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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辦公室代主任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日批示:

容銀仲,本局第三職階勤雜人員–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一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雷子燊

保 安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保安司司長二零二四年七月十日的批示:

按照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八條第四款之規定,本辦公室以個人勞動合同制度續聘趙遠擔任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王健副消防總監(編號400971)為警察總局局長助理,主管民防及協調中心,由二零二四年十月六日起,為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梁慶康副警務總監(編號101961)擔任治安警察局副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十月八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四年九月十六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海關關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一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二)項之規定,本部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編號220210 – 余穎茵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二)項之規定,本部門第三職階勤雜人員何興南、林健、梁進傑、韋月蘭、高志成及第二職階勤雜人員陳澤堅,編號分別為190070、190081、190091、190100、190121及190111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九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七日於海關

代助理關長 岑錦棠

新 聞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潘麗賢,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七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露

市 政 署

決 議 摘 錄

按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設施維修處處長胡詩敏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批 示 摘 錄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六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化驗處第八職階勤雜人員招少芳,獲准調整為第九職階,薪俸220點,自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二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二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六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市政管理委員會:

黃俊偉 – 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85點,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綜合服務及質量監察廳:

Isabel Celia Cordova – 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85點,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吳添 – 第十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300點,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五日起生效。

行政輔助廳:

陳建中 – 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85點,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六起生效;

林雪冰及Noel Augusto Dias Pedro – 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55點,皆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Isabel Maria Gomes – 第十職階技術工人,薪俸300點,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均於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二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六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環境衛生及執照廳:

李家強 – 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580點,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陳梅芳 – 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65點,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余庭楓 – 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55點,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陳祖成 – 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40點,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園林綠化廳:

朱德儀 – 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85點,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劉秀慧 – 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580點,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何志恆 – 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65點,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梁樹明 – 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40點,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三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六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文康及公民教育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王少芬,獲准調整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465點,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三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六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食品安全廳:

廖紅丹 – 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65點,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余寶輝 – 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55點,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二日起生效。

衛生監督廳:

侯炳祺 – 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65點,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朱伯煥及楊潘淑貞 – 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55點,皆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鄭永祥 – 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40點,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組織及資訊廳:

黎慧潔 – 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580點,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五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六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市政建設廳:

甄卓森 – 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85點,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李廣倫、李淑欣、盧廣添及黎志全 – 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65點,首位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其餘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陳健廣、鮑少秋及李頌濤 – 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55點,皆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道路渠務廳:

焦志良 – 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580點,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潘漢耀及阮若川 – 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65點,皆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何振東 – 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55點,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二日起生效。

李錦賢 – 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580點,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三十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行政輔助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譚春�,獲准調整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465點,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九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三十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市政建設廳:

鄭偉雄 – 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65點,自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七日起生效。

道路渠務廳:

鄭廣祥 – 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80點,自二零二四年九月十八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三十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環境衛生及執照廳:

許耀文 – 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85點,自二零二四年九月十六日起生效;

聶池倫 – 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80點,自二零二四年九月十四日起生效;

廖創業 – 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40點,自二零二四年九月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九月十六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林紹源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一)衛生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衛生督察張棟練,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7616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二十四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一)海關第四職階一等關員崔永明,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908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九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一)法務局登記及公證機關第三職階二等助理員林丹陽,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7742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二十三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九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四職階副關務督察張長榮,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899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九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1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一)前澳門監獄退休首席警員潘立更,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5669,其遺孀陳鳳嬋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的規定,由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8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退休一等關員韋志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33472,其遺孀禤彩然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的規定,由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6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體育局副局長林蓮嬌,供款人編號300567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四。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政府總部事務局技術工人郭瑞琼,供款人編號601312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八。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現行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懲教管理局警員Tran Dinh Dung,供款人編號612632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丁幸儀,供款人編號300309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司法警察局刑事偵查員關壁帆,供款人編號301075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此外,根據同一法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有權取得長期服務奬勵金。

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鄭玉梅,供款人編號600450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七。

衛生局護理助理員黃河基,供款人編號602019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九。

按照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李偉雄在本會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按照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張綺華獲確定委任為本會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點,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九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印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七日的批示:

本局第四職階技術工人李敦明,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並配合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200點,自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九日於印務局

局長 梁葆瑩

經 濟 及 科 技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梁仕仁—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產業發展廳廳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十月十四日起生效。

趙詠瑩—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行政及財政處處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四日之批示:

黃偉波—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並聯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三十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九日之批示:

陳永健,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十月四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九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戴建業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七日之批示:

黎凱盈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九日之批示:

陳紅兒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

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九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聲 明 書

公共建設局

二零二四年財政年度第九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第十五屆全國運動會及全國第十二屆殘疾人運動會暨第九屆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澳門賽區籌備辦公室

二零二四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勞工事務局

二零二四年財政年度第五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

二零二四年財政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4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4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4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4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4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4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鄭志宏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林佩琪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四年九月六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特級督察,薪俸點為500。

為著有關之效力,茲聲明曾擔任旅遊局人員編制第四職階顧問翻譯員朱妙麗,因自願退休,自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七日起,終止於本局之所有職務。

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七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程衛東

招 商 投 資 促 進 局

聲 明 書

二零二四年財政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三日於招商投資促進局——主席 余雨生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哈瑞琦及楚飛飛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七日起續期一年。

盧彤、胡明睿、符麗影、趙禕禕及王婉欣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四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郭浩源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四年八月十八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蔡燕晴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四)項及第二十條,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二)項、第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二)項,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一)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博彩及經濟罪案調查廳廳長鄧錦華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十月十八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十一)項及第二十條,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二款(一)項、第十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二條第二款(五)項,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的規定,本局博彩罪案調查處處長黃志豪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十月十八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蔣力生,司法警察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並聯同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九十七條第六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七職階技術工人之黃少秋,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七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七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三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一日起:

- 盧玉婷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翻譯員,薪俸點為695。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一日起:

- 梁嘉玲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

自二零二四年八月十八日起:

- 黃慶輝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起:

- 梁美意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三十日起:

- 王瀚林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2/2021號法律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日起:

- 蕭永康、呂小玲及余飛燕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75。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三日起:

- 余麗英晉階至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

自二零二四年八月六日起:

- 梁美玉及歐陽燕君晉階至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

自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二日起:

- 鄺建忠晉階至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00;

- 歐陽玉湘、鍾洪遠、梁細平、戴美香、劉至好及方淑霞晉階至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

自二零二四年八月十六日起:

- 劉少英晉階至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

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

- 毛麗霞晉階至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

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三十日起:

- 陳錦圓及歐文滄晉階至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四年八月四日起:

- 潘耀光晉階至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20。

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起:

- 余康倉晉階至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80。

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七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鄺逸富副消防總監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四年七月十六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擔任本局如下職務,試用期六個月:

趙楚嵐,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心理輔導範疇),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二四年九月十六日起生效;

謝家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葡文傳意範疇),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二四年九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五日批示:

Maria de Fátima Barros de Carvalho — 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用為本局專業技術人員,自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一日起至二零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批示:

陳嘉儀 —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四、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擔任本局第二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幼兒)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張文開及蕭俊賢,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分別自二零二四年十月十日及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五日起生效;

鄭妙珍,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蔡虹瑩及薛家齊,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五日起生效;

潘健華,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60,自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九日起生效;

區啓彪,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古發龍 —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六、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擔任本局第二職階教學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薪俸點為280,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副局長二零二四年九月六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及表二十、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陳婉屏,自二零二四年八月四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85;

許高鵬、林劍輝、李銘光及林劍航,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

羅苑琪,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

溫楚君,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余佩珊,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葉建敏、梁靜婷、施榮超、鄧碧琪、黃家豪及黃雅意,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

鄭溢新、溫智民及胡偉堂,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日起轉為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20;

黃艷玲,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轉為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80;

鄭漢光,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五日起轉為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20;

盧錦滿,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三十日起轉為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80;

陳朵麗,自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二日起轉為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20;

蔡春芳、崔惠玲、洪亞娥、高嫦歡、古偉雲及黃桂娥,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三十日起轉為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十一條和附件表六、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徐世冰、盧惠賢及黃少玲,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轉為第八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400;

何北榮,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第七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380;

馮秀娟,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轉為第五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340;

張家恩及劉子穎,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轉為第二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280。

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九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陳淑美 ─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本局演藝活動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袁紹珊 ─ 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三款(五)項及第六條第六款,以及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特級照相排版員林秀華,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三日起終止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勤雜人員江麗雯,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七日起終止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應袁紹珊的要求,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六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其擔任本局澳門藝術博物館館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起終止。

