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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北碚区建筑领域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碚府办发〔2023〕10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园城管委会,各在碚市属部门,有关单位:

《北碚区建筑领域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碚区建筑领域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健全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碚区建筑管辖区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装修装饰及配套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参建单位和用工主体。

本办法中用工主体是指建筑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单位(包括承包总包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建设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自然人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本办法中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总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金融机构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人工费用是指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

第二章 源头预防

第三条 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负责建立农民工花名册(附件1)、办理农民工工资卡、考勤记录(附件2)、进出场登记、编制和核对工资支付表(附件3)、编制和公示农民工工资发放公示表(附件4)、协调处理劳资纠纷等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按月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督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做好农民工管理及工资支付工作,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会同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及时处理等工作。

第四条 用工主体应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

总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严禁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

鼓励总包单位直接使用自有工人队伍或劳务班组,如项目有分包单位的,由分包单位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工资由用工主体负责依法支付。

第五条 区人力社保局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总包单位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保函、保险合同比照办理。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的2%存储,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按以下标准设定存储上限:(一)工程承包合同额超过1亿元、且不超过5亿元的,存储200万元;(二)工程承包合同额超过5亿元、且不超过10亿元的,存储300万元;(三)工程承包合同额超过10亿元、且不超过20亿元的,存储500万元;(四)工程承包合同额超过20亿元的,存储800万元;(五)交通、水利领域工程承包合同额超过40亿元的,存储1200万元。

总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有两个以上在建工程,且前两个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合同金额合计超过5000万元的,从第3个新开工工程起,存储比例下浮至1%,并且累计存储金额不超过设定的最高上限数。如发生拖欠工资行为,其多个工程存储的工资保证金在该地区内可以互相调剂使用。经返还后,剩余在建工程存储金额应按照本条款动态调整。

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管理。总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保险合同)后,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降低60%的存储比例;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总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保险合同)前2年内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承建工程发生工资拖欠,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6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100%。

第六条 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附件5)。开户银行可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银行备选名单(附件6)中自主选择。

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的30日内报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总包单位有2个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开立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已有专用账户下按项目分别管理。

第七条 建设单位负责督促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附件7)并按月编制农民工工资表,经农民工本人和班组长签字、专业分包单位和总包单位审查盖章后交委托银行发放工资。

受托银行凭总包单位提供的完整工资表发放工资至农民工个人实名制工资银行卡。受托银行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的,及时通知总包单位,由总包单位书面报告区人力社保局和区住房城乡建委。

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用工主体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表及支付凭证等用工管理台账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月确认总包单位已完工产值,并以不低于当月已完工产值的25%作为当月人工费用(道路工程15%、隧道工程20%、桥梁工程15%,施工许可范围内包含道路、隧道、桥梁等及两种以上类型的市政工程为15%,机电安装工程15%),单独拨付至总包单位的工资专用账户(若人工费数额大于当月已完工产值的25%时,按实际人工费数额拨付;若人工费数额小于当月已完工产值的25%时,按当月已完工产值的25%拨付)。园城管委会(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落实。

第九条 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对项目当月实际进度产值进行确认,并签署产值确认书。

第十条 专用账户资金仅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工程完工、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需要撤销专用账户的,总包单位将本工程建设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30日,并向区人力社保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附件8)。

区人力社保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应当在收到总包单位撤销专用账户的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反馈该项目是否存在正在处理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对于不存在正在处理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撤销申请,开户银行凭项目终止发放农民工工资申请表(附件9)按程序取消账户特殊标识,办理专用账户撤销手续,专用账户余额归总包单位所有。

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撤销专用账户后可按照第六条规定开立新的专用账户。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三章  动态监管

第十二条 区住房城乡建委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督促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做好农民工入场登记、对农民工进行实名制管理、在受托银行为农民工办理工资银行卡、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表等信息。发现欠薪隐患,及时报告区建筑领域清欠协调小组。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拨付农民工工资款项的,区住房城乡建委责令限期整改;建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区住房城乡建委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各园城管委会(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引导农民工积极向区人力社保局投诉,由区人力社保局依法处理,并纳入清欠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四条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劳动合同、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表、工资公示表等书面材料审查覆盖范围,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

