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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1126刑初724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哲鹏,男,汉族,江西省新干县人,高中文化,经商。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
2018年6月16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远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鑫,湖南盛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宁检公诉刑诉(
2018)6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哲鹏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龙晓斌、王开富组成合议庭,代理书记员杨熙担任庭审记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1月28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夏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哲鹏及指定其辩护人陈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刘哲鹏伙同刘鹏、黄秋梅(两人另案处理)作为宁远县蓝精灵餐饮配送有限公司的经营者(股东)在宁远县经营“饿了么”配送业务,三人拖欠其公司从事外卖配送的员工即被害人陈勇斌、冯微、蒋毛女等二十余名工资共计人民币113,253.5元。宁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于2018年2月8日、2月12日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并多次催促他们支付拖欠的员工工资,被告人刘哲鹏在可提取存放在“饿了么”总部的10万元押金用于发放工资的情况下,仍不支付上述员工工资,事后被告人刘哲鹏也一直处于失联状态,直至2018年6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沙派出所抓获。
2018年8月21日,被告人刘哲鹏的母亲杨小匀从“饿了么总部将10万元押金提出用于支付拖欠上述员工的工资。
为证实上述事实,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提供了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据此认为被告人刘哲鹏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哲鹏提出:
1、其未收到劳动宁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2、公司的法人不是自己,自己应不承担责任;3、案发后其跟员工协商将3月份饿了么打的7万元先给付给员工,员工不同意;且期间其一直都在与饿了么总部协商将十万元保证金支付给员工其一直是积极支付劳动报酬,未拒不支付;4、被抓获后其委托了母亲到饿了么公司协商,已将十万元工资付清。
被告人刘哲鹏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哲鹏的行为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首先,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劳动者报酬的意图,只是客观上没钱无法支付民工工资;其次,被告人刘哲鹏不能支付民工工资的原因是其他两位合伙人将工资卷走;再次,被告人刘哲鹏不存在转移资产、逃匿或者联系不上的情形;最后,起诉书指控的工资的总额不准确。
经审理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刘哲鹏伙同刘鹏、黄秋梅(两人另案处理)作为宁远县蓝精灵餐饮配送有限公司的经营者(股东)在宁远县经营“饿了么”配送业务,三人拖欠其公司从事外卖配送的员工即被害人陈勇斌、冯微、蒋毛女等二十余名工资共计人民币113,253.5元。宁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于2018年2月8日、2月12日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并多次催促他们支付拖欠的员工工资,被告人刘哲鹏在可提取存放在“饿了么”总部的10万元押金用于发放工资的情况下,仍不支付上述员工工资,事后被告人刘哲鹏也一直处于失联状态,直至2018年6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沙派出所抓获。
2018年8月21日,被告人刘哲鹏的母亲杨小匀从“饿了么总部将10万元押金提出用于支付拖欠上述员工的工资。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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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刘哲鹏出生于1973年8月6日,案发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应负完全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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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胡艳平、胡艳芳出具的与法定代表人刘哲鹏签订的劳动合同书、饿了么员工入职书,证实陈勇斌、冯微、蒋毛女等二十余名员工与被告人刘哲鹏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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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城市代理合作协议、城市代理总则,证实乙方刘凯贞宁远饿了么是甲方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加盟店,负责宁远饿了么在宁远的市场拓展、品牌推广、网上订餐和配送服务,合作期限从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乙方交付保证金10万元,有效期满,保证金可以退换。