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九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和第三款的規定,黎桂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和第三款的規定,梁思恩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凌寶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王彩紅、葉艷嫦、石薇、鄭美茵、洪佳勝、楊虹、劉宏杰、吳嘉敏、史黛聰、蕭沛華、杜苑婷、黃秋露、庄涼涼、張偉雄、翁偉雄、潘慧思、許家明、吳美玲、蕭嘉欣、宋丹儀及李雲龍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張麗群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梁頴恩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彭素恩、黃三妹及何美燕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程沛�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吳遠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許惠群、黃嘉明及孫瑞晶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麗君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張家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梁幸燕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王燕航和梁愛心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尹家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巢杏悠、王志明及譚偉書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李慧雅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梁君健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和第三款的規定,蘇沛祥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八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九職階技術工人,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郭安妮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袁家煒、鄭鐵豪、巫佐良、余穎思、黃婉雯及吳富榮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麗燕和歐麗詩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桂彬和鄺納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張學成、霍浩賢及鄧美儀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涂家俊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吳加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淑清、高燕霞及梁佩欣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陳柏全、鍾立峰、李繼新、吳偉傑及李志明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歐陽禮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蘇韻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李維伴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蔡美琴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雅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的批示:

馬文菲 —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附件表一的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九日起,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試用期六個月。

陳思韻 —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附件表一的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九日起,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七日的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二款、第四款、第九條、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五款及第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以下工作人員轉入為技術輔導員職程,職級及職階如下:

人員組別及姓名 於二零二四年八月六日的狀況 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七日的狀況 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一等技術輔導員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陳永華 — 按照經第26/202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五條d)項和第九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行政及技術支援範疇副局長,為期一年。

林松 — 按照經第26/202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二十三條第一款e)項、第三十一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五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防控煙酒辦公室主任,為期一年。

梁亦好 — 按照經第26/202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六條f)項、第二十一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五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疾病預防及控制中心主任,為期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八月十四日的批示:

何永輝和林志雄 —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附件表一的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三十日起,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試用期六個月。

陳俊男和林瑋婷 —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附件表一的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九日起,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的批示:

陳永豪 —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附件表一的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九月十六日起,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試用期六個月。

按照二零二四年九月九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LDG(澳門)醫療中心 - 應其要求,取消第AL-0449號執照之許可。

按照二零二四年九月十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何慧芳 – 應其要求,註銷第ML0114號醫生有限度執照之許可。

按照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三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李穎姍 – 應其要求,註銷第ME0055號醫生實習執照之許可。

董道先 – 應其要求,註銷第ML0128號醫生有限度執照之許可。

鄭以諾 – 應其要求,註銷第MI0927號醫生完全執照之許可。

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藥 物 監 督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第七條、以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海紅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藥劑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藥劑師,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三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代局長 吳國良

社 會 工 作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盧慧詩,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盧嘉賢,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何毅棡及古嘉儀,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首席高級技術員

行政任用合同

一等高級技術員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韓衛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三)項的規定,本基金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張嘉儀,自二零二四年九月十六日調任至人才發展委員會之日起,其在本基金的行政任用合同失效。

二零二四年九月十六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陳寶雲

文 化 發 展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及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二)項,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第三款(五)項及第六條第六款,以及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張麗珊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點,自二零二四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日於文化發展基金

行政委員會代主席 陳家耀

澳 門 大 學

聲 明 書

二零二四年財政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二日於澳門大學——校董會常設委員會——主席:林金城——成員:禤永明、許嘉路(教青局局長代表)、宋永華

土 地 工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鍾少嫻、馮思恆、李國耀、梁曉欣及關淑珩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首四位晉階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餘下一位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九日於土地工務局

局長 黎永亮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林燦琪、王金樞、關育權、趙永強及黃慶安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技術工人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四年九月十六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環 境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三日的批示:

吳時要—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環境規劃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五日起生效;

梁志聰—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環境合作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周俊宏——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485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吳萬昌——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特級督察的薪俸點48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鄭德新—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特級技術稽查的薪俸點380點,並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九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交 通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試用期為六個月,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二等高級技術員 行政任用合同 12/08/2024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二等高級技術員 07/08/2024 顧問高級技術員 25/08/2024 特級技術員 26/08/2024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18/08/2024 28/08/2024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08/08/2024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修改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為期三年:

二等高級技術員 07/08/2024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修改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首席技術輔導員 10/08/2024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四月九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資訊範疇) 首席特級技術員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顧問高級技術員 一等高級技術員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江約翰,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九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九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