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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切实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统筹安排各业各类用地,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等,编制《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本《规划》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耕地为前提,以合理有效控制建设用地为重点,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为核心,统筹资源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着力构建科学合理的土地利用结构和空间格局,提高土地资源对河北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

《规划》主要阐明规划期内全省土地利用战略、耕地保护、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协调土地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等重大土地利用目标和措施,是落实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引导全社会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纲领性文件,是实施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的重要依据,是土地利用的宏观性、战略性、约束性规划,是落实《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重要环节。

《规划》以2005年为基期, 2020年为目标年,2010年为近期目标年。《规划》范围为河北省行政辖区内全部土地(未含归河北省管辖,但行政辖区面积统计在天津的芦台、汉沽管理区),总面积1884.34万公顷(28265.08万亩)。

第一章  土地资源状况与形势

第一节   自然与经济社会概况

河北省地处华北东南部,位于北纬36°03′~42°40′,东经113 °27′~ 119°50′之间,居环渤海地区的中心地带,内环京、津,北与辽宁、内蒙古为邻,西与山西为邻,南与河南、山东接壤,是我国东北、西北、华北地区的重要出海通道,是首都的生态屏障,京津冀都市圈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独特的区位优势。

一、自然条件

河北省地貌类型复杂多样,是全国唯一具有坝上高原、山地丘陵、盆地平原、湖泊海洋的省份。坝上高原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9.7%,海拔在1200米以上,草场广阔,是我省重要的畜产品生产基地;山地丘陵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50.5%,海拔由北部、西部山地800~1000米向东逐渐降为100米,森林面积较大,是全省重要的农林和矿产品生产基地;平原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39.8%,海拔由山麓平原100米降为冲积平原50米以下,地势平坦,土层深厚,是全省重要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和城镇集中分布地区。

河北省属北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春季干燥多风,夏季炎热多雨,秋季昼暖夜凉,冬季寒冷少雪。全省年日照时数为2450~3100小时,由南向北逐渐增加;年平均气温0~13℃,无霜期80~220天,由南向北逐渐降低;多年平均降水量531.7毫米,由燕山和太行山向两侧逐渐减少,降水年内分布不均,主要集中在7、8月份。

河北省土壤类型多样,共有21个土类、55个亚类,呈带状分布,栗钙土、棕壤、褐土、潮土面积较大。多数土壤质地为壤质,适宜农林牧业生产,但部分土壤养分含量较低。

河北省境内主要由滦河水系、海河水系、辽河水系、内陆水系四大水系组成。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204.69亿立方米,多年平均地表水资源量120.0亿立方米,人均地表水量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0%,水资源缺乏是制约河北7省土地资源利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经济社会概况

2005年末全省总人口6851万人,城市化水平37.5%,国内生产总值10096.1亿元,人均生产总值14782元,全部财政收入1035.2亿元,人均财政收入1573元。铁路和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分别为4887公里和2135公里,居全国第二位和第五位。全年粮食总产量2598.6万吨;棉花总产51万吨;油料总产152.7万吨;瓜菜总产6187万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107.1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481.6元。

第二节   土地利用状况

一、土地利用现状

2005年全省农用地1306.56万公顷(19598.44万亩),占土地总面积69.34%;建设用地173.25万公顷(2598.76万亩),占土地总面积9.19%;未利用地404.53万公顷(6067.88万亩),占土地总面积21.47%。

——农用地中,耕地641.04万公顷(9615.57万亩)、园地60.93万公顷(914.02万亩)、林地439.29万公顷(6589.31万亩)、牧草地81.02万公顷(1215.24万亩)、其他农用地84.28万公顷(1264.3万亩),分别占土地总面积的34.02%、3.23%、23.31%、4.3%、4.48%。

——万公顷,农村居民点用地99.04万公顷、交通用地10.88万公顷、水利设施用地12.52万公顷、其他建设用地12.29万公顷,分别占土地总面积的2.05%、5.25%、0.58%、0.66%、0.65%。

二、土地利用特点

——土地利用地域差异显著。东南部平原以耕地和城乡建设用地为主,是保障全省粮食安全的关键地区。东北部的燕山山地以林地和未利用地为主,是全省森林集中分布区;坝上地区以耕地和牧草地为主,是全省牧草地的集中分布区;西北部山间盆地和太行山山地以耕地和未利用地为主。

——土地利用结构以农用地为主,建设用地比重相对较低。农用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高达69.34%,土地利用以农业为主。建设用地比重占9.19%,土地利用强度相对较低。

——未利用地面积大,耕地后备资源少。全省未利用地404.53万公顷(6067.88万亩),但可开垦为耕地的后备资源潜力仅为16.25万公顷(243.75万亩)。

——城镇用地比例小,农村居民点用地比例大。2005年全省城镇化率37.5%,比全国平均水平低5.49个百分点,城镇建设用地仅占城乡建设用地的13%,而农村居民点用地占城乡建设用地的72%,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184.02平方米,用地规模大,集约水平低。

三、上轮规划实施取得的成效

河北省高度重视土地管理工作,自《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批准实施以来,严格规划实施管理,在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实施土地用途管制、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生态环境、保障经济发展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加强耕地保护,保证了粮食安全。1997—2005年全省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13.19万公顷(197.85万亩),高于各类建设占用耕地9.83万公顷(147.45万亩)的规模,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有余。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稳定在587万公顷(8805万亩),有效灌溉面积由425.37万公顷(6380.55万亩)增加到451.06万公顷(6765.90万亩),粮食总产量稳定在2600万吨左右,粮食安全得到保障。

——加强土地宏观调控,保障了经济社会发展用地。认真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坚持有保有压,科学调控土地利用供给。 1997—2005年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总量16.92万公顷(253.80万亩),省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重大社会事业项目等用地需求基本得到满足。

——加强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采取综合措施,狠抓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加大内涵挖潜力度,2001—2005年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1.55万公顷(23.25万亩)。2005年与1996年相比,全省单位建设用地二三产业产值从17万元/公顷提高到50万元/公顷,增长了2.94倍,11个设区市主城区人均城镇工矿建设用地下降11.6平方米,土地利用效率和集约利用水平显著提高。

——加强土地生态建设,初步遏制了土地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多渠道加大投入,大力加强土地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1997—2005年,全省累计实现生态退耕43.4万公顷(651万亩),初步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65万平方公里,增加林地面积54.85万公顷(822.75万亩),减少裸土地面积1083.25万公顷(16248.75万亩),森林覆盖率提高3个百分点,京津风沙源得到有效控制,土地生态环境不断改善。

四、土地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人均耕地逐步减少,人地矛盾日益加剧。1997~2005年全省耕地减少48.67万公顷(730.05万亩),年均减少5.41万公顷(81.15万亩),人均耕地由1996年的1.5亩下降到2005年的1.4亩,低于全国1.44亩的平均水平。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步伐的加快,高质量耕地还将继续减少,人地矛盾将会日益加剧。

——用地结构不尽合理,土地利用不够充分。城镇工矿建设用地总体偏小,占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的28.0%;农村居民点用地偏大,占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的 72.0%。未利用土地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21.5%,土地利用不够充分。

——建设用地利用较粗放,人均用地超标。全省人均城镇工矿用地149.2平方米,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184.02平方米,人均用地超标问题突出。全省城镇空闲土地1844.01公顷(2.77万亩),闲置土地2259.92公顷(3.39万亩),批而未供土地2012.92公顷(3.02万亩),建设用地利用比较粗放。

——局部区域生态环境脆弱,土地退化问题依然存在。全省沙化土地面积占土地总面积14.5%,水土流失面积占山区土地面积的55.45%,草场退化面积占可利用草场面积的53%,滨海和内陆湿地面积萎缩,城镇周围、工矿企业、河流及周边土地污染问题比较突出。

——执法环境日益复杂,违法违规用地现象时有发生。1997~2004年全省违法用地面积累计7.28万公顷(109.20万亩);其中违法占用耕地4.28万公顷(64.20万亩)。违法违规用地屡禁不止,形式多样,处理较难。