并规定了相关违约责任和经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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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冯微、陈兵、蒋伟、刘力、李勇出具的与刘哲鹏签订的劳动合同书、饿了么员工入职书,证实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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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宁远蓝精灵餐饮配送有限公司登记情况及出资情况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证实被告人刘哲鹏是饿了么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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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薛雷、冯薇、蒋毛女、樊日平、陈勇斌、胡艳芳、胡艳萍出具的欠条收据,证实饿了么公司黄秋梅欠各其2500元的工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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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李龙华出具的收款收据,证实饿了么公司黄秋梅欠其3000元的工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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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刘童能、谢高飞、郑洁出具的收款收据,证实饿了么公司黄秋梅各欠其2000元的工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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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抓获经过、临时羁押犯罪嫌疑人证实书,证实深圳市公安局南沙派出所民警于2018年6月12日在广东省深圳市定安区沙井街道马安山社区115号工业园宿403房找到了在逃人员刘哲鹏,并于2018年6月13日至6月15日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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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涉嫌犯罪案件调查报告,证实宁远饿了么具体负责人刘哲鹏以藏匿的方式拒不支付员工工资113,253.5元,且涉及人员较多,社会影响较坏,其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当按要求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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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登记表及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书,证实陈勇斌等人2018年2月6日到宁远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反映宁远饿了么、深圳惠龙兴房产顾问公司负责人刘哲鹏、刘鸿、黄秋梅拖欠工人工资,涉及人数较多,请求帮助追回被拖欠工资。劳动保障大队对拖欠工资、人数、有关信息的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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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深圳惠龙兴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宁远饿了么拖欠员工工资确认名册,证实宁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蓝天物业宁远分公司腾飞名城深圳惠龙兴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宁远饿了么拖欠郑洁、蒋毛女、陈勇斌等员工工资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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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粘贴照片,证实了宁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于2018年2月12日上午11点20分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送达饿了么外卖宁远配送站办公室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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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宁远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宁人社监令字[2018]6号,证实宁远县劳保大队限宁远饿了么于2017年12月5日前足额支付蒋凯平等33人的工资,拒不限期改正指令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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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短信截图,收信号码17375646001,证实2018年2月13日宁远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责令深圳市惠龙兴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宁远饿了么负责人刘哲鹏2018年2月15日前到宁远县劳动保障局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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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证实宁远饿了么公司负责人刘哲鹏拖欠27位员工工