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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出租僅限合法建物可適用優惠稅率(1.2%)課徵房屋稅

  • 發布單位:中壢分局
    

陳小姐來電詢問,我有 2 間房屋, A 屋自住、 B 屋公益出租,為何 B 屋繳納的房屋稅比 A 屋多?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屋主將閒置的房屋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資格者,可享公益出租人租稅優惠,但該房屋必須是住宅法第 3 條規定供居住使用,並具備門牌之合法建築物,如為自行增建之非合法建物,則無法適用公益出租人租稅優惠。


陳小姐 2 間房屋均有部分面積屬違章增建, A 屋為自住房屋,全部面積可適用自住之住家用稅率 1.2% 課徵房屋稅, B 屋為公益出租房屋,僅合法建物面積可適用公益出租人用稅率 1.2% 課徵房屋稅,違章增建面積就必須按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 ( 3.2%- 4.8%) 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出租若經直轄市、縣 ( ) 主管機關認定為公益出租人,且符合住宅法第 3 條合法建物,於核 ( ) 定之有 效期間內,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者,稅務局會依主管機關提供之公益出租人名單或核定函,主動核定按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 (1.2%) 徵房屋稅。


稅務局提醒,自 113 7 1 日起房屋稅新制施行,房屋使用情形由按「月」課徵改採按「年」計徵,年度中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者,納稅義務人若於當期房屋稅開徵 40 (3 22 ) 以前向房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自當期開始適用;如逾期申報或稅額增加者,則自次期開始適用。


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來電洽詢,將有專人竭誠服務。

總   局: (03)332-6181 分機 2412 2420 2422

中壢分局: (03)451-5111 分機 305 310

大溪分局: (03)380-0072 分機 202 207

楊梅分局: (03)478-1974 分機 203 207

蘆竹分局: (03)352-8671 分機 202 206 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