第三节   土地利用和管理面临的形势

本世纪头二十年,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资源环境约束加剧的矛盾凸显期,土地管理面临着重大机遇和挑战。

——党中央、国务院对土地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和完善,全社会对土地管理的认识普遍提高,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保护土地生态环境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为保护耕地,加强土地管理提供了有利的社会环境。

——从土地利用状况看,河北地貌与土地类型多样,沿海滩涂荒山资源丰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空间较大,耕地后备资源仍有一定潜力,保护耕地和保障发展用地具有较好的基础条件。

——从经济发展看,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新型工业化道路和城乡统筹发展战略以及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将极大促进科技进步、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有利于土地利用率、生产率的提高。

——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土地需求压力不断加大。环渤海地区是继珠三角、长三角之后我国区域发展的第三个增长极,河北作为环渤海核心区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将呈现进一步加快的态势。按照“十一五”规划,2010年全省GDP将达到1.7万亿元(2005年价格),总人口达到7092万人,城镇化水平达到45%左右。2020年全省GDP将达到 3.7万亿元,总人口达到7480万人,城镇化水平将达到57%。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建设用地需求将大幅度增加,土地供需矛盾将更加凸显。

——确保粮食安全,耕地保护压力不断加大。河北省是人口大省和农业大省,稳定农业生产意义重大。全省耕地的减少,特别是粮食主产区耕地的减少给农业生产带来巨大压力。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不可避免还要占用一部分耕地,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压力愈来愈大。

——建设美好家园,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压力不断加大。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资源、环境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生态安全已成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河北省内环京津、东临渤海,西北与内蒙古高原和黄土高原接壤,生态脆弱的农牧交错地带呈一条弧带状贯穿于全省北部和西部,生态环境问题非常突出。全省土地沙化、水土流失、草场退化现象依然存在,林地、牧草地和湿地等生态服务功能价值较高的土地保护受到严重威胁。河北作为京津的生态屏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责任重大。

第二章  土地利用战略

第一节   土地利用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以保护耕地为前提,以有效控制建设用地为重点,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为核心,统筹区域和城乡土地利用,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构筑良好的土地利用结构与空间格局,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严格保护耕地。全面落实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加强对耕地和基本农田的保护和建设,稳定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全省粮食安全。

——节约集约用地。转变土地利用方式,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加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促进城乡用地统筹,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与效益。

——统筹各业各类用地。坚持 “五个统筹”,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引导人口、产业和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促进区域协调,走城乡一体化可持续发展道路。

——加强土地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统筹安排生产、生活和生态用地,加强京、津、冀生态屏障建设,加强各类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保护与建设,促进生态环境不断改善。

——强化规划实施保障措施。完善规划实施管理体系,深化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积极探索建立经济、技术和社会监督等全方位管理机制,促进土地资源合理保护与利用。

第二节   土地利用战略定位

根据河北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科学确定河北省土地利用战略,为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合理保护与利用提供依据。

一、环渤海地区重要组成部分,基础设施产业用地重点区

当前,环渤海地区已成为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第三个增长极。河北位于环渤海中心地带,京津冀都市圈的快速发展,必将推动河北经济的加速崛起。河北省拥有秦皇岛、唐山、黄骅三大港口,随着港口功能和疏港基础设施的完善,河北将成为“三北”地区 “东出西联”的桥头堡、产业集聚重点地区。在土地利用上,将呈现基础设施用地和产业用地较大幅度增加的趋势。

二、城镇化加速发展,城镇用地快速增长区

2005年河北省城镇化水平37.5%,城镇化明显滞后。当前,河北省城镇化已进入快速发展期,城镇用地规模增加很快,保障城镇用地,特别是区域中心城市的用地需求,成为规划期内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华北粮食主产地,耕地保护重点区

河北是全国重要的粮、棉、油生产基地,从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大局出发,河北省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稳定耕地和基本农田面积。

四、京津生态屏障,土地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重点区

河北省地处京、津上游,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建立生态屏障,对保护京、津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至关重要。

第三节   土地利用战略格局

一、构建“三区四带”基本农田保护格局

通过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构建以太行山山前平原和燕山山前平原为主体的高产稳产农田培肥区;以黑龙港中部平原为主体的中低产农田整理区;以冀西北盆地为主体的农田培肥整理区三大基本农田重点保护区,形成适应河北省自然条件的农业生产用地格局。在此基础上,建设太行山山前平原京广铁路沿线两侧小麦玉米产业带、燕山山前平原京山沿线两侧玉米产业带、黑龙港中部平原棉花玉米花生产业带、冀西北盆地玉米杂粮产业带四大产业带,形成布局合理、重点明确的基本农田保护与粮食安全保障用地格局。

二、构建“三纵两横六区”都市发展用地格局

通过产业布局调整与优化,促进人口与产业聚集,构建以涿州—保定—定州—石家庄—邢台—邯郸、三河—廊坊—任丘—衡水—南宫—清河、秦皇岛—唐山—沧州沿海为轴线的三纵城市与建设用地带;构建以三河—唐山—秦皇岛、石家庄—辛集—衡水—沧州—黄骅(渤海新区)为轴线的两横城市与建设用地带;构建以环省会、冀东沿海、京津南、冀南、京张沿线、冀北为主体的六个城市群及建设用地集中区。重点打造曹妃甸、黄骅(渤海新区)两个增长极,环省会、冀东两大城市群,做大做强区域中心城市,形成布局合理、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协调发展的城镇建设用地空间格局。

三、构建“四个”协调发展的区域土地利用格局

通过实施差别化土地利用调控措施,促进土地利用结构进一步调整与优化,构建由秦皇岛、唐山、沧州沿海地区组成的港口与临港工业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吸引产业集聚;构建由石家庄、保定、廊坊等河北中部地区组成的工业化和城镇化用地集聚区,高产稳产基本农田保护区,为二三产业发展和粮食安全提供保障;构建由邯郸、邢台、衡水等中南部地区组成的粮棉生产、中低产田土地整理、工业化用地集聚区,为提高农业生产能力、促进经济发展创造条件;构建由张家口、承德等北部地区组成的京津生态屏障、林牧业和特色农产品生产区,为确保京津冀生态安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提供保障。

四、构建“四区两片”京津冀生态屏障用地格局

通过京津风沙源治理、水土流失防治、湿地保护与恢复等措施,构建以坝上高原为主体的防风固沙、水土保持生态用地区;以环京津山地为主体的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用地区;以太行山山地为主体的水土保持、水源涵养生态用地区;以渤海沿岸为主体的湿地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用地区等四大生态用地区,形成坝上防风固沙、水土保持林带;太行山燕山水土保持林带;沿海防护林湿地保护带三大生态保护用地带。以白洋淀、衡水湖为主体的内陆湖泊洪水调蓄、生物多样性维护两大生态片。加强平原农田防护林网建设,加强河岸、道路、城镇、村庄林带绿地建设,构建全方位生态安全保障体系。

第四节   土地利用战略目标

一、耕地得到有效保护,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断提高

全省耕地保有量到2010年和2020年分别不少于633.33万公顷(9500万亩)和630.27万公顷(9454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554.40万公顷(8316万亩)。确保到规划期末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为实施粮食安全战略提供保障。2006年至2020年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不少于14.53万公顷(218万亩),保证耕地占补平衡。

二、土地利用结构更趋合理,布局不断优化

到2020年全省农用地比例提高6.3个百分点,森林覆盖率提高7个百分点;建设用地强度提高1个百分点,土地利用率提高7个百分点,城乡建设用地中城镇工矿用地增加10个百分点,农村居民点用地减少10个百分点。基本形成坝上、山地丘陵以林草等生态用地为主,平原、盆地和河谷阶地以农业用地为主,环渤海、环京津、环省会、京广、京山沿线以城镇用地为主的土地利用分布格局。

