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
   
    104
   
   年
   
    10
   
   月
   
    7
   
   日發布勞動
   
    3
   
   字第
   
    1040130270
   
   號令釋,放寬勞工請婚假期間規定。爾後,勞工之婚假可自結婚之日前
   
    10
   
   日起
   
    3
   
   個月內請休。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
   
    1
   
   年內請畢,並自即日起生效。
  
  
   勞動部表示,原定婚假應自登記之日起「一次請足」之規定,影響勞工結婚禮俗儀式、宴客或是蜜月旅行之彈性安排;為符勞工實際需求,讓勞工對於婚假安排更為從容,雇主亦能對於勞工請休婚假期間之人力調配更具彈性,特發布令釋,放寬勞工之婚假給假期間。
  
  
   勞動部舉例說明,勞工如欲於本(104)年10月18日登記結婚,自 10月8日起3個月內(即105年1月7日前)均可請休婚假,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105年10月7日前請畢。又勞工如已於104年10月5日登記結婚,依原規定至10月7日已請休婚假3日者,且尚餘5日之婚假,可依新規定於104年12月24日前請畢。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105年9月24日前請畢。
  
  
   勞動部呼籲,《勞動基準法》及其附屬法規(勞工請假規則)係規範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事業單位如有優於法令者,當從其規定。
  
  
   -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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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絡電話:02-8995-6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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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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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2015-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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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部網址:https://www.mol.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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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
    
     11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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