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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帆|区块链技术下电子提单法律问题研究
原创 徐帆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现代贸易和科技的快速发展,催生了电子提单。其克服了传统提单流转速度慢、成本高等缺陷,但是由于技术的限制,不可避免地存在很多实践难题使其未能得到广泛的应用。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不可伪造、公开透明等特点,为电子提单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但由于电子提单相关制度构建不完善,使区块链电子提单在应用中也面临着一定的法律风险和运用障碍,难以广泛推广适用。因此应当结合区块链技术的特点,全面分析区块链电子提单在运用中所存在的法律困境,明确区块链提单的法律地位,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并构建监管机制,为区块链技术在电子提单领域的推广应用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引言
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越来越多便利,区块链技术自诞生以来,引发了各行各业的广泛关注。电子提单是航运业中公认最适宜与新兴技术进行结合的领域,不少的航运企业已经开始对区块链电子提单进行初步的尝试,但是在实践运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遇到了阻碍。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使区块链电子提单是否能够发挥纸质提单的同等效力成为各贸易方在选择提单时考虑的主要因素。为更好地发挥区块链技术在电子提单领域的优势、更好地推广区块链电子提单的应用,应适时对现有的法律机制进行改进和完善,为区块链电子提单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不断推动区块链电子提单的广泛应用。
一、区块链电子提单的应用现状
区块链技术作为新一代的计算机互联网技术,其自身具有透明性、安全性、全程可追溯、去中心化等特点。运用区块链特殊的结构及运行技术可以为电子提单的流通和转让提供保障,弥补电子提单的固有缺陷,为拓宽电子提单在市场上的运用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随着区块链技术的逐渐成熟和完善,我们看到越来越多的区块链技术在航运领域应用落地,航运领域的主要参与者对区块链电子提单的应用进行着积极的探索。
(一)
区块链电子提单的优势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和人们对交易效率的要求,发展货物运输无纸化是必然的趋势。从过往实践来看,普通的电子提单难以满足航运无纸化的要求。而区块链技术正好可以弥补传统技术的缺陷,完美应用于提单领域而实现提单电子化。区块链提单相较于传统电子提单具有提高交易效率、防止欺诈、降低交易成本等优势。
1.提高交易效率
普通电子提单以CMI和BOLERO流转模式为主,两种模式的共性在于其都需要第三方的参与。CMI模式以承运人为物权流转的中心,承运人接收货物后向提单持有人发送电子密钥,持有人以该密钥向承运人主张权利。在此模式下,提单的流转本质上仍需要通过多个中间人之手才能完成。BOLERO模式是以中央权利登记系统为流转中心平台,拥有指令的客户采取向权利登记系统发出权利注册指令的方式来创建、修改和流转电子提单。这两种模式采用的仍是一种传统纸质提单的流转思路。而区块链技术下的电子提单通过高效连接节点在世界各地用户的计算机或服务器上运行,因此没有中央数据库。任何时候用户都可以自由进行提单的流转行为,而不需要向某一中心平台发出请求。这实现了提单完全的电子化、自动化,大大提升了提单流转和物权交易的效率。
2.防止欺诈
区块链技术主要运用哈希算法与公钥系统以实现对数据安全的保护,降低欺诈风险。哈希函数是一个单向加密函数,只要输入的数据不同,所输出的对应“哈希值”必不相同。所以,当电子提单在不同时间建立并上链,就会输出不同的交易记录哈希值。若有人更改了区块内容,则对应的哈希值也会发生相应的变更。变更后的区块会从区块链中独立分隔出来,若想恢复区块链的完整性,必须依次修改后续所有区块的内容,使它们重新连接。同时区块链交易记录数据会储存在互联网的各个节点中,不受中心节点服务器的控制,贸易主体可以在任何时间节点,查询完整的信息数据。所以修改整条区块链内容的工作是极难以在短时间内完成且不被发现的,这很大程度上保证了提单信息不被篡改和伪造。公钥系统会生成一个公钥和一个私钥,共同对任何进行交易的各方进行身份验证,以防止入侵者冒充交易方实施欺诈行为。
