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
一
)
、特殊地区指:深圳市、珠海市、厦门市、汕头市和海南省;
(
二
)
、开放地区为畹町市、瑞丽市和河口县。
(
三
)
、交通工具不包出租小汽车。出差期间每天的住宿费可平均计算,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
(
四
)
、相当职务的人员为教授。
根据云政发
[1996]45
号《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将差旅费报销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1
.差旅费报销内容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的住宿费、车船机票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补助费以及订票费、行李保管费等。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补助费一般按出差的自然天数计算包干使用;住宿费按出差实际天数在规定的标准内凭据报销;车船机票费在规定的等级标准内凭据报销;订票费、行李保管费等按实凭据报销。
2
.因工作调动需要报销差旅费的教职工,凭人事处开具的调动通知到财务处领取差旅费。工作人员调动工作行李、家具等托运费,不分工作人员和家属,每人在不超过
500
公斤的范围内按实支报(其中:生活上急需的物品,每人可在
50
公斤的范围内托运快件)。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个人的书籍、仪器运费,可在以上限量之外凭据报销。行李、家具的包装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可以使用集装箱托运行李、家具等。但是,报销的金额应以上述规定行李重量的运费为限,超过部分自理。集装箱内如有个人的书籍、仪器,因其运费无法分开计算,故不得作为限量之外报销。
3
.报销探亲差旅费的教职工,先到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凭人事处报销通知和相关票据再到财务处办理报销(
50
周岁以下限坐火车硬席;
50
周岁以上连续乘车时间超过
48
小时,可坐火车硬卧)。
4
.乘坐飞机规定由于因公出差,出差任务紧急、路途较远需要乘坐飞机的,学院教职工经学院主管财务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校机关工作人员需要乘飞机的,由部门领导批准再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方可乘坐飞机;科研工作人员乘坐飞机,报经科研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后可用课题经费开支。
5
.出差伙食补助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为
15
元(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特殊地区(深圳市、珠海市、厦门市、汕头市和海南省)为
20
元(按实际住宿天数计算)。
6
.出差期间,不分职务,每人每天发给交通补助费
3
元,包干使用,不再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一般不得报销出租车费,情况特殊确须乘坐出租小汽车,需要报销出租车车费的,须经领导批准,并取消出差期间的交通补贴。
7
.乘坐火车,在车上过夜
6
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
12
小时的可乘坐卧铺;符合乘坐卧铺,实际乘坐硬席,分别按下列比例给予补助:乘坐慢车、直快列车,按硬席票价
60%
补助;乘坐特快列车,按硬席票价
50%
补助;乘坐直、特快空调列车,按硬席票价
30%
补助。
8
.为了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轮船以节省开支,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较高等原因,在途期间,连续乘坐车船超过
12
小时(含
12
小时)的,可凭车船票每满
12
小时,发给
20
元伙食补助费。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超过
6
小时的,每人每夜发给一天伙食补助(一般地区
15
元,特殊地区
20
元。
9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途中按出差规定报销。有会议通知食宿自理的,可报销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10
.工作人员出差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费标准如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