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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2010年《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下称《条约》)审议大会行动计划要求,五个《条约》核武器国家在2019年1月30日、2020年2月13日举行的五核国北京、伦敦会议上商定,五国继续沿用2013年达成的共同框架,向《条约》第十次审议大会提交国家报告。五国在起草国家报告所用框架中使用共同标题分类,并据此提交相关信息,同时框架涵盖条约三大支柱:核裁军、核不扩散及和平利用核能。

2、中国高度重视《条约》在国际核裁军与核不扩散领域的基石地位,为实现防止核武器扩散、推进核裁军进程、促进和平利用核能三大目标做出了不懈努力。中国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积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本此精神,中国将继续以实际行动践行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全球安全观,坚定维护《条约》的权威性、有效性和普遍性,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做出应有贡献。

3、根据《条约》2000年和2010年审议大会的相关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就履行《条约》情况说明如下:

一、报告与核裁军有关的国家措施

4、中国坚定不移奉行自卫防御的核战略,在核战略及核政策方面展示了最大限度透明,在核力量发展上保持了极大克制,在核武器使用方面采取极为慎重态度。从拥有核武器的第一天起,中国就倡导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并一直把自身核力量维持在国家安全需要的最低水平。中国始终恪守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政策,明确承诺无条件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中国是五个核武器国家中唯一作出上述承诺的国家。中国将继续为实现无核武器世界的最终目标做出应有贡献。

(一)与核武器有关的国家安全政策、指导原则及活动

5、“核战争打不赢,也打不得。”从人类前途命运的角度看,核战争是不能触碰的底线。核战争没有最后的胜利者,只会给人类带来巨大的灾难。中国发展核武器是在特殊的历史时期为应对核威胁、打破核垄断、防止核战争被迫做出的历史性选择。中国发展核武器不是为了威胁别国,而是为了防御和自卫,维护国家的安全。在拥有核武器的第一天,中国政府即发表声明,郑重建议召开世界首脑会议,讨论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问题。2017年1月,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发表演讲表示,核武器是悬在人类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应该全面禁止并最终彻底销毁,实现无核世界。

6、中国始终恪守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都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承诺。拥有核武器几十年来,无论是在“冷战”时期面临核威胁与核讹诈的时候,还是在“冷战”后国际安全环境发生巨大变化的情况下,中国始终恪守这一承诺,今后也不会改变。这本身就是推动实现核裁军目标的一个实际行动。

7、中国承诺无条件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1995年4月,中国发表声明,重申无条件向所有无核武器国家提供消极安全保证,并承诺向这些国家提供积极安全保证。2000年,中国与其他核武器国家发表联合声明,重申了中国1995年在联合国安理会第984号决议中做出的安全保证承诺。应乌克兰和哈萨克斯坦要求,中国分别于1994年12月和1995年2月发表了向两国提供安全保证的政府声明。中国主张国际社会尽早谈判缔结向无核武器国家无条件提供消极安全保证的国际法律文书,支持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尽早就此开展实质性工作。

8、中国坚持自卫防御核战略,目的是遏制他国对中国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据此,中国确定了与此目的相适应的核武器作用、核武器使用、核力量规模、核武器戒备状态、核军控等基本政策。特别是,中国始终把自身核力量维持在国家安全需要的最低水平,从不与其他国家比投入、比数量、比规模,不参加任何形式的军备竞赛,不为别国提供核保护伞,不在别国部署核武器。中国的核武器都是战略性的,在核武器使用方面采取极为慎重的态度。

9、维护全球和地区的战略平衡与稳定,有助于降低核战争风险,中国主张核武器国家共同为此做出努力。一是倡导共同安全,明确战略稳定目标。核武器国家应当摒弃冷战思维与零和博弈观念,放弃以首先使用核武器为核心的核威慑政策,遏制核军备竞赛冲动,降低核武器在国家安全政策中的作用,以切实减少核战争风险。二是持续增进互信,筑牢战略稳定根基。核武器国家应加强核战略与核政策对话,客观看待彼此战略意图,停止渲染大国战略竞争与对抗,切实尊重彼此安全关切,停止发展和部署全球反导系统等破坏战略稳定的举动,并妥善管控分歧,防止战略误判引发意外和危机,避免大国竞争成为自我实现的预言。三是严守国际义务和承诺,维护战略稳定框架。中国鼓励美俄切实履行核裁军特殊、优先责任,继续以可核查、不可逆和有法律约束力的方式,进一步大幅、实质削减核武库,为最终实现全面、彻底核裁军创造条件。同时,核武器国家应加强与无核武器国家的沟通与合作,共同维护《条约》的权威性、有效性和普遍性,坚持循序渐进核裁军原则。四是加强沟通交流,凝聚战略稳定共识。核武器国家应从战略力量、政策取向、战略互信等角度,循序渐进地讨论战略稳定内涵和要素,逐渐凝聚共识,扩大利益汇合点。

(二)核武器、核军控(含核裁军)及核查

10、中国按照精干有效的原则建设战略核力量,适应军事科技发展趋势,确保防护、快反、突防、毁伤能力,确保核武器安全性、可靠性、有效性,确保战略威慑与核反击能力,慑止他国对中国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中国所进行的核武器现代化改造完全是为了确保核武器的安全与安保、可靠和有效。中国人民解放军火箭军目前是中国战略威慑的核心力量,装备东风系列弹道导弹。

11、中国已缩减核武器研制生产基地。早在上世纪80年代,中国就主动关闭了在重庆市建设的816军用核材料生产基地。该基地挖掘于深山之中,停建时已完成85%的工程量,累计投资7.46亿元人民币,它的停建彰显了中国主动克制核力量发展的决心,以及任何情况下都不追求核军备竞赛的原则。1987年,中国政府作出了撤销青海核武器研制、试验、生产基地的决定。经过综合整治,青海基地已经整体移交当地政府安排利用。上述基地遗址均已对外开放参观。