3.降低交易成本
据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一项统计,进出口贸易的全部纸质单据(提单、汇票、发票、装箱单、保险单、原产地证书、声明等)的成本和传递费用平均占到每笔业务成本的10-15%。电子单据的应用可以降低至少50%的纸质单据的消耗成本。从成本来说,电子提单相较于纸质提单具有天生的优势。但在区块链技术运用之前,电子提单只能通过昂贵且封闭的会员制平台进行处理,如EDISHIP、OCEAN。而区块链智能合约是按照时间完成情况而支付费用,严格把控货物流转过程,减少除电子提单下的物流流转外其他所有不必要的成本。此外,区块链技术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去中心化”,这带来一种全新的无需第三方背书、绝对可信的社会关系,构建了一种低成本互信机制和实现网络的价值传递。为信用信息的形成和共享提供了另一种更加有效的渠道,在区块链上实现所有信息及活动的高度透明、低使用成本,从而打破信息不对称的困境,降低为收集、处理信息而产生的时间和金钱成本。
(二)
国内应用实践
1.中远海运签发首票区块链电子提单
中远海运特运与山东港口青岛港、中国外轮代理有限公司、GSBN携手合作,以纸浆货物为试点,推出基于区块链电子提单的全程数字化、无接触放货方案。
2023年1月3日,中远海运特运成功为纸浆客户ELDORDO签发首张电子提单。2月18日,满载货物的“中远海运和谐”轮靠泊青岛港西联公司,通过区块链无纸化放货应用顺利完成提货换单手续。本次区块链电子提单的成功签发,是全国首单基于区块链电子提单的无纸化放货,实现了我国区块链技术应用从0到1的突破,也是基于区块链技术电子提单在全球航运领域的重大突破。
散杂货领域运输单票货量大、运输周期长、经营涉及当事人复杂,对提单流转灵活性的要求高。传统提单的固有缺陷导致无法很好地满足货主的需要,区块链技术在提单的应用为提升客户体验、提高货物流转速度、提高产业链整体效率等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2.区块链证据效力认定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证据越来越多的以电子形式出现。传统的电子证据多以公证方式取证,但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用可信时间戳等第三方电子证据服务平台进行取证也成为法院取证的一种重要方式之一。2022年上海海事法院推出《上海海事法院区块链证据审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各类型区块链提供了相对系统完善的审查要点指引。在广东意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海伊纳思贸易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交了第三方区块链存证平台存储的电子证据。原告提供了协议期满后形成的有关业务内容、费用结算的往来电子邮件以证明双方之间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存续,对此,原告提供了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以确保案涉电子邮件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已经存在且内容保持完整、未被篡改。上海海事法院根据《指南》对可信时间戳和第三方电子存证平台的规定,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形成有效的证据链。
区块链技术广泛的应用给各行各业带来了新的突破和挑战,亦对司法领域也提出了新挑战新要求。对当事人而言,区块链存证解决了电子证据易篡改、证据效力底、举证困难的问题。上海海事法院对《指南》的首次实践一方面为审判人员审查电子证据提供了指引,另一方面也是区块链证据的法律效力认定的重要实践,为推进区块链技术在航运领域的运用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三)
国际应用实践
1.MSC运用Wave平台推出新款电子提单
