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林某因A单位扣发其年终奖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单位支付年终奖。林某于2021年6月入职A单位从事产品销售岗位,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约定为底薪加提成,合同期限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经调阅审查A单位相关规章制度得知,A单位为了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单位考核办法,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对超额完成工作任务的员工,年底以年终奖形式支付相应费用作为奖励,以此鼓励职工创造更好业绩。在单位规章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年终奖计算周期为整年,且实际按照每个季度考核,林某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没有续签致使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属于正常离职。因此,A单位以林某没有全年工作未达到单位发放年终奖的标准为由,不予发放年终奖的意见不予支持。林某虽已离职,但A单位应当支付其应得的年终奖。经向A单位阐明相关法律法规,A单位依法足额支付了林某应得的年终奖。
关于年终奖的规定,你又了解多少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三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3年03月31日)中就年终奖的法律性质和效力问题做了明确解答:
所谓年终奖,一般是指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通过其内部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方式,在一年年终对劳动者为用人单位作出的贡献而发放的奖励性报酬,属于对劳动者全年劳动付出的超额劳动报酬。我国现行劳动法律、行政法规等没有明确规定年终奖的发放方式、数额和发放时间,因此,是否向劳动者发放年终奖不是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一般应依据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或者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及集体合同是否对年终奖具有明确规定或者约定予以确定。如果单位内部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对年终奖有明确规定或者约定的,应作为处理年终奖争议的依据。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热点难点问题诉讼指引》(鲁高法办〔2021〕37号)明确规定:劳动者主张年终奖等奖金的,应提供下列诉讼证据:(1)规定奖金发放条件的规章制度、通知、会议纪要等文件;(2)证明劳动者符合奖金发放条件的相关证据:如劳动者的职务、奖金发放对应项目的完成情况、用人单位出具给劳动者的奖金确认单等证据。
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中,应该看清楚劳动合同关于年终奖的条款,如果有异议的可以先同单位进行确认或者提出异议意见。如果单位仍拒绝发放年终奖,劳动者应当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及用人单位有关年终奖发放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等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若双方确有劳动争议,劳动者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