12、中国一向高度重视核武器管理安全、使用安全和有效控制问题。自拥有核武器之日起,中国积极采取一系列切实有效措施,确保这支数量有限的核力量一直保持在绝对安全和绝对可靠的状态。中国有严格的法规制度和可靠的技术手段,对核武器储存、运输、训练等环节实行全流程安全管理。中国为防止核导弹的非授权发射和意外发射,除了在法规制度和战备等级制度上有明确规定外,还从装备技术角度采取了很多特殊的技术安全措施。中国重视涉核部门、机构和部队的核安全文化建设,不断强化涉核人员的核安全意识和责任感。中国的核武器没有出现过任何安全和安保问题。

13、中国核力量的指挥权高度集中,部队行动必须极端严格、极端准确地按照中央军委的命令执行。中国核力量平时保持适度戒备状态。在国家受到核威胁时,根据中央军委命令,提升戒备状态,做好核反击准备,慑止敌人对中国使用核武器;在国家遭受核袭击时,对敌实施坚决反击。

14、长期以来,中国在核武器的规模和发展方面始终采取极为克制的态度。在核力量运用方面,长期恪守无条件不首先使用核武器和不对无核武器国家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承诺,这不仅有利于降低核武器威胁、减少核战争风险和防止核武器扩散,也是走向全面彻底核裁军和实现无核武器世界的重要步骤。

15、中国积极参与国际核军控努力。中国一直倡导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的最终目标,所有核武器国家应该切实履行《条约》第六条规定的义务,公开承诺不寻求永远拥有核武器。核裁军应采取公正合理、逐步削减、向下平衡的步骤。拥有最大核武库的国家,在核裁军方面负有特殊、优先责任,应该继续以可核查、不可逆和有法律约束力的方式,大幅、实质削减其核武库,为最终实现全面、彻底核裁军创造条件。在条件成熟时,所有核武器国家都应加入多边核裁军谈判进程。

16、多年来,中国在联合国大会投票支持“核裁军”、“禁止使用核武器公约”和“缔结关于保证不对无核武器国家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有效国际安排”等重要核裁军决议。

17、中国积极推动核武器国家就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缔结多边条约,于1994年1月向其他四个核武器国家提交了“互不首先使用核武器条约”草案,并积极推动与其他核武器国家在双边或多边基础上承诺互不首先使用核武器。

18、中国支持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达成全面、平衡的工作计划,就核裁军、对无核武器国家安全保证、禁止生产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用裂变材料条约和防止外空军备竞赛等重要议题开展实质性工作。

19、中国坚定支持《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宗旨和目标,国内履约筹备工作取得重要进展。中国一直恪守暂停核试验承诺,支持条约早日生效及为促进该条约生效所做的各项国际努力,参加了历届促进条约生效大会,并积极支持联合国安理会和联大一委有关决议。2018年1月,中国外交部长王毅在北京会见来访的《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组织筹备委员会临时技术秘书处时任执行秘书泽博,重申了中国对条约的坚定承诺。2020年起,中国已成为该条约第二大会费国,始终向条约组织筹委会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20、近年来,中国境内禁核试监测台站批量通过核证验收,成为《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核查机制建设的亮点。中国承担了11个监测台站和1个放射性核素实验室的建设。到目前为止,除了北京次声台站正在进行选址工作,其余设施均已建成。2016年12月以来,兰州放射性核素台站、北京放射性核素台站、广州放射性核素台站、海拉尔基本地震台站、兰州基本地震台站相继通过核证验收。自2019年8月19日起,五个核证台站同时启动传输数据。中国境内台站批量通过核证验收并启动传输数据具有里程碑意义,体现了中国对条约核查机制建设的坚定支持。中国目前正在与条约组织筹备委员会临时技术秘书处合作,推进昆明次声台站核证程序。

21、中国积极支持并深入参与《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组织筹备委员会临时技术秘书处工作,参加了所有筹委会及其下属工作组会议,全面参与国际监测系统、国际数据中心、现场视察操作手册等指导文件谈判工作,积极参加条约组织筹委会临时技术秘书处组织或支持的旨在提高国际监测系统监测能力、促进签约国履约能力的各种国际活动,为条约核查机制建设贡献了中国智慧,为维护条约严肃性、公正性做出了中国贡献。

22、中国与《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组织筹委会临时技术秘书处保持良好合作。2016年5月,双方在北京联合举办“第四次东亚地区国家数据中心研讨会”。2016年10月,双方合作在北京举办“禁核试科学家研讨会”。北京放射性核素实验室参加了临时技秘处组织开展的历次样品国际比对工作和相关技术研讨会,并积极推进实验室的核证验收进程。中国高度重视发展中国家的履约能力建设,自2008年以来多次向条约组织筹委会临时技术秘书处“发展中国家专家参会项目”捐款,用于资助发展中国家专家参加筹委会活动。

23、朝鲜2016年1月6日、2016年9月9日和2017年9月3日进行核试验后,中国境内的兰州基本地震台站、海拉尔基本地震台站、北京放射性核素台站、广州放射性核素台站和兰州放射性核素台站及时向国际数据中心提供了相关监测数据。

24、中方一贯对“禁产条约”持积极态度,认为在裁谈会内根据“香农报告”(CD/1299)谈判并达成一项相关各方均参与的“禁产条约”,有助于促进核裁军进程,防止核武器扩散,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裁谈会作为唯一多边裁军谈判机构,是谈判“禁产条约”的唯一适当场所。中国支持裁谈会达成一项全面、平衡的工作计划,以便据此开展包括“禁产条约”谈判在内的实质性工作。

