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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认为“犯罪情节轻微就可以成为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根据这一观点,属于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案件的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理由部分只写明“犯罪情节轻微”也是足够的。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则明确指出,“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犯罪情节轻微。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虽已构成犯罪,但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都很轻。
2.不需要判处刑罚。也就是说,行为人的犯罪情节轻微,并且其已经认罪、悔罪,对其没有判处刑罚的必要。只有在既犯罪情节轻微,又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况下,对行为人才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对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人,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非刑罚方法处理。

综上,犯罪情节轻微与不需要判处刑罚共同作为可以免除刑事处罚的条件。因此,该类不起诉决定的理由除了要写明“犯罪情节轻微”之外,还必须写明达到了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标准。

我们调查了1659份相对不起诉决定书,发现有153份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作出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认定,其中有18份的不起诉理由部分只说明了“犯罪情节轻微”,约占12%。

【不当例】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庹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庹某不起诉。

【正例】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闫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不起诉。

[分析]这两个示例都是认为被不起诉人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但是第一个示例只说明“犯罪情节轻微”,没有说明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理由,说理不足。第二个示例除了说明“犯罪情节轻微”之外,还说明“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的情节”,体现出了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理由。

犯罪情节轻微指的是犯罪行为本身,不包括犯罪后的表现,如自首、立功、认罪悔罪态度等。但因为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悔罪,是检察机关考虑是否实行酌定不起诉的条件,检察机关不应当对不认罪的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所以犯罪嫌疑人如有自首、立功等。情节都要在说明犯罪情节轻微之后具体说明。实践中,犯罪后的自首、立功等情节,包括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积极赔偿或已返还等大部分情节都在不起诉决定书中作了说明。

【正例】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分析]本例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不起诉决定书在说明了“犯罪情节轻微”之后,还说明了“具有自首情节”,是恰当的。

除了犯罪后的表现,其他一些情节也会成为起诉与否的考量因素,所以,也有必要说明。

【正例】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且已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正例】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苍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系初犯、偶犯,与被害人熊某英系亲姐弟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分析]上述第一例为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不起诉理由部分除了说明犯罪情节轻微之外,还说明了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且已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说理更充分。上述第二例中“系初犯、偶犯,与被害人熊某英系亲姐弟关系”,对犯罪情节轻微作了进一步阐释,说理更充分。

摘自《不起诉决定书制作要义》p120-123页,中国检察出版社,2018年8月出版。内容简介:《不起诉决定书制作要义》是继我们课题组刚刚完成出版的《检察机关刑事起诉书制作要义》之后的又一科研成果。《不起诉决定书制作要义》是在起诉书制作要义的基础上,以基本相同的研究方法和思路展开的,包括建立不起诉决定书大规模的语料库,作语言层面细致的梳理与筛查,以问题为导向,尤其是找到与高检院模板规定不一致的问题,就存在的问题进行统计和分析,并邀请优秀检察官召开座谈会集中讨论,多次讨论之后,形成统一意见,找出解决问题的正确方案。法律人和法律语言研究者的对话研讨碰撞出法律与语言交叉学科的研究新理念,体现了本课题研究与司法实践、与法律人深度结合的创新精神和学术研究的服务精神。 作者张彦博士按照不起诉决定书的语篇结构顺序,对筛查出的问题像绣花一样精细又潜心研究,追求完美。比如,作者筛查发现,不起诉决定书制作中的诸多关键要素表述花样繁多、不统一、不规范,作者对同一要素存在的不同表述作了详细统计,条分缕析地给出具体数据,显示出此类问题存在的程度,并进一步作出了分析,对每一个问题都从法理或语言学角度给出了规范意见,体现了作者坚持理论来源于实践、从实践中汲取营养、经过提炼总结升华又去指导实践的研究思路,从中可见其严谨的治学态度和可贵的工匠精神。 不起诉决定书要说明作出不起诉决定的道理,必须叙明所认定的事实,必要时列明证据,最后依据相应的法律来认定并作出不起诉决定。作者遵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的要求,在《不起诉决定书制作要义》中专门对不起诉决定书的说理展开了研究。对绝对、相对和存疑这三类不起诉决定书目前所存在的事实说理(包括列明证据)和法律说理问题作了全面梳理与分析,用数据告诉读者目前绝对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决定书事实表述重点不突出的有21%,相对不起诉决定书未按要求列明证据的高达81010,存疑不起诉决定书机械使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一套话的高达95%,等等。这些研究对于改进不起诉决定书说理问题有较突出的指导意义。以存疑不起诉决定书机械使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一套话为例,事实如何不清、证据怎么不足,都没有具体说明,从说理的逻辑上来说,这就割断了事理到法理之间的关联,而且这种表述过于笼统,导致不起诉决定书的制作千文一面,缺乏个性和针对性。这一论述明确地解释了为何人们普遍觉得存疑诉决定书缺乏说理,找到了问题的症结,从而也为解决不起诉决定书缺乏说理这一问题指出了一条路径。 法律语言作为法律的载体,它是表述法律内容的语言,所以法律和语言之间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法律内容决定其语言形式,一定的法律语言形式为一定的法律内容服务。从这个法哲学的逻辑起点出发,我们认识到:法律语言学是研究法律语言的应用,它的研究成果一定是揭示出法律语言是怎样的一套话语体系,这套话语体系如何为表述法律内容服务。源于这种法律与语言之间的关系,作者在《不起诉决定书制作要义》中,苦苦追求不起诉决定书制作的规范话语体系,并实现了这一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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