三、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不断提高,科学发展用地得到保障

到2020年全省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49.8万公顷(2247万亩)以内,全省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在57万公顷(855万亩)以内,农村居民点用地减少6.24万公顷(93.6万亩),2006—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23.2万公顷(348万亩)以内,其中占用耕地不超过14.53万公顷(218万亩),人均城镇工矿用地面积控制在136平方米以内。各业合理用地需求得到基本保障,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得到有效控制。

四、土地生态环境逐步改善,京津冀生态屏障基本建立

到2020年全省林木覆盖率达到 33%,土地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土地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明显增强,土地生态服务功能价值明显提高,京津冀生态保障体系基本建立。

河北省土地利用主要调控指标

第五节   土地利用战略任务

一、保护优质耕地与基本农田

全面落实国家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特别是严格控制对京广、京山铁路沿线优质耕地的占用。积极推进基本农田建设、高产稳产农田培肥和中低产田改造工程,不断改善农业综合生产条件,确保粮食生产能力的稳定与提高。

二、推进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严格控制新增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占用基本农田,加大内涵挖潜力度,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加强城镇闲置、低效用地整合利用,不断提高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

三、实行城镇化与城乡用地统筹

在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的前提下,实施城乡用地统筹,保障中心城市和重点城镇发展用地需求,配合新农村建设,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整治,探索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政策,全面提高城乡建设集约用地水平,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四、实施差别化土地利用空间调控

根据各地土地资源条件和经济发展状况的区域差异性,将全省划分为不同的土地利用区,针对各区土地利用特点,分别确定各区域土地利用方向和土地利用调控措施,促进各区域协调、快速发展。

五、建设环境友好型宜居家园

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落实风沙源治理、水土流失防治、土地污染治理、地质灾害防治、工矿废弃地复垦等措施,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度,有效控制工程建设中的地貌植被破坏和人为水土流失,构建以坝上山区生态防护林为主体的生态屏障体系,把河北建设成为生态良好的宜居家园和京、津的生态屏障。

第三章  严格农用地管理,促进合理利用与保护

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合理调整农用地结构与布局,全面加强耕地、基本农田和其他农用地的保护与建设管理。

第一节   合理安排农用地,促进农业协调发展

按照保护耕地、大力增加林地、稳定园地和牧草地的原则,合理安排农用地规模,调整农用地布局。

进一步加大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力度,规划期间耕地净减少控制在10.77万公顷(161.55万亩)以内,到2020年全省耕地面积不少于630.27万公顷(9454万亩),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33.40%。规划期间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554.40万公顷(8316万亩)。

加强园、林和牧草地建设,到2020年全省园地面积调整为60.61万公顷(909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3.21%;林地面积调整为571.04万公顷(8566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30.26%;牧草地面积调整为 80.77万公顷(1211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4.28%。

第二节   优化农用地布局,发挥区域优势

按照农用地利用空间格局,优化耕地、园地、林地和牧草地用地布局。

——优化耕地利用空间布局。按照优势产品区域化、大宗产品优质化、基地建设标准化的要求,在太行山、燕山山前平原和低平原地区,以80个粮食生产大县为主,划定基本农田266.67万公顷(4000万亩),建设128个粮食万亩高产示范区,建设15个油料(花生)生产基地,在25个产棉大县建设25万亩棉花高产示范区。基本农田内的其他零星用地要逐步调整为耕地和基本农田。在环京津、环省会地区安排观光农业、特色优质农产品产业,生态旅游农业和高新技术农业园区,形成布局合理的农业生产用地格局。

——优化园地利用空间布局。按照适地适树、规模发展的原则,结合品种调整、更新换代,园地布局逐步向山丘地区和沙地区转移,在全省果品集中产区的68个县(市、区),着力建设和完善冀中南沙地梨、黑龙港及太行山优质红枣、燕山京东板栗、秦唐张优质葡萄、张承仁用杏,石黄高速及307国道两侧优质高效果品带、太行山燕山丘陵区优质高效果品带等“五片两带”优质果品基地,促进优势产品向优势产区集中。

——优化林牧草地利用空间布局。加强坝上、太行山和燕山山地丘陵区林业建设、平原农田防护林网建设;加强坝上、山区、滨海草场建设,形成适应河北自然条件和区域特点的林地和牧草地用地格局。

第三节   加强耕地保护与建设管理

一、严格控制耕地流失

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强化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控制和引导,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的应尽量占用低等级耕地。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项目选址,必须把占用耕地情况和对耕地质量影响程度作为评选方案的一项基本指标,重大建设项目和占用耕地较多的项目要组织专家对项目选址和用地规模等重大问题进行论证,禁止单纯以建设成本为标准确定选址方案。

加强生态退耕管理。切实落实国家生态退耕政策,严格禁止擅自实施生态退耕。稳步实施京津风沙源等生态退耕工程。做好生态退耕土地后续管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加强对农业结构调整的引导。以增加耕地为主,合理引导种植业内部结构调整,确保不降低耕地保有量。农业结构调整确需占用耕地的,必须以不破坏耕作层为前提。果园内部结构调整应向山丘地区转移,尽量不占耕地。各类防护林、绿化带等生态建设尽量避免占用耕地,确需占用的,必须按照耕地占补平衡要求,保质保量补充耕地。

积极预防和复垦灾毁耕地。山区和地质灾害多发区,要加强河坝、坡耕地、梯田、矿山和煤炭开采区耕地抗灾能力建设,推广矿产资源科学开采方式,减少土地的塌陷和自然灾害损毁耕地数量。对灾毁耕地及时复耕,确因损毁严重、短期内不能复耕的,要因地制宜,合理整治,科学安排用途,促进合理利用。

二、 加大补充耕地力度

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履行补充耕地义务,积极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严格执行先补后占、占用耕地质量折抵、不跨设区市补充等制度。对完不成当年耕地补充义务的,相应减少下一年度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各非农业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必须足额列支补充耕地费用并列入工程概算,确保补充耕地义务的落实。

大力开展土地整理。积极开展农用地整理,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通过对太行山山麓平原、冀中南平原、冀东滨海平原粮食主产区114片28.79万公顷(431.85万亩)耕地整理项目的实施,建设高效基本农田20.77万公顷(311.55万亩)。积极开展城镇土地整理和空心村治理,探索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对退出的农村居民点用地及时进行复耕。

积极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加强冀东、冀西北、冀北、冀西南等煤炭、铁矿等矿产资源开发重点与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土地整治,加大对闭坑矿山、采煤塌陷、挖损压占等废弃土地的复垦力度。本着因地制宜,优先安排农业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原则,合理安排复垦土地的利用方向、规模和时序。

适度开发耕地后备资源。以土地适宜性评价为基础,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合理安排耕地后备资源的开发利用。重点对唐山和沧州滨海盐碱荒地、黑龙港中部平原荒草地和沙地等进行开发,确保耕地保有量目标的实现。

三、加强耕地质量建设

定期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推行按耕地等级确定占用耕地补偿和承包经营权转让补偿制度。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力度,积极开展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实施“沃土工程”、“移土培肥”工程、测土配方施肥技术,不断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积极推广将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剥离用于新开垦耕地和基本农田建设。加大对沙化耕地、污染耕地、缓坡耕地的治理与修复力度,实施坡改梯等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切实提高耕地质量。

四、积极推进农用地集约利用

加强低度利用和低效利用农用地整治改造,对拋荒地、废弃路渠、闲置地、边角地、其他零星用地等实行统一规划和整理,不断增加农用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强度和土地利用效益。调整用地结构,适当增加综合效益好的名优特色农业用地比重,推进农用地合理流转,促进规模经营,提高农用地产出率和产出效益。

第四节   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管理

一、严格基本农田布局调整

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总体稳定”的方针和国家基本农田调整和布局要求,对基本农田布局进行合理调整。凡新调入的基本农田,现状必须为耕地,优先将高等别、集中连片耕地、经验收合格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优质耕地,调整划入基本农田。低等别、质量较差、田面坡度大于15度的耕地(不含梯田)、重度洪水、地质等灾害频发地区的耕地,不得调整为基本农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耕地不再划为基本农田。