25、中国积极参与裁谈会有关附属机构就“禁产条约”相关问题开展的有益讨论,相信这也将为裁谈会未来工作恢复活力打下基础。中国建设性参与了联合国“禁产条约”高级别专家筹备组,为推动筹备组按照有关决议授权开展工作并协商一致达成报告做出了贡献。专家组已完成使命,相关讨论应回到裁谈会轨道,通过设立附属机构聚焦相关技术问题。

26、中国重视并积极开展核军控核查研究,建设性地参与了根据联大第71/67号决议和74/50号决议成立的两届联合国核裁军核查政府专家组工作,支持专家组严格遵循相关联大决议授权开展工作,并为首届专家组协商一致通过工作报告做出贡献。中国认为,充分而有效的核裁军核查措施是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的重要技术保障,对确保核裁军条约的有效执行、建立缔约方互信及增强条约可靠性意义重大。同时也要看到,核裁军核查敏感复杂,需要考虑诸多因素,必须结合具体的核裁军条约考虑才有意义。

(三)透明与建立信任措施

27、中国一贯认为,意图和政策的透明最有现实意义。中国坚定走和平发展道路,奉行自卫防御的核战略,不会首先使用核武器,任何国家只要不对中国使用核武器,都不会受到中国核武器的威胁,这是最具实际意义的透明。核透明应遵循“各国安全不受减损”“有助于增进战略互信”的重要原则,充分考虑各国面临的安全环境,由各国根据自己的国情自愿实施。在核透明措施方面,各国必须充分考虑不同核武器国家在核力量规模、基本核战略和核政策、战略安全环境等方面的不同,接受在透明度和侧重点上存在差异。中方会继续本着上述原则,在核透明方面采取必要举措,包括与其他四核国就此保持对话。

28、中国先后于1995年、2003年和2005年发布了《中国的军备控制与裁军》《中国的防扩散政策和措施》和《中国的军控、裁军与防扩散努力》三份军控白皮书,并在1998年至2010年期间,先后发布7份《中国的国防》白皮书。2013年,中国发布了《中国武装力量的多样化运用》白皮书。2015年,中国发布了《中国的军事战略》白皮书。2019年,中国发布了《新时代的中国国防》白皮书。在上述文件中,中国对本国的核战略、核武器的作用、核武器使用政策、核力量发展、核力量指挥控制、核武器戒备状态等作出了明确的阐述。

29、中国在建立信任措施方面采取了一系列行动。中国积极寻求与其他核武器国家互不将核武器瞄准对方。1994年9月,中国与俄罗斯签署联合声明,宣布两国互不将战略核武器瞄准对方。1998年6月,中国和美国元首宣布互不将各自控制下的战略核武器瞄准对方。2000年5月,中国、法国、俄罗斯、英国、美国五个核武器国家发表联合声明,宣布各自的核武器不瞄准任何国家。2009年,中国和美国元首在联合声明中重申不将各自核武器瞄准对方的承诺。同年,中国与俄罗斯签署《关于相互通报发射弹道导弹和航天运载火箭的协定》,自签署以来,该协定履行良好。2016年6月,中俄元首在北京共同发表《关于加强全球战略稳定的联合声明》。2019年6月,中俄元首在莫斯科共同签署《关于加强当代全球战略稳定的联合声明》。2020年12月15日,中国和俄罗斯签署了《关于延长2009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相互通报发射弹道导弹和航天运载火箭的协定>有效期的议定书》,将《关于相互通报发射弹道导弹和航天运载火箭的协定》有效期延期10年。2021年6月,中俄共同发表关于《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签署20周年的联合声明,强调“核战争打不赢,也打不得,永远不应该被发动”。

30、2015年以来,中国同俄罗斯、美国、英国、法国、瑞士、荷兰、德国、日本、韩国、印度、巴基斯坦、以色列等国家以及欧盟、东盟、北约等国际和地区组织举行了军控与防扩散磋商,介绍中国在核裁军、核不扩散问题上的政策、立场与实践,并就《条约》审议进程等共同关心的国际安全和军控问题交换意见。

31、中国高度重视五核国合作机制,同其他四核国就建立信任措施和履行《条约》等问题保持对话与磋商。中国于2018年7月接任五核国合作机制协调员,努力推动五核国合作恢复生机活力,并于2019年1月30日在北京成功举办年度正式会议。中国还在会间举行由五核国与会代表与学术和新闻机构代表共同参加的公开活动,促进相互理解与信任。此外,中国以协调员身份牵头举办了五核国与“防扩散与裁军倡议”对话会等活动。

32、五核国北京会议围绕“加强五核国协作,维护《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机制”的会议主题,就核政策与核战略、核裁军、核不扩散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坦诚交流,达成一系列重要共识。    五核国承诺共担国际和平与安全责任。五核国都认识到当前国际安全环境面临严峻挑战,维持良好大国关系对解决全球战略性问题至关重要,同意客观看待彼此战略意图,加强核政策与核战略交流,增进战略互信并维护共同安全,全力防止因误解和误判引发核风险。五核国还承诺维护现有国际军控体系,遵守各自参加的所有军控协议,重申有关无核安保承诺,包括积极安全保证和消极安全保证。

33、五核国承诺共同维护《条约》机制。五核国强调《条约》是国际核不扩散体系基石,也是国际安全架构重要组成部分,承诺全面完整执行条约,并促进《条约》的普遍性。五核国将遵循“维护全球战略稳定”和“各国安全不受减损”原则,推动核裁军取得更大进展,循序渐进实现无核武器世界目标。五核国确认将通过政治外交手段解决核不扩散问题,促进和平利用核能国际合作,支持东南亚、中东地区国家建立无核武器区的努力。五核国还同意向《条约》第十次审议大会提交国家报告,共同推动审议大会取得成功。

