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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人可以申请办理公证

    如有公证需求,并且与该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办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监护人代理。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其他组织申办公证,应当由其负责人代表。

    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办理的公证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

    公证员、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公证机构申办公证。

    向哪个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也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办理公证需要提交的材料

    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不能签名、盖章的由本人捺指印。

    2、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②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③申请公证的文书,如合同、遗嘱、毕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

    ④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⑤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受理:

    ①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②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③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

    ④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单。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回执上签收。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出具公证书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江西省公证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

    一、证明法律事实类

    1.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按照受益额标的分段累计收取,最低收取200元。其中,受益额2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0.5%收取;20万元以上—50万元的部分按0.4%收取;50万元以上一500万元的部分按0.3%收取;500万元以上一1000万元的部分按0.2%收取;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1%收取。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涉及居民房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可以按照房产面积计价,设区市城区房产面积100平方米(含)以下部分按每平方米60元收取,房产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每平方米50元收取。县(市)房产面积100平方米(含)以下部分按每平方米50元收取;房产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每平方米40元收取。

    涉及居民房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单套居民房产办理上述公证事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房产价值1千万元以上的,在收取万元公证费基础上,按照房产价值1千万元以上的部分加收1‰公证费。

    证明用于继承财产目的的亲属关系,参照本条收费标准执行。

    备注:受益额按照办理公证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受益额没有明确金额的,根据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结果或权威部门发布的参考价格、指导性价格认定。

    2.证明遗嘱(订立、变更、撤销遗嘱)按500元/件(含摄像、刻录光盘、冲印照片等费用)。

    3.证明声明、授权、委托、保证等单方法律行为:涉及人身权益100元/件;涉及财产关系,自然人200元/件,法人或其他组织500元/件。

    4.证明认领亲子按1000元/件。

    5.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国籍、监护、户籍注销)、曾用名、住所地(居住地)、学历、学位、经历、职务(职称)、资格、无(有)犯罪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入状况、纳税状况、选票、指纹按100元/件。

    6.证明票据拒绝、查无档案记载按200元/件。

    7.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按600元/件。

    8.证明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按债权文书标的额分段累计收取,最低400元/件。其中,2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0.3%收取;20万元以上—50万元的部分按0.2%收取;50万元以上—500万元的部分按0.15%收取;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的部分按0.1%收取;5000万元以上—1亿元的部分按0.05%收取;1亿元以上的部分按0.01%收取。

    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按照申请执行标的额的0.2%收取,最低400元/件。证明婚姻财产约定协议(婚前、婚内、离婚分割及补充、变更)、家庭财产分割协议、遗产分割协议等涉及身份关系同时涉及财产关系的合同(协议),按照证明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9.证明监护、劳动(劳务)、寄养、遗赠扶养、解除收养关系、出国留学等主要涉及身份关系的合同(协议)及收养关系、抚养事实、财产权按400元/件。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减半收取。

    10.证明招标、投标、开标、决标,根据标的额大小,按下列标准收取:500万及以下按1000元/次;500-1000万元按3000元/次;1000万一5000万元按5000元/次;5000万一1亿元按10000元/次;1亿元以上按20000元/次。

    11.证明现场监督(招投标类除外)、保全证据,根据疑难、复杂程度,按照500元一1000元/小时的标准计时收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证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参照本条收费标准执行。

    12.提存按标的额的0.2%收取,最低收取5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等另收。

    二、证明法律文书类

    1.证明证书执照:自然人100元/件,法人或其他组织500元/件。

    2.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涉及人身权益100元/件;涉及财产关系,自然人200元/件,法人或其他组织500元/件。

    3.证明文本相符:自然人80元/件,法人或其他组织200元/件。

    4.证明公证书译文与原文相符(含英译文):60元/件。

    5.公证书证词英译文80元/千字符(不足的按千字符收取)。

    6.公证书副本:附译文20元/份,不附译文10元/份。公证书正本按申请人数,每人制作1份。如申请人需要增加份数,加收副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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