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簡介
Google 致力於確保所有員工受到尊重、營造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而且業務營運負起環保責任並恪守倫理道德。Google 希望供應商、廠商、人力派遣合作夥伴、承包商、分包商和次級供應商 (簡稱「供應商」) 也遵守與我們相同的標準,並在本供應商行為準則 (簡稱「準則」) 中,說明對於業務夥伴公司營運方式的規定。這些規定源自並遵守國際公認標準和架構 (包括《聯合國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本準則適用於向 Alphabet、Google 及其子公司 (簡稱「Google」) 提供商品和服務的所有供應商。
供應商應實行計畫並監督計畫實施,以確保符合本準則的規定,即使本準則規定比適用法律規定更嚴格也應如此。供應商也須要求參與營運和供應鏈中的供應廠商、廠商和承包商遵守本準則。
1.1 遵守基本義務。
除本準則所述責任外,供應商還必須遵守所有適用法律,包括但不限於移民和勞工法、法規、與環境、健康和安全相關的法律、貿易和制裁法規和指令及規範。供應商也必須履行與我們所簽訂合約中的所有義務。如果供應商使用我們的資源或設施,還必須遵守所有適用的政策和規定。
1.2 資訊調閱要求、揭露及留存文件和記錄。
供應商必須配合我們提出的任何資訊調閱或稽核要求,證明其確實遵守本準則,並及時準確揭露要求的資訊。我們可能就以下方面提出資訊調閱或稽核要求:本準則所涵蓋的主題;向 Google 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相關實體之聘僱方式;供應商商業活動、組織結構、財務狀況和績效。供應商必須根據適用法律、法規要求和本準則編寫文件和建立記錄,並加以維護。供應商也必須採取適當保密措施以保護隱私權。不得偽造記錄、拒絕揭露或者提供不實的供應鏈狀況或實務做法資訊,這些行為可能會導致供應商與 Google 之間的業務關係終止。
1.3 認證。
供應商應在適用情況下,請信譽良好的第三方為材料、製造流程和產品等進行認證。如果 Google 要求提供額外認證 (例如 ISO 50001、14001 或 45001),供應商必須盡合理努力,在適當時間內取得相關認證。
1.4 問責制。
我們期望與供應商合作改善工作環境,但如有任何供應商未履行本準則所述責任,我們可能會暫停或終止與該供應商的合作關係。
2. 公平的勞工待遇和人權
Google 希望供應商遵從與我們相同的標準,致力於維護員工人權、尊重員工,並營造沒有騷擾、歧視和報復的工作場所。這適用於所有員工,包括臨時員工、移工、工讀生、約聘員工、直接雇員。因此,供應商必須妥善管理旗下員工,以達成下列目標:
2.1 就業自由,杜絕現代奴役。
供應商一律不得僱用受脅迫的勞工、奴工或質押勞工或允許此類情況,也不得從事構成 Google
反現代奴役政策
中定義的現代奴役行為。所有工作 (包括加班) 必須出於自願。所有員工皆有權隨時終止僱傭關係,而且只要有提供合理通知,便不會因此面臨金錢方面的懲戒或處罰,這一點應在員工合約中註明。供應商不得以不合理的方式限制員工進出由供應商控管的設施或工作場所,或限制員工在這些場所內自由移動。
供應商不得以行政作業為由,將員工身分證、移居許可證或工作許可證保留超出必要範圍的時間。供應商可在員工住宿設施提供單獨的可上鎖置物空間,以供員工存放上述證件和個人物品,但未經法律允許,供應商不得使用交由員工使用的置物空間。
供應商必須保留所有員工 (包括移工) 的最新記錄。員工記錄必須記載基本合約條款、聘僱開始和結束日期、員工年齡和任何費用的支付情況。