34、五核国承诺继续利用五核国合作平台保持对话协调。当前国际安全形势复杂深刻演变,大国互动事关国际安全环境、国际秩序走向、国际社会信心。五核国同意保持战略性对话,加强核政策与核战略交流,在《条约》审议进程中加强协调。各方支持中国牵头开展五核国核术语工作组第二阶段工作。五核国积极推动国际社会开展开放和建设性对话。

35、五核国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和《条约》承认的核武器国家,本着相互尊重和坦诚务实态度进行深入交流,并达成多项共识,明确合作方向,体现了大国协调合作应对国际安全挑战的积极态度,有利于增强国际社会对国际安全环境的信心。这些交流与合作也有助于推动五核国在战略安全领域凝聚共识,以大国协调代替大国竞争,以合作共赢代替零和博弈,为促进世界和平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36、2019年1月31日,五核国在北京与国际学术机构、媒体及部分无核武器国家驻华使馆官员举行对话会,向各方通报了五核国北京会议有关情况。此外,中国在裁谈会向各方通报了五核国北京会议情况。

37、五核国于2011年成立“核术语工作组”,在中方牵头协调下,就核裁军、核不扩散、和平利用核能领域的关键术语和定义进行深入讨论,并于2015年《条约》第九次审议大会期间在纽约正式发布《五核国核术语》。2019年1月五核国北京会议的共识之一,就是各方支持中方继续牵头启动核术语工作组第二阶段工作。中国已于2019年2月、8月和12月在北京举办工作组第二阶段三次会议,讨论了核术语清单,并于2020年2月在伦敦召开了第四次会议,明确了第二阶段术语表基本内容,同意在《条约》第十次审议大会前公布新的成果。

38、五核国关于核术语的讨论绝非一个简单的技术性问题,其意义在于通过讨论,增进共识、消除误解、增加互信、防止误判。因此,这也是一项核政策透明措施,是五核国落实《条约》审议成果的一个重要务实举措,充分体现了五核国致力于推进《条约》审议进程、履行《条约》义务的政治意愿。作为牵头国,中方高度重视五核国核术语工作组工作,为推动此项工作取得成果做出了不懈努力。

39、2020年2月五核国伦敦会议以来,中方积极推动五核国合作进程,取得一系列重要成果。2020年3月,五核国就《条约》生效50周年发表联合声明,重申对《条约》的政治支持。中方牵头的五核国核术语工作组第二阶段工作已接近完成,将向《条约》第十次审议大会提交新版《五核国核术语》。中方积极推动五核国发表关于“防止核战争”共同声明,重申“核战争打不赢,也打不得”理念,释放关于五核国促进全球战略稳定、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积极信号。中方并积极参与五核国关于核战略与核政策、减少核风险、“禁产条约”、和平利用核能、《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条约》议定书等问题的对话与合作,致力于推动五核国向《条约》第十次审议大会提交务实成果。

(四)其他相关事项

40、反导问题事关全球战略平衡与稳定,与核裁军进程密切相关。中国认为,应秉持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全球安全观,停止发展和部署全球反导系统的非建设性做法,为推进国际军控与裁军进程创造必要条件,为维护全球战略稳定做出应有贡献。

41、中国坚决反对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反对美国退出《中导条约》并以所谓的“导弹威胁”为借口推进前沿部署。中国敦促美国恪守大国责任,切实遵守国际法并履行自身的防扩散义务,彻底放弃在亚太部署陆基中导的计划,停止向盟友扩散导弹及其技术,维护国际和地区的和平稳定。

42、中国坚定不移地奉行防御性国防政策,军力发展始终维持在合理水平。中国导弹力量全部部署在本国领土,目的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不对任何国家构成威胁。因此,渲染“中国威胁”并以此为由推进中导前沿部署毫无道理。

43、中国坚持和平利用外空,积极倡导防止外空武器化和军备竞赛,积极推进外空军控多边进程。2008年2月,中俄共同向裁谈会正式提交“防止在外空放置武器、对外空物体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条约”草案(CD/1839),并积极推动裁谈会就此开展讨论。2014年6月,中俄共同向裁谈会提交了该草案更新案文(CD/1985)。2017年,中俄推动联大通过决议,成立“防止外空军备竞赛”政府专家组,讨论防止外空武器化国际法律文书实质要素,为裁谈会早日启动有关谈判预做准备。中国对个别国家独家阻挡专家组通过报告深表遗憾。中国支持外空透明与建立信任措施,作为联大相关决议共同提案国,为2013年联合国“外空透明与建立信任措施”政府专家组报告达成作出积极贡献。

二、报告与核不扩散有关的国家措施

44、中国坚决反对核武器扩散,主张全面、忠实、平衡履行《条约》各项义务,加强以《条约》为基石的国际核不扩散体系的权威性、有效性。中国一贯严格履行国际核不扩散义务,全面完整执行安理会相关决议,积极参与国际防扩散合作。多年来,中国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逐步建立了完善的防扩散和出口控制体系,无论在国内管理,还是出口控制方面,中国政府均采取了严格的管制措施,确保相关法规得到有效执行,为维护国际核不扩散体系做出重要贡献。中国积极参与地区热点核问题的政治解决进程,为促进国际和地区的和平与安全发挥应有作用。

(一)保障监督

45、保障监督是国际原子能机构的重要职能,对防止核武器扩散具有重要意义。中国重视保障监督在确保和平利用核能方面的作用,支持加强机构保障监督工作的效率和有效性。中国同时也认为,保障监督机制应以确保公正性和客观性为前提。

46、中国于1984年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明确承诺履行《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规定相关保障监督义务。1985年,中国宣布将本国部分民用核设施自愿提交机构进行保障监督。1988年,中国与国际原子能机构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关于在中国实施保障的协定》。1998年12月,中国签署关于加强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的附加议定书,并于2002年3月正式完成该附加议定书生效的国内法律程序,是附加议定书最早生效的核武器国家。