2022年4月底,MSC推出了新款电子提单(eBL),即通过Wave BL的独立区块链平台以电子方式签发、转移、背书和管理提单。WAVE BL是一个基于区块链的系统,使用分布式账本技术确保当事人各方都可以通过安全、去中心化的网络来签发、传递、背书和管理相关单证。用户可以通过直接、加密的点对点传输进行交换,并对单证进行修改。目前,WAVE BL的通信协议已获得国际保赔协会集团的批准,并符合行业最高安全和隐私标准。电子提单使相关方能够以电子方式接收和传输提单单证,为传统纸质版的文件提供了所有可能的数字替代方案,而且速度更快、更安全。
在电子提单领域引入区块链技术是航运业向数字化转型的关键一步。传统以来,国际贸易十分依赖实体的纸质文件。而提单作为航运业中最重要的运输单证,使用频率和所产生的成本不容小觑。尽管过去也曾不断尝试使用电子提单,但传统电子提单的安全、程序等问题使其推广效果甚微。如今区块链平台的使用,更能够为电子提单的大规模使用打下牢固的基础,为航运业节省大量资金。
2.全球航运商业网络(GSBN)成功组建
2021年3月17日,在获得全球相关监管机构的审查批准后,全球航运商业网络(GSBN)在香港成功组建并开始正式运营。GSBN利用区块链技术为参与者提供了一个可进行一手、实时、可信数据交换的平台。电子提单系统在GSBN的区块链平台上运作,利用区块链技术为所有贸易参与方提供了一个数码渠道以查看实时运输状态。除了能够签发线上提单外,还可以授权托运人、货主、货运代理和银行等各参与者管理提单,并进行提单流转、交付、更新提单状态和查阅过往纪录等操作等。GSBN组建和试点的成功,使更多的贸易方看到了区块链技前景和区块链提单的优势所在。
由上述实践案例可以看出,我国区块链技术快速发展,航运业积极将这项新兴技术运用于电子提单领域。从长远来看,区块链技术在电子提单上的运用能够给航运业各主体带来不可小觑的经济效益,但是,不可忽视的是,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在区块链电子提单推广发展应用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遇到了阻碍,只有分析导致困境出现的具体法律原因,并针对性地进行完善,才能使区块链电子提单更好地被应用,更好地发挥其优势。
二、实践中区块链电子提单的运用困境
区块链是一项新兴技术,区块链电子提单系统仍处于初始发展阶段,海商法对电子提单的法律地位、签发、转让等具体内容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使一系列有关电子提单的争端无法解决,导致其在实践运用中产生了困境。
(一)
争议管辖不明确
提单纠纷若诉诸法院,首先要对法院对争议是否有管辖权进行确定,管辖权的确定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该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适用法律,以至于对判决结果产生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从该条文来看,区块链提单运用了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应当由互联网法院进行审理。但区块链电子提单本质上仍是一种海运单证,区块链提单纠纷本质上仍属于海事海商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海事侵权纠纷案件、海商合同纠纷案件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在司法实践中,负责审理电子提单有关案件的法院多为海事法院,审理区块链有关案件的多为互联网法院。所以,当涉及二者的重合领域——区块链电子提单时,应当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在目前的立法中尚不明确,这使当事人在出现纠纷后选择诉讼途径的第一步就出现了分歧。
(二)
物权凭证功能实现障碍
纸质提单具有物权凭证功能是我国的主流观点,在金融贸易领域提单发挥着作为物权凭证的重要功能。区块链电子提单作为纸质提单电子化的产物,理应具备纸质提单所具有所有功能,才能够真正被市场所选择。
1.所有权认定障碍
传统纸质提单以谁手中持有提单来认定货物的所有权归属,但是电子提单并没有实质的物质载体,是无形的。这种无形性使提单当事人往往很难直接地证明其享有的权利义务,难以在诉讼过程中进行举证。加之我国海商法第71条对提单概念的阐述中并没有提及有关提单载体形式的规定,并未明确电子提单的法律地位,因此,关于电子提单是否具有物权凭证功能仍然存在争议。虽然区块链技术通过公钥系统突破传统电子提单的局限性,只要验证“持有人”持有“私钥”即可以确认其所有人身份。区块链电子提单在技术上可以完美实现物权凭证功能,但由于我国实体法并未对电子提单有关的核心内容进行规定,所以并不能在法律层面赋予区块链电子提单物权凭证的效力。
2.提单转让法律效力不明确
