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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適用範圍:
(一)國稅
1、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外僑及大陸地區人民申報除外) 。
2、綜合所得稅核定開徵稅款。
3、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
4、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自繳稅款。
5、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開徵稅款。
6、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申報自繳稅款。
7、營業稅查定開徵稅款。
(二)地方稅
1、使用牌照稅定期開徵稅款(外字牌除外, 每年 4 月 1 日 ~ 4 月30 日 及每年 10 月 1 日 ~ 10 月31 日 )。
2、房屋稅定期開徵稅款 (每年 5 月 1 日 ~ 5 月31 日 ) 。
3、地價稅定期開徵稅款(每年 11 月 1 日 ~ 11 月30 日 ) 。
二、適用對象:各金融機構及郵局金融卡持有者。
三、繳款限額:得依繳款書所列繳納金額繳納,不受 3 萬元之限制,郵局每次最高限額200萬元、每日限額未受限制,其餘金融機構每筆最高限額 200 萬元,且同一帳號當日累計不得超過 300 萬元 ( 各金融機構如另有規定,依其規定 ) ,如繳稅輸入資料欄空白者,係稅款金額超過轉帳金額容許上限,請至各代收稅款處直接繳納。
(資料來源中華郵政官網https://www.post.gov.tw/post/internet/B_saving/index.jsp?ID=3010203)
四、利用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納稅款操作說明:
(一)本操作說明僅適用前述一、所規定之適用範圍。
(二)利用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納稅款之繳款期限:
1、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外僑及大陸地區人民申報除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申報自繳稅款,自 5 月 1 日 起至 5 月 31 日 止(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截止日);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自繳稅款,自 9 月 1 日 起至 9 月 30 日 止 ( 如遇例假日則順延 ) ,逾期不受理。
2、綜合所得稅核定開徵稅款、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開徵稅款及營業稅查定開徵稅款於繳款書所載之繳款期限內 ,逾期不受理。
3、定期開徵之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地價稅等轉帳繳納稅款之截止時間,為各稅稅款繳納期間截止日當日 24 時,逾期、延期案件一律不受理。
(三)納稅義務人請於繳款期間內,持郵局或開辦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稅作業金融機構之金融卡,至有「跨行:提款 + 轉帳 + 繳稅」之自動櫃員機(提款機)方可轉帳繳稅,參照五、之操作方式。
(四)利用自動櫃員機辦理轉帳繳稅之手續費由各稅捐稽徵機關經費支應。
五、操作方式:
(一)利用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納自繳稅款之操作方式:
1、 插入金融卡,輸入密碼,選擇「其他金融或服務」及繳稅之選項。
2、輸入繳款類別:
選擇繳款類別,輸入其代號。
*繳稅類別代號對照表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15001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15032
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自繳稅款:15031
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申報自繳稅款:15056
營業稅查定開徵稅款(批次):11251
使用牌照稅:11221~11224、11226~11230、11232、11235~11236
房屋稅:11201
地價稅:11331
3、輸入機關代號:
繳納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者,請輸入納稅義務人戶籍所在地之區、鄉、鎮、市代號;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及暫繳自繳稅款者,請輸入營業地址所屬之區、鄉、鎮、市代號。

稽徵機關所轄區鄉鎮市代號對照表(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與營業稅)

4. 輸入統一編號:

(1) 繳納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者,請輸入納稅義務人 ( 應與結算申報書之納稅義務人相同 ) 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第 1 位英文字母請轉換為 2 位數字,總計應輸入 11 位數字。

金融機構之身分證統一編號 英文字母轉換數字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