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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窗口收到企业申请材料的应当场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格式进行符合性审查,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备案。通过网络收到申请人书面资料的,办理人员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格式进行符合性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路街道肇嘉浜路301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1楼103号窗口;上海化学工业区目华路181号501室市质监局执法总队化工区支队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电话咨询: (021) 67120756-8015,(021) 54264368 网上咨询: http://scjgj.sh.gov.cn

    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路街道肇嘉浜路301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1楼103号窗口;上海化学工业区目华路181号501室市质监局执法总队化工区支队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FAQ

    企业应在何时进行告知?

    申请单位应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当地特种设备监管部门。

    企业如何办理告知?

    申请单位可在网上自助办理告知,也可在窗口提交书面资料办理告知。

    常见错误示例

    1.常见错误:填写施工告知书时,单位名称处填写单位简称。
    正确做法:申请单位应按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的单位名称正确填写。
    2.常见错误:建设项目需安装电梯的,电梯安装单位未提供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相关信息。
    正确做法:建设项目需安装电梯的,电梯安装单位应当在书面告知时,提供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相关信息。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审批证件 审批收费 权利义务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审批证件 APPROVED DOCUMENTS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接受、配合监督检查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