47、中国积极支持和配合国际原子能机构相关保障监督措施。目前,中国提交保障监督的候选核设施共有26项,包括压水堆、重水堆、研究堆、高温气冷堆、铀浓缩厂、核燃料元件生产线等设施。2017年机构选择对在建的高温气冷堆示范工程实施保障后,中方与机构共同努力,研究开发针对这种新的商用堆型的保障监督实施方案,有力推动机构保障监督技术的提升。

48、2007年,中国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成员国核保障支助计划,正式承担起国际原子能机构关于保障核查的手段和方法的研究与发展工作,支持机构开展保障概念研发项目,推荐专家免费为机构服务;加入网络分析实验室,积极承担样品分析任务,有力支持了机构保障监督活动。

49、中国高度重视保障监督专业人力资源开发。成立“国家原子能机构-国际原子能机构核保障与核安保联合培训中心”,专门组织保障监督核查、核材料衡算与控制等领域的培训活动,2018年积极组织专家参加机构核保障大会并作学术报告,2019年4月专门组织核保障国内学术研讨会,保障和提升相关人力资源储备及技术水平。

(二)出口控制

50、中国对核出口实行严格控制和管理,并制定了明确的核出口三原则,即仅用于和平非爆炸目的、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保障监督、未经中方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方。

51、中国政府本着依法治国的原则,不断完善和加强核不扩散出口管制的法制建设,加大力度确保有关防扩散政策的有效实施。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逐步建立起涵盖核、导弹、生物、化学等相关敏感物项和技术及所有军品的完备的出口控制法规体系,颁布实施了《核材料管制条例》《核出口管制条例》《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核进出口及对外核合作保障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时更新《核出口管制清单》《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清单》,并制定了《核进口政府承诺管理办法》等一系列配套文件,确保了核进出口活动得到有效管制。

52、2020年12月,中国《出口管制法》正式生效,中国的防扩散出口管制立法层级进一步提升,体系更加完备,监管能力进一步增强。

53、中国对核及核两用物项实行严格管控,采用国际通行的出口经营登记制度、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许可证管理制度、以防止核武器扩散为根本出发点的审批原则、清单控制办法、全面控制原则等,实现了与国际惯例接轨。

54、中国重视现有多国出口控制机制在防扩散领域,特别是防止核武器扩散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中国于1997年、2004年分别加入“桑戈委员会”和“核供应国集团”,同“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保持接触和交流。中国的《核出口管制清单》和《核两用品及其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涵盖了“桑戈委员会”和“核供应国集团”控制清单中所有物项和技术。《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管制清单与“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的附件基本一致。

55、作为“核供应国集团”成员,中国积极参与集团相关工作,坚决维护国际核不扩散体系的有效性、完整性和权威性。中国派团积极参与集团全会、咨询组非正式会、技术专家组会等集团各类会议,以建设性态度处理非《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加入集团问题。2016年以来,根据全会授权,在“非《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加入集团的技术、法律和政治问题”议题下,中国积极参与了相关问题的讨论。中国支持继续按照“两步走”的授权,首先就非《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加入制定非歧视性标准,再研究具体国家的加入申请。

(三)核安保

56、中国政府以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的世界为目标,积极践行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在持续加强自身核安保能力建设,强化政治投入和国家责任的同时,积极开展核安保国际合作,推动构建公平、合作、共赢的国际核安全体系。

57、中国政府积极加入核安保有关公约并严格履行核安保国际义务。1989年,中国加入《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又于2008年批准《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修正案,按公约及其修正案要求完善了国家核安保体系。中国参加了《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的制定,严格履行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决议,切实防范非国家实体获取敏感核材料。中国积极支持和参与国际社会为加强放射源管理所做努力,承诺遵守《国际原子能机构放射源安全和保安行为准则》。

58、中国强调核安保国家责任,建立了一套与中国核工业发展相适应的国家核安保法规体系。中国大力推动核安保能力建设,包括对老旧核设施实物保护系统升级改造,开展核材料衡算以及核安保关键技术攻关,组织核安保实战对抗演练,强化核安保监督检查,建立全国核材料与核设施安保在线管控中心,组建了国家核安保技术中心等。2017年,中国邀请国际原子能机构对华开展国际实物保护咨询服务,国际专家组对中国的国家核安保监管体系和核设施核安保技术措施给予高度肯定。这些措施为提高中国的核安保能力提供了有力保障。

59、中国积极参与“核安全问题联络小组”相关工作,并担任小组地区能力建设与合作牵头国,将继续在小组地区能力建设与合作上发挥牵头作用,加强核安保能力建设、促进能力建设国际合作。中国作为“打击核恐怖主义全球倡议”创始伙伴国,将依托国家核安保示范中心和海关辐射探测培训中心等平台,协助伙伴国提高反核恐能力,继续深入参与“倡议”各项工作。

60、中国积极推进双边核安全合作。2015年9月,中美两国元首宣布建立核安全年度对话机制,并于2016、2017、2018年举行三次对话。2016年3月,中美两国元首发表《中美核安全合作联合声明》,随后于当年10月及2017年成功举办两次打击核走私对话。2018年7月,两国在中国国家核安保示范中心联合举办面向中亚国家和蒙古的打击核走私区域研讨班。中国并积极探索与其他各国开展核安全交流与合作,于2018年2月与俄罗斯举行首次核安全对话。

61、中国积极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核安保技术援助。2019年以来,中国同国际原子能机构合作在华相继设立“核安保技术协作中心”、“核安保一线官员能力建设协作中心”;并在核法证学、大型公众活动核安保等领域签署多项合作文件。中国利用国内优势资源平台,每年都同国际原子能机构合作举办主题多样的核安保培训班和研讨会,并通过技术交流和人员培训等方式,向本地区国家分享核安保良好实践、提供力所能及的技术支持与帮助。中国已连续10年向机构核安保基金捐款,用于支持亚太地区国家核安保能力建设,并多次向机构捐赠自主研发的核安保设备。