根據責任商業聯盟對費用的定義,供應商不得以聘僱員工為條件,要求支付招募費用或其他費用 (無論是直接或透過第三方);如有任何員工支付這類費用,供應商必須撥還該款項並保留付款證明。如果聘僱非工作所在地國家/地區公民的外籍員工,且這些受聘員工出於為供應商工作的特定需要,從居住國家/地區移居至另一個國家/地區,供應商需要在聘僱期結束時支付來回的交通費用。這項規定不適用於具有永久居留權的員工和受委託的專業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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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聘僱過程中,供應商必須為每位員工提供一份書面聘僱協議,該協議應以員工能理解的語言撰寫,並說明該員工適用的聘僱條款,包括工作性質、薪資和工作時間。供應商應在外籍移工離開原本所在的國家/地區前提供書面聘僱協議。員工到達工作所在地國家/地區後,供應商不得更換或變更聘僱協議,但若是為了遵守當地法律或為員工提供同等或更好的條件,則不在此限。
2.2 年輕員工與實習生。
供應商不得僱用童工。「童工」係指任何未滿 15 歲、未達到完成義務教育年齡,或是未達到所在國家/地區最低就業年齡 (以上述三者中最高年齡規定為準) 者。供應商必須採取適當機制來確認員工年齡。如果發現童工,必須採取補救措施。
未滿 18 歲的員工 (簡稱「年輕員工」) 不得從事任何可能危害其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工作,包括夜班和加班。供應商可採行正當合法、管理健全的學徒培訓計畫 (例如相關研究領域的學生實習計畫);前提是供應商須保留學生記錄、執行嚴格的教育合作夥伴盡職調查,並根據適用法律和法規保護學生權利。若當地法律沒有相關規定,則供應商支付給工讀生、實習生和學徒的薪資不得低於其他工作內容類似的基層員工。
2.3 薪資與福利。
供應商必須依法及時為員工提供薪資和福利,並應遵守當地法律,以高於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的費率支付加班費。若當地法律允許,則在有以下情形時可依例外情況處理:(i) 員工適用允許有例外情況的團體協約,或 (ii) 員工為專業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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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商必須確保為從事相同或類似價值工作的所有員工支付相同薪資。此外,供應商必須及時提供易於理解的薪資單或同等文件,向員工說明薪酬依據。供應商不得以剋扣薪資做為紀律處分的手段。
2.4 工作時間。
每週工作時數不得超過 60 小時 (包括加班時數) 或當地法律規定時數上限 (以較少者為準)。若當地法律允許,則在有以下情形時可依例外情況處理:(i) 員工適用允許有例外情況的團體協約,或 (ii) 員工為專業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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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iii) 遇到無法預測的緊急事件或異常情況,而有工作之需要。此外,員工每七天至少應有一天休假日。供應商必須為員工提供法律要求的休息時間或合理的休息時間。
2.5 公平待遇與零歧視。
供應商不得容許任何形式的非人道待遇,也不得威脅以此類方式對待員工,包括暴力、騷擾、虐待、體罰、身體或精神脅迫、霸凌或公開羞辱行為。
供應商應營造平等的工作環境,並提供身心障礙、宗教或懷孕方面的合理幫助。例如,供應商不得在篩選、招聘或僱用期間 (包括涉及薪資、晉升、獎勵和培訓機會時),以種族、膚色、年齡、生理性別、社會性別、性別認同、性別表達、移民身分、性傾向、婚姻狀態、族裔、國籍、社會階層、身心障礙、遺傳基因、醫療狀況、懷孕、宗教、政治立場、工會身分、服役狀態、身體藝術、犯罪記錄或其他任何受法律保護的狀態為由歧視員工或求職者。此外,供應商也不得要求員工或求職者接受非法的醫療檢測,包括帶有歧視性目的的懷孕檢測或身體檢查。