二、规范基本农田保护管理

健全和完善基本农田保护资料,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行政首长负责制,规范基本农田保护管理,按照“一乡一图,一村一档,一户一书,一地一牌”的模式,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保护责任落实到村组和农户。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信息系统和公开查询系统,对划定的基本农田设立统一保护标志,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基本农田管制

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严禁违反法律规定擅自修改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改变基本农田区位、减少基本农田面积、降低基本农田质量、改变基本农田用途。对选址特殊、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让基本农田的,必须在用地预审时,对选址方案、占用基本农田规模及调整补划方案等进行论证和听证,进行基本农田补划与报批。规划期间已安排的线性、点状工程,因选线或落位不确定,以及确实不宜在城镇村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且难以落位的独立工矿项目等,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在不突破多划的基本农田规模的前提下,列入项目清单的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时不再补划,简化相应用地报批程序。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绿化隔离带和防护林建设;禁止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畜禽养殖及其它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禁止临时工程用地和其他各种活动对基本农田耕作层造成永久性破坏;不得破坏、污染基本农田集中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土地,不得在区内建窑、建坟、挖沙、采石、取土、采矿、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四、加强基本农田质量建设

加强以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为重点的基本农田质量建设。加大公共财政对粮食主产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的支持力度,各级土地整理复垦资金应当优先投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各级政府投资的土地整理项目要向基本农田保护区,特别是粮食主产区和商品粮基地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积极推广绿肥种植、秸秆还田技术,加大对使用有机肥料的支持力度;大力推广应用配方施肥、保护性耕作、地力培肥、退化耕地修复等技术,加大基本农田水利建设投入,改造和配套水利灌排设施,增加有效灌溉面积,提升基本农田地力等级。积极探索建立基本农田经济补偿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基金,对农民和农村集体管护、利用基本农田给予补贴和奖励,引导政府资金和社会资金共同参与基本农田建设。

第五节   加强其他农用地管理

一、加强园地利用管理

引导园地向山丘地区转移,严格限制在平原优质耕地,特别是在基本农田内新建果园。加强对中低产园地的改造和管理,促进品种结构调整和产品质量提高,建设优势、优质果品基地。

二、加强林地利用管理

加大造林绿化力度,认真组织实施京津风沙源治理、退耕还林、首都周围绿化、太行山绿化、“三北”防护林、沿海防护林、张承沿边沿坝防护林、小流域综合治理、城镇村庄绿化等重点工程,充分利用宜林荒山荒坡造林,扩大有林地面积,规划期间新增林地面积131.75万公顷(1976.25万亩)以上。

严格林地保护,加强林地征占用管理,禁止毁林开垦和非法占用林地,从严控制各项非基础设施工程征占国家和省级重点生态公益林、天然林、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以及重要水源地等地区的林地。加强低效林地的改造,加快迹地更新及受损林地的恢复和重建,加快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促进林业生产发展。

三、积极推进牧草地综合整治

合理利用草场资源,张家口、承德等牧草地集中分布地区,要科学合理控制载畜量,防止超载过牧。实施基本草原保护工程,严禁滥挖、滥采、滥垦草地,严禁垦草种粮、种树,保护天然草原。加速天然草地恢复,补播适合本地生长的抗风沙、耐盐碱优良牧草,配合封滩育草、灌溉、施肥等技术,提高品质,改良草群结构,提高植被覆盖度和草地生产力。大力发展人工草地,建设专用饲草饲料基地,为畜牧业的发展提供物质保障。

四、加强畜禽养殖用地管理

开展畜禽养殖用地调查,合理规划养殖用地规模与布局。保障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引导新建畜禽养殖场(区)利用废弃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节约用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第四章 节约集约用地,保障科学发展用地需求

按照产业集聚、用地集约、布局集中的原则,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调整建设用地结构,优化建设用地布局,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用地统筹与协调发展。

第一节   调整建设用地结构,促进各业协调发展

一、科学调控建设用地总规模,合理调整建设用地结构

按照重点保障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区域中心城市、基础设施、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项目建设用地的原则,科学调控建设用地总规模,适当增加建设用地,合理调整建设用地结构。

到2020年,全省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91.14万公顷(2867.1万亩)以内,比2005年增加17.89万公顷(268.24万亩),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49.8万公顷(2247万亩)以内,比2005年增加12.24万公顷(183.60万亩);基础设施及其它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41.34万公顷(620.1万亩)以内,比2005年增加5.65万公顷(84.66万亩)。

在城乡建设用地中,城镇工矿用地规模预期为57万公顷(855万亩),比2005年增加18.48万公顷(277.22万亩);农村居民点用地缩减到92.8万公顷(1392万亩),比2005年减少6.24万公顷(93.60万亩)。

二、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切实保护耕地

严格控制增量、充分挖掘存量、积极盘活流量,合理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深化城镇内涵用地挖潜,充分利用闲置和存量土地,积极引导使用未利用地,适度加大西部、北部山地丘陵缓坡地和东部沿海滩涂开发利用力度,积极开展建设用地整理,增加建设用地流量供应量,拓展城乡建设用地发展空间,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2006—2020年安排新增建设用地23.2万公顷(348万亩),其中占用农用地19万公顷(285万亩),占用未利用地4.2万公顷(63万亩);农用地中占用耕地14.53万公顷(218万亩)。

第二节   优化建设用地布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一、优化城镇工矿用地布局,促进城镇用地集中

以“三纵两横六区”都市发展格局为重点,合理调整城镇工矿用地布局。重点安排好区域中心城市发展用地空间,壮大石家庄、唐山两大省域中心城市,做大做强其他设区市主城区,提高区域中心城市综合承载力和产业聚集能力。

——构建以涿州—保定—定州—石家庄—邢台—邯郸、三河—廊坊—任丘—衡水—南宫—清河、秦皇岛—唐山—沧州沿海为轴线的三纵城镇发展人口集聚与建设用地集中带;构建以三河—唐山—秦皇岛、石家庄—辛集—衡水—沧州—黄骅(渤海新区)为轴线的两横城市发展人口集聚与建设用地集中带。

——完善以省会石家庄市为中心的城镇群用地布局,构筑组团式城镇用地空间发展格局和环省会城镇密集区。石家庄主城区向北部、西部山前未利用地、劣质坡耕地多的方向发展。

——优化以唐山市为核心的冀东沿海城镇群用地布局,构筑组团式沿海城市带用地空间发展格局,引导经济重心和城镇发展向沿海地区转移。加速建设秦皇岛、曹妃甸新城、黄骅新城三大港城,高标准规划建设曹妃甸新区、黄骅(渤海新区)和北戴河新区。

——科学配置以保定、廊坊和沧州为主的京津南城市群用地布局,构建京津南部金三角城镇密集区用地空间发展格局。沧州市主城区发展以向东占用盐碱地、旱耕地为主。其他城市发展也要以占用未利用地和低等别耕地为主,减少对优质农田的占用。加强渤海新区土地资源整合开发,充分利用沿海滩涂和盐碱荒地,搞好临港工业区和特色产业园区建设。

——调整以邯郸为中心,以邢台为支撑的冀南城镇群用地布局,构筑冀南哑铃型城镇用地空间发展格局。

——完善以张家口和承德为中心的冀北城市空间布局,构筑以两市为中心,以县城为依托的冀北星型城镇用地空间发展格局。城镇用地向山丘发展,充分利用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

——推进各地产业用地向中心城市集中、向沿海集中、向园区集中,重点支持48个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和省政府确定的产业集聚区用地,为产业发展提供用地空间。

重点推进中等城市发展、县城和重点镇建设,合理安排用地规模与布局,形成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格局。到2020年全省城市化水平提高到57%左右,十一个设区市的中心城区人口规模达到1758万人,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726平方公里。

二、优化农村居民点用地布局,促进居民点缩并集中

科学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积极推进中心村建设,稳步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治,优化村庄空间用地布局。坝上、山区、丘陵地区和扶贫移民搬迁农村居民点尽量向中心村集中。平原地区鼓励城镇周围农村居民点适度拆并,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加强路边店和独家院的迁村腾地力度,新建住宅应以内涵挖潜为主,严格控制外延。