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是提单的灵魂,而流通性是物权凭证的应有之义,也是国际贸易中“单证交易”的保障之一。纸质提单通常通过提单持有人在提单背面书写的方式转让提单,即背书转让。在区块链背景下,不可能实现书写纸质文件的方式进行提单所有权的转让,所以此时对数字签名法律效力的认可就尤为重要。
区块链提单通过使用时间戳和加密技术,完成合法授权下的转让。此种加密、解密技术即指“数字签名”,它不同于签名的传统概念,而是一种将信息加密后进行传递的技术。数字签名是电子签名技术的一种,也是目前比较成熟且全球应用最为普遍的电子签名技术。我国的电子签名法中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才具有与签名或者盖章相同的效力。虽然数字签名通过哈希算法可以保证电子提单的唯一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达到“占有”纸质提单的同等效果,构成电子签名法中“可靠”的要求,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数字签名可以直接等同于“可靠的电子签名”,也不意味着数字签名当然的具有与签名或盖章同等的效力。在这样的情况下,不能完全套用电子签名的规定,有可能会出现拒绝认可数字签名法律效力的结果,而出现提单转让无效的后果。
3.电子提单的质押法律规范不足
质押是提单物权凭证功能的重要体现。现有的区块链平台大多支持提单的质押。质押流程为发货人发出质押指令,质权人(一般为金融机构)同意质押后,系统生成质权人的密钥,承运人直接与质权人产生联系,质权人掌握密钥就相当于持有了提单,系统也会将状态改为“质押”;当收货人支付货款后,系统自动生成属于收货人的密钥,承运人与收货人产生联系,货物支配权便由质权人转移至收货人。从这种逻辑上来看,区块链场景下提单的质押转换为了密钥的质押。
目前,我国民法典在物权编的权利质权一节中规定了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提单可以出质,但是并未涉及电子提单质押的有关问题。这说明我国法律并未明确对电子提单的质押作出认定,这使区块链场景下质押物的法律性质、质权人的权益保护以及质权的实现等问题都存在变化的空间。这种变化空间会让金融机构等质权人难以完全的对质押物给予足够的信任,而选择拒绝接受质押。
若质押功能难以实现,相应的就难以实现区块链电子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不能达到纸质提单与区块链电子提单的功能等同。
三、区块链提单的域外经验借鉴
受法律局限性的约束,立法后出现的许多新技术,难以通过既定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我国海商法的立法时间较早,区块链技术等新兴电子技术在海上货物运输一章中并未提及,所以现实中有关技术的应用和法律问题的解决难以得到很好的解决。目前,电子提单的技术模式已经稳定,国际范围内有许多发展较为成熟的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值得作为参考,为我国完善有关立法提供经验和指导。
(一)
鹿特丹规则
2008年12月,鹿特丹规则正式通过,从内容上看,鹿特丹规则是当前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规则集大成者,其在立法时充分考虑到了航运业的新发展。相较于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其明确了规定了电子运输记录,确认了它的法律效力,使电子运输记录不再处于附属地位,适应了现代电子商务的发展。虽然鹿特丹规则暂未生效,但是其中有关电子运输记录有关规则的设定是十分具有参考意义的。
1.坚持功能等同原则
1996年通过的电子商业示范法首创“功能等同”的原则,根据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颁布指南》的说明,这种方法立足于分析传统书面要求的目的和作用,以确定如何通过电子商务技术来达到这些目的或作用。也就是说,电子记录亦可以提供如同书面文件同样程度的安全。该原则既满足了商法价值的平衡,也适应了现代电子技术灵活变化的要求,是功能转换与价值保留的枢纽。鹿特丹规则对该原则进行了保留,并将其落实到具体条文中,积极肯定了电子提单的法律地位。鹿特丹规则第8条(b)项明确规定,电子运输记录的签发、排他性控制及转让,与运输单证的签发、占有或者转让具有等同效力。条文中运用“排他性控制”表述电子运输记录的物权效力,其相当于纸质提单中提单所有人对提单的“占有”。同时对电子运输记录的“签发”和“转让”做出了定义,即电子运输记录自生成至失去效力处于“排他性控制”之下,使电子提单在符合特定的程序要求后可以获得与传统纸质提单同等的物权效力。这在法律上明确了当电子提单符合特定程序要求后与传统纸质提单的物权功能是同等的,打消了对电子提单物权功能不明确的问题。