2.6 結社與集體協商自由。
員工可根據當地法律自由結社、集體協商以及組成工會和加入所選工會。如果當地法律限制自由結社和集體協商,員工可選出一人加入或自行加入其他合法的員工代表組織。
2.7 保安人員。
供應商不得利用私人保全或公家機關的保安人員,從事限制結社自由或導致出現酷刑、非人道對待、貶低他人或人身傷害等在當地法律中屬於非法利用此類人力的行為。
1
如
責任商業聯盟
對費用的定義中所界定
2
如
責任商業聯盟
對費用的定義中所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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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責任商業聯盟
對費用的定義中所界定
3. 健康與安全
Google 希望供應商打造健康安全的工作環境。供應商應努力保護員工免受危害,並在整個營運過程中實施健康與安全措施。供應商必須在業務流程中落實下列規定:
3.1 遵守職業健康與安全法律和法規。
供應商必須遵守所有適用的健康與安全法律和法規。供應商必須識別、評估及減輕可能危害員工的健康與安全的因素,包括化學、生物、物理和人體工學風險因素、電力和其他能源、火、車輛、摔落風險和體力勞動工作。緩解措施可能包括消除危害、更改流程或材料、透過適當設計控管風險、實施工程與行政管制措施、執行預防性維護和安全工作程序,以及持續提供健康與安全指導和培訓。
如果上述措施無法有效減輕這類危害,供應商必須向員工提供免費的適當個人防護裝備、指導員工使用裝備時機與正確使用方式的培訓,以及這些危害所帶來潛在風險的相關資訊。供應商必須識別對孕婦或哺乳期婦女有風險的工作環境,並採取合理措施消除或減輕風險,同時告知任何潛在危害並提供合理幫助。
3.2 職業傷害與疾病。
供應商必須制定程序來預防、管理、追蹤、記錄及回報職業傷害與疾病,包括鼓勵員工回報相關案例而不用擔心受到紀律處分或懲戒。供應商應分類、記錄和調查職業傷害與疾病案例,並提供醫療協助,同時執行修正措施,以避免造成危害的根本原因,並協助員工返回工作崗位。此外,也應追蹤職業傷害和/或疾病導致的缺勤時間和天數。
3.3 應急準備。
供應商必須識別可能的緊急情況並做好準備。供應商必須在必要時實施緊急計畫、提供緊急應變人員的聯絡資訊,以及針對相關應急程序 (包括緊急情況回報、員工通知及疏散、演練、火警偵測和滅火設備、逃生設施以及復原計畫) 為員工提供指示。每年必須執行至少一次緊急計畫演練,或依照當地法律規定的頻率執行 (以較嚴格者為準)。
3.4 機具防護。
供應商必須定期評估機具對員工的安全危害,並在適當情況下提供經妥善維護的機具控制裝置 (例如物理防護裝置、互鎖裝置、停止裝置等)。
3.5 公共衛生與食宿。
供應商必須為員工提供乾淨的洗手間設施、飲用水,以及衛生的食物製備、儲藏及用餐設施。假如供應商為員工提供宿舍或住宿設施,這類設施應保持乾淨安全,並設置適當的私人空間、合理的出入口、緊急出口、暖氣、通風設備及充足的照明,同時供應盥洗用熱水。
3.6 留存文件和記錄。
供應商必須根據適用的健康與安全法規和業界最佳做法,保留與必要培訓、風險評估、危害分析、安全資料表及通知或違規事項相關的充足記錄。供應商也必須視業務情況保留文件,當中應記載防止職業傷害和疾病的健康與安全管理系統和/或計畫及緊急行動計畫。此外,還必須保留工作相關事故和傷害記錄,包括職業疾病和傷害總數、傷害比率、職業傷害和/或疾病導致的缺勤天數。請務必在 Google 提出要求時提供此類資訊。
4. 環境保護
Google 瞭解,在生產世界級產品的過程中,我們也肩負環境保護的重責大任。針對製造和施工作業,供應商必須致力打造再生流程,並盡可能降低營運活動對當地社區、環境和自然資源造成的負面影響,同時保障社區的健康與安全。供應商必須在業務流程中落實下列規定:
4.1 環境許可證與通報。
