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技术》严格审核和反对学术不端行为。学术不端是指违反学术规范、学术道德的行为。一般指捏造数据
(fabrication)、篡改数据 (falsification) 和剽窃 (plagiarism) 三种行为。①捏造数据是指凭空假造数据;②篡改数据是指用作伪的手段改动或曲解数据;③剽窃、抄袭是指窃取或修改他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在相同的使用方式下,完全或者部分照抄他人作品或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其形式或内容的行为,包括观点抄袭、段落抄袭、全文抄袭。具体表现为:剽窃、伪造、篡改、不当署名、一稿多投、重复发表、拆分发表、违反相关研究伦理问题等。
本刊拒绝复制比超过
20%的稿件。对于复制比在20%以下的稿件,还要考虑:①重复的部分是否为主要结果和观点。如果是,则不能刊用。②将重复的内容删除后用参考文献表述,看剩下的部分是否能够支撑起一篇论文。如果不能,则判定为不具有发表价值。
若已发表文章有明确证据显示研究发现不可靠,不管是学术不端行为
(如伪造数据)或无心之过 (如计算错误或实验错误);已经发表在别的地方而且没有适当引用、取得同意或说明 (复制研究适用);存在抄袭剽窃;属于不道德的研究,则一经发现,即做撤稿处理。本刊会在醒目位置发表该文章的撤稿声明,并列明撤稿原因。若撤稿论文已被检索数据库收录,则将撤稿决定通知数据库。
1. 作者应对论文的真实性负责,有责任配合编辑部要求提供原始图片、原始数据、伦理审批、知情同意书、基金立项任务书和项目批准号等证明材料。
2.
作者在投稿时需提交全体作者签名的《版权转让协议》,
除证明稿件内容
(数据、作者资料) 的真实性之外,还应证明稿件无一稿多投,不涉及保密问题,署名无争议等。
3.
作者应遵守论文
“五不准”原则:不准由第三方代写论文;不准由第三方代投论文;不准由第三方对论文内容进行修改;不准提供虚假同行评审人信息;不准违反论文署名规范 (参见第4~7条),坚决抵制无实质性学术贡献者在论文上署名。
4.
署名作者是论文的实质性贡献者,包括:①对研究工作的思路或设计有重要贡献者;或者为研究数据获取、分析或解释数据者;②起草研究论文者或在重要的智力性内容上对论文进行修改者;③对将要发表的版本作最终定稿者;④同意对研究工作的各个方面承担责任者以确保与论文任何部分的准确性或诚信有关的问题得到恰当的调查和解决。未满足全部4条标准者(如仅对论文进行技术性帮助,或提供经济和物质上的资助者)不宜列为作者,但可在致谢中对提供帮助者表示感谢。
5.
作者署名原则上按贡献大小排序,由论文署名作者共同商定,并在投稿时确定。作者和单位署名一般不得更改,如确需变更时,论文主要负责人
(第一作者和通信作者)需向编辑部提交书面变更申请,陈述理由,并由所有署名作者签字认可,不得擅自在修改稿中更改。
6.
一般情况下,通信作者只标注一位。若为规范的多中心或多学科协作研究,通信作者确实超过一位的,可酌情增加,一般不超过两位。
7.
具有同等贡献的作者,应在投稿时标明。同等贡献者一般不超过
2位,若为规范的多中心或多学科协作研究,确实超过2位的,可酌情增加。
8.
作者在投稿时应写明作者姓名及单位。作者单位应和论文研究内容相关,如不相关,作者应说明自己在研究中所做的贡献,或由作者单位出具证明,证明该作者确实从事了这项研究。
9.
如果作者隶属的机构单位与完成课题选题、研究方案设计、进行研究工作和提供研究条件的机构单位不一致时
(如研究生毕业离开培养单位、进修生、访问学者、合作研究等),则以提供研究条件和完成研究工作的机构为首先署名单位。
10.
凡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须遵守我国《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
(2016年) 以及国际赫尔辛基宣言 (2013年版) 对人作为受试对象的生物医学研究的伦理原则,须通过相关伦理审查委员会批准并获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若该研究无法提供受试者的知情同意证明,必须取得相关伦理委员会的同意,并在来稿中表明无法获取知情同意的原因。
●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16年):
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7/content_5227817.htm
● 《世界医学协会赫尔辛基宣言》(2013年版)对人作为受试对象的生物医学研究的伦理原则(WMA Declaration of Helsinki – Ethical Principles for Medical Research Involving Human Subjects):
https://www.wma.net/policies-post/wma-declaration-of-helsinki-ethical-principles-for-medical-research-involving-human-subjects/
11.
根据我国《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
(2016年) 以及国际赫尔辛基宣言 (2013年版) 对人作为受试对象的生物医学研究的伦理原则,凡涉及人的实验研究,作者须采取各种预防措施以保护研究受试者的隐私。论文中不得涉及患者姓名、住院 ID 号等个人身份信息。对于使用可识别身份的人体材料或数据进行的医学研究,必须按正规程序征得受试者的同意,并且在论文中尽量对能识别患者身份的部位 (特别是脸部) 进行遮挡。
12.
凡涉及动物的实验研究,须通过相关伦理审查委员会批准。作者须采取各种预防措施确保实验动物得到人道对待和适宜照料,符合《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指南》中的有关规定。
●《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指南》(Laboratory animal—Guideline for ethical review of animal welfare):
http://www.lascn.com/Item/69214.aspx
13.
凡涉及临床试验研究
(包括随机对照研究、队列研究、病例-对照研究、病例报告、在人体或取自人体的标本进行的研究,心理学、社会医学等的问卷调查等),作者原则上均应在WHO国际临床试验注册中心 (
https://www.who.int/ictrp/en/
) 或中国临床试验注册中心 (
http://www.chictr.org.cn/index.aspx
) 进行注册,并在论文中标注临床试验注册号。
14.
作者在投稿时应声明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如存在利益冲突,应说明可能对其研究结果产生影响的所有经济利益
(研究与医药公司是否存在商业利益关系;医药公司是否在实验设计及实施、数据处理、文章书写和发表等方面给予任何资金赞助)。
15.
作者如果对评审意见、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向编辑部提交书面申述,针对每一条评审意见做出详细的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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