基层首诊的报销比例10%—20%。未纳入建设体系的乡镇卫生分院等基层医疗机构,根据自身情况和地理位置至少与2家二级以上医院签订双向转诊协议。推进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与康复医院、护理院等接续性服务机构建立横向转诊关系。力争二、三级医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医疗机构转诊人数年增长率在10%以上。

8.规范双向转诊。制定不同级别医疗机构收治病种、入出院标准和转诊原则,根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间服务能力的差异明确转诊范围,制定完善双向转诊标准、转诊程序,逐步实现不同级别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的有序转诊。加强医疗、医保工作衔接,制定科学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差异化医保支付政策。上级转出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利用远程医疗、跟踪回访等形式加强对转出患者后续治疗、康复的指导。各级医疗机构应按照尊重病人就医习惯和就近便捷原则选择多家定点转诊医疗机构,签署转诊服务协议,并设置或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人,负责转诊管理,提供预约转诊、病案交接和协调医保经办机构等服务。对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急危重症患者、急诊患者和术后复诊患者,以及65岁以上老年人、5岁以下婴幼儿、孕产妇、精神病、重大传染病、急性感染性疾病患者、居住地和医保统筹地区分离等情况,可以就近选择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医疗机构就诊。对下转患者上级医院应明确接续治疗、康复治疗和护理方案,建立定期随诊制度。加快建设区域统一的双向转诊平台,逐步实行网上预约转诊、病案传送,并与医保经办机构信息网络互连互通,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9.实行急慢分治。明确和落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急慢病诊疗服务功能,完善治疗—康复—长期护理服务链,为患者提供科学、适宜、连续性的诊疗服务。发挥三级医院在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诊治方面的区域辐射和带动作用,逐步减少常见病、多发病和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等普通门诊,分流慢性病患者,缩短平均住院日,促进患者有序流动,提高运行效率。通过三级医院专科医师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护理人员共同组成医疗团队方式,对下转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慢性病患者进行健康管理,引导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康复期患者从三级医院及时转出至下级医疗卫生机构。对于需要功能锻炼或者长期看护的患者,由慢性病医疗机构提供专业化的康复、护理服务。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慢性病诊疗服务中的作用。

10.促进上下联动。上级医院对转诊患者提供优先接诊、优先检查、优先住院等服务。鼓励上级医院出具药物治疗方案,在下级医院或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治疗。对需要住院治疗的急危重症患者、手术患者,通过制定和落实入、出院标准和双向转诊原则,实现各级医疗机构之间的顺畅转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与二级以上医院、慢性病医疗机构等协同,为慢性病、老年病等患者提供老年护理、家庭护理、社区护理、互助护理、家庭病床、医疗康复等服务。完善预约诊疗服务,推进医疗卫生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信息互联互通,鼓励上下级医疗卫生机构之间预约转诊,充分发挥不同举办主体医疗机构在分工协作机制中的作用。

11.落实病种分级诊疗。按照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患者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为主,急危重症、疑难疾病患者在二级及以上医院诊疗,康复期患者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的总体原则,确定分级诊疗病种范围,制定全市常见病分级诊疗目录,引导不同级别医院按分级诊疗目录开展诊疗服务。各县市区要按照省市诊疗目录作为分级诊疗试点病种范围,有条件的可根据医疗机构级别和服务能力细化分级就诊病种目录,引导群众分级就诊。

(三)落实分级诊疗保障机制。

12.完善医疗资源合理配置机制。充分发挥衡阳市区域卫生规划在医疗资源配置方面的引导和约束作用。制定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标准,通过行政管理、财政投入、绩效考核、医保支付等激励约束措施,引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落实功能定位。重点控制三级综合医院数量和规模,建立以病种结构、服务辐射范围、功能任务完成情况、人才培养、工作效率为核心的公立医院床位调控机制,严控医院床位规模不合理扩张。三级医院重点发挥在医学科学、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引领作用,逐步减少常见病、多发病复诊和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等普通门诊,分流慢性病患者,缩短平均住院日,提高运行效率。支持慢性病医疗机构发展,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慢性病医疗机构,鼓励医疗资源丰富地区的部分二级医院转型为慢性病医疗机构。