供應商必須取得並保留所有必要的許可證、核准文件和登記文件,並遵守相關操作和通報規定。
4.2 汙染防治與節約資源。
供應商將採取措施,例如採用汙染控制設備、調整生產、維護及運作流程或使用其他方法,減少或避免排放汙染物、製造廢棄物和噪音汙染,以減輕對環境或人類造成的負面影響 (包括土地退化)。此外,供應商也必須做出行動,透過調整生產、維護及運作流程、材料替代、回收或重複使用、環境保育、水資源或廢棄物循環利用或其他方法,減少消耗的自然資源,包括水資源、化石燃料、原料、礦產資源和原始林資源。
4.3 有害與管制物質。
供應商必須識別對人類和環境有害的化學物質、廢棄物及其他物質,並標記及管理使用方式,確保這些物質的處理、運輸、使用、存放、回收或重複使用及處置均符合安全標準。為了避免有害物質的任何潛在影響,供應商必須識別、監控、控管、處理及減少在營運過程中排放的有害廢氣、廢水和產生的廢棄物。此外,供應商必須遵守 Go
ogle 的
管制物質製造規範
中對特定物質的使用規定,包括回收和處置這類物質的標籤要求。供應商必須設法減少或避免產生有害廢棄物。供應商必須依照適用法規的規定管理有害廢棄物,而且必須使用許可設施處置,包括但不限於避免非法排放或洩漏物進入雨水渠道系統或土壤。此外,供應商必須追蹤並記錄有害廢棄物資料。
4.4 水資源與非有害廢棄物控管。
供應商必須制定並實施水資源管理計畫,以記錄、監控水資源及其使用和排放並歸納特性;尋求機會保護水資源;以及控管汙染途徑。此外,供應商必須設法減少或避免產生各種類型的廢棄物。如果無法避免產生廢棄物,供應商必須遵守適用的法律和法規,以安全且對環境負責的方式控管所有廢棄物,包括但不限於避免非法排放或洩漏物進入雨水渠道系統或土壤,以及在排放或處置營運過程、工業程序與衛生設施所產生的廢水和固體廢棄物前,按照規定對這些廢棄物進行處理。供應商必須追蹤並記錄水資源消耗、廢水排放、水中汙染物排放情況及非有害廢棄物資料。
4.5 能源消耗和溫室氣體排放。
在各個營運環節中,供應商都必須設法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並減少能源消耗量和溫室氣體 (簡稱「GHG」) 排放量。供應商必須制定 GHG 減排目標並公布進度。供應商必須追蹤、記錄和公布能源消耗量、範圍 1、範圍 2 及範圍 3 中重要類別的 GHG 排放量。供應商應致力於逐年增加潔淨能源購買量,以用於 Google 產品生產。供應商必須每年提供購買潔淨能源及分配專門用於 Google 的潔淨能源之證明。最後,供應商應盡可能承諾在 2030 年之前實現以 100% 潔淨能源為 Google 提供產品和服務的目標。
4.6 留存文件和記錄。
供應商必須根據適用的環境法規和業界最佳做法,保留與必要培訓、風險評估、許可及通知或違規事項相關的充足記錄。此外,也必須視業務情況保留方法管理文件,當中應記載有害物質/廢棄物計畫及環境影響計畫。
5. 道德規範
Google 希望供應商遵守最高道德標準。供應商應設法制定清楚的政策、流程和培訓計畫,並上行下效,營造恪守商業行為道德的企業文化。供應商必須在業務營運中落實下列誠信規定:
5.1 誠信經營。
供應商與 Google 合作時必須避免任何利益衝突的跡象;如果供應商得知,任何與 Google 員工有財務往來、親屬關係或親近關係者會參與供應商選擇、管理及與 Google 的合作關係,應當立即告知 Google。如果供應商向 Google 員工提供業務招待,必須恪守低頻率、低價值的原則。此外,供應商還必須將所有業務往來清楚記載於帳簿和商業記錄中。
供應商不得進行或接受任何形式的賄賂、貪汙、勒索或盜用公款行為。供應商在為 Google 工作或代表 Google 工作時,不得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支付違法款項,也不得提供政治活動資金或政治獻金。供應商還必須實施並持續落實監控、記錄和執行措施,以確保符合反貪腐法、公平交易法、廣告法及競爭法的規定。
5.2 智慧財產。
供應商必須尊重智慧財產權,並在技術和專業知識轉移過程中保護智慧財產權,且採取客戶和供應廠商資訊保護措施。