三、 优化基础设施用地布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优化交通用地配置,保障骨干交通网络建设。完善高速公路路网建设用地布局,形成省会与各设区市、周边省市、各重要城市与港口之间便捷的高速公路网络。逐步完善农村公路网建设,改善通行条件。规划期间安排新增公路用地2.22万公顷(33.30万亩)。

加快大秦、朔黄铁路扩能改造以及京沪、京深、津秦客运专线(河北段)建设,推进煤炭运输、港口集疏通道和邯黄等铁路建设,新建、改建铁路30余条,新增铁路用地0.58万公顷(8.70万亩)。

合理利用沿海资源,加速港口用地整合,重点建设唐山港曹妃甸港区和黄骅港,提升港口综合功能和辐射带动作用,规划期间新增港口用地0.58万公顷(8.70万亩)。

积极支持石家庄机场、邯郸机场扩建,秦皇岛机场迁建,承德、唐山、张家口、衡水等省内其他地区机场建设,并根据机场运营和发展需要,对机场周边地区的土地利用和建设实行规划控制。

统筹安排水利设施用地布局,重点保障南水北调工程用地,构筑和完善供水骨干网络。支持防洪控制枢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骨干行洪河道、重点海堤、蓄滞洪区防洪工程建设用地。支持流域上游水土保持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增加水土保持用地。规划期间安排新增水利设施用地1.77万公顷(26.55万亩),其中南水北调工程用地1.65万公顷(24.75万亩)。

统筹能源开发用地布局,加强冀中大型煤炭基地建设,重点保障西气东输、西煤东运、大型油田和以火电源电网为骨架、以风电为补充的电网建设用地需求。规划期间安排新增能源建设用地0.38万公顷(5.70万亩)。

第三节   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一、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强化用地审批管理

2006—2020年全省净增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2.24万公顷(183.6万亩)以内,到2020年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突破149.80万公顷(2247万亩)。加强建设用地预审和审批管理,不符合产业政策、供地目录的项目不予供地。依法严格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规模、建设强度和投资强度的审查,严格按标准审批土地。

二、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强化内涵挖潜

深化内涵挖潜,规划期间力争实现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3.53万公顷(52.95万亩)。积极探索土地集约利用的途径,科学开发利用城市地上和地下空间,城镇积极推进旧区和城中村改造,优先利用闲置土地,机关事业单位推行建综合办公楼,企业推行建综合写字楼,减少对土地的占用。

农村居民点用地结合新农村建设,积极引导自然村撤并,空心村治理,鼓励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合理流转,引导农民建设多层住宅,提高土地利用率。积极盘活农村建设用地,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切实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农村居民点整理以复耕为主,努力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产业用地向城镇集中、向园区集中,严格控制用地规模、投资强度和建设强度,鼓励向空中和地下发展,减少不切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其他基础设施等用地也千方百计采取节地措施,尽量减少用地规模。

三、严格用地标准,强化用地效益控制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各类建设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人均用地、生产用地比重、绿化率等控制指标,推进建设用地集约利用。引导工业项目向开发区(园区)、省级聚集区集中,向高层和地下拓展。鼓励工业企业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现有厂区内的建设用地追加投资、挖潜利用,推进多层标准厂房建设。

科学制定各类产业用地单位产出效益标准,开展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估,规范土地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到2020年,单位建设用地国内生产总值从2005年的58.21万元/公顷提高到220万元/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由2005年的149.2平方米下降到136平方米。

四、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强化建设用地空间控制

实行建设用地三界四区控制制度。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科学划定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扩展边界和禁止建设边界,形成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四类空间管制区。强化各区管制措施,允许建设区内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其空间布局形态可依据程序进行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有条件建设区在不突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前提下,可用于规划建设用地布局调整;限制建设区禁止城镇村建设,严格控制线型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项目用地;禁止建设区除线性工程、地下矿产资源开采等特殊项目外,禁止建设占用。

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的农用地转用,经批准可简化用地许可程序,完善备案制度,强化跟踪监管;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的农用地转用,提高土地规划许可条件,严格许可程序,强化项目选址和用地规模前期论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进行多方案比较,优先采用占地少,特别是占用耕地少的选址方案,确保科学选址和合理用地。

五、严格土地执法监察,强化目标责任

各级政府要把控制乱占滥用土地、节约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摆在突出位置,并作为市、县政府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政绩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健全由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等多个部门组成节约集约用地协调联动机制,完善与监察、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强化动态巡查制度,推行举报奖励制度,加大对违法违规用地的打击力度。加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土地资源忧患意识、依法依规批地用地意识,强化依法用地,节约集约用地的舆论监督作用。

第五章 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构建生态屏障

以构建“四区两片”首都生态屏障为重点,大力加强坝上和山区防护林体系、自然保护区等重点生态区、平原农田林网建设,加强土地开发整理管理,防止土地生态环境破坏,维护京津冀生态安全,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第一节   构建“四区两片”生态保护格局

——坝上高原区。以防风固沙、水土保持为核心,实施重点治理。大力营造防护林,适度生态退耕还林还草,鼓励人口迁出。调整农业结构,控制草场载畜量,实施重点基本农田建设,重点推广节水灌溉和设施栽培技术,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环京津山区。以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护为重点,实行保护与治理并重。大力加强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建设,实施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工程。加强自然保护区管护,保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严禁污染企业建设,防止水土污染。

——太行山山地区。以水土保持、水源涵养为重点,封山育林,大力营造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加大水库周边和河流上游综合治理力度。加强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实施矿山环境综合治理,不断改善生态环境。

——环渤海沿岸区。以生物多样性维护为重点,严格控制占用湿地,实施湿地和自然海岸带恢复治理,加强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和自然保护区管护,强化污染防治。沿海地区要注意风暴潮灾害、海岸侵蚀和海水入侵等对土地资源的影响,建设海岸生态系统。

通过上述四大生态区建设,构建坝上防风固沙、水土保持林带、太行山燕山水土保持林带、沿海防护林与湿地保护带三大生态防护带,基本形成京津冀生态保护屏障。

——两片。白洋淀、衡水湖两个平原内陆湖泊。以洪水调蓄和生物多样性维护为重点,从流域治理入手,统筹两湖及上游地区生态环境治理保护和水资源调控,增加入湖水量。严格控制污染企业建设,提高污水处理厂标准,确保污水达标排放,控制旅游垃圾污染。

第二节   加强重点生态用地保护

以32个自然保护区、65个森林公园、17个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为主体,以珍贵植物基因资源保护和生物多样性恢复为主,加强重点生态用地保护与建设。各区的核心区严格禁止与保护功能无关的各类项目建设。旅游、基础设施、科学考察等设施建设必须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划。区内严禁破坏植被,粮食生产和其他农产品生产以不破坏生态环境为前提。发展生态旅游,但要严格限制范围,控制容量,严禁破坏和携带各种动植物外出。严禁在区域外围,特别是上风上水地区建设有污染的项目。鼓励人口转移外迁,降低人为开发干预强度,促进生态恢复。

第三节   构建城乡和平原农田林网防护体系

积极引导城乡建设向高层和地下拓展,增加城镇、村庄内部绿地面积。鼓励城镇组团式发展,组团间实施基本农田与绿色隔离带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基本农田的生产、生态、建设用地控制三重功能。

加强农田防护林网建设。结合土地整理、基本农田建设,建立农田防护林网与果园、农作物、特色农产品生产相结合的田园生态系统。推广普及保水、保墒、保土等先进农艺技术,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防止水土肥流失和农业污染。加强道路、河流、水面坑塘、护路、护岸、护坡林带建设,提高防护和观赏功能。

第四节   加强土地开发整理管理,防止土地生态环境破坏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开发强度严格控制在区域资源环境承载力和生态环境容量之内。加强施工管理,确保生态保护工程措施的落实。加强工程项目检查验收,对达不到生态保护工程标准的不予通过验收,其增加的耕地不能用于建设用地占补抵顶。严禁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生态敏感区、大于25度的山坡地、水土流失严重地区、重要湿地、水资源缺乏地区等实施土地开发。

