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为加强我校考试管理和严格考试纪律,进一步加强我校考试制度建设,杜绝考试作弊现象的发生,促进教风学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国家级大型统一考试和学校统一组织的各类考试、毕业设计、实践环节考核等。
一、考试纪律
第一条
学生参加考试必须带学生证件(包括:学生证、学院证明或北邮通),并将证件放在桌面上,未带证件者一律不准进入考场。
第二条
学生应至少提前5分钟进入考场,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按学号顺序或排定的座位就坐,不得擅自调动或挪动座位。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准参加该门课程考试,按旷考处理。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
第三条
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考试30分钟后,方准予交卷出场。考试当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且未交卷擅自离开考场者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学生交卷后应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距考试结束10分钟时教师应宣布不再准许提前交卷,学生须待考试结束后,由监考人员统一收卷。
第四条
试题、答卷、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收回,一律不准带出考场。除允许携带的书籍、笔袋(须为透明笔袋)、参考资料和所需用具(如制图仪器、计算器等)外,学生随身携带的书包、书本、纸张、手机等物品必须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不得带入座位。考试中,若要借用计算器等文具,必须通过监考人员,禁止自行互相借用文具。
第五条
开考后不准交谈,不准左顾右盼,要保持考场安静。如果卷面有字迹不清楚时,可向监考人员举手询问,不准询问其他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题意。
第六条
期末考试时间一般定为两个小时,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得随意变动。
第七条
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卷。若在规定时间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考试结束时,学生应立即停笔,在座位上等候监考人员收卷清点后,方可离开考场。故意拖延时间者,监考人员有权拒收其考卷。
第八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在考试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须持有校医院证明),经学院主管院长审批签字后生效。如事情紧急无法提前办理缓考者,由辅导员或班主任在考试前第一时间通知学生所在学院,缓考手续原则上应于当日补办,否则视为无效,按旷考处理。考试开始后,除因突发疾病不能坚持考试者可凭当日医疗证明补办缓考手续外,不再受理缓考申请。未经缓考申请或申请未准而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
第九条
考生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凡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者(含经查看监控录像发现的违纪、作弊行为),将按下述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违反考试纪律,要当场给予口头提示并予以纠正:
1、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不按指定的座位隔行就坐者;
2、至发试卷时仍将书包、复习资料、手机等电子通讯工具或电子记事本、计算器等带入座位者;
3、考试开始指令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4、自带答题或草稿纸张(空白)者;
5、未经允许使用或借用计算器者;
6、考试中东张西望,有偷看他人试卷嫌疑者;
7、开卷考试中擅自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者;
8、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者;
9、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者。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1、发生上述第十条任一种行为,仍无视警告在同一考试中重犯者;
2、考试中交头接耳说话者;
3、传接纸条或试卷,在传递过程中即被发现的行为双方;
4、把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或以其他方式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者;
5、用某种示意、动作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
6、用规定以外的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位置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被认定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8、未经允许,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9、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或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者;
10、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者;
11、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者;
12、其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者。
第十二条
携带手机或其他通讯设备进入考场且在考试开始后未放置在指定位置者,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记入个人档案,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认定,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记入个人档案,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一)考试过程中出现的情况
1、上述第十一条2至12款行为在同一考试中重犯者;
2、桌内、座位旁有翻开的或答卷下面垫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者;
3、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提纲、纸条者;
4、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者;
5、在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写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或夹带相关材料者;
6、强拿、抢夺、窃取他人试卷或草稿纸者,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
7、偷看他人试卷或草稿纸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
8、考试中直接或以借用工具书、文具、计算器等方式传接答卷或纸条者;
9、违反考试纪律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或携带存储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其它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
10、利用上厕所等合理离开考场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11、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者;
12、其他违反考试纪律构成作弊者。
(二)考试后出现的情况
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视为考试后作弊,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记入个人档案,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第十四条
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后存在以下情况的,以考试作弊认定,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记入个人档案,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1、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者;
3、造成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者。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及以陷害他人为目的而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者;
2、由他人代替或替他人参加实践环节最终考核者;
3、在团伙作弊行为中起组织作用者或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者;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或其他通信设备作弊者;
5、第二次被认定为违纪或作弊者。
第十六条
平时作业或一般课程设计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经调查核实,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理论课程、综合性课程设计或实践环节的论文或报告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经调查核实,视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第十七条
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实践环节(最终考核除外)者,经调查核实,视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第十八条
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经调查核实,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记入个人档案,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以不及格记。
第十九条
对于国际合作办学各专业的学生,违反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中任一行为,除给予相应处分外还将在毕业前核算外方学位等级时给予学位等级降级处分:
1、1等学位降级为2.1;
2、2.1等学位降级为2.2;
3、2.2等学位降级为3;
4、3等学位降级为Pass;
第二十条
凡在学习和考试中违纪作弊者,在受到处分6个月后,方可向学校提出重考申请。
三、违纪、作弊处理程序及处理时间
第二十一条
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应以监考人员的认定为准。凡考试作弊或协同作弊者,监考人员应立即没收其考卷,并取证,当场宣布取消其考试资格,并将作弊者的班级、姓名及其作弊行为记录在《北京邮电大学考场情况登记表》中,违规考生要签字确认,考生拒绝签字应当由两名以上监考人员在登记表中说明情况并签字,连同试卷和物证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3小时内交学生所在学院(如遇非工作日考试,则应于考试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上交作弊材料)。
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考人员应在《北京邮电大学考场情况登记表》上签名。
教师在判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要及时通过书面形式(连同物证)报告学生所在学院。
第二十二条
有关作弊材料由学院教务科核实后报学院主管领导,及时通知作弊学生并将作弊情况说明及思想认识以书面形式交到所在学院。各学院须在收到作弊材料1个工作日内连同学院处理建议和学生作弊情况说明及思想认识一并交至教务处。
第二十三条
教务处须在接到违纪、作弊情况1小时内网上通报,同时须在收到违纪、作弊材料1个工作日内连同教务处处理建议一并交至学生处。
第二十四条
学生处严格审核作弊材料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后,按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给予记过或严重警告处分的于2个工作日内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并完成相关处理工作, 给予留校察看的于7个工作日内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并完成相关处理工作,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于15个工作日内报校务会研究决定并完成相关处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考试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违反教学纪律和考试纪律的单位或个人,包括延报、瞒报学生违纪信息的,将依据《北京邮电大学考试教学事故认定细则》和《北京邮电大学教学事故处理条例》给予处理或处分。
第二十六条
考场配备摄像监控设备,摄像电子记录结果可作为作弊认定依据。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考试纪律及违纪处理参照此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经校务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教务处负责解释。
北京邮电大学
2015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