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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院日數61日以上者,部分負擔比例為30%
  • 病人每次住院三十日以下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最高上限為新台幣4萬8千(限同一疾病),若當年入住醫院二次或二次以上,而「全年」入住院三十日以下,其自行負擔金額最高上限為新台幣8萬元者(不限同一疾病),前二項自行負擔上限,將隨健保規定變動而調整。本院對自行負擔費用上限不作控制,因此您超過上限多繳之費用,請至健保署申請退費。(上限金額以健保署適用年度之公告為準)
  • 免自行負擔項目如下:1、重大傷病, 2、分娩,3、接受第三十二條所定之預防保健服務,4、山地離島地區之就醫,5、其他:榮民、福保、職傷、職病、百歲人瑞、三歲以下兒童。
  • 依健保規定,以下各項為全民健保不給付,需由病人自費(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五十三條):
  • 依其他法令應由各級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 預防接種及其他由各級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 近視手術治療、非治療需要之人工流產、 藥 癮 酒癮 治療、美容外科手術、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預防性手術、人工協助生殖技術、變性手術。
  • 成藥、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
  • 指定醫師、特別護士及護理師。
  • 血液。但因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之輸血,不在此限。
  • 人體試驗。
  • 日間住院。但精神病照護,不在此限。
  • 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病房費差額。
  • 病人交通、掛號、證明文件。
  • 義齒、義眼、眼鏡、助聽器、輪椅、拐杖及其他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
  • 其他由保險人擬訂,經健保會審議,報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診療服務及藥物。
  • 住院治療經診斷並通知出院,而繼續住院之部分。
  • 有不當重複就醫或其他不當使用醫療資源之保險對象,未依保險人輔導於指定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但情況緊急時不在此限。
  • 使用經事前審查,非屬醫療必要之診療服務或藥物。
  • 違反本保險規定之有關就醫程序。
  • 本院所提供全民健保不給付之醫療服務項目,本院均會事先告知病人,獲得其同意,並填具「自費同意書」。但緊急情況為治療所必須者,無法事先告知病人或其家屬,不在此限。
  • 若您無力負擔醫療費用,可向本院社會工作室洽詢相關之醫療補助。(本院社會工作室位於地下一樓,電話號碼:(02)7728-2937、(02)7728-1703。
  • 健保身份病人住院期間各項費用:
    1.住健保床:1-2星期費用超過1萬元時結算一次。
    2.住補差額病床:費用超過2萬元時結算一次。
    3.病人接到預繳繳款單或LINE通知後,請於三日內至北棟一樓住院櫃檯繳付或使用「醫指付(APP)」(本人或家屬綁定信用卡遠端支付)。
  • 自費病人住院期間各項費用:每星期結算一次,病人接到預繳繳款或LINE通知單後,請於三日內至北棟一樓住院櫃檯繳付或使用「醫指付(APP)」(本人或家屬綁定信用卡遠端支付)。
  • 若您是健保身分入院,於診治醫師診斷可出院時,請您配合辦理出院手續,經通知拒不出院者,依規定應自行負擔有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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