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高雄訊】高雄高分院為強化法官專業知能,提升裁判品質,於日前再度邀請臺灣高等法院李彥文前院長就最高法院重要參考價值裁判,進行案例解析,說明所涉及之法律問題、爭議、適用及實務見解。
李前院長首先以最高法院判決為例,剖析表見代理成立與否之判斷標準。另說明代理人以自己名義借款,可能係為自己成立消費借貸,或是隱名代理,應進一步調查探究有無代理之意思,及綜合行為當時之一切情狀判斷之。並分別解說隱名代理適用之爭議、代理意思之判斷、間接代理與直接代理之區辨及認定依據。
李前院長接著再以最高法院裁定為例,闡析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之規定,為專屬管轄事件,債務人未抗辯受理支付命令聲請之法院無管轄權,僅就支付命令原因事實異議而視為起訴,法院是否可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裁定移送合意管轄法院?或需否考量債權人是否因未主動聲請移送合意管轄法院而拋棄管轄利益之情事?李前院長指出定合意管轄有無排他之效力,學者多認若無特別約定,應受合意之拘束,排除其他管轄權而為優先之適用。惟本件僅係就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並無為本案之言詞辯論,雖尚無民事訴訟法第25條之應訴管轄可言;但就訴訟案件而言,是否應移送合意管轄法院,仍應依事實狀況而定,如債權人既已拋棄其定合意管轄法院之權益,債務人亦未抗辯無管轄權,則一審法院遽依職權裁定移送,自有未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