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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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宁远县人民检察院《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证实刘哲鹏的行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建议宁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移送宁远县公安局依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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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饿了么公司2018年二月份工资表,证实该公司应发放工资113,042.5元
2.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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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人周某文的证言,证实2018年2月6日,我们接到27名宁远县饿了么配送公司员工的报案称宁远县饿了么配送公司的老板拖欠了他们的工资,并且老板不知去向。之后我们给刘哲鹏下达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刘哲鹏于2018年2月10日前到我们劳动监察大队接受调查,但刘哲鹏一直没有出现。另外我们通知了黄秋梅,刘鸿的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无法联系上。2018年2月12日,他们三人都没有到我们劳动监察大队说明情况。我们就依法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和《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金额认定书》给宁远县饿了么配送公司。但是他们三人也没有回复宁远县劳动监察大队。2018年2月15日责令改正期限截至后,三人仍未按照指令书支付员工工资,也未到劳动监察大队说明情况。到2018年4月3日,我们仍联系不上刘哲鹏三人。我们就将三人恶意欠薪的案件移交给了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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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人黎某运证实的内容与周义文的内容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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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同案犯黄某梅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份的事后,刘鸿的哥哥刘哲鹏发现代理饿了么配送业务的前景比较好,就找我和刘鸿商量,我们三个人一起到别的地方代理饿了么配送业务。我们三个商量平均占股,一起把代理权拿下来。后来我们发现宁远县的市场不错,我们就想代理宁远县饿了么的业务,当时我们和饿了么总部的人不熟悉,而刘凯贞与饿了么的总部的人关系不错,我就找刘凯贞帮忙。2017年5月份,刘凯贞和周燮趁机提出要占股,刘哲鹏就答应了,刘凯贞以前和刘鸿就有矛盾,刘凯贞说不要刘鸿来占股,刘哲鹏也答应了。后来我们商量好了,我们在宁远饿了么代理公司分三股,出资三股平均出,获利三股平均分配,刘哲鹏占一股,我占一股刘凯贞和周燮占一股。2017年7月20日,我们宁远县饿了么代理公司正式上线营业。2017年8月份,刘凯贞和周燮提出了退股,经过核算,我和刘哲鹏每人退还给刘凯贞和周燮5万余元。我和刘哲鹏一起做宁远饿了么代理公司期间,刘哲鹏不懂业务,却总挑我毛病,我也提出了退股。但刘哲鹏一直不答应。直到2017年10月22日,与我签订了退股协议。通过核算,刘哲鹏答应退还我实际出资的五万八千元,当时刘哲鹏没有退还我现金,就写了一张欠条给我,后面他经营不下去了,2017年11月18日左右,刘哲鹏就打电话给我继续帮他经营饿了么代理公司,刘哲鹏提出说,我过来后,他写给我的欠条继续算作股金,再加上刘鸿,我们三人共同经营宁远县饿了么代理公司,刘哲鹏占百分之四十。我们拖欠了宁远县饿了么代理公司从事骑手、调度、市场营销、骑手队长等工作的27名员工2018年1月份和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4日的工资总额七万多元。另外还有18名员工交的押金总额是三万三千余元。
3、被害人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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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害人樊某平的陈述,证实我是2017年9月到饿了么配送公司当配送员,刘哲鹏承诺我做配送员的保底工资是2500元钱,但是前两个月要扣一半的工资出来当押金,一共就是扣2500元钱的押金,如果每个月跑单的量超出500单,则每多一单的提成就是2元钱。面试第二天我就上班了,每天就是负责配送饿了么APP上客户点单的外卖。直到2018年2月份的时候,我听说我们公司的老板和股东刘哲鹏、刘鸿、黄秋梅等人跑路了,公司也没有人管事了,工资也发不下,所以我们这些员工就没有去上班。我们就一直联系刘哲鹏、刘鸿和黄秋梅,要求他们给我们的押金并将拖欠我们1、2月份的工资发给我们,当时他们总是说过段时间就发给我们,但是一直没有兑现承诺。到2018年4月份时,我们就再也联系不上刘哲鹏、刘鸿和黄秋梅了。公司一共拖欠了我6294.5元钱的工资,其中有2500元钱是公司扣的押金,另外的3794.5元钱是我2018年1月份和2月份上班期间的工资。我们发工资都是发现金,按规定是每个月1号发上个月的工资,但是有时候会延后几天发放工资。每个月发工资的时候都是饿了么公司总部先把宁远县饿了么配送公司的佣金结算给刘哲鹏,刘哲鹏再把我们的工资打给刘鸿和黄秋梅,刘鸿和黄秋梅再把工资发给我们员工的。公司的股东是刘哲鹏、黄秋梅和刘鸿三个人,负责人也是他们三人,其中刘哲鹏就是公司的法人代表。2017年10月份左右宁远县饿了么配送公司跟我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后来因为公司内部有员工吵架导致我的合同被烧掉了。公司扣了我2500元钱押金时给我押金单的,现在押金单还在我家里保存着,但是欠了3794.5元钱的工资就没有欠条或者其他凭证。公司一共拖欠了冯微、黄平等20多个员工的工资,拖欠的工资总额大约有11万元。