第五节   实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建立生态用地保障机制

重点实施以唐山市区、迁安、迁西、滦县为中心的冀东区,以兴隆、承德县为中心的冀北区,以蔚县、涞源为中心的冀西北区,以井陉、内丘、沙河、武安为主的冀西南区四个煤矿、铁矿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特别是冀东、冀南煤炭、钢铁基地的土地复垦。按照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渔则渔的原则和绿色矿业的要求,积极实施土地复垦,植树种草,治理污染,植被恢复,并严格执行补偿机制。

第六章 统筹区域土地利用,实施土地调控政策

根据各地土地利用现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开发强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未来发展需要,将全省划分为冀东、冀中、冀南、冀北四个土地利用区,确定各区土地利用方向,并按照不同主体功能区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实施差别化土地利用政策,加强区域土地利用调控。

第一节   冀东地区

一、基本状况

包括秦皇岛、唐山、沧州三市,总面积36393平方公里,其中农用地244.1万公顷(3661.5万亩),耕地155.99万公顷(2339.85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138.3万公顷(2074.5万亩),园地16.83万公顷(252.45万亩),林地42.2万公顷(633万亩),牧草地0.02万公顷(0.32万亩);建设用地54.8万公顷(822万亩),其中城乡建设用地37.97万公顷(569.55万亩)。本区位于渤海之滨,有秦皇岛、唐山、黄骅三大港口,经济发达,工业基础雄厚,区位优势明显,是对外开放,打造沿海经济隆起带的重点地区。

二、土地利用方向

本区重点发展港口及临港产业、旅游、农业、水产养殖业,优先保障冀东城市群、经国家核准的钢铁、大型石化、先进装备制造、现代物流、建材、休闲旅游、信息服务、金融等产业用地,积极支持水产养殖用地。

三、土地利用调控政策措施

——适度增加建设用地规模,重点保障曹妃甸新区、黄骅(渤海新区)和北戴河新区建设用地需求,统筹安排相关产业用地,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充分合理利用未利用地和滨海盐碱荒地资源,减少建设占用耕地规模,支持发展滨海旅游业和水产养殖业用地。

——增加对农用地的投入,加大耕地整理力度,建设冀东玉米、花生、水稻生产基地,支持发展观光农业和生态农业。

——积极开展矿山废弃地、塌陷地复垦绿化、农用地整理、滨海湿地保护与修复,不断改善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条件。

到2020年末,本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51.76万公顷(2276.4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133.65万公顷(2004.75万亩),园地调整为16.74万公顷(251.1万亩),林地调整为52万公顷(780万亩),牧草地调整为0.67万公顷(10.09万亩);建设用地控制在59.25万公顷(888.75万亩)以内,其中城乡建设用地控制在40.92万公顷(613.8万亩)以内。

第二节   冀中地区

一、基本状况

包括石家庄、保定、廊坊三市,总面积42658平方公里,其中农用地252.77万公顷(3791.55万亩),耕地176.17万公顷(2642.55万亩),基本农田面积159万公顷(2385万亩),园地14.81万公顷(222.15万亩),林地44.21万公顷(663.15万亩),牧草地0.07万公顷(1.04万亩);建设用地55.52万公顷(832.8万亩),其中城乡建设用地46.71万公顷(700.65万亩)。本区位于河北省中部,是环京津、环省会城镇重点发展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发达,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是重要的粮食生产基地。

二、土地利用方向

本区围绕环省会、环京津城市群和粮食生产基地建设,重点保障高新技术产业、民用航空、新能源设备、装备制造、生物制药、纺织、电子信息、新材料、现代服务业用地,促进省会和区域中心城市及环省会、环京津小城镇发展。积极发展农业生产,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

三、土地利用调控政策措施

——重点支持城镇发展用地,整合开发区(园区)、产业聚集区用地。加大城镇土地内涵挖潜力度,积极实施旧城改造和农村居民点整理,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和土地产出效益。

——保障“南水北调”和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求,加快京津冀一体化交通和物流网络建设。

——保障机场建设用地。为各地机场建设和临港经济快速发展提供支持。

——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支持粮食生产基地建设,实施高产稳产农田培肥、粮食主产区基本农田建设、南水北调沿线土地整理等工程,确保耕地保有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支持西部山区水源涵养林、防护林和小流域治理用地,加强土地生态环境治理,改善生态环境,增强抵御自然灾害能力。

到2020年末,本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76.25万公顷(2643.75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152.8万公顷(2292万亩),园地调整为14.74万公顷(221.1万亩),林地调整为60.13万公顷(901.95万亩),牧草地调整为0.1万公顷(1.54万亩);建设用地控制在60.55万公顷(908.25万亩)以内,其中城乡建设用地控制在49.86万公顷以内(747.9万亩)。

第三节   冀南地区

一、基本状况

包括邯郸、邢台、衡水三市,总面积33342平方公里,其中农用地246.9万公顷(3703.5万亩),耕地189.47万公顷(2842.05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165.9万公顷(2488.5万亩),园地11.49万公顷(172.35万亩),林地27.37万公顷(410.55万亩),牧草地1.55万公顷(23.39万亩);建设用地41.4万公顷(621万亩),其中城乡建设用地36.6万公顷(549万亩)。本区位于河北中南部,与晋、豫、鲁三省接壤,区位条件优越,钢铁、能源、煤化工、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较发达。区域东部为黑龙港低平原,是重要的粮棉油生产基地。

二、土地利用方向

本区围绕冀南城市群建设,重点保障经国家核准的钢铁、能源、装备制造、煤化工、建材、现代物流、矿产开采等产业用地。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粮棉油生产基地。

三、土地利用调控政策措施

——保障城市发展、交通、“南水北调”等基础设施用地,加快城镇工矿建设用地整合,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推进农村居民点整治工程,探索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居民点用地减少挂钩。

——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大力开展冀南基本农田建设工程和中低产田改造。

——支持农田防护林和水源涵养林建设,加强湿地保护,适度开发盐碱地、沙荒地。

——保障特色农副产品加工业用地,支持山地旅游和生态农业用地。

到2020年末,本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86.87万公顷(2803.05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162.1万公顷(2431.5万亩),园地调整为11.46万公顷(171.9万亩),林地调整为35.58万公顷(533.7万亩),牧草地调整为0.88万公顷(13.29万亩);建设用地控制在45.52万公顷(682.8万亩)以内,其中城乡建设用地控制在39.3万公顷以内(589.5万亩)。

第四节   冀北地区

一、基本状况

包括张家口、承德两市,总面积76320平方公里,其中农用地565.1万公顷(8476.5万亩),耕地120.89万公顷(1813.35万亩),基本农田123.8万公顷(1857万亩),园地17.83万公顷(267.45万亩),林地325.51万公顷(4882.65万亩),牧草地79.37万公顷(1190.4万亩);建设用地21.8万公顷(327万亩),其中城乡建设用地16.49万公顷(247.35万亩)。本区位于河北北部,以高原和中低山地为主,处于京津的上风上水,生态环境脆弱,工业基础薄弱,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林牧业、特色农产品优势明显。

二、土地利用方向

本区以保护生态环境为重点,大力增加生态用地,发展旅游业、特色农业和林牧业。依托区域中心城市和县城,发展无污染的二、三产业,保证重点城镇、清洁能源、绿色食品、现代制造、矿产开采、生态旅游等用地,提高城镇集聚力。

三、土地利用调控政策措施

——大力增加生态用地面积,充分利用荒山、荒坡和沙地植树造林,实施京津风沙源治理、“三北”防护林建设和水土流失防治工程,适度退耕还林还草。

——适度增加建设用地,促进重点城市和中小城镇发展,保障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支持风电产业和我省“东出西联”交通网络建设。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保障生态经济产业用地。

——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加强农用地整理,发展杂粮、错季蔬菜等特色和高效农业。

——严格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用地管理,严禁在核心区内建设与区域功能无关的项目,改善土地生态环境。