2.对电子运输的效力确认
以海上运输为核心,鹿特丹规则最大的亮点在于其将电子运输记录与传统纸质提单分别独立进行规定,形成互不干扰的平行模式,使电子运输记录不再需要将纸质提单作为依托,从而更新了整个国际货物海路运输的文件体系。鹿特丹规则没有对区块链电子提单的效力进行直接规定,但是根据鹿特丹规则第1条第18款规定,其可以被认定为“电子运输记录”。鹿特丹规则对电子运输与运输单证概念区分,以专门一章的篇幅对电子运输的使用、流转、程序等具体细节进行了规定。这明确了电子提单的法律地位,为当事人直接使用区块链电子提单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
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
2017年,联合国大会正式通过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以下简称ETR示范法),它是一部综合性较高的电子单据法律规范,对电子单证运输领域现有的法律规范作了有益补充,为世界各国电子提单的法律制定绘制了蓝本。
1.“单一性”加“控制”
为实现电子提单与纸质提单功能等同的条件,确定电子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ETR示范法采用了“单一性”加“控制”的方式。“单一性”是指可转让单据下权利为单一且完整,“控制”是指权利人对电子提单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同时对电子提单上的权利和提单控制人进行双重识别,也就是既认单又认人。“单一性”相当于纸质提单的功能等同,“控制”相当于“占有”的功能等同,实现了电子提单与纸质提单的全面功能等同。有助于更好地推动电子提单的推广适用。
2.技术中立原则
UNCITRAL法律文本建立在三个基本原则上:不歧视原则、功能等同原则和技术中立原则。技术中立原则规定法律不应要求使用某种特定的技术,不应歧视其他技术,而应通过使用一般性术语包容所有现有及未来的技术。其认为电子可转让记录只要可以满足ETR示范法对“单一性”和“控制”的要求,不论其基于何种技术模式,都可以纳入其调整范围。电子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若对电子技术有特定要求,则会使新兴技术在诞生初期适用时,出现无法监管、无法可依的境地。技术中立原则很好地使新兴技术有了法律适用的空间。
(三)
外国相关立法
1.韩国商法和《电子提单规定》
2007年,韩国在商法的“海商”一编提单的规定中增设电子提单的有关内容。其中电子提单被视为与纸质提单具有相同的效力。但是该种电子提单的效力认定是采用了一种“中央登记处模式”,其运行依赖于某些由政府选择和监督的登记机构。而区块链技术是一种去中心化的运行模式,因此此种规定并不适用于区块链技术下的电子提单。
但是对于区块链电子提单立法的可借鉴之处在于,《电子提单规定》中规定,禁止在已签发电子提单的情况下再签发纸提单。也就是说电子提单和纸质提单不可以混合适用,若需要转换使用纸质提单需要向登记机构进行申请,但相应的电子提单也会失去效力,且不得再反向转化。这种规定赋予了电子提单和传统纸质提单同等的权力效果,同时防止了电子提单与纸质提单的权力冲突,有助于减少提单权力纠纷,鼓励使用电子提单。
2.美国统一商法典
在美国,2003年修订的统一商法典在电子提单规范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修订后的统一商法典在第七编中赋予了电子提单和纸质提单同等的地位。在第七编的第106条中规定,一旦采用该系统来确定通过电子记录将货物的权利转移给谁,那个人就可以拥有控制权。本条文通过建立一个框架,确定谁拥有货物的占有权,从而明确了电子运输记录在功能上等同于占有的控制权。它基于“控制权”的概念,为电子单证的转让制定了一项规则。根据这一规则,如果用于转让电子单证权益的方法可以确定该人是电子单证的签发人或转让人,则该人对电子所有权凭证具有控制权,此时持票人的范围就包含了控制可流通电子仓单的人。通过这一系列规定,法典完全肯定了电子提单和传统的有形提单的同等地位。同时,修订后的统一商法典第七编把反欺诈法进行延伸,适用于电子记录和电子签名,其把“记录”定义为“有形媒介记载的信息或电子媒介或其他媒介储存的可以用可视的形式获取的信息”;“签名”定义为“制作或采纳一个有形的符号”或“在记录上附加电子音效、符号或程序或使它们在逻辑上相关联”。并且规定,无论在何种情形下,电子签名都具有和手写签名同等的效力。