我们联系过黄秋梅、刘哲鹏、刘鸿很多次,他们每次都说过段时间给我们发,但是到后面就联系不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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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害人黄某意的陈述,证实我是宁远县“饿了么”配送公司的骑手,骑手就是专门负责送外卖的。2017年12月15日左右,我通过该公司股东刘鸿面试后入职做骑手送外卖,当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书,口头协议我入职后月薪是底薪2500元加提成,提成按送外卖的单数(2元1单)。公司每个月的1号发放上个月的工资。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的工资都没有发给我,我第一个月工资是做押金的。到了今年2月初,公司的股东就跑了,我一个多月的工资一共2646元他们没有给我。我手机上的“饿了么骑手端”软件上有我每个月的跑单单量,我们外卖的员工向公司的股东刘哲鹏、刘鸿、黄秋梅都以电话的方式讨要过工资,但是他们3个人都不接。我们还以发微信的方式联系过他们,但都被拉黑无法联系上了。包括我们经理李龙华,队长陈勇斌、冯微以及20名骑手,公司拖欠了我们23人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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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害人胡某芳的陈述,证实我是饿了么外卖宁远配送站的一名员工,我是一名骑手负责送外卖。饿了么外卖宁远配送站的老板拖欠了我的工资,我现在是过来反映情况的。公司其中一个股东名叫刘哲鹏,男,40多岁,江西人。另外两个股东分别是黄秋梅,女,40多岁,江西人;刘鸿,男,40多岁,江西人。还有个经理叫李龙华,男,30岁左右,宁远县人,他的工作主要负责与业务商家联系沟通。两个骑手队长,队长名叫陈勇斌,副队长名叫冯微,队长除了送外卖还负责下通知给另外还有包括我在内的20名骑手。2017年8月份的时候,我通过面试后就直接当场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上面就写清楚了我的工资底薪是2500元钱,跑满500单就有提成可以拿,每单的提成就是2元钱,然后如果拿到星级评分奖,就可以在原基础上再加5角钱一单。另外劳动合同上面还写明我们每个月可以休两天假,每个月上班满28天就有100元钱的全勤奖金。后来,在2018年1月份的时候,黄秋梅和刘鸿就跟我们说有年终奖会发放,按每个人每个月50元钱的标准发放;另外还有冬暖补贴发放,按每个人每个月200元钱的标准发放,总共发放3个月。每个月的1号发放上个月的工资。2017年8月至2017年11月,我是在刘哲鹏手上领取的工资,到了2017年12月份的时侯,我就是在黄秋梅手上领取的工资。工资直接都是以现金的形式发放。每领取一个月的工资,刘鸿和黄秋梅会让我们在该月的工资表上签名确认。另外公司还押了我2500元作为保证金,这59+6+2500元钱的保证金就是从我的工资里面扣出来的分别是2017年9月份扣了我1250元,2017年11月份扣了我1250元。公司是从2018年1月份开始拖欠我工资的,总共拖欠了我7300元钱左右的工资。这些钱包括我交的2500元钱的押金,1月份的工资3683元钱,2月工资630元钱,年终奖200元钱,冬暖补贴200元钱,“单王奖”150元钱左右。签订的劳动合同上注明了我们的月薪是2500元的底薪及2元1单的跑单提成。我手机上的“饿了么骑手端”软件上有我每个月的跑单单量,但由于只能查询近2个月的数据,所以到现在已经查不到我2018年2月的跑单单量了。我们向刘哲鹏、刘鸿、黄秋梅都以电话的方式讨要过工资,但是他们3个人都不接。我们还以发微信的方式联系过他们,但都被拉黑无法联系上了。包括我们经理李龙华,队长陈勇斌、冯微以及20名骑手,公司拖欠了我们23人的工资,总共欠了我们11万多元钱。还有个名叫王益达的男子,他就是饿了么总公司派到永州这边的负责人,当时王益达给我们饿了么员工开会的时候说过,万一这些县区饿了么配送站的老板走了,他可以到总公司去将老板交的押金提出来,然后用老板交的这些押金给我们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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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害人刘某能的陈述,证实我是饿了么外卖宁远配送站的员工,是一名BD业务员负责平台业务方向,简单讲是就有其他的店铺商家要跟我们饿了么外卖配送站合作的,就由我们BD业务员先去跟这些商家沟通,然后由我们跟这些商家签订合同。我们饿了么外卖配送公司就算和这些商家建立了合作关系,饿了么外卖宁远配送站的老板拖欠了我的工资,我现在是过来反映情况的。公司的总负责人的是刘哲鹏,另外2个股东叫黄秋梅、刘鸿。之前是每个月1号发放上个月的工资,后来到了2017年11月份的时候,我的工资就都是在刘哲鹏手上领取的,工资都是以现金发放的,每领取一个月的工资,刘哲鹏会让我们在该月的工资表上签名确认。2017年12月份开始,由于刘哲鹏到深圳去了,所以我的工资由黄秋梅发放,另外公司还押了我2000元的钱作为保证金。公司是从2018年1月开始拖欠我的工资的,到目前为止,公司一共拖欠了我两个月的工资,共计7454元钱。2018年1月份工资4924元钱。2018年2月份工资330元,年终奖200元钱,保证金200元钱现在我们手上只剩下2018年2月份的工资表了,以前我们领了工资以后签的工资表就都被老板他们拿走了。我们向公司的股东刘哲鹏、刘鸿、黄秋梅都以电话的方式讨要过工资,但是他们3个人就都不接我们的电话。另外我们还尝试用微信联系过他们但都没回信息。包括我在内我们公司总共有27人被他们欠了工资,共计11万多元钱。还有个名叫王益达的男子,他就是饿了么总公司派到永州这边的负责人,当时王益达给我们饿了么员工开会的时候讲过,万一这些县区饿了么配送站的老板走了,他可以到总公司去将老板交的押金提出来,然后用老板交的这些押金给我们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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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被害人秦某健的陈述,证实我是饿了么外卖宁远配送站的员工。我上班的工资是2500元的底薪(跑满500单,不请假才拿得到),超出500单以后按2元每单计算,11月份和12月份每单4元,还有低温补贴和年终奖200元。公司拖欠了我2018年1月至2018年2月份的工资二千多元,加上饿了么拖欠我的工资押金2500元,总共是5242元。网站更新了,只能查到近两个月的记录,前面的记录都查不到了,我只保存了饿了么宁远配送的会计收取我工资押金的收据,收据上写着欠条,金额是2500元。平常都是饿了么的老板刘哲鹏打款给会计黄秋梅,由黄秋梅发工资给我的。我打过电话给黄秋梅和刘哲鹏,黄秋梅拿不出钱,刘哲鹏则把我的手机号列为了黑名单,我用我的手机根本打不进他的电话。包括我们经理李龙安,队长陈勇斌、冯微以及20名骑手,公司拖欠了我们23人的工资。