13、组建多种形式的医疗联合体。按照就近联合、专科协作、兼顾传统合作关系的原则,依托三级综合医院和优势专科医院加强技术支撑和辐射,融合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流程优化、信息共享、精细管理等方面工作,促进诊疗技术规范化、服务同质化,通过整合资源提升品牌影响力。根据医疗机构不同特点组建以下三种形式的医疗联合体:一是采取协作方式组建综合性医疗联合体。在城市,原则上以行政区为范围,按照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三级医院、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模式组建综合性医疗联合体。也就是由三级医院负责联系1—2家二级医院,同时管理本医院设置的以及所在辖区内就近的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由三级医院负责联系并管理就近的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共同组建综合性医疗联合体。在农村,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上联城市三级医院,下联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共同组建县域综合性医疗联合体。二是发挥专科优势组建专科性医疗联合体。专科性医疗联合体以市妇幼保健院和其他专科性医院为龙头,设有妇产科、儿科等县级医院为协作单位,组建全市妇产科、儿科等医疗联合体;以市中医医院为龙头,各县市区中医医院为协作医院,组建全市中医医疗联合体。三是公立医疗机构结对帮扶民营医疗机构。以妇产科、骨科、口腔科、皮肤科、医疗美容科为突破口,选择部分市级医院分别对口帮扶2—3家民营医疗机构开展试点,带动建设一批示范民营医院,规范和提高社会办医水平。同时,在医疗联合体内,应优先引导患者到基层医疗机构首诊,患者病情超出基层医疗机构首诊范围的,由基层医疗机构签署转诊单,进行逐级转诊;对于危急重症或疑难复杂等疾病患者,可由基层医疗机构直接转至三级医院。在各种形式的医疗联合体内可实行药品统一配备、统一使用。力争到2017年,全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均应与二、三级医院建立稳定的技术帮扶和分工协作关系,全市范围内实现医疗联合体全覆盖。

14.推进医保支付制度改革。强化医保基金收支预算,完善以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服务单元等多种付费为辅的复合型付费方式,逐步减少按项目付费。探索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按人头打包付费,到2017年,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诊疗和管理率达到40%以上。继续完善居民医保门诊统筹等相关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慢性病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加大医保政策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力度,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统筹、住院报销比例,拉开县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省、市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报销比例差距。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医疗机构级别越低医保基金起付标准越低、报销比例越高,对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可以连续计算起付线,促进患者有序流动。规定病种(急诊、抢救除外)未经转诊到县级或城市二级以上医院就诊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下调报销比例,具体来说,就是按照医疗机构疾病诊疗目录,凡首诊应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的患者,未经转诊自行到二级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住院治疗费用,下调报销比例10%;未经转诊自行到三级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住院治疗费用,下调报销比例20%。按照医疗机构疾病诊疗目录,凡首诊应到二级医疗机构就诊的患者,未经转诊自行到三级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住院治疗费用,下调报销比例10%。

15.健全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合理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在降低药品和医用耗材费用、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的基础上,提高诊疗、手术、护理、康复、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项目价格。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合理制定不同等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梯度,同时,医疗服务价格制定与医疗保险支付制度改革协调配合。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性调整机制,通过价格杠杆作用,逐步引导患者分流就诊,就近选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首诊。力争到2017年,居民2周患病首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比例达到70%以上。

16.建立基层签约服务制度。通过政策引导和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的辖区就近服务优势,推进居民或家庭自愿与签约医生团队签订服务协议。签约医生团队由二级以上医院医师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组成,探索个体诊所开展签约服务。签约服务以老年人、慢性病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孕产妇、儿童、残疾人为重点人群,逐步扩展到普通人群。明确签约服务内容和签约条件,确定双方责任、权利、义务及其他有关事项。根据服务半径和服务人口,合理划分签约医生团队责任区域,实行网格化管理。签约医生团队负责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签约服务收费,完善签约服务激励约束机制。签约服务费用主要由医保基金、签约居民付费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等渠道解决。签约医生或签约医生团队向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除按规定收取签约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签约服务费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探索提供差异性服务、分类签约、有偿签约等多种签约服务形式,满足居民多层次服务需求。到2016年底,城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15%以上,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0%以上,到2020年,力争将签约服务扩大到全人群,形成长期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基本实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的全覆盖。逐步增加公立医院通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家庭医生预约挂号,上级医院对经基层和家庭医生预约或转诊的患者提供优先接诊、优先检查、优先住院等服务。慢性病患者可以由签约医生开具慢性病长期药品处方,探索多种形式满足患者用药需求。

17.完善利益分配机制。通过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加强费用控制等手段,引导二级以上医院向下转诊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主动承担疑难复杂疾病患者诊疗服务,拓展和稳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来源渠道。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分配机制,向签约服务的医务人员倾斜。

18.加强绩效考核和监管。建立完善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制度,将机构功能定位实现情况、转诊标准和出入院管理落实情况、双向转诊制度实施情况等作为考核内容,将基层首诊率、平均住院日、转诊率、县域就诊率、群众满意度等纳入考核指标,考核结果作为财政投入、医保支付、负责人任职的重要依据。建立医疗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引导群众合理就医。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质量监管机制,指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安全。

三、工作步骤

(一)实施试点阶段(2016年12月底前)。

出台衡阳市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确定衡阳县、蒸湘区为全市试点单位。

(二)督促指导阶段(2017年6月底前)。

市医改办组织对试点单位衡阳县、蒸湘区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向市医改办上报落实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具体的实施办法。

(三)全面启动阶段(2017年8月底前)。

总结衡阳县、蒸湘区分级诊疗试点工作经验,及时宣传推广,召开全市全面启动分级诊疗工作会议,正式启动全市分级诊疗。

(四)考核评估阶段(2017年12月底前)。

市医改办制订分级诊疗考核评价工作方案,组织相关单位完成县市区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工作考核评估,并将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工作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五)巩固完善阶段(2018年12月底前)。