四、我国区块链电子提单制度的完善建议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区块链技术作为一种新兴技术,其在电子提单上的运用仍然存在这许多的问题。借鉴有关国际公约和他国国内法的宝贵经验,结合我国制度特色,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区块链电子提单制度进行完善。
(一)
完善电子提单有关程序性规定
1.明确区块链电子提单案件的管辖
笔者认为区块链电子提单的管辖法院应当明确规定为海事法院。首先,区块链电子提单本质上始终是一种海运单证,其纠纷实际上是海商合同纠纷,理应属于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其次,海事法院对于提单案件的处理更加专业,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再者,司法实践长期以来都是海事法院对提单有关案件进行处理,将区块链电子提单案件纳入海事法院管辖范围有助于司法实践的稳定。在明确海事法院对区块链电子提单案件的管辖的同时,各海事法院应当立足区块链技术的特点,向互联网法院学习区块链案件的审判经验,以助于更好地处理区块链电子提单案件。
2.完善区块链证据审查机制
区块链存证不同于以往的审查技术,利用该技术存储的证据具有特殊性,如果一味地使用传统的证据审查程序,会降低证据审查效率,削弱区块链技术带来的优势。
我国传统的民事诉讼理论是“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需要对自己所提出的请求提供相应的证据,并初步证明所提供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若当事人无法达到证明要求,则其请求就可能不会被支持。而区块链证据作为一种强保护机制的技术,其证据虽然有造假的可能性,但是概率是较小的,若由区块链存证一方举证,无疑降低了证据审查的效率,所以可以采用一种“技术推定”的方法,来提高证据审查的效率。“技术推定”是指先假定可信任技术下的电子数据为真实的,由对方当事人提供反正推翻假设。“技术推定”基于对特定技术的信任,首先认定证据是真实的,这有利于提高证据审查的效率,加快纠纷解决的速度,也有助于技术的推广适用,无疑是审查区块链证据的一种良好途径。但是我国民事诉讼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该举证规则,仅有可推定该规则的表述。《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1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电子数据上链存储前已不具备真实性,并提供证据证明或者说明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要求提交区块链技术存储电子数据的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上链存储前数据的真实性。该规则实际上就是一种技术推定的体现,但是对于该规则并没有再进行细化的解释。笔者认为,可以对于该规定再进行细化的规定,建立更加详细的推定规则。例如可以具体规定经过哈希数值验证一致的证据、经双方确认过的证据或者经技术审查是在正常运行的系统中存储的证据,除非提供相反的证据证明,否则就应当认定为具有真实性。
(二)
海商法增设电子提单有关规定
1.明确电子提单的地位
我国尚未建立电子提单体系,关于区块链电子提单的法律地位也难以明确,这会导致有关争议难以解决,使有关当事人难以对区块链电子提单产生信任,从而阻碍区块链电子提单的发展。因此,明确电子提单的法律地位、积极肯定区块链电子提单是首要任务。我国海商法的修改可以参考ETR示范法的思路,在第四章第71条提单的定义中,将电子提单纳入其中。并增设有关电子提单的内容要求、权利人确定等具体条文。使电子提单有关当事人对于自身权利、义务、责任限制等有明确的法律可以进行判断。同时,在“运输单证”一节可以将ETR示范法的“技术中立原则”纳入其中,将不同技术基础的电子单证都纳入管辖范围,使区块链电子提单以及其他新兴技术单证都可以有法律适用余地。
2.明确电子提单物权凭证功能
(1)明确数字签名的法律效力
区块链电子提单所有权的转移离不开数字签名的应用,因此,明确数字签名的法律效力,才能够使区块链电子提单转让的法律效力明确。“可靠电子签名”虽然可以将数字签名涵盖在内,但是其概念是宽泛的,并不能直接等同于数字签名,这在实践应用中难免会出现适用问题。因此可以借鉴美国联邦法律《全球和国际贸易法中的电子签名》,在电子签名法中明确表明无需适用特定的技术创建有效的签名。该立法模式为技术更新预留了法律空间,使任何新技术下的电子签名只要满足了对“可靠电子提单”的要求就可以直接认定为“可靠的电子提单”,而认定其效力。此种立法模式也是技术中立原则的一种体现。