我听说包括欠员工的押金和工资,总共欠了11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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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被害人谢某飞的陈述,证实我是2017年12月进入饿了么外卖宁远配送站当骑手的,这个公司老板是刘哲鹏、黄秋梅、刘鸿,公司总共拖欠我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的工资共计1987元工资,包括经理李龙华、队长陈勇斌、冯微以及20名骑手,公司拖欠了我们23人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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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被害人刘某某陈述公司拖欠了其200元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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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被害人欧某权陈述公司拖欠了其850元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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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被害人邓某某陈述公司拖欠了其4180元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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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被害人李某华陈述公司拖欠了其9110元工资。我们经过统计总欠我们员工工资113,045元。我们的经营情况还正常生意比较好应该有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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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被害人高某峰陈述公司拖欠了其3000元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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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被害人黄某芳陈述公司拖欠了其1491元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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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被害人陈某斌陈述公司拖欠了其12,300元工资。
我们知道总部告诉我们有这
10万元押金可以用于发放员工工资。但是总部要求刘哲鹏去签字,总部扣除2万元违约金后,另外的8万元可以用来发工资,但刘哲鹏直拖着没有去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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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被害人蒋某女陈述公司拖欠了其5059元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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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被害人胡某平陈述公司拖欠了其2950.5元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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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被害人冯某某陈述公司拖欠了其6804.5元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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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被害人蒋某某陈述公司拖欠了其824.5元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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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被害人阳某光陈述公司拖欠了其776元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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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被害人李某某陈述公司拖久了其3885元工资。
4、被告人刘哲鹏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7年2月,我、我弟弟刘鸿、黄秋梅(刘鸿的情人)、刘凯贞、周燮一起在宁远县考察了一番,打算在宁远代理宁远县“饿了么”的经营权,我拿了我朋友蒋小江在深圳注册的一个叫“深圳市惠龙兴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皮包公司的证件给了周燮,他又找做假证的人做了“深圳市惠龙兴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的流水和相关资料递交给湖南省“饿了么”总代理公司。2017年6月1日,湖南省“饿了么”代理公司审查通过了周燮递交的材料刘凯贞、周燮、黄秋梅、刘鸿四个人就到长沙市湖南省“饿了么”总公司签订了宁远“饿了么”代理协议,当时交了10万元保证金给湖南省“饿了么”总公司,刘凯贞出6万、黄秋梅出1万、我出了3万。因经营一直在亏损,刘凯贞和周燮就要退股,黄秋梅也同意。我和刘鸿、黄秋梅经营业务。我催黄秋梅出资,和她吵了一架,黄秋梅就要退股,我答应了。我一个人管理公司。到了2018年10月份我管理不下公司,就打电话给黄秋梅和刘鸿,他们来到宁远,我们协商确定了我和黄秋梅各占百分之四十的股份刘鸿占百分之二十的股份。我不再负责日常管理。都交给黄秋梅和刘鸿。