62、中国积极践行“减少高浓铀使用”政治承诺。中国支持各国根据本国需要,在经济和技术条件可行的情况下,尽量减少使用高浓铀。2016年3月,中国顺利完成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高浓铀微堆低浓化改造。2017年8月和2018年12月,中国在国际原子能机构框架内与有关国家合作,相继完成加纳和尼日利亚高浓铀微堆的低浓化改造工作。通过技术改造,一方面降低了微堆的防扩散风险,另一方面加强了微堆安全性,为有关国家更好地开展和平利用核能活动贡献了自己的力量。中国愿在已有的成功模式基础上,继续协助其他国家开展微堆低浓化改造工作。

(四)无核武器区

63、中国认为,建立无核武器区对推动核裁军与防止核扩散、促进地区及世界的和平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中国一贯支持无核武器国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自行协商、自愿协议基础上建立无核武器区,并恪守无条件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的承诺。

64、中国已签署和批准所有已开放供签署的无核武器区条约议定书,包括《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禁止核武器条约》第二号附加议定书、《南太平洋无核区条约》第二、第三号附加议定书、《非洲无核武器区条约》第一、第二号附加议定书、《中亚无核武器区条约》议定书。中国还加入了《南极条约》、《关于各国探测及使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它天体活动所应遵守原则的条约》、《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它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条约》。

65、2017年2月,中国派代表团参加《拉美和加勒比禁止核武器条约》开放签署五十周年纪念活动,重申中国将恪守承诺,严格履行相关义务。2019年12月、2021年9月,中国以观察员国身份参加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禁止核武器组织第26、27届例会,重申对拉美无核武器区的支持,介绍中国支持建立无核武器区和维护《条约》的政策主张。

66、中国一贯坚定支持建立中亚无核武器区,已于2015年4月完成《中亚无核武器区条约》议定书的批准和交存工作。中方愿不断深化同有关国家在这一问题上的合作,共同维护条约及议定书的宗旨与目标,促进中亚地区及世界的和平与安全。

67、中国一贯坚定支持非洲无核武器区建设。2021年10月,中国出席《非洲无核武器区条约》第五届缔约国大会,重申中国将一如既往地忠实履行《非洲无核武器区条约》附加议定书规定的义务,并积极支持非洲和平利用核能事业。

68、中国支持东盟国家建立东南亚无核武器区的努力,并为推动东盟与五核国就《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条约》议定书相关问题达成共识,发挥了建设性作用。目前,中国与东盟已解决《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条约》议定书所有遗留问题。2019年1月30日,在五核国北京会议上,各方同意由中方牵头与东盟国家沟通,就议定书问题重启磋商,争取早日签署议定书。中国为此与东盟国家及其他四核国进行了积极沟通协调。

69、中国支持建立中东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区,充分理解阿拉伯国家在此方面的合理关切。在当前形势下,建立中东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区,有利于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缓和中东地区紧张局势,增进地区及世界和平与安全。中国对2018年联大通过的“召开建立中东无核武器及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区会议”决定(A/73/546)投了赞成票,支持该会议顺利召开并取得进展,并为此做出积极努力。2019年11月,中国参加了首次中东无核武器及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区会议。会议开启了建立中东无核武器及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区的国际讨论进程,对早日实现在中东地区建立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区的目标具有积极意义。中国呼吁有关各方加大外交协调,采取务实举措,争取尽快就建立中东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区相关安排达成一致。中国愿继续为此做出积极贡献。

70、中国尊重蒙古的无核武器地位,支持历届联大通过的相关决议。2000年,中国与其他四个核武器国家发表共同声明,承诺向蒙古提供无核武器国家安全保证。2012年,中国与其他四个核武器国家再次发表声明,重申支持蒙古的无核武器地位及对蒙古的安全保证。中方愿继续与各方一道,共同维护蒙古的无核武器地位。

(五)遵约及其他有关问题

71、中国一直在相关领域严格履行防扩散国际义务和责任。中国遵守国际原子能机构和联合国安理会等相关国际机构就遵守防扩散义务制定的规则和通过的决议。

72、中国重视《条约》在国际核不扩散体系中的基石性作用,呼吁尚未加入《条约》的国家尽早以无核武器国家身份加入,也支持国际社会在妥善处理分歧的基础上,就细化应对退约措施和适当提高退约门槛所做的努力。

73、中国认为,美国、英国、澳大利亚三国决定开展核动力潜艇合作损害地区和平与稳定,并构成严重核扩散风险,违反《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中国对此表示严重关切并坚决反对。国际原子能机构现行保障监督体系无法对美、英拟向澳转让的核潜艇动力堆及相关核材料实施有效保障监督,因此无法确保澳不将相关核材料转用于制造核武器或核爆炸装置。对无核武器国家核潜艇动力堆及相关核材料的保障监督问题事关《条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涉及机构所有成员国利益,应由机构所有成员国共同讨论,以寻求各方均可接受的解决方案。为此,中国建议机构成立所有成员国均可参加的特别委员会,专题讨论对无核武器国家核潜艇动力堆及其相关核材料实施保障监督所涉及的政治、法律和技术问题,并向机构理事会和大会提交建议报告。在上述建议报告获得通过之前,美英澳不应开展核动力潜艇相关合作,机构秘书处也不应与三国谈判针对三国核动力潜艇合作的保障监督安排。

