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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人应遵守《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不得有从业人员一般性禁止行为和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本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和授权的范围内执业。

证券经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1 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 2 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诱导无投资意愿或者无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参
  • 与证券交易活动;
  • 3 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 4 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 5 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 6 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 7 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 8 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 9 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 10 其他违反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业协会或公司、营业部规定的行为。
  • 公司对证券经纪人的授权范围仅限于:
  • 1 向客户介绍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
  • 2 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
  • 3 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 4 向客户传递由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
  • 5 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证券经纪人可以从事的其他活动。
  • 公司可根据监管政策、市场环境,在上述授权范围内对证券经纪人进行全部或部分授权。
    仅通过证券经纪人专项考试但未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证券经纪人的授权范围不应包括本条第(四)点内容。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8911号

    本公司开展网上证券委托业务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该核准不构成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网上证券委托业务安全和效率的任何保证

    股市有风险 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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