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渤海区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1993年10月4日发布 国海管发[1993]370号)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现将渤海海区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渤海海区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由各海洋管理部门按分工的工作范围实施管理。
1. 凡是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在渤海从事的海洋石油勘探活动,由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负责管理;凡是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在渤海从事的海洋石油勘探活动,由国家海洋局授予海洋监察管理权的省(市)海洋部门负责管理。尚未授权管理的海域,仍由北海分局负责管理。
2. 位于离岸10海里以内的海上油(气)田,由省(市)海洋部门负责管理;离岸10海里以外的由北海分局负责管理;对于跨越10海里内外的油(气)田,按作业者隶属关系分工管理,即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的油(气)田由省(市)海洋部门负责管理,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的油(气)田,由北海分局负责管理。
3. 位于省(市)际之间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由勘探开发单位驻地的省(市)海洋部门实施管理。
4. 省(市)海洋部门要及时将管理范围内的石油勘探开发平台位置等情况通报北海分局;北海分局应将监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有关省(市)海洋部门。
二、溢油应急计划的审批
海上油(气)田在勘探开发前,作业者必须编制溢油应急计划,并按上述管理分工,报海洋管理部门审批;每个钻井平台亦要制定溢油应急措施,报分工的海洋管理部门备案。
三、各级海洋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参与海洋石油开发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及防污设备的检查、验收、监督、管理等工作。
四、在滩涂上进行石油勘探开发活动,应按《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请各单位在管理工作中,相互密切配合,既要管好,又要避免管理中的重复交叉,保证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