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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66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以标准化助推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经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部门,现印发《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发展指南(试行)》,供参照执行。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3日

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发展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化工作,推动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结合粤港澳大湾区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粤港澳大湾区共通执行标准(以下简称“湾区标准”)是为满足粤港澳大湾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求,经粤港澳大湾区利益相关方共商确认在粤港澳大湾区实施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等各类标准。

第三条  “湾区标准”以清单形式公布。

第四条  “湾区标准”包括以下两种形成方式:

——对已有且适宜在大湾区实施的标准,经确认后纳入“湾区标准”清单。

——在大湾区无统一或互认标准,由粤港澳三地共同制定,经确认后纳入“湾区标准”清单。

第五条  “湾区标准”应符合内地与港澳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符合粤港澳三地相关产业发展政策。

第六条  “湾区标准”应按照“市场驱动、政府引导、国际接轨、互利共赢”的要求,聚焦粤港澳三地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瞄准国际化发展方向,促进大湾区“联通、融通、贯通”。

第七条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香港特别行政区工业贸易署、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济及科技发展局(以下称粤港澳牵头部门)基于共同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发展合作机制,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总体工作要求,共同推进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化工作。广东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共建的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化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在共同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发展合作机制框架下,具体负责“湾区标准”研究、清单公布及维护等相关支撑工作。

第二章  “湾区标准”的形成

第一节  已有标准确认

第八条  粤港澳三地有关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根据实际需求,对现行使用且取得明显实施效果、适宜推广的各类标准,向研究中心或者粤港澳牵头部门提出纳入“湾区标准”清单的建议。

第九条  研究中心及时组织粤港澳利益相关方及专家对拟纳入清单的标准进行适用性、可行性及实施效果等方面的评审。

第二节  制定标准确认

第十条  研究中心依据《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结合粤港澳大湾区有关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提出的区域发展、市场开拓、技术交流、人员往来、互联互通等实际需求,向社会公布“湾区标准”共同需求指引。

第十一条  粤港澳三地有关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按照标准制定程序制定标准后,向研究中心或者粤港澳牵头部门提出“湾区标准”确认建议。

第十二条  提出确认的标准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粤港澳三地共同参与制定;

(二)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与现有标准协调配套;

(三)粤港澳三地共需、共享、共用,对促进粤港澳三地互联互通和融合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第十三条  研究中心及时组织粤港澳三地专家对提出确认的标准进行评审。确认内容包括第十二条有关规定及以下要求:

——标准制定程序的合规性;

——各方参与的广泛性;

——粤港澳三地实施的可行性等。

第三节  清单公布

第十四条  经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由研究中心进行公示,公示期十五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报粤港澳牵头部门共同复核后形成“湾区标准”清单。

第十五条  “湾区标准”清单内容包括“湾区标准”识别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主要技术内容、起草单位、发布单位及声明使用单位等。

第十六条  “湾区标准”清单由研究中心统一公布(网址:https://www.gbsrc.org.cn),并将信息同步至粤港澳三地相关信息平台。

第十七条  经粤港澳大湾区利益相关方协商一致,对纳入“湾区标准”清单的项目可使用统一标识。

第十八条  研究中心应根据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及时对“湾区标准”进行评估,更新维护“湾区标准”清单。

第三章   “湾区标准”的实施和推广

第十九条  鼓励粤港澳三地在产业政策制定、社会管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招投标、货物通关等工作中广泛应用“湾区标准”,加强“湾区标准”宣传,对取得良好实施效益的“湾区标准”项目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  研究中心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湾区标准”的技术水平和实施效果予以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向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转化为国家标准或申报国际标准提案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研究中心应收集“湾区标准”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反馈,主动回应各方关切,妥善处理各方分歧。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