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卫视表示:
世熙传媒在制作节目中,仅仅是对葫芦娃形象的创造性使用,不仅没有对该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反而起到推广传播的作用,不会对今后原告利用该形象获得经济利益形成阻碍。
安徽卫视还表示,已经联系腾讯视频、爱奇艺视频等网络平台,将涉嫌侵权的产品下架,及时停止了侵权行为。然而,庭审中,原告当庭点击进入“爱奇艺”网站,涉案视频仍然能够在线播放。
世熙传媒则表示:
涉案的综艺时长共59分14秒,而涉及模仿“葫芦娃”内容的节目时长仅有1分10秒,非常短暂,所占比例显著较小,且未影响权利人的正常使用,并未对其造成不合理的损害。
涉案综艺节目中,演员表演采用的服装造型虽然在发型、脸型上与涉案作品存在一定差异,
但经比对演员使用的大型半身图案、服装配饰均与涉案作品相同
,而涉案作品中人物形象的眉眼造型、服装配饰占据涉案作品的比重较大,是区别于其他作品而具有独创性的主要体现,可以认定涉案综艺节目与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知名度、侵权行为时间间隔、侵权行为影响范围等因素,安徽卫视虽主张已经下架涉案节目,但在庭审时仍然能够在线观看,并未及时停止侵权,客观上扩大了损害结果。综上,北京互联网法院酌情确定安徽卫视和世熙传媒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原来被告侵权的并不是王祖蓝,他只是“躺枪”而已,但
王祖蓝工作室也发布声明表示今后会更加注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
无独有偶,艺人包贝尔也有过cos葫芦娃的经历,但是他要比王祖蓝幸运一些~
2019年,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起诉电影《陆垚知马俐》,认为影片中男主角路垚(包贝尔饰)身着“葫芦娃”服饰进行表演,
构成对著作权的侵害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
对此,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
电影拍摄目的不在于模仿“葫芦娃”,电影情节亦完全不同于《葫芦兄弟》,不是单纯再现“葫芦娃”的艺术美感和功能,而是反映主角年龄特征,属于著作权中“合理使用”的情形
。因此,被上诉人的行为未侵犯美影厂作品的改编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二审时认为,电影中,人物形象为采用葫芦娃服饰元素的真人造型,
虽然这与动画形象在头饰、坎肩及颈部嫩叶的搭配上有些许类似之处,但这些服饰元素部分并不单独构成作品
,而且被诉侵权电影角色形象在脸型、眉形、四肢比例等多个方面与权利作品区别明显,
未使用“葫芦娃”角色造型的实质性部分
,两者在整体造型形象的表达上存在实质差异,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二审还指出,
影片中服饰元素的模仿行为及相关片段情节虽具有搞笑效果,但观众不会对“葫芦娃”权利作品产生误认
,因此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除了cos行为,更有甚者竟然改编葫芦娃的动漫形象,开发成了手机游戏。当然,也被告了……
《葫芦兄弟》动画片中的六个葫芦娃动漫形象系作者以线条、色彩勾勒出的葫芦娃的基本形象,具有炯炯有神、孔武有力、天真可爱的角色特征,体现出了作者的构图选择和绘画技巧。葫芦娃动漫形象通过线条、轮廓、服饰以及颜色的运用,形成特定化、固定化的葫芦娃角色造型表达,具有艺术性、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属于美术作品。美影厂系六个葫芦娃动漫角色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禁止他人侵害上述作品的著作权。
服装、饰品特征是人物形象特征的重要组成部分,六个福禄娃在服装、饰品特征细节处理上与六个葫芦娃相同,只是颜色不同,可以认定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
。
涉案游戏中六个福禄娃美术作品与《葫芦兄弟》动画片中六个葫芦娃美术作品人物形象实质性相似,构成著作权侵权。一审判决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妙趣公司、蓝港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美影厂“葫芦娃”动漫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刊载声明、消除影响;
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妙趣公司、蓝港公司连带赔偿美影厂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费用19,500元
。
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妙趣公司、蓝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上诉。
福禄娃动漫形象与葫芦娃动漫形象,两者的不同之处为动漫形象的身体部分,两者的相似部分为服饰部分。上诉人主张葫芦娃动漫形象的服饰来源于公有领域,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其仅举证了葫芦娃服饰的个别元素来自于公有领域,未能证明在葫芦娃动漫形象创作之前,已存在与葫芦娃整套服饰实质性相似的服饰。
福禄娃系根据葫芦娃改编的新作品,四月星空公司侵害了美影厂作品改编权
。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先后为涉案游戏提供动漫形象授权,妙趣公司开发涉案游戏,蓝港公司运营涉案游戏,共同侵害美影厂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审法院综合考虑美影厂涉案作品知名度及美誉度、美影厂作品授权费、侵权人的主观故意、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范围、涉案动漫形象在涉案游戏中人物数量的占比等因素,酌情确定经济损失的赔偿金额为50万元,所确定的赔偿数额在合理范围内,予以维持。各上诉人分工合作,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上海知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知识产权意识越来越明确的今天,为什么侵权事件还屡禁不止?还有“不怕事”者试水?
业内人士认为,
一方面
由于国人知识产权意识不足,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国内的综艺节目缺乏相应的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又缺少对节目内容的知识产权审查机制和法律约束机制。
另一方面
制作单位知识产权意识比较淡薄,没有意识到可能存在的知识产权风险;又或是制作单位已经意识到侵权风险,但主观上漠视他人知识产权,导致综艺节目屡踩红线,陷入侵权风波。
那节目方在节目制作中使用素材时,如何有效避免侵犯版权的风险呢?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杨河律师认为,媒体人或者制作人在使用素材时,应当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应当考虑所使用的素材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内容,譬如常见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舞蹈作品、美术作品、电影作品、电视剧、计算机软件等都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
,而法律法规、司法文件、时事新闻等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
所以,在判断属于著作权法保护内容的情况下,
应当设法获得权利人的许可再进行使用
;另外,版权侵权的界限是很清晰的,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十二种合理使用的情形,譬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而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等等,具体可见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除上述明确规定的情形外,
使用他人受法律保护的作品都是应当征得权利人的许可并应当支付使用费,否则会侵害他人的著作权,构成侵权
。