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妨碍其实现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等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采取临时禁令措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提起诉讼之前,法院根据厉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以避免当事人在判决前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接受诉前财产或证据保全申请后应于48小时内作出裁定,还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申请人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解除保全措施。
除特殊侵权情形外,按照民事诉讼的一般举证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但《著作权法》规定了几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将该行为的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在诉讼程序中,被诉侵权人主张其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或者具有本法规定的不经权利人许可而可以使用的情形。
侵害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三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计算。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由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
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梦幻西游vs神武著作权侵权案,案号:(2018)粤73民初684号。
1.基本案情
网易公司系知名网络游戏《梦幻西游》软件的合法权利所有者和经营者。2010年,多益公司推出《神武》游戏,其游戏背景与《梦幻西游》游戏相同,并整体性地采用了《梦幻西游》所有主要游戏元素,包括游戏中人物角色的种族、主要角色的名称、美术形象,门派的名称、技能属性、装备的属性及与人物的配合度、特殊的游戏活动以及游戏商业系统等。网易公司认为《神武》游戏使用了与《梦幻西游》游戏实质性相同的内容,侵犯了网易对《梦幻西游》游戏软件所享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另外,网易公司还认为,多益公司在《神武》游戏中整体性地移植《梦幻西游》游戏的故事背景、游戏结构和主要游戏元素,进而抢夺原告的用户资源,掠取原告的市场份额,侵占原告的市场竞争优势,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2.争议焦点
(1)被告是否侵犯《梦幻西游》软件著作权
(2)涉案文字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3)被告是否侵犯涉案文字作品著作权
(4)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3.法院认为
(1)关于被告是否侵犯《梦幻西游》计算机软件的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复制权是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发行权是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被告开发、运营《神武》游戏,用户虽然可在网络上自行下载上述游戏的端口,但游戏过程需要调用运营方服务器数据,故被告的行为形式上属于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行为,但上述行为构成侵权的前提是《神武》端游及手游计算机软件构成对《梦幻西游》计算机软件的复制。在判断两个作品是否构成复制时,司法实践中多采用“接触+实质性相似”的方法,法院亦采用该方法予以判断:
1)是否接触
《神武》手游软件的开发完成时间晚于《梦幻西游》软件在国家版权局的登记时间,《梦幻西游》游戏在相关公众享有一定的知名度,《神武》手游的开发方为从事游戏开发、运营的公司,法院认定《神武》手游软件的创作者有接触《梦幻西游》软件的可能性。
2)是否实质性相似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鉴于本案中原告并未对文档主张权利,故只需对被诉《神武》端游及手游的程序与《梦幻西游》程序的同一性进行判断。在判断两个软件程序同一性时,通常运用以下方法:第一种,源程序的直接比对;第二种,目标程序的直接比对,即通过编译工具将源程序生成目标程序,再进行比对。
原告在本案诉讼中仅提交了《梦幻西游》游戏视频光盘、《神武》端游、手游视频光盘及游戏玩家评价《神武》游戏与《梦幻西游》游戏类似的证明材料,上述证据至多只能证明《神武》端游、手游与《梦幻西游》游戏在运行时的界面是否相似。原告未提交《梦幻西游》软件源程序代码、目标程序代码,也没有提交《神武》端游及手游软件源程序代码、目标程序代码等证据作为检材。
综上,原告主张被告开发、运营《神武》端游及运营《神武》手游的行为侵犯《梦幻西游》计算机软件的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2)关于涉案文字作品《“梦幻西游”门派技能法术装备特技介绍》著作权归属的问题
涉案《“梦幻西游”门派技能法术装备特技介绍》的文字作品较为完整地勾勒出游戏的主体内容和逻辑架构,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故该涉案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涉案文字作品是原告法人作品,被告及第三人主张涉案文字作品为第三人的个人作品,原告不享有该作品著作权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3)被告是否侵害涉案文字作品著作权
1)关于接触
涉案文字作品《“梦幻西游”门派技能法术装备特技介绍》在2009年进行著作权登记,作品的内容早已随2003年年末《梦幻西游》的发表而公开,上述时间均早于《神武》端游及手游的开发完成时间。且《梦幻西游》游戏在相关公众享有一定的知名度,《神武》端游及手游的开发方均为从事游戏开发、运营的公司,故法院认定《神武》端游及手游的创作者有接触涉案文字作品《“梦幻西游”门派技能法术装备特技介绍》的可能性。
2)被诉游戏中对应文字与涉案文字作品的相似性认定
经比对,门派体系部分,除了个别门派和门派师傅名称不同外,《神武》端游在3族12门派体系及名称、各门派及师傅名称相同,门派特色、门派地位,门派技能、法术的名称,法术、特技特效的使用条件和消耗的描述等均与涉案文字作品实质性相似。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神武》端游、手游中对应文字与涉案文字作品实质性相似。
3)被告行为性质的认定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开发、运营《神武》端游中使用与涉案文字作品实质性相似的文字,侵犯了原告对涉案文字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但被告该行为并未侵犯原告对作品享有的发行权。被告运营《神武》手游的行为中使用与涉案文字作品实质性相似的文字,侵犯了原告对涉案文字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但被告该行为并未侵犯原告对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
(4)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1)被诉行为是否市场竞争行为
市场竞争行为是行为人为竞争目的,获取或破坏他人竞争优势的行为。本案原、被告的经营活动都涉及网络游戏行业,两者的经营范围、消费群体存在重合。被告开发、运营《神武》端游及运营《神武》手游的行为会影响原告在网络游戏市场中对用户的锁定程度,从而影响双方在网络游戏市场的竞争优势和利益格局,故被诉行为具有市场竞争属性。