第十五条 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督促总包单位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总包单位劳资专管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等信息;明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明示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

第十六条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依托区人力社保局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窗口和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站,建立“全天候、全覆盖、全领域”的欠薪信息收集机制,并将欠薪信息在清欠相关单位间共享,实现“一点举报投诉、全区联动处理”。

第十七条 属地园城管委会(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区人力社保局、区信访办、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公安分局等部门配合,共同协调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经共同协调仍无果的拖欠案件,报请区职工工资清欠工作组研究,由属地园城管委会(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引导农民工积极向区人力社保局投诉,区人力社保局依法书面责令限期支付,或引导农民工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区人力社保局对涉嫌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或欠薪逃匿等行为及时依法立案调查,对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区公安分局。

第四章  失信惩戒

第十八条 区住房城乡建委、受托银行负责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用工主体瞒报、虚报、漏报、拒报工资表或不履行相应职责,造成工资拖欠的,由区人力社保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区信访办、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公安分局等部门研究确认拖欠责任,并由区人力社保局、区住房城乡建委等部门将其纳入清欠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区人力社保局、受托银行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第二十条 区公安分局负责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行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职能职责

第二十一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属地园城管委会(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区人力社保局统筹、相关区级部门配合的建筑领域清欠工作机制。

各园城管委会(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辖区内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各自辖区的欠薪隐患的排查、化解和与其相关的稳定工作,负责根据项目进度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将工资款项拨付至专用账户。

区国资委负责督促区级国有公司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牵头区级国有公司欠薪隐患排查、化解和与其相关的稳定工作。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对经协调无法解决且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案件,收集、整理基础材料后,做好司法移送相关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筑市场秩序,推行企业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负责督办解决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负责督促总包单位设立劳资专管员。

区公安分局负责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立案侦办和依法处置在恶意欠薪、恶意讨薪过程中出现的治安违法及刑事犯罪行为。

区信访办负责督导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信访案件办理,牵头协调处理因欠薪引发的集访事件。

区财政局负责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将区人力社保局等相关部门提供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良信息归集到联合征信系统。

区金融发展中心协调受托银行负责专用账户的全程监管及按照委托代发农民工工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碚区建筑领域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北碚府办发〔2019〕66号)同时废止。若上级单位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附件:1. 农民工花名册(参考文本)

2. 农民工考勤表(参考文本)

3. 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参考文本)

4. 农民工工资发放公示表(参考文本)

5.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银行备选名单

6. 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参考文本)

7. 劳动合同(参考文本)

8. 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参考文本)

9. 项目终止发放农民工工资申请表

10.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使用流程

11. 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处理流程

附件1

年 月农民工花名册

项目名称                    班组名称                    劳务公司(专业承包):          时间: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码

注:1、确认签字后即表示农民工认可信息属实;2、以上情况属实,签字人愿对其真实性负法律责任;3、如加盖项目章,需出具该项目章与公章同等效力的授权书。

班组长(签字盖手印):         劳资专管员(签字盖手印):         劳务公司/专业承包(公章):          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章):

附件4

农民工工资发放公示表

全体工友:

我公司于 日,通过专用账户银行代发方式,将你们在 项目,截止 日结算的工资款发放至你们的工资卡账户上,请查收。此次打卡工资款总金额 元(大写:           )。

本次工资发放名单如下,如有工资未到帐,请及时向本公司项目部投诉反映。

××(总包单位)劳 资 员姓名:            联系电话:

××(分包单位)劳 资 员姓名:            联系电话:

具体名单如下:

已发工资工人姓名

本次工资核算截止日期

特别说明:

1.在本名单中如有不属于本班组工人的,请各位工友向项目部或北碚区建筑领域清欠协调小组投诉(电话:60303272),避免有人冒领你们的工资。

2.本公示名单须加盖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印章。

附件5

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

(参考文本)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总包单位):

丙方(开户银行):

根据《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为保证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 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专用账户资金监管人,为该项目专用账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报告等职责。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  专用账户开立及管理

第一条  乙方须按《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在丙方处开立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项目农民工工资,不得擅自动用专用账户资金。账户名称: ,账号:

第二条  专用账户存续期间,丙方负责对专用账户进行管理,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在业务系统中对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者划拨设置。

