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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在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阜新解放大街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 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 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 《证券经纪人管 理暂行规定》 (证监会公告〔20 09 〕2号) 第十 第一项 相关规定。 根据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 第二十 第一款 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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