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体制改革后首次发布职务犯罪检察指导性案例背后
——最高检第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详解职务犯罪检察工作
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提升职务犯罪检察品质,为反腐败斗争贡献检察力量”为主题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8年以来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情况,并发布最高检第二十批指导性案例。这也是监察体制改革后最高检首次发布职务犯罪类指导性案例,最高检第三检察厅(也可称职务犯罪检察厅)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衔接情况如何?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职能和程序发生了重大变化。为了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需要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合力加强对腐败犯罪分子的打击,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
“监检衔接是否顺畅,关系着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质效。”第三检察厅副厅长张希靖介绍,在全面推进监察体制改革两年多以来的实践中,各级检察机关全力配合监察体制改革,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大力加强与监察机关的衔接工作,主动适应监察机关办案工作新模式。国家监委与最高检共同出台了《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最高检通过修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确立和完善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程序和机制。很多地方监委和检察院也都及时出台衔接规范,共同制发文件,在提前介入、指定管辖、程序衔接、案件移送、证据审查等方面加强规范,积极有效解决办案衔接中遇到的问题。
在本次发布的张某受贿,郭某行贿、职务侵占、诈骗案中,该案在调查阶段,监察机关对案件定性存在意见分歧,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就法律适用和证据完善提出意见,被监察机关采纳。案件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发现郭某除构成行贿罪外,还构成职务侵占罪和诈骗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商有关机关同意后,依法追诉漏罪。
“通过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共同努力,已经逐步建立较为明确、严格的办案规范和程序,推进了监检衔接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张希靖表示,同时,随着实践的发展,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工作中也会出现一些新的情况。对此,国家监委、最高检以及地方各级监察机关、检察机关都予以高度重视,针对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情况,加强沟通协商,积极探索有效解决问题的途径与方式,并及时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进一步强化衔接配合的思路与措施,努力推动监检衔接更加顺畅,保障反腐败斗争顺利推进。
依法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记者注意到,此次发布的金某某受贿案中,虽然被告人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但其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退赃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检察机关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综合考虑案件事实、情节等情况,对金某某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法院判决予以采纳并当庭宣判,金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案件取得较好的效果。
最高检围绕职务犯罪检察主题发布这批指导性案例,旨在指导全国检察机关进一步充分发挥在反腐败斗争中的职能作用,依法规范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积极适用法律规定的新程序新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第三检察厅副厅长韩晓峰表示,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依法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
韩晓峰说,职务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够更好地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认罪悔罪、减少对抗,主动交代问题,积极退缴赃款赃物,既有利于拓展反腐败的深度与广度,又可以节约司法资源,真正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进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由于职务犯罪案件具有一定特殊性,与普通刑事案件相比,目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比例还比较低。和自身纵向相比,适用比例提高的幅度还是比较大的。”韩晓峰坦言,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应加强与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积极推动这项制度的适用。受理移送起诉案件后,应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法律规定,保障犯罪嫌疑人的选择权。对于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依法提出恰当的量刑建议,提升职务犯罪案件办理效果。
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取得良好效果
近些年来,腐败犯罪分子“携款外逃”已经成为其逃避法律制裁的一种惯用伎俩。记者采访了解到,在2012年刑诉法修改前,对于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逃匿或者死亡无法到案时,诉讼程序难以进行,有些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难以处理,既不利于打击犯罪,也不利于追赃追逃活动的开展。
2012年刑诉法修改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的特别程序,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利于切断潜逃境外的犯罪分子的经济来源,促使其尽早回国投案自首,也对潜在的腐败分子形成强大的内心震慑,有利于追逃防逃追赃一体推进。
据介绍,此次发布的李华波贪污案,既是我国首例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案件,又是首例通过没收违法所得,迫使犯罪嫌疑人主动回国投案,依法接受刑事审判的成功案例。对于推动全国检察机关依法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积极参与反腐败国际追赃追逃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韩晓峰介绍,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设立后,各地检察机关稳妥积极探索推进,适用该程序办理了一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的重大职务犯罪案件。2018年以来适用该程序办理案件30件,依法没收违法所得5.56亿元,既为国家挽回了经济损失,也为国际追赃追逃工作贡献了检察智慧和检察力量。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必须由检察院向法院提出申请,但总体检察机关适用特别没收程序办理的案件还不多。”韩晓峰表示,为进一步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打击力度,切断犯罪分子经济来源,检察机关应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对于贪污贿赂等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如果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检察院应当依法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以法院作出的没收裁定为法律依据,向相关国家提出刑事司法合作请求,积极推动国际追赃追逃工作开展。
(本报北京7月21日电 全媒体记者闫晶晶)
[责任编辑: 佟海晴]
最高人民检察院 (100726)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010-65209114(查号台) 010-12309(检察服务热线)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备案序号:京ICP备05026262号
为了获得更好的使用,建议使用谷歌浏览器(chrome)、360浏览器、IE11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