5.3 負責任採購。
供應商必須清楚掌握從原料到向 Google 提供成品或服務的整個供應鏈。供應商必須應要求向 Google 提供必要的供應鏈資料和記錄的監管鏈資訊 (例如提單、訂購單、付款),以履行供應鏈盡職調查義務,清楚呈現每項原料或輸入材料的來源和控管措施。供應商必須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確保製造產品中所含的鉭、錫、鎢、金、鈷及其他任何相關礦物與材料來源符合公認的盡職調查架構規範。供應商必須對這些礦物的來源和監管鏈進行盡職調查,並在 Google 提出要求時提供調查資訊。
5.4 隱私權與資訊安全。
供應商必須保護任何業務往來對象 (包括供應廠商、客戶、消費者) 以及員工的個人資訊隱私權,而且在收集、儲存、處理、傳輸及分享個人資訊時,必須遵守隱私權和資訊安全法律和法規要求。此外,供應商不得任意侵犯員工隱私權。
5.5 無障礙
設計。
供應商必須落實符合
無障礙網頁規範 2.1 AA 等級
的最佳做法、創新和相關無障礙標準,為 Google 的使用者與利害關係人提供具包容性的產品和服務。
6. 管理體系
供應商必須建立管理體系,以確保供應商在營運過程中:(a) 遵循 Google 的規定與適用的法律和法規,(b) 履行本準則相關責任,以及 (c) 識別及減輕與本準則相關的營運風險。此外,這套體系也必須能夠促進供應商持續改進。
這套體系必須包含以下元素:
主管階層對於尊重人權和保護環境的公開承諾和相關問責制;
識別、監控及遵守所有適用法律、法規、標準和規定的程序;
風險評估和風險管理程序 (包括人權和環境盡職調查程序),用於識別、預防、優先處理和應對本準則所提及的風險;
持續的自我評估、監控及書面改進目標和計畫;
為員工和供應商的供應廠商提供培訓 (由供應商決定),以執行供應商的政策,並遵守本準則和所有適用的法律要求;
制定程序以將本準則相關資訊、供應商的政策、實際做法、期待和成效傳達給員工、供應廠商和客戶,並監控是否遵守本準則的要求;
制定意見回饋管道相關程序,讓員工和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針對本準則所提及的管理、做法和工作環境提出意見;
實行措施讓員工可以匿名檢舉 (除非法律禁止),並嚴禁針對提出檢舉或參與相關調查的員工施以報復,確保出於善意提出疑慮的員工身分不會公開,同時建立檢舉程序並向員工公開及清楚傳達,且供應商應確保持續監控相關檢舉程序、記錄提出的問題,並且依情況進行調查及採取適當行動;
制定程序以確保及時糾正在內外部的評估、檢查、調查、審核及報告過程中發現的任何不合規行
為。
參考資料
這些適用於供應商的規定是根據 Google 奉行的價值觀及下列標準和架構制定而成:
責任商業聯盟行為準則
責任商業聯盟對費用的定義
聯合國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
國際人權憲章
國際勞工組織的關於工作基本原則和權利宣言
國際勞工組織最低年齡公約 (第 138 號)、最惡劣童工形式公約 (第 182 號)、強迫或強制勞動公約 (第 29 號)
無障礙網頁規範 (WCAG) 2.1 AA 等級
美國聯邦採購規則 (FAR)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 (OECD) 跨國企業準則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負責任商業行為盡責管理指南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受衝突影響地區和高風險地區礦產供應鏈的盡職調查指導方針
安全與人權自願
原則
本準則遵循責任商業聯盟行為準則。
Google 供應商行為準則的官方版為英文,如果與翻譯版本有所抵觸或不一致,應以英文版為準。
更新日期:2025 年 3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