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
纳税人签订“阴阳合同”隐匿收入应认定为逃税
3月1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及时回应社会关注,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方式之一予以明确,即纳税人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的,应当认定为逃税罪中的“欺骗、隐瞒手段”。
《解释》共22条,聚焦新形势下如何依法惩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明确涉税犯罪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为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税收秩序,促进市场主体自觉养成纳税习惯,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其中,《解释》对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14个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全面规定,系统梳理整合原有三个涉税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与时俱进作了适当调整,并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同时,针对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的手法翻新、罪名交织等新问题,《解释》对逃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等各类涉税犯罪的行为方式及有关司法认定问题作了明确。
《解释》明确了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从宽处罚政策。其中,《解释》对刑法关于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进一步作了明确——将纳税人补缴税款的期限规定至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前;明确补缴税款的期限,包括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延缓、分期缴纳的期限,防止逃税行为一被发现即因补缴期限短而难以补救的情形发生,将刑法规定的制度效果最大化。此外,按照《解释》规定,已经进入到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被告人能够积极补税挽损,被告单位有效合规整改的,也可以从宽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没有依法下达追缴通知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解释》完善了危害税收征管犯罪行刑衔接机制,规定对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处理;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解释》还根据共同犯罪的原理,对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共同犯罪的司法认定规则作了规定。
此次新闻发布会同时发布了8个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典型刑事案例,彰显了司法机关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维护国家税收征管秩序的坚定决心。
[责任编辑: 翟焜]
涉税犯罪司法解释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 (100726)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010-65209114(查号台) 010-12309(检察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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