(2)肯定区块链场景下提单的质押功能
质押式物权凭证功能的重要部分,若不能对区块链电子提单进行质押,那么就不能真正实现与纸质提单的功能等同,也难以真正推广区块链电子提单的应用,因此,要积极完善区块链电子提单质押的法律规范。
获得某项事物的法律认证最便捷的方式是修改现有的立法。区块链电子提单的质押本质是对密钥的质押,目前我国民法典关于可处分的质押物仅表述为“提单”,按照通常认知,仅会将其认定为传统的纸质提单。所以应当在民法典权利质权一章中明确将电子数据和电子提单纳入其中,确定区块链场景下提单质押功能的合法性,增加金融机构的信任。
(三)
建立健全区块链电子提单监管机制
要完善区块链技术在电子提单领域的应用,就必须要完善有关的监管机制。由于区块链技术去中心化的特点,国家很难通过对特定平台或人员的管理,直接对区块链技术的运行进行监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区块链的运行不需要有技术和规则的规范。
1.建立健全法律监管
除了完善电子提单相关法律法规以外,区块链技术和有关平台也应当得到法律法规的规制。区块链提单的广泛推广应用最首要的就是依托安全稳定的数据信息环境。我国的电子技术发展较晚,有关规范制定不全面,多散见于各部门法规。2019年实施的《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是我国针对区块链技术有关问题制定的首个规范性文件,但是存在着概念模糊、实际运用困难等问题。在法律方面,目前我国通过数据安全法对电子数据安全问题进行调整,但并未将区块链作为信息传输应用和运营的重要部分纳入调整范围,忽略了新兴的技术市场的信息数据安全问题。因此数据安全法应当将区块链数据安全纳入调整范围,并将《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纳入其中,同时针对区块链数据对技术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条文。这有助于区块链技术的快速发展,也有助于保护区块链电子提单的正常流转,降低电子提单的安全风险。
2.建立健全技术监督
区块链技术剔除强大的中心机构,通过去中心化的技术手段,依靠区块链上的每一个人保证交易顺利进行。法律法规应当作为最后一道防线保护权利人,同时也需要强大的监管技术,预防可能出现的欺诈风险。由于区块链技术特殊的技术特点,难以通过常规技术对其进行监管,所以需要打破传统,采取新方式。
2016年,贵州省发布的《贵阳区块链发展和应用》白皮书中提出了“主权区块链”的概念。“主权区块链”与普通区块链的不同点在于其增加了国家主权、政府监管、技术干预、非完全去中心化等注入有主权意志的特性。这是一种通过政府建立主权区块链对区块链技术运行进行监管的方法,即“以链治链”,也就是建立起“法链”,借助区块链技术来对区块链行业进行规制。政府需要通过技术手段来改变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提升自身的服务能力。基于区块链的规制系统将有助于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区块链+监管’,即“法链”是未来监管的新方向。
结论
近几年,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受到航运业的密切关注,但却并没有得到广泛的推广应用,其中法律法规的适用是阻碍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大多国家关于电子提单问题的有关规定多零散地存在于不同的法律法规当中,不成体系,且没有明确表明其法律地位,这导致区块链电子提单即使在技术方面满足了推广应用的条件,也难以真正在国际贸易中推广。但是从近年出台的一些国家公约,如鹿特丹规则、ETR示范法以及一些航运发达国家对国内法的修订来看,各国已经逐步地在为区块链电子提单的发展作出努力。我国应当抓住发展的先机,借助海商法修改的契机,借鉴国际先进的宝贵经验,将电子提单纳入海商法的调整范围,明确电子提单的法律地位。并根据区块链技术的特点完善管辖权、证据审查等程序性规定,为区块链电子提单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从而使我国在国际贸易领域获得更多的话语权。
原标题:《徐帆|区块链技术下电子提单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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