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是民生之本。为一切有劳动能力的人提供就业机会,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前提,也是各国政府的重要职责和使命。中国是一个人口和劳动力大国,就业工作任务艰巨。中国政府高度重视解决就业问题,新中国成立以来,积极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就业制度,完善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特别是2002年以来,立足于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着眼于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中国政府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在广泛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实施了中国特色的积极就业政策,通过开发就业岗位、增加资金投入、给予税费减免、实施小额贷款、提供社会保险补贴等措施,帮助下岗失业人员等就业困难群众实现就业再就业。从2003年起,中国政府把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和控制失业率列入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建立了国务院就业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完善了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2005年,针对新时期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形势和特点,对积极的就业政策进行了延续、扩展、调整和充实,配套出台了信贷、税费、财政、社会保障以及劳动力市场管理服务等一系列专项政策措施,形成了一整套就业再就业政策体系。2007年8月,中国颁布《就业促进法》,并于2008年1月1日实施,标志着中国就业工作由政策扶持步入法制化、制度化轨道。经过努力,中国就业规模不断扩大,就业结构不断优化,困难群众就业得到有效帮扶,公共就业服务日益健全,职业培训取得较大进展,保持了就业局势的基本稳定。
一、就业规模。
中国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坚持以经济发展带动就业,制定实施了一系列促进就业的宏观政策,不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扩大就业规模打下了坚实基础。2008年以来,中国平均每年城镇新增就业保持在1100万人以上,转移农业劳动力800万人以上。城乡从业人员从2008年底的75564万人增加到2011年底的76420万人。
二、就业结构。
中国政府制定实施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发展第三产业和非公有制经济,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通过经济结构的调整来实现就业结构的调整,就业结构进一步优化。2008-2010年,第一产业就业人员比重由39.6%下降为36.7%,第二产业由27.2%上升为28.7%,第三产业由33.2%上升为34.6%,第三产业就业人员年均增加622.5万人。第三产业和非公有制经济成为新的就业增长点。
三、高校毕业生、妇女、残疾人等群体的就业。
中国政府坚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就业工作首位,制定出台一系列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实施高校毕业生“岗位拓展计划”、“创业引领计划”、“就业服务与援助计划”、“三年百万就业见习计划”和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志愿服务西部、教师特岗等基层就业项目,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并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同时,统筹做好妇女、残疾人、被征地农民、复员转业军人等群体的就业工作。制定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并积极开发和拓展适合妇女就业的领域、行业和就业形式,为不同就业需求的妇女提供就业机会。制定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多渠道、多层次、多方式帮助残疾人实现就业。不断加大对就业困难群众特别是零就业家庭的帮扶力度,积极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有针对性地扶持大批困难群众实现了就业,零就业家庭帮扶机制基本形成。
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通过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发展农村非农产业,引导乡镇企业发展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促进农村劳动力在当地就业。同时,逐步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政策,积极改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就业环境,通过加强就业服务,向农民工开放城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开展劳务协作,推行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等措施,组织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跨地区流动就业。目前,中国已实现了2亿多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其中进入城市就业的农村劳动力超过1.5亿人。
五、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体系。
大力推进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建设,不断完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体系。建立县区以上综合性服务机构,街道(乡、镇)社区服务窗口以及就业训练、创业服务等服务实体,形成了覆盖省、市、县(区)、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的五级服务网络。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职能不断增强,免费开展政策咨询、市场供求信息发布、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援助、创业服务、投诉、举报受理服务,承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管理,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档案管理、考试认证、专家服务等服务项目。不断提高人力资源服务的信息化程度。实施“金保工程”,初步建立以中央、省、市三级网络为依托,覆盖全国的统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子政务系统。通过发行社会保障卡,开通12333专用公益服务电话号码、短信平台和建立政府服务网站等形式,为政策咨询、信息获取、业务办理、个人账户查询等提供便捷的信息化服务。
六、失业调控。
中国政府目前公布的失业率为城镇登记失业率,是指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占城镇就业人数与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之和的比例。2003年以来,中国政府把城镇登记失业率纳入宏观经济调控指标,积极采取措施调控失业。同时,努力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富余人员安置、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规范企业裁员、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和失业预警制度等工作,从产生失业的源头抓起,采取多种措施,预防失业、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呈稳步下降态势。2008年以来,城镇登记失业率稳定在4.1%左右。
七、职业技能培训。
紧密结合市场需求和企业需要,进一步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以组织实施 “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为抓手,以技工学校为骨干,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大规模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不断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2011年,有2200多万人次接受政府各类补贴性职业培训,全国近3000所技工院校培养毕业生 119万人,就业率超过96%。同时,进一步健全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竞赛,拓宽高技能人才成长渠道。2008-2011年,全国累计培养高技能人才923万人,有力地促进了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八、劳动者就业权益维护。
中国政府积极致力于构建规范、和谐、有序、稳定的劳动关系,切实保障劳动者就业的基本权益。相继颁布了《劳动法》、《工会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教育法》、《安全生产法》、《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实施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及《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规,制定了涉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企业工资分配、最低工资标准、工时、休息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等各方面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并批准了《最低年龄公约》、《就业与职业歧视公约》等24个国际劳工公约,其中包括4项核心公约。劳动合同制度全面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稳步推进,县级以上普遍建立了由政府部门、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在中国,企业和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都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的渠道解决。2008-2011年共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57.1万件,涉及劳动者382.8万人,结案率保持在85.5%以上。同时,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制度,对各类用人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畅通公共服务电话和信息网络等投诉举报渠道,纠正和查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2008年以来,全国共查处各类劳动保障违法案件168.6万件,主动检查用人单位713.8万户次,责令用人单位为4453.3万名劳动者补签了劳动合同,责令用人单位补发劳动者工资待遇等427.2亿元,督促39万户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督促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196.5亿元。
“十二五”时期,中国就业总量压力将继续加大,劳动者技能与岗位需求不相适应、劳动力供给与企业用工需求不相匹配的结构性矛盾将更加突出,就业任务更加繁重。中国政府将切实把就业作为民生之本,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以充分开发和合理利用人力资源为出发点,健全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相结合的机制,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创造平等就业机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高就业质量,努力实现充分就业。一是坚持促进就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将促进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头等大事,依靠经济发展带动就业增长,以扩大就业来促进经济持续发展,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有力保证。二是坚持促进就业与人力资源开发相结合。适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发展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的要求,强化人力资源开发,大力加强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通过全面提升劳动者职业素质和就业能力扩大就业,提高就业质量。三是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政府促进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消除制度性、体制性障碍,进一步强化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责任,将促进就业作为制定、实施和调整经济社会政策的基本目标,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特别是注意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作用,调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扩大和稳定就业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就业工作。四是坚持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劳动者权益相结合。重视劳动者利益诉求,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服务职能,探索形成企业与职工利益共享机制,统筹处理好维护劳动者就业权利与维护劳动者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权利的关系,通过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实现扩大就业规模与提升就业质量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