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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爱卫办拟定的《南京市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考核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京市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考核办法
(市爱卫办 2017年9月)
为进一步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成果,扎实推进我市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和考核工作,保障国家卫生城市建设制度化、标准化、常态化,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传〔201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江北新区,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雨花台区、栖霞区、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市爱国卫生委员会各成员部门和单位。
二、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分为基础工作考核和重点工作考核两个部分。其中,基础工作包括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康教育、病媒生物防制、单位(社区)卫生管理等;重点工作包括市容环境卫生、农贸市场管理、建筑工地管理、城区河道管理、城中村及城乡接合部卫生、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公共场所和饮用水卫生、疾病预防控制等。
三、考核方式
(一)成立由市爱卫办、市政府督查室、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市城管局、市房产局等部门组成的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考核小组(以下简称“市考核小组”),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二)考核采用不定期暗访、定期考核、第三方评议相结合的方式。不定期暗访由市考核小组随机组织实施,定期考核时间定于每年6月和11月。每年底,市考核小组根据两次定期考核结果和不定期暗访情况,并结合群众日常评议、投诉处理结果等,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三)考核形式包括听取长效管理工作情况汇报、查看资料台账、现场检查、召开座谈会、民意调查等。
(四)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自行建立自查考核制度,制定考核计划,定期有序开展考核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本机关内部、下属单位、各区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市考核小组;各区对区各部门和单位、街道(镇)进行考核,公布考核结果;各街道(镇)对社区(村)、辖区内所有单位和小区进行考核,公布考核结果。
四、考核标准及计分
考核内容分为基础工作和重点工作,各100分。
(一)基础工作考核
基础工作包括“组织管理、健康教育、病媒生物防制、单位(社区、村)卫生管理”四部分。
1.组织管理(20分)
爱卫会办公室单独设置,人员编制能够适应实际工作需要,爱卫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建立定期例会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自查迎查、整改落实等资料台账规范齐全。
2.健康教育(20分)
辖区内车站、码头、广场、农贸市场等大型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有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卫生防病等宣传内容(现场检查,4分,一处没有扣1分);单位、社区(村)设有健康教育专栏(现场检查,4分,一处没有扣1分);公共场所有禁烟标志,禁烟效果明显,建成区无烟草广告(现场检查,8分,一处不合格扣2分);新闻媒体正常开展卫生宣传活动(查阅资料,4分,一次不合格扣1分)。
3.病媒生物防制(25分)
重点单位和场所(包括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餐饮单位,宾馆及居民区,食品流通市场,农贸市场,粮库,粮油加工场所,车站,医院,公共绿地,河道,建筑工地,拆迁现场,下水道,公厕,垃圾收集、处理场所等)有防鼠、防蝇设施,无鼠迹、蟑迹,“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之内(现场检查,一处不合格扣1分)。
4.单位(社区、村)卫生管理(35分)
有日常保洁人员,卫生状况良好,室外绿化完好,道路平整,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日产日清,公厕符合卫生要求,无违章建筑,无乱停、乱堆、乱放和乱贴、乱画等现象(现场检查,一处不合格扣2分)。
(二)重点工作考核
对各部门和单位分别考核“市容环境卫生、农贸市场管理、建筑工地管理、城区河道管理、城中村及城乡接合部卫生、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公共场所和饮用水卫生、疾病预防控制”等重点工作,每项均为100分。各部门和单位有两项以上重点工作的,所得总分按相应比例标化为百分制得分。对江北新区和各区逐条考核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所得总分标化为百分制得分。
1.市容环境卫生(100分)
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要求。城市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主要街道无乱张贴、乱涂写、乱设摊点情况,无乱扔、乱吐现象(现场检查,20分,一处不合格扣2分)。城区无卫生死角,街巷路面普遍硬化,无残垣断壁、乱搭建、垃圾渣土暴露现象,城区亮化、绿化、美化设施完好(现场检查,25分,一处不合格扣2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体系完善,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容器、车辆等设备设施全面实现密闭化,垃圾、粪便日产日清(现场检查,25分,一处不合格扣2分)。生活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等要求(现场检查,30分,一处不合格扣2分)。
牵头部门:市城管局。
成员单位:市食药监局、市房产局、市绿化园林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2.农贸市场管理(100分)
市场分区经营、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占道经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状况良好(现场检查,20分,一处不合格扣2分);有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各类经营摊点有垃圾收集容器,摊点内外整洁(现场检查,25分,一处不合格扣2分);公厕、垃圾站建设符合卫生要求(现场检查,20分,一处不合格扣2分);经营食品的摊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现场检查,20分,一处不合格扣2分);有活禽销售的农贸市场应有相对独立的区域,活禽应与消费者有物理隔离,水禽与旱禽应分开交易,病死禽、污物(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完备,实行隔离宰杀,保持环境清洁卫生(现场检查,15分,一处不合格扣5分)。
牵头部门:市工商局。
成员单位:市食药监局、市城管局、市商务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3.建筑工地管理(100分)
建筑工地有围挡、车辆冲洗、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等环境卫生设施(现场检查,20分,一处不合格扣1分);施工现场清洁,物料堆放整齐(现场检查,15分,一处不合格扣1分);运输车辆不带泥出场,无抛洒滴漏(现场检查,15分,一处不合格扣2分);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全面实施密闭运输(现场检查,20分,一处不合格扣2分);职工食堂证照齐全,食堂、宿舍符合卫生要求,厕所、洗浴间保持清洁(现场检查,15分,一处不合格扣2分)。待建的工地围档整齐,管理到位,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现场检查,15分,一处不合格扣2分)。
牵头部门:市建委。
成员单位:市环保局、市食药监局、市城管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4.城区河道管理(100分)
城区河道水面清洁,无飘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现场检查,100分,一处不合格扣1分)。
牵头部门:市水务局。
成员单位:市城管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5.城中村、城乡接合部卫生(100分)
居民小区病媒生物防制设施数量足够、功能完好(现场检查,20分,一处不合格扣1分);城中村有卫生保洁人员,垃圾日产日清,公厕符合卫生要求,道路平整干净,无坑洼、积水,村内无乱搭建、乱堆放、乱拉挂、乱停放、乱贴画、乱扔倒等现象(现场检查,40分,一处不合格扣1分);城乡接合部卫生整洁,无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物料、乱搭棚屋、乱开店铺等现象(现场检查,40分,一处不合格扣1分)。
牵头部门:市房产局。
成员单位:市城管局、市爱卫办,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6.环境保护(100分)
全年AQI指数、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等指标等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全年不发生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查阅资料,现场检查,一项不合格扣3分)。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成员单位:市建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卫计委,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7.食品安全(100分)
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率符合要求;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齐全,卫生习惯良好;食品生产单位、食品经营单位(含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以及相关公共场所内卫生设施齐备完好,证照齐全,环境整洁,防鼠、防蝇设施齐全,“四害”防制工作达标(现场检查,100分,一处不合格扣5分)。
牵头部门:市食药监局。
成员单位:市城管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卫计委,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8.公共场所和饮用水卫生,疾病预防控制(100分)
公共场所及其从业人员持有有效证件,卫生制度健全,卫生设施正常运行,公共用品用具符合卫生标准(现场检查,20分,一处不合格扣1分)。自来水厂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范,水质达标(现场检查,20分,一处不合格扣2分)。医疗废弃物及医源性污水处理、传染病预检分诊消毒隔离、门诊日志、法定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与处理、计划免疫、临床用血管理、重大疾病控制等工作保持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全年甲、乙类传染病发病率控制在160/10万,无重大院内感染事件发生(查阅资料,现场检查,60分,一项不合格扣4分)。
牵头部门:市卫计委。
成员单位:市食药监局、市农委、市水务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9.配合开展长效管理工作情况(100分)
重点工作考核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承担相应工作,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将考核情况报送至对应的牵头部门。各牵头部门对成员单位的工作情况提出意见并评定分数(总分100分)。
五、奖惩办法
(一)建立有奖举报、限期整改、效果评价机制,整改效果纳入考核总分,具体方案由市爱卫办另行制定。
(二)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宣传各区、各部门和单位在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方面先进经验和做法,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曝光。市爱卫办每年底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审定后,进行通报。对在卫生城市长效管理工作中成效显著、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推进不力,群众反映意见较大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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