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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对于企业而言,如非必要一般都会选择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但在此情形下,很多企业HR有时会忽略一个问题———续签时间。虽然法律并没有对此作强制性规定,但是部分地方对此做了规定,如《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就明确规定企业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签劳动者同的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而在实践中,部分企业是在合同期满后一定时间,通知劳动者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将面临一个风险——是否需要支付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关于劳动合同期满后未及时续订劳动合同,是否要支付二倍工资,并无中央层面的具体规定。实务操作中,存在着两种不同观点:

观点一:需要支付二倍工资

理由:劳动合同期满以后,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处工作的,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应当视为一个新劳动合同的开始。此时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重新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并未明确只适用第一次劳动合同,而之后的合同续签可不受此约束,因此企业应承担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的责任。

这种观点目前较为主流,多数地方均持此观点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三部分第27条:劳动合同期满后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继续工作,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在此情况下,因为用人单位对原劳动合同期满和继续用工的法律后果均有预期,因此不需要再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原劳动合同期满次日,即是用人单位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之日和承担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之日。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继续留用劳动者工作,但自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七问: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该规范用工。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用人单位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12)》第14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虽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用人单位未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安排下继续提供劳动,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观点二:不需要支付二倍工资

理由:《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工资的前提是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在初次形成劳动关系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规定,而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及时续签而双方均继续用工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不存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而支付二倍工资的问题。

但持这种观点的地方较少,如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年4月作出的(2016)陕01民终2039号判决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的适用情形为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合同期满未续签劳动合同显然不属于上述情形;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另外还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亦持这一观点,在其作出的(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860号判决书认为主张二倍工资并没有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综上,关于劳动合同到期未及时续签是否支持二倍工资的问题,绝大部分地区都认为应当支持,至少江苏是明确的。在此情况下,企业为避免不必要的支出,也为了减少可能产生的诉讼风险,除要求企业HR更注意风险把控,及时对人事档案更新、续签外,亦可在原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的自动延续,如:本合同期满,本单位未在合同期满30日内提出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本合同自动延续,双方权利义务按照本合同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