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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某某原系上海市第五钢铁厂职工,后下岗。2001年6月8日,杨某某出外旅游途经长治市,与长治市无业人员刘党振、张江明、刘长廷结识,并多次在一起赌博。由于杨赌博输了钱,认为系被张江明等人所骗,即产生报复之念。7月7日,被告人杨某某在长治市“比格”电脑公司以张剑萍名义打印100份招聘广告,并带回旅店,用圆珠笔在招聘广告空余处书写上具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性质的攻击性语言。当月10日晚12时许,杨某某拿上写有反动语言的招聘广告,在长治市英雄街等繁华地段张贴30余份,并将剩余的广告抛至市公安局院内及街道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