我只负责宁远县“饿了么”配送公司与湖南省“饿了么”总公司的对接。2018年1月25日左右,打了七万余元的业绩款给我,扣除税款后,还剩六万八千余元,我粗略的算了一下宁远县“饿了么”配送公司的员工工资就六万元左右,2018年1月28日左右,我打了六万元给刘鸿,但刘鸿、黄秋梅觉得我打少了要我把所有的业绩款打给他们,我没同意。2018年2月4日,黄秋梅和刘鸿没有发工资,就卷走我打给他们的六万元钱跑了。2018年2月4日晚上。宁远县“饿了么”配送公司的员工打电话和我说黄秋梅和刘鸿跑了,员工有一个多月的工资没发。我当时也联系不上黄秋梅和刘鸿,我就叫员工去派出所报案说黄秋梅和刘鸿卷款潜逃了。2018年2月份和3月份,宁远县劳动局打过两次电话给我我都拒接了。另外一方面,员工找我要工资,我觉得我在总公司还有10万元的押金,我就让员工去找总公司用我的押金发工资。但我本人也一直没有到处去处理这些事情。2018年6月13日,我在深圳市租房的时候,被深圳市公安机关抓获。2018年6月15日,我被移交给宁远县公安机关。通过黄秋梅的计算我和黄秋梅、刘鸿代理的宁远县“饿了么”配送公司拖欠了二十多个骑手、骑手队长等员工的押金共计两万余元,共计拖欠员工工资8万余元。另外员工自已结算出来的工资是我们欠了11万余元。宁远“饿了么”配送公司是我和黄秋梅、刘鸿三人合伙开的,实际出资人是我,这个公司的投资,基本上是我一个人出的,我出了28万左右,黄秋梅出了4万余元钱,刘鸿没有出资,我们通过协商确定,黄秋梅和我各占百分之四十的股份,刘鸿占百分之十的股份。
上述所有证据除被告人刘哲鹏关于欠款数额的供述不予采信外,经庭审质证、认证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哲鹏以逃避的方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哲鹏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哲鹏家属给付了所有被害人的大部分劳动报酬,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哲鹏提出的:
“被抓获后其委托了母亲到饿了么公司协商,已将十万元工资付清”之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的:“起诉书指控的工资的总额不准确”,经查,刘哲鹏母亲将饿了么总部的10万元押金给付给被害人,其数额与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核实以及被害人统计数额不一致,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核实的工资系被害人的工资总额,其数额经过被告人刘哲鹏的合伙人的认可,有2月份工资表、押金条以及同案犯黄秋梅的证言予以证实,数额应以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核实的为准。再加之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之母在与被害人协商的过程中被害人对劳动报酬的协商妥协:“没办法,如果不同意就没有了”,故对上述辩解意见予以部分支持。
被告人刘哲鹏提出:
“其未收到劳动宁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自己不是公司法人,且在此过程中一直都跟被害人在协商支付劳动报酬”之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刘哲鹏、黄秋梅、刘鹏三人系宁远县饿了么的代理商,与饿了么公司账务、工资对接卡在被告人刘哲鹏身上,被告人刘哲鹏控制着公司的财务,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法人在刘凯贞退出后没有及时进行变更,不影响到本罪主体的认定;其次宁远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与被告人刘哲鹏联系不上,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放置于饿了么的经营场所,拍照后发短信告知被告人刘哲鹏,且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电话通知了被告人刘哲鹏限期内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说明情况,解决问题,被告人刘哲鹏因为公司股东之间的矛盾,对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警告不闻不问,且恶言相向,之后更是手机长时间关机,致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无法联系被告人,主观上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恶意非常明显,其辩解的一直都在协商支付报酬没有证据予以支撑,故对上述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刘哲鹏的辩护人提出:
“被告人刘哲鹏的行为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之辩护意见,经查,如上所述,在3月份时饿了么总公司还打款7万余元到刘哲鹏掌控的公司的卡上,公司在饿了么总公司还有十万元的押金,在不能支付员工工资的情况下,被告人刘哲鹏以合伙人之间的矛盾为理由,既不到宁远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说明情况,也未主动履行给付工资的义务,甚至关机逃避,其主观上具有逃避支付工资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怠于甚至逃避支付工资的行为,其行为已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构成要件,故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本案的事实与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哲鹏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
2018年6月16日起至2019年6月15日止。上述罚金款项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予以追缴。)
二、判令被告人刘哲鹏将剩余欠款合计人民币
13,253.5元发放给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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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陈 娟
人民陪审员 龙晓斌
人民陪审员 王开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杨 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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