分级诊疗政策体系逐步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基本形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量占总诊疗量比例明显提升。

(六)目标实现阶段(2020年12月底前)。

分级诊疗服务能力全面提升,保障机制逐步健全,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逐步形成,符合市情的分级诊疗制度基本建立。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分级诊疗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长期性和复杂性并存的系统工程,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本着坚持不懈、持之以恒的原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其作为核心任务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总体安排,建立相关协调机制,明确任务分工,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二)明确部门职责。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规划、设置、审批和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明确双向转诊制度,优化转诊流程,牵头制定常见疾病入、出院和双向转诊标准,指导专业机构制定完善相关疾病诊疗指南和临床路径。发改部门要统筹协调医疗服务体系规划与建设、加强康复护理机构建设,完善医药价格政策,落实分级定价措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管,完善医保支付政策,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绩效工资分配机制。财政部门要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出台配套政策,抓好贯彻落实。

(三)稳妥推进试点。各县市区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市医改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并通报进展情况。

(四)强化宣传引导。开展针对行政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的政策培训,把建立分级诊疗制度作为履行社会责任、促进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增强主动性,提高积极性。充分发挥公共媒体作用,广泛宣传疾病防治知识,促进患者树立科学就医理念,提高科学就医能力,合理选择就诊医疗机构。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提升和分级诊疗工作的宣传,引导群众提高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分级诊疗的认知度和认可度,改变就医观念和习惯,就近、优先选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

大 事 记

1月3日,全市2017年春运工作会议召开。副市长刘正兴、市政府副厅级干部李辉参加会议。

1月5日,市长周海兵参加政协衡阳市第十二届一次会议九三、科技界别讨论,与市政协委员一起审议《政府工作报告》。

1月6日,市长周海兵参加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衡阳县代表团讨论,与市人大代表一起审议《政府工作报告》。

1月7日,市长周海兵参加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衡南县、祁东县、南岳区3个代表团讨论,与市人大代表一起审议《政府工作报告》。

1月10日,市长周海兵主持召开衡阳市政府2017年第1次常务会议,全体在家的市政府领导参加会议。

1月11日,副省长向力力一行深入珠晖区东阳渡镇走访慰问困难群众、计生户和教师代表。副市长刘正兴参加慰问。

同日,全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约谈会召开。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胡志文参加会议并讲话。

1月12日,副市长廖健带队专题调研衡阳市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工作。

同日,2017年全市春运工作调度会召开。副市长杨龙金、市政府副厅级干部李辉出席会议。

1月15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何录春率相关部门负责人突击检查全市停车场、非法倒灌点、煤矿等安全生产重点领域情况。

1月16日,市政府紧急召开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控工作调度会议。副市长刘正兴对防控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同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会召开。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何录春,副市长廖健、龚学余参加会议。

1月17日,副市长廖健率相关部门负责人深入衡阳市部分加油站、油库,就春节成品油的储备、供应和安全管控情况进行调研。

1月18日,省安委会安全生产工作督查衡阳汇报会召开。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何录春参加会议。

1月19日,市“植优补短”政银企对接市高新区·农业银行专场会议举行。市委常委、副市长章彰出席会议并讲话。

同日,副市长刘正兴率市政府办、市经信委等单位负责人深入国网衡阳供电公司调度春节保电工作。

1月20日,市长周海兵主持召开市政府2017年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春节期间相关工作及南岳机场发展等工作。全体在家的市政府领导参加会议。

1月21日,市长周海兵赴南岳调度景区公共安全工作。省公安厅副厅长谭和平,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胡志文参加调度。

1月22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何录春,市委常委、副市长章彰一同调研市金融信用信息服务中心。

同日,衡阳跨境电商产业园正式启动运营。副市长廖健出席启动仪式并宣布正式运营。

1月23日,副市长周玉梅率队专项督查安全生产工作。

1月24日,市政府召开老干部迎新春座谈会。市长周海兵,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何录春参加座谈会。

同日,市长周海兵专题督查春节安全生产工作。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何录春,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胡志文,市政府副厅级干部李辉参加督查。

1月25日,市长周海兵深入衡阳县樟木乡塔兴村和湖南唯康药业有限公司,走访慰问困难群众、职工。

同日,市长周海兵专题调研春节物资保障工作,副市长廖健参加调研。

同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何录春率相关部门负责人赴常宁市,调度铜铅锌产业基地建设情况。副市长刘正兴参加调度。

1月26日,市长周海兵检查春节期间衡阳城区水、电、气保障及森林防火、疾病防控、交通、环卫工作,慰问节日期间坚守岗位的一线工作人员。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何录春,副市长廖健,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胡志文,副市长刘正兴、龚学余、周玉梅、杨龙金,市政府副厅级干部李辉、唐文峰参加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