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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财政部会计司发出解读:近期,我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印发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以下简称“第 39 号公告”),规定“自 2019 4 1 日至 2021 12 31 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 ,抵减应纳税额”。现就该规定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 2016 22 号)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