到2020年末,本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18.99万公顷(1785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109.2万公顷(1638万亩),园地调整为17.67万公顷(265.05万亩),林地调整为423.33万公顷(6349.95万亩),牧草地调整为79.12万公顷(1186.5万亩);建设用地控制在23.8万公顷(357万亩)以内,其中城乡建设用地控制在17.93万公顷以内(268.95万亩)。

第五节   加强市级土地利用调控

根据各土地利用分区的调控方向和差别化的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综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趋势、资源环境条件、土地利用和潜力状况等因素,分别确定各设区市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人均城镇工矿用地等约束性指标以及园地、林地、牧草地面积等预期性指标,强化市级政府的土地利用调控责任。

省级《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指标,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严格执行。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人均城镇工矿用地等约束性指标要严格落实,不得突破,预期性指标通过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以引导,力争实现。

各设区市要在省级《规划》确定的原则、目标和主要任务指导下,积极配合河北省区域发展战略的实施,切实落实所属区域的土地利用政策,加强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土地利用的统筹协调。在有限的建设用地指标前提下,搞好与省级主体功能区在本行政辖区内的空间落实和用地政策上的相互衔接,促进形成统筹协调的土地利用秩序。

第七章  实施土地利用重大工程

根据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行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土地利用重大工程,全面提高土地利用水平。

第一节   粮食主产区基本农田建设工程

以推进4000万亩粮食生产核心区和128个粮食万亩高产创建示范区建设为核心,实施以114个基本农田建设项目为基础的三大基本农田建设重大工程,加快建设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和大型商品粮基地。

一、太行山山麓平原基本农田建设工程

本工程位于太行山东麓、京广线两侧,总面积2.1万平方公里,涉及耕地123.5万公顷(1852.5万亩),基本农田113.0万公顷(1695万亩)。主要任务是:充分挖掘农田中土堆、沙坑和零星闲置等未利用地潜力,以农田水利建设为重点,采取防渗渠道、防渗管道等节水节地措施,扩大水浇地面积,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本工程包括46个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土地整理规模12.36万公顷(185.4万亩),新增耕地0.42万公顷(6.3万亩),工程区灌溉保证率达到75%。

二、冀中南平原基本农田建设工程

该工程位于黑龙港平原,涉及土地面积4.03万平方公里,耕地254万公顷(3810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213.9万公顷(3208.5万亩)。主要任务是:田块规整,修复原有机井,配套浅井,适当开采浅层微咸水,推广咸淡水混浇等节水技术,建立节水灌溉网络体系。开挖排盐、沥涝沟渠,防止土壤盐渍化,采取培肥改土技术,发展旱作节水农业。本工程包括59个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土地整理规模14.42万公顷(216.3万亩),新增耕地0.46万公顷(6.9万亩),灌溉保证率达到50%。

三、冀东滨海平原基本农田建设工程

本工程位于唐山、秦皇岛市山前与滨海平原,总面积0.68万平方公里,涉及耕地29.1万公顷(436.5万亩),基本农田24.2万公顷(363万亩)。主要任务是:以台田、条田建设和灌溉设施完善配套为重点,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扩大水浇地面积,从防涝和排盐沥碱两方面综合考虑,科学布设沟渠,提高耕地质量。本工程包括9个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土地整理规模1.85万公顷(27.75万亩),新增耕地0.06万公顷(0.9万亩),灌溉保证率达75%。

第二节   建设用地整理工程

一、城镇建设用地挖潜整理工程

以增强城镇综合承载能力,提高城镇土地利用强度为核心,实施城镇建设用地挖潜整理,全面清查、拆除、收储违法建筑用地,通过城中村改造和棚户区改建,预计整理面积3995万平方米,对拆迁土地全部收储,按照规划进行建设,切实提高城市土地供应能力,减少新增占地。

二、农村土地整治工程

实施农村建设用地综合整治工程,通过空心村治理、农村居民点缩并、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废弃建设用地复垦等多种措施,适度缩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规划期内全省农村居民点用地缩减潜力为6.37万公顷(95.55万亩)。

第三节   矿区土地整治复垦工程

在唐山、张家口、承德、保定、石家庄、邯郸、邢台等矿产资源集中开采区,安排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矿区土地复垦工程。重点支持沙河市綦村铁矿、井陉县南峪石灰岩矿区、邯郸市峰峰矿区义井镇群采煤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和开滦荆各庄矿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等示范工程,恢复治理面积954公顷(1.43万亩),增加耕地212.33公顷(0.32万亩)。对蔚县南留庄煤矿、石家庄井陉煤矿、承德市鹰手营子煤矿区、邢台西庞煤矿区等区域,进行采煤塌陷地复垦整治,复垦土地面积3829公顷(5.74万亩),其中增加耕地1598公顷(2.4万亩)。

第四节   基础设施工程

一、交通建设用地工程

——公路建设用地工程。优化和完善公路网络布局,加快骨干路网建设,重点保障大庆至广州、长春至深圳、荣城至乌海、青岛至兰州、北京至上海、京港澳、北京至昆明、北京至台北、北京至新疆等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河北段的工程建设用地;完善建设唐山至曹妃甸、保定至阜平、张家口至承德、承德至秦皇岛、唐山至承德、张家口至涿州、密云至涿州、廊坊至沧州、北京至化稍营、张家口至石家庄、沿海公路、京沈高速迁西和迁安支线、邢台至汾阳等地方高速公路网项目建设。

——铁路建设用地工程。优化和完善铁路网络布局,重点建设北京至上海高速铁路工程,北京至石家庄、天津至秦皇岛、石家庄至济南、石家庄至武汉客运专线工程,邯郸至黄骅、桑根达来至张家口、天津至保定、遵化至小寺沟等合资地方铁路工程,加快北京至上海、石家庄至德州、大同至秦皇岛、朔州至黄骅铁路扩能改造的建设工程,推进京津冀地区城际铁路工程建设。

——港口建设用地工程。重点保障唐山港曹妃甸港区铁矿石、煤炭、液化天然气、原油码头,秦皇岛港煤炭码头、集装箱码头,黄骅港综合港区、煤炭港区通用散杂货、矿石、集装箱、煤炭等码头工程用地。

——机场建设用地工程。扩建石家庄机场、邯郸机场,新建秦皇岛民用机场,重点建设承德、衡水、唐山、张家口等机场及省内其他地区机场建设和临港经济建设工程。

二、 水利设施用地工程

重点建设南水北调河北段干线工程和配套工程以及引黄入冀工程。完善防洪保安工程体系,加强防洪控制枢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骨干行洪河道、重点海堤和重点蓄滞洪区防洪工程建设。加强农村饮水安全、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农村水电等工程建设。实施流域上游水土保持综合防治工程。

三、能源开发用地工程

——冀中煤炭基地建设工程。重点推进大型煤矿建设,加快羊渠河矿井、陶二矿井、东庞矿井、单侯矿井、蔚县煤电路一体化等项目建设。新建北掌矿、宋家营矿、北阳庄矿、德胜庄矿、榆树沟矿、邢台北矿、新军屯矿、大城1号矿、尧山矿等9个矿井工程,扩建东欢坨、钱家营矿、林南仓矿、梧桐庄矿、郭儿庄矿等5个矿井。

——石油天然气用地工程。建设曹妃甸原油储备基地,唐山液化天然气储藏设施、接卸码头及外输干线管道等工程。

——电力建设用地工程。重点建设西柏坡电厂三期、龙山电厂一期、保定电厂八期、华能上安电厂三期、秦皇岛热电厂三期、华峰沧州热电、三河热电二期、国华黄骅电厂二期、石家庄南郊热电、滦河电厂扩建、怀安电厂、丰宁抽水蓄能电站等电源点工程,张家口坝上百万千瓦级国家风电示范工程,承德坝上和秦唐沧沿海风电场建设项目工程,以及电网线路建设工程。

第五节   生态建设工程

——进一步实施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以承德、张家口坝上地区为重点,加强现有林草植被保护,重建和恢复区域林草植被,建立稳定的防风固沙、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态防护林和草原保护建设体系。