(六)对防止核武器扩散的其他贡献

74、中国始终以高度负责任的态度处理防扩散问题,积极参与国际防扩散合作,为推动有关地区核问题的解决作出积极努力。中国主张,各国应摒弃零和博弈和冷战思维,充分尊重各国合理安全关切,消除核武器扩散根源。各国应致力于维护国际核不扩散体系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摒弃实用主义和双重标准做法,在现有国际法框架内,通过政治与外交手段和平解决核武器扩散关切。

75、在朝鲜半岛核问题上,中国始终坚持实现半岛无核化,坚持维护半岛和平稳定,坚持通过对话协商解决问题。近年来,在中方及有关各方共同努力下,半岛形势总体稳定,仍处政治解决轨道。同时,半岛和谈久陷僵局,主要症结是朝方正当合理关切未得到应有重视和回应。新形势下,中国希望有关各方谨言慎行,多做有利于维护半岛和平稳定的事,为积累互信、重启对话创造条件,并按照“双轨并进”思路和分阶段、同步走原则,探讨均衡解决各方关切的有效办法。中方将一如既往地为实现半岛长治久安作出不懈努力。

76、在伊朗核问题上,中国始终致力于推动对话谈判,寻求有利于国际核不扩散体系及中东和平稳定的解决方案。中国、美国、俄罗斯、英国、法国、德国及欧盟与伊朗于2015年7月在维也纳达成伊核问题全面协议。习近平主席2016年在华盛顿出席伊核问题六国领导人会议,深刻总结伊核协议达成给国际社会提供的启示。中国深入参与全面协议执行进程,包括牵头推动阿拉克重水堆改造项目取得显著进展。中国积极支持国际原子能机构秉持客观、公正、中立原则,严格根据授权开展对伊监督核查,为机构相关活动提供了总计1270万元人民币捐款。美国2018年退出全面协议后,中国积极推动各方从大局和长远出发,共同维护和执行全面协议。王毅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于2018年7月、9月,2019年9月,2020年12月四次出席伊核问题外长实体或视频会议,就维护和执行全面协议提出系列主张,强调各方应坚持维护多边主义的根本原则,坚持履行全面协议的郑重承诺,坚持协商化解分歧的正确途径,坚持促进地区和平的基本方向。2021年4月以来,全面协议参与方和美国在维也纳围绕美伊恢复履约问题进行了密集谈判,中国积极劝和促谈,发挥了建设性作用。维护全面协议就是维护多边主义,维护联合国安理会权威,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中国呼吁有关各方坚定信心,做出政治决断,以灵活务实的态度推进恢复履约谈判,推动全面协议早日重返正轨。中国将继续本着客观、公正和负责任态度,坚定维护和执行全面协议,促进伊核问题政治外交解决进程,同时坚定维护自身正当合法权益。

三、报告与和平利用核能有关的国家措施

77、中国支持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利,认为不应以防扩散为借口,损害各国这一权利。中国重视核能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推动核能和平利用的技术研究与产业开发应用,积极参与并支持为促进世界核能发展及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合作,履行了相关国际义务。

(一)促进和平利用核能

78、中国致力于建设和谐美丽的国家,推动核能为建设美丽中国发挥积极作用。半个多世纪以来,中国已发展形成了符合自身国情的核工业体系,使得核能在能源、医学、工业、公共安全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

79、核电作为绿色、低碳的清洁能源,在中国构建清洁高效能源体系、应对气候变化挑战、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国主张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有序发展核电。截至2021年8月底,中国大陆投入商业运行的核电机组共计51台,运行装机容量为5300万千瓦,在建核电机组21台、装机容量2100万千瓦。中国是当前在建核电规模最大、核电发展最快的国家,也是率先实现三代核电机组批量商业运营的国家,为世界核能复苏发挥了重要作用。

80、中国坚持“闭式循环”核燃料发展路线,基本形成完整的核燃料循环体系;核燃料供应可满足已投运核电站的燃料需求;三个中低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场已经建成,正在开展高放射性废物深地质处置设施有关工作。

81、中国在核电设计、建设、运行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技术,在此基础上,积极推进更安全、更先进核能技术的研发和应用。自主三代核电技术“华龙一号”国内外首堆已成功并网发电。2017年,中国在经合组织核能署“核电厂多国设计评价计划”下发起成立了“华龙一号”专项工作组,与国际同行分享相关经验。全球首座具有第四代先进核能系统特征的高温气冷堆示范工程成功临界,即将并网发电。泳池式低温供热堆完成演示验证,聚变工程实验堆研发积极推进,示范快堆工程建设进展顺利。

82、中国积极推动核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产业体系,年产值已突破3000亿元人民币,年增长率保持在20%左右。核技术已在工业、农业、医学、环保、公众健康、公共安全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在农业和食品安全方面,中国科学家培育的突变植物品种占全球总数量的近1/4,农产品辐照加工总量近20万吨。核科学技术已成为改造、革新传统农业和促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在生命健康方面,国家原子能机构联合科技部等7部门发布《医用同位素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年)》,加快医用同位素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中国医用直线加速器应用迅速普及,目前已有近2000台,核医学显像手段发展迅速。在公共安全领域,探测技术已广泛用于航空、铁路、海运、公路的货运安全检查。中国研制的安检设备远销海外。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中国利用核技术开展医疗防护物资灭菌、医疗废水和废弃物处置、冷链食品外包装病毒消杀等,为疫情防控提供了绿色、环保、高效的解决方案。

83、中国重视在核不扩散前提下与致力于发展核能的国家分享经验,已与30多个国家签订了政府间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定。以此为基础,中国与这些国家开展了包括人员互访、设备和技术引进、经贸往来等广泛的交流与合作,实现了互利共赢。

84、中国政府积极支持有助于促进核技术发展及和平利用核能的多边合作和交流。中国是第四代核能系统国际论坛(GIF)、国际聚变能组织(ITER)成员国,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核能署签订了《关于在和平利用核能领域合作的联合声明》,并积极参与亚洲核合作论坛等地区性合作机制。