第三条  甲方、乙方授权丙方将专用账户基本信息、专用账户进出账信息、工资支付信息等,于实际业务发生后按照要求实时向相关平台上传数据。

第二章  托管职责、期限

第四条  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立专用账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二)每月将专用账户对账单报甲方、乙方,甲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电子邮箱: ;乙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电子邮件:

(三)依法将专用账户基本信息、专用账户进出账信息、工资支付信息等,于实际业务发生后同步或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实时向相关平台上传数据。

(四)在资金到位且乙方提供审核后的准确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丙方在1个工作日内,将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

(五)支持农民工使用本人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者现有银行卡领取工资,不得拒绝其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不得借机向总包单位或农民工搭售或推销金融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农民工重新办理工资卡。农民工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的,执行优惠的跨行代发工资手续费率。

农民工本人确需办理新工资卡的,免费为农民工办理,优先办理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农民工工资卡不收取成本费和年费。

第五条  丙方对专用账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专用账户设立之日起至该专户撤销止。

第三章  资金托管应提供的资料

第六条  乙方须向丙方提供施工许可、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或开工手续等可佐证项目名称的材料(任意一种即可),并按月提供农民工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材料。

第四章  托管资金收付

第七条  甲方应按施工合同(或补充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将人工费用划入专用账户,人工费用的拨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甲方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用时,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和乙方。

第八条  乙方委托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代发的农民工个人银行账户信息由乙方提供。乙方负责将农民工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材料按丙方通用代发格式报丙方,由丙方从专用账户(在人工费用拨付累计额度内)直接划拨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工资支付表、农民工个人银行账户信息等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乙方负责。

第九条  专用账户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丙方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

第五章  专用账户的撤销

第十条  丙方在收到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出具的该项目不存在正在处理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证明,且乙方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专用账户撤销手续。专用账户余额由丙方划至乙方账户,账户开户行: ,账户名称: ,账号:

第六章  协议生效与终止

第十一条  本协议经甲、乙、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专用账户撤销后该协议终止。

第七章  违约责任和免责条件

第十二条  丙方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支付条件办理资金支付而形成的直接损失,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任何一方遭到不可抗力时,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他方损失的扩大和保护资金的完整。

第八章  其 他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因本项目专用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的需要和三方特别约定外,未经三方同意,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向外提供涉及甲、乙、丙方商业秘密的资料。

第十五条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中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6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银行备选名单

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分行

交通银行重庆分行

中国银行重庆分行

华夏银行重庆分行

招商银行重庆分行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分行

重庆三峡银行

中信银行重庆分行

中国民生银行重庆分行

中国光大银行重庆分行

兴业银行重庆分行

恒丰银行重庆分行

浦发银行重庆分行

平安银行重庆分行

农业发展银行重庆分行

邮政储蓄银行重庆分行

成都银行重庆分行

浙商银行重庆分行

附件7

劳动合同

甲方(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1、乙方承接甲方项目的 作业,施工部位为 ,施工内容为 ,具体工种为

2、乙方的报酬按照 □计时 / □计件 计算,具体单价:

3、工作报酬支付方式:

4、作业质量标准:

5、施工工期要求:

6、文明施工要求:

7、安全事故约定:

8、关于加班的约定:

9、违约责任:

10、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时生效。

甲方(公司):                              乙方(签字并按手印):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8

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参考文本)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我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承包 项目的施工任务,于 日在银行依法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户名: ;账号: 。现该项目工程完工(总包单位发生变更、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需要撤销专用账户。

我单位承诺,该项目施工以来,严格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所有农民工工资均已按时足额支付到位,未有正在处理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未有农民工因工资支付问题正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有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如有违反承诺的情形,我单位愿意接受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理和处罚决定。

附件: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情况(照片)

联系人:

单位名称: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9

项目终止发放农民工工资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名   称

本项目已于 日竣工验收(或交付使用),我单位已全部结清农民工工资,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承诺今后该项目若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经核实属我方责任的,我方将第一时间解决,并愿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罚。现申请如下事项:

1. 转出工资专户结余资金,金额 万元。

2. 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附保证金缴费收据复印件)。

3. 自 月起,不再填报工资专户管理系统工资支付表。

4. 自 月起,终止合同履约诚信评价。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意    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