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述和保证条款源自英美法,但在英国法和美国法下,陈述和保证条款的适用有所不同。在英国法下,陈述与保证相区分,陈述(Representation)是引致一方与另一方签订合同的有关过去和现在的事实的陈述,保证(Warranty)是在合同中做出的对于在某特定事实错误的情况下隐含赔偿义务的保证。虚假陈述可能产生合同解除的后果,而违反保证的救济仅是损害赔偿。
[6]
因而,适用英国法的合同经常避免使用"陈述"。而在美国法下,陈述和保证没有明确的区分,二者通常一起或互换使用,内涵和外延类似英国法下的保证。
[7]
陈述和保证条款旨在保护买方避免通过尽职调查的合理审查却仍无法发现的问题所造成的损失。
[8]
对该条款,买方的关注点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陈述和保证的内容:要求卖方保证目标公司的合法成立、财务、资产、运营、环保、税务等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2)陈述和保证做出的时间点:从签署文件到交割这一段时间的每一天都做出陈述和保证;(3)要求卖方提供披露函(disclosure letter)、知情人员名单(knowledge person list),且只有经过卖方合理且尽职的询问(reasonable and diligent inquiry)后还不知情,卖方才能免责;(4)明确卖方的陈述和保证为真实、准确、全面和无误导,避免除外限制和模糊或歧义的披露;(5)违反陈述和保证均需要赔偿。
与买方不同,卖方的关注点体现在:(1)陈述和保证的范围:只对交割之前的事情做出陈述和保证,且陈述和保证仅限于卖方"知情"的部分;(2)陈述和保证做出的时间点:只在签署文件和交割两个时间"点"做出陈述和保证,对中间的时间段不提供陈述和保证;(3)提供披露函,且将不符合陈述和保证的事实告知买方,使买方丧失根据陈述和保证条款进行索赔的基础;(4)陈述和保证的违反仅限于"重大"不符。
[1]
数据来源于商务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ae/sjjd/201907/20190702882056.shtmll。
[2]
见《合同法》第5、6、61、62条。
[3]
参见杨良宜:《合约的解释——规则与应用》,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0-16页。
[4]
见《合同法》第61条。
[5]
注:如果是100%并购,则无需股东协议。
[6]
参见TransLegal, 网址:https://www.translegal.com/lesson/6962。
[7]
Claude S. Serfilippi, A New York lawyer in London: representations and warranties in acquisition agreements - what's the big deal?, 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1d954834-a35d-4470-bfa2-bfee233afe41.
[8]
吕立山:《国际并购游戏规则——如何提高中国走出去企业成功率》,机械工业出版社2017年版,第45页。
[9]
参见张伟华:《海外并购交易全程实务指南与案例评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第221-223页。
[10]
Jörg Lips, W&I-insurance in M&A-transactions: effective protection or superfluous product?, July 31 2013, 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f9d80686-8287-4825-8ef2-a3a1508127f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