85、中国积极为国际核能合作提供交流平台,多次举办和平利用核能国际会议。2015年以来,中国已成功举办“世界核能发展论坛”“世界核妇女大会”“国际核工程大会”“国际核电运维大会”等大型国际会议,每年多次组织承办国际原子能机构框架下的研讨会、培训班及技术会议。

86、中国向第76届联大一委提交了“在国际安全领域促进和平利用国际合作”决议草案,26国参加共提。决议最终以75国投赞成票的结果通过。该决议重申国际社会防扩散共识,同时强调维护各国和平利用权利的重要性,特别是强调和平利用对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至关重要,应就此开展包括和平利用核能在内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决议决定将“在国际安全领域促进和平利用国际合作”问题列入联大议程,请联合国秘书长就相关问题征求所有成员国意见,并向第77届联大提交报告。

(二)通过国际原子能机构向其他成员国提供的技术援助

87、在《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框架下,中国支持并积极参与了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技术合作活动。中国通过国际原子能机构技术合作渠道扩大对其他发展中国家的支持和技术援助,截至2021年9月,中国累计向国际原子能机构技术合作基金捐款8024万美元,接受其他国家学者来华进修科访和培训4000余人次,向发展中国家派出专家服务3000余人次。

88、在技合基金捐款方面,2021年中国向国际原子能机构技合基金捐款1035万欧元,占比11.55%。中国已经成为技术合作基金第二大捐赠国。中国积极参与亚太地区核科技合作协定(RCA)框架下的核科技交流与合作,每年提供11万美元捐款,用于支持亚太地区核技术应用领域的合作项目。中国积极支持国际原子能机构核技术应用实验室改造项目(RENUAL),累计提供了200万欧元预算外捐款,以及一台价值250万美元的辐照设备,用于实验室基础建设、设备更新以及技术服务,帮助发展中成员国提高核技术应用水平和能力。中国积极响应机构利用核及核衍生技术为发展中国家抗击新冠疫情提供援助的合作倡议,通过中国、机构、受援国三方模式向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国家捐赠新冠病毒检测设备和物资,价值约200万美元。

89、中国不断深化与国际原子能机构合作,与机构合作在华设立了核电建设国际培训中心(ICTC)、核与辐射应急准备与响应能力建设中心、高放废物地质处置协作中心、核农学协作中心、核技术昆虫不育协作中心、放射性药物及同位素生产应用协作中心等平台。中国愿充分发挥这些平台的作用,通过开展技术研发、经验分享、人员培训等合作,为核能新兴国家、广大发展中国家和平利用核能、安全发展核能提供全方位的支持。

90、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十分重视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合作,并致力于向其他核能新兴国家及有意和平利用核能的国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中国设立“中国政府原子能奖学金”,每年面向其他发展中国家招收核工程和核技术专业的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积极促进各国和平利用核能事业人才建设。

(三)核安全与核责任

91、中国核能发展始终秉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方针,采取严格有效的安全措施,建立了完善、有效的核安全法规体系、监管体系和应急体系,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中国长期保持良好核安全记录,核电安全运营指标居世界前列,核技术利用安全水平不断提升,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得到充分保障。2016年9月,国际原子能机构对中国开展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综合跟踪评估,认为中国国家元首对核安全高度重视并作出政治承诺,中国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是一个有效、可靠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机构。

92、中国建立了系统完备的核安全法规标准体系。中国已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中国正积极推进《原子能法》立法工作。

93、中国一贯重视核应急管理工作。中国先后颁布了《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家核应急预案》《核电厂核事故应急预案演习管理规定》等法规和部门规章,并于2013年6月颁布了修订版《国家核应急预案》。目前,中国已组建了国家级核应急专业技术支持中心和国家级核应急专业救援分队。

94、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先后出台了《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文件,不断完善顶层设计和法律框架。中国政府秉持新的安全发展理念,不断加强放射性废物管理,在确保现有中低放废物处置场安全稳定运行的同时,正在积极推进新的处置场选址和建设。中国首座高放废物地质处置地下实验室建设项目2021年6月已正式开工建设。中国放射性废物总体安全受控,确保了公众健康、环境安全和核工业可持续发展。

95、中国注重提高公众对核能的科学认识。中国政府和企业积极向公众宣传核能安全、核应急政策法规和核科技基础知识,增强了公众对核能安全的信心。通过新闻发布会、核安全信息公开平台、社会责任报告、安全发展白皮书及开放日等形式,使相关信息披露更加公开、透明。2019年,中国发布了《中国的核安全》白皮书,全面介绍了中国核安全事业发展历程,阐述中国核安全的基本原则和政策主张,分享中国核安全监管的理念和实践,阐明中国推进全球核安全治理进程的决心和行动。

96、中国一直努力推动建立有关核损害赔偿制度。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首次以法律形式对核损害赔偿做出了明确规定,充分体现了中国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以及对核损害责任问题的高度重视。

97、中国认为,核能的和平利用应该服务于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不能以牺牲自然环境和人类健康为代价。日本福岛核电站事故是人类历史上发生的最严重核事故之一。福岛核电站事故核污染水处置问题事关全球海洋生态环境和各国人民健康。2021年4月,日本政府单方面宣布向海洋排放福岛核污染水的决定,中方对此坚决反对。这一决定没有穷尽安全处置手段,没有全面公开相关信息,没有与周边国家等利益攸关方充分协商,也没有拿出可有效监督核查的安排。中国期待国际原子能机构技术工作组发挥应有作用,对福岛核污染水处置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评估与监督核查,确保核污染水处置绝对安全。中国敦促日本认真回应周边邻国与国际社会呼声,撤销向海洋排放核污染水的错误决定,除非同利益攸关方及有关国际机构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否则不得擅自启动核污染水排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