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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石景山法院审理了一起入室盗窃,后未窃得财物被抓获的案件,石景山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据了解,2017年11月,被告人罗某因“走错门”,一时起了贪念,进入被害人高某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小区的住所地内,趁家中无人之机实施盗窃,并使用屋内的菜刀撬开衣柜抽屉,后未窃得财物离开现场。被害人高某于当日报警,罗某于2018年12月15日被民警查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罗某已经着手实行盗窃,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罗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据此,石景山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入室盗窃罪严重危害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广大民众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外出及夜间休息时要注意关好门窗,家中尽量不要存放大量现金及贵重物品。一旦发现入室抢劫行为,要冷静并及时报警。同时,作为社会公民要严格遵守法律,一时谈心害人害己,切不可心存侥幸心理而逾越法律束缚,任何触碰法律底线的行为终究会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