2)被诉行为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
公认的商业道德要按照特定商业领域中市场交易参与者即经济人的伦理标准来加以评判,体现的是一种商业伦理。
本案中,原告主张《神武》端游、手游抄袭、模仿《梦幻西游》中的门派、技能、法术、装备、特技、玩法阵法、宠物、宠物技能等游戏元素的选取、编排、优化和设定,但原告并未提供《梦幻西游》游戏内容供法院比对,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神武》端游、手游抄袭、模仿《梦幻西游》中的门派、技能、法术装备、特技、玩法、阵法、宠物、宠物技能等游戏元素的选取、编排、优化和设定,也未举证证明被告开发、运营《神武》端游及运营《神武》手游过程中存在违反网络游戏行业公认的商业道德。
另外,原告提出《梦幻西游》是原告及其关联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研发、推广和运营的结果,被告不正当的抄袭、模仿是搭便车行为,故该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市场经济下,竞争和竞争自由是市场经济的根本机制。搭便车行为本身并不必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能将搭便车行为等同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3)被诉行为是否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造成损害是不正当竞争构成中的基本要素,无损害即无不正当性。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市场损害不是简单地损害竞争优势、商业机会等竞争利益,而必须是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相协调,构成竞争性损害,特别是构成对于市场竞争机制的损害。
原告主张《梦幻西游》中的门派、技能、法术等游戏元素的选取、编排、优化和设定是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权益,被诉行为给其造成损害。首先,上述游戏中的玩法、阵法、宠物、宠物技能等游戏元素的选取、编排、优化的设定,原告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是《梦幻西游》首创或特有,且上述设定是涉案游戏获得市场竞争力的关键要素。其次,负有举证义务的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被诉行为对涉案游戏的竞争优势造成损害,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被诉行为导致市场竞争机制的损害。
鉴于原告未能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举证证明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4.裁判结果
(1)被告多益公司停止复制、通过信息网络形式向公众传播网易公司《梦幻西游》游戏中的文字作品《“梦幻西游”门派技能法术装备特技介绍》的行为
(2)被告多益公司赔偿网易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0万元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服务保障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2021.11.19公布/2021.11.19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服务保障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意见》已经2021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2021年第43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1年11月19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务保障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服务保障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7.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探索创新容错司法机制。鼓励、支持海南检察机关开展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试点工作,统筹履行好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以更加专业和精准的检察服务为海南科技创新保驾护航。全面推开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工作,提升案件办理透明度。持续落实严格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各项制度,依法打击侵犯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犯罪。加大对涉及国家重大战略需求、重大科研项目和关键核心技术,特别是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制造、智能制造、互联网、生物医药、海洋科技、新能源、新材料等重点产业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鼓励和保护对科技成果的合理利用和改进提升,依法保护科研人员凭创新成果获取的合法权益。服务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助力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环境,打造国际一流的创新平台。依法加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力度,提高办理新类型案件的精准度;依法审慎办理涉科研创新案件,对重大科研活动中的职务犯罪依法慎用强制措施,涉科研骨干的捕、诉层报省检察院审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法发〔2021〕29号/2021.09.24公布/2021.09.24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法发〔2021〕29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党中央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适应新时代要求,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制定本意见。
5.加强著作权和相关权利保护,服务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充分发挥著作权审判对于优秀文化的引领和导向功能,促进文化和科学事业发展与繁荣。依法加强“红色经典”和英雄烈士合法权益保护,以法治手段传承红色文化基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大对文化创作者权益保护,准确把握作品认定标准。依法维护作品传播者合法权益,适应全媒体传播格局变化,依法妥善处理互联网领域文化创作及传播的著作权保护新问题。依法审理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案件,妥善处理维护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和尊重权利人意思自治关系,促进作品传播利用。加强遗传资源、传统文化、传统知识、民间文艺等知识产权保护,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和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