——加快实施沿海防护林建设工程。在沿海20个县(市、区),实施沿海防护林工程建设,实现新增有林地面积10.57万公顷(158.55万亩),新增护路林1577公里,面积946.2公顷(1.42万亩),新增农田林网1958公里,面积1958公顷(2.94万亩),农田控制面积增加2.94公顷(44.1万亩),建成由沿海基干林带、纵深防护林组成的多类型、多层次综合防护林体系,具备防风固沙、抵御突发性生态自然灾害等多重防护功能。

第八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一节   明确规划实施和耕地保护的共同责任

一、强化各级政府的责任

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规划实施、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将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补充耕地面积、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等各项用地指标,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绩效评估考核内容,严格实行问责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负总责,对未实现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建设用地规模控制等规划目标、违法占用耕地的,追究政府主要负责人责任。

二、明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责任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是监管规划落实的主体,必须切实承担起规划实施和耕地数量保护的执行责任,审批用地必须以符合规划为前提,以落实规划为己任,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目录,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和占用耕地规模。认真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管理,确保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的实现。对违法批准用地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三、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责任

各部门对执行落实规划具有共同义务和责任。要建立政府领导下的部门联动机制,加强与发展改革委、建设、农业、电力、工商、环保、金融、法院、检察院、公安、监察、社保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防范在前、发现及时、制止有效、查处到位”的工作机制,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确保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落到实处。

第二节   强化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一、做好相关规划的衔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一切土地利用活动的行为准则,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市、村镇规划,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等专项规划,涉及土地利用问题的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符合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所确定用地规模和布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

二、 强化对市县级土地利用的控制

按照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的原则,市、县级规划要全面落实省级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市级规划要按照经济发展和土地利用定位,分解各项用地指标,明确各类用地的空间布局和结构,重点突出城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的用地范围和扩展边界、县(市)城区规模控制以及市域范围内重大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用地规模与布局安排。县(市)、乡规划同步编制,以各类用地特别是建设用地和基本农田配置为重点,将土地用途落实到地块,为土地用途管制提供依据。要划定县(市)城中心城区、乡镇、村、工矿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和扩展边界,安排好县(市)域范围内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布局。按照产业集聚、布局集中、用地集约的原则,各类开发区(园区)、产业聚集区及工矿用地等,除因选址有特殊要求,均纳入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县(市)、乡级规划要确定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点区域,落实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规模和布局。

三、 做好有关问题的衔接

2006年以来,使用计划指标或使用预支指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的,应当做好与本轮规划用地规模和空间布局的衔接。以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为基期编制规划的,2006年至第二次土地调查截止年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和补充耕地规模,要在规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和补充耕地规模中予以核减,耕地保有量不足的,要通过土地整理开发在规划期内补充到位,建设用地发展空间不足的,主要通过内涵挖潜、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途径解决。

加强与城市规划的协调,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用地规模和布局上基本衔接一致,确实无法衔接的,在用地规模和布局上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模为准。

第三节   严格规划实施管理

一、严格年度计划控制

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未利用地开发、农村建设、围填海造地等纳入计划统一管理,未取得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建设用地。严格落实年度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补充耕地计划。加强计划动态管理,以实际用地考核计划执行情况,实行指标奖惩,依据年度中期评估结果,年末进行计划指标调剂。

二、严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强化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的土地规划审查和许可,重点从规划选址、供地政策、投资强度、建设用地定额、耕地补充、征地补偿资金安排等方面进行审查。不符合国家政策和标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予通过预审,未经预审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审批和核准项目,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三、严格用地审批的规划审查

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各类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从预审意见的落实情况、年度计划、规划布局与用途、节约集约等方面进行审查,突破预审意见的土地用途、项目选址、用地规模的,或未取得年度计划的,或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得通过用地审批。

四、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具有法定效力,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建设项目和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建设用地扩展边界的调整等原则性修改的,报原批准机关审批。规划调整需对规划调整的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论证。规划调整不得突破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涉及建设用地规模边界调整的,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调整规划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越权调整。

五、严格规划实施的全过程监管

按照全面监管、全程监督的要求,采用航空遥感、地面实测相结合,从建设用地审批、供应、利用和补充耕地、违法用地查处等各个环节,建立全省统一用地监管平台,形成集土地利用现状、规划、开发整理复垦、遥感信息于一体的全省土地利用“一张图”工程,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核查土地利用变化、规划指标、任务落实情况,实现“以图管地”。

六、推进规划民主决策

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要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和部门协调机制,加强规划的协调、咨询和论证,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实行阳光规划,依据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原则,完善规划听证制度,建立规划公示制度,接受公众监督。加强规划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对规划的主要内容、保障措施、违规责任、处罚办法等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各级各部门领导依法依规用地意识,增强全社会执行规划、集约节约用地的自觉性。

第四节   完善规划实施的利益调节机制

一、加大对补充耕地的资金支持力度

进一步完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使用和管理,确保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土地出让收入在确保相关刚性支出的基础上,向新农村建设、粮食主产区和土地开发整理重点区域倾斜,支持土地整理和复垦、耕地后备资源的开发、基本农田建设。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用于补充耕地。加强耕地占补抵顶管理,全面推行补充耕地按质量折抵制度,耕地开垦费要全部用于耕地补充,确保实现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二、完善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税费调节机制

按照提高增量用地成本、降低存量用地成本的原则,完善土地税费制度,发挥地价和税费的调控作用。城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要以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为核心,以满足管理成本为原则,严禁压低收价,抬高出价。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征缴增值地价,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延迟外,土地闲置满一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加大对土地深度开发税收调节力度,工业企业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强度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第五节   探索创新规划实施的调控政策

一、积极探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

探索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鼓励生态环境脆弱区和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对退出的农村宅基地,给予合理补偿,并对进城人口在城镇优先供给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加大村庄复耕资金支持力度,安排一定比例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村庄土地整理。

二、稳步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深化征地制度改革,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住房和社保。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强化农村集体土地监管,严禁搞房地产开发、高尔夫球场建设、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政策的建设项目。完善宅基地管理,保护农民宅基地的用益物权,乡镇规划要合理安排宅基地规模布局。切实做好农村承包地、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农村土地整理首先要复垦为耕地,不能复垦为耕地的优先用于农村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剩余指标可以调剂给城镇使用,但要符合规划,纳入年度计划管理,调整后的土地级差收益要反哺农村,用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第六节   加强规划实施的基础性工作

一、加强土地规划法制建设

针对河北省实际,进一步制定和完善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规划预审管理办法、规划调整管理办法、违反规划处罚办法等法规,为规划实施管理提供法律依据。加强执法监察力度,打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维护土地利用管理秩序,维护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土地调查统计和评价

做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统计和变更调查。全面完成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开展城镇和开发区(园区)用地集约利用潜力调查评价。鼓励先进节地技术研究和实践,健全和完善各类建设用地标准体系,编制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标准,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重新审改现有各类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凡与用地标准不一致的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要及时修订。建设项目设计和用地审批必须严格执行用地标准,对超标准用地的,要核减用地面积。

三、建立统一的地政管理与监测信息系统

加快推进以1:1万比例尺土地利用基础数据库为基础,涵盖土地利用现状、规划、权属、市场、整理复垦开发等基础数据的统一的地政管理与监测信息系统,运用全球定位技术和遥感监测技术,构建外业地面监测与遥感监测结合的省、市、县三级地政管理信息平台,实施土地利用变更、规划预审、农用地转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规划监测等动态管理、实时更新,为规划管理的现代化、规范化奠定基础。

四、推进规划科技进步与队伍建设

加强规划基础理论、方法、手段与技术标准研究,促进土地规划学科发展,提高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水平。加强土地规划行政、科技队伍建设,充实行政编制、增加技术支撑力量。不断完善土地规划机构资质认证注册、从业人员上岗认证制度,规范土地规划行业秩序。加强土地规划人才培训、培养、继续教育和国内外学术交流,不断提高土地规划